【最新2018】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实用word文档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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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2018

行政强制法2018

行政强制法2018行政强制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强制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公正、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细则,明确行文报告、听证等程序的要求。

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五条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第六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听取违法行为人的申辩意见。

第七条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进行公示,并告知相关人员的申诉权利和途径。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第九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具书面通知,明确违法行为、强制措施的内容和期限等。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告知、解释。

第四章申诉和监督第十二条一切市民对行政强制措施都有申诉权,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的复议。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附件:行政强制措施执行通知书范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注释:1. 听证程序:指听取违法行为人的申辩意见,进行证据调查以及听取相关人员的证言等程序。

2. 限制人身自由:指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3. 公示:指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向社会公众公示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维护公众知情权。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热门城市:沧县律师蓟县律师平度市律师延安律师吴桥县律师玉环县律师来宾律师托克托县律师清水河县律师在经济生活中,债务债权关系是非常常见的。

有些债务人因为种种情况而不履行债务的执行,经过公证后还是履行偿还债务。

那么这个时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执行公证,那么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规定有哪些?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惑。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具执行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流程告知

出具执行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流程告知

出具执行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流程告知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流程告知鉴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经协商已订立了相应的债权文书,且该债权文书经本 __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为了便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本 __就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的流程告知如下:一、关于宣布债权债务提前到期依照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债权文书约定,债务人已属违约的,债权人应按该债权文书约定书面通知债务人贷款提前到期,具体内容可参考本 __提供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该书面通知行为宜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

二、债权人应提供的材料清单1、出具执行证书申请表(见样式);2、出具执行证书申请函(见样式);3、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4、债权人及债务人主体资格材料;5、债权人已履行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事实和依据(如:贷款放款凭证等);6、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事实和依据(如:贷款还款明细、债务人还款账户明细记录等);7、债权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__(见样式);8、若债权人已进行债务催讨的,提供相应的催讨文件;9、若有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或登记文件。

10、公证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注:第1、2、7项文件可通过本处官方网站.sh-notary.下载三、本 __出具执行证书的具体流程债权人提出申请↓本处审查债权人所提供的完整性(期限:3日)↓本处向债务人核实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事实(期限:证据材料完整之日起2日內进行核实)↓出具执行证书(期限:收到债务人确认文件之日起5日内)注:一般情形15个工作日內出具执行证书,上述期限不适用于特殊情形上海市东方 __申执行请人法人名称: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职务电话委托代理人: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住所:工作单位:电话:被执行人法人名称: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职务电话委托代理人: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住所:工作:电话: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住所:工作单位:电话:事项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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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公证,承诺书篇一:公证处出贝强制执行书时效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一、公证处告知: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1X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

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公证机构执行证书的性质及相关程序问题

公证机构执行证书的性质及相关程序问题

公证机构执行证书的性质及相关程序问题稿件来源: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百晓锋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董少谋执行证书,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确定的一种法律文书。

根据《联合通知》第四条和第七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并可凭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从当前实践来看,执行证书对于规范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活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和争议,尤其是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应如何审查,不出具执行证书时债权人如何救济等。

这些问题牵涉到对执行证书性质和对公证机构职能的不同理解,故争议颇大,有必要予以探讨和澄清。

一、执行证书的性质由于《联合通知》规定将执行证书与原公证书共同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据,故有观点认为,执行证书是执行依据。

笔者对此并不赞同。

原因在于:执行证书不是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关系的依据,也不是债权文书执行力的来源。

在性质上,仅是公证机构宣告公证债权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手续,相当于国外强制执行制度中的执行条款或执行文。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公证债权文书具有预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二是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其中,前一效力的产生根据是当事人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且该事实得到公证机构的证明;后一效力的产生根据是债务人在公证时有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而这两个效力产生依据是执行证书不具备的。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或债务人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债务人回复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明材料的,不影响执行证书出具。

浅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中执行证书的法律效力

浅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中执行证书的法律效力

摘要:现实中,强制执行公证具有低成本、高效率、易操作的优势,被广泛应用于借款合同领域。

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理解不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区分执行证书与公证债权文书的边界、过于依赖执行证书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全面得到保护等问题,而影响强制执行公证效用的发挥。

本文从执行证书概念的再定义、执行证书的效力及法律地位、瑕疵处理建议及司法救济途径三个方面阐述执行证书应有的法律效力和地位,释明执行证书应当仅作为债务人对公证债权文书内容履行情况的证明文件而存在,而非单独作为人民法院的确定执行标的依据的法律效力。

一关于执行证书概念的再定义“执行证书”一词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以下简称《联合通知》)里,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随后,《公证程序规则(2006)》(司法部令第103号)、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3日施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以下简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等法律文件中均对执行证书的申请与审查作了具体规定,但对其概念和具体法律效力却未有涉及。

学术理论中也鲜少有深入研究执行证书法律效力的论述,仅张卫平教授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中将执行证书的概念定义为“执行证书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的证明文件。

”[注1]该定义虽较全面地阐述了执行证书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但也有明显的《联合通知》的烙印。

执行程序管理办法范本

执行程序管理办法范本

执行程序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行程序,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提高司法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管理。

第三条执行程序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执行程序的管理机构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程序的立案、执行、结案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执行程序的立案第五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申请书;(二)具有执行依据的文书;(三)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立即予以受理,并向债务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第七条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5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章执行程序的执行第八条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查封、扣押财产;(二)冻结当事人的存款、支付性收入或者其他财产;(三)拍卖、变卖财产;(四)罚款;(五)拘留;(六)强制执行令。

第九条当事人对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章执行程序的结案第十条在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结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执行结案决定。

第十一条执行结案决定应当明确记载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日期和方式,并明确债务人是否滞纳了执行金额。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根据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办法规范了执行程序的管理,保障了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各项措施的实施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人民法院作为执行程序的管理机构,承担有责任的角色,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妥善管理执行程序。

希望通过本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司法水平,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8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第四条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

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第五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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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篇一:【知识共享】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它就可以成为申请执行的根据。

但公证机关只是行使证明权的机关,无强制执行的权力。

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只能由对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基于债权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法律程序予以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证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X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X〕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
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
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
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1X〕6号)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
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
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

因债务人不履行或
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
请执行标的。

《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
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1X]13号)
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
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
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
问题的联合通知》(201X年9月1日)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
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
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

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15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篇二: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
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公证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
一、公证处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1X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
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
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
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
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
《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
二年。

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
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为此,本当事人承诺:
本当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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