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及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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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民法典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民法典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及计算方法我呀,之前被民法典合同违约金这个事儿搞得头大,说实话,一开始我也是瞎摸索。

我当时就知道有合同违约金这么个东西,但是到底这个标准是啥,怎么计算呢?完全不清楚。

我就试着先去看那些合同范文,我想这合同里标的违约金肯定得符合规定吧,我看了好多商业合同,买卖合同啊,租赁合同啥的。

有些合同里标的违约金就特别高,有些又特别低,我就更懵了。

这时候我就意识到不能光从合同里找标准,得从法律法规里找。

我去翻民法典了,这才知道,原来合同违约金并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统一的数字标准。

一般来说呀,是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来确定的。

比如说有次我朋友签的一个供货合同,对方没按时供货,导致我朋友这边生产受到影响,好多订单不能按时交付。

按照正常流程,那就是要算出因为这个不能按时生产和交付订单造成的损失多少钱,这个损失的钱数就是违约金的一种参考标准。

这就好比你把别人房子租下来开个小店,结果房东提前把房子收回去了,那你本来能在这个房子里开店赚的钱就是一种损失,再加上你搬家啥的一些开销,这些合起来就是大略的违约损失标准。

但是这计算可没那么简单啊。

我有次自己算合同违约金的时候,就只算了直接损失,没想到还有间接损失。

这可真是个教训。

像刚才说的朋友供货合同那个例子,直接损失就是当下能看到的生产停滞直接花出去的额外钱。

那间接损失就是因为这个生产停滞导致客户流失以后销售额减少这些个损失。

这都得算进来才合理啊。

还有一种确定违约金的方式是看双方合同里事先约定好的比例或者金额。

要是这个约定是合理的,没有过高或者过低的话,那就按照约定的来就行。

怎么算过高或过低呢?我也不是特别明确,不过我感觉要是这违约金定得高得离谱,远远高于实际可能造成的损失,那可能就不合理了。

比如说你租个房子,约定了房租一个月一千块钱,结果违约金写十万块,这肯定不合理啊。

反过来,要是约定得太少,不足以弥补损失,那也不行。

所以啊,要确定民法典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得从损失出发,再看看合同约定得合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52条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52条裁判规则

最⾼⼈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52条裁判规则⼀、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1.⼀⽅未履⾏预约合同义务导致双⽅未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裁判精要】《意向协议》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

所谓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定合同的合同。

预约合同本⾝也是⼀种合同,其成⽴、⽣效、履⾏、违约责任等适⽤《合同法》的⼀般规定。

《意向协议》已经双⽅签字盖章⽣效,并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但《意向协议》可以取代《债权置换股份协议书》和《股份质押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并要求继续履⾏《意向协议》的主张不能成⽴。

2.⼀⽅未尽预约合同义务导致本约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裁判精要】预约合同,⼀般指双⽅当事⼈为将来订⽴确定性本约合同⽽达成的合意。

预约合同⽣效后,双⽅当事⼈均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

⼀⽅当事⼈未尽义务导致本约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预约合同赋予⼀⽅以双倍返还定⾦为代价不签订本约合同的权利,不得强制当事⼈订⽴本约【裁判精要】《股权转让意向书》就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步骤及违反意向书的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应当认定为为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预约合同。

该意向书明确约定不愿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双倍返还定⾦,亦即赋予了以双倍返还定⾦为代价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权利。

在未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当事⼈均可以放弃股权转让交易,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性质为《股权转让协议》。

⼆、违约责任的⼀般适⽤规则4.判定商事交易之违约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当事⼈意思⾃治、违约程度、守约⽅损失等情形【裁判精要】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独家代理销售合同的商业代理特性,判定商事交易之违约责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1)充分尊重当事⼈的意思⾃治,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赔偿;(2)根据违约程度,视违约情形认定违约责任;(3)结合守约⽅之可得利益损失,衡量违约⽅之赔偿责任;(4)根据当事⼈诉请,认定损失赔偿数额范围;(5)根据证据规则认定损失赔偿的最终数额。

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及调整标准?

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及调整标准?

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及调整标准?案件事实2010年2月3日,原告某车辆制造厂与被告鞠某签订《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某处的矿石加工厂及部分矿石出售给被告,共作价172万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款122万元,剩余50万元在2010年7月26日前付清。

如鞠某不能及时付清款项,要按每日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

签订后,截止2010年7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381 000元一直未付。

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起诉,主张被告自2010年7月26日至起诉之日即2012年7月10日共违约715天,应承担违约金817 245元(381 000元×3‰×715天)。

被告鞠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及所欠款数额没有异议。

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亦没有异议,但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转让设备向被告交接,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偿付欠款,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鞠某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减少,原告方未就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损失实为合同相对方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

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千分之一,应当认定为过高。

故依法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判令被告鞠某应承担的违约金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

律师分析本案涉及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与违约金约定过高时的调整方法两个问题。

一、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正确处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

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

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

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判断与调整

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判断与调整

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判断与调整作者:崔龙芳来源:《市场周刊》2017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诉讼越来越多,且多由违约方主动提出。

当违约方提出违约金过高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时,法院应让违约方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在实际损失可以确定时,以约定违约金是否超过造成损失的1.3倍为标准,进行判断和调整;在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计算出约定违约金的年利率,以24%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为标准进行判断和调整。

关键词:违约金;判断标准;调整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7-122 -02一、引言《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规定了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时的解决方式。

司法实践中,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诉讼呈多发之势,纵观违约金过高案件的诉讼解决过程,可以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法院如何认定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过高情形?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二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确属过高,应当如何进行调整?法律依据是什么?在相关民事判决中,有一部分判决书出现了一些不合理之处,需要引起重视。

二、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一些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未对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认定;二是未对举证责任进行正确分配。

(一)未对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被看做是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当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可以确定时,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当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时,判断标准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意即,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关键在于守约方的损失能否确定。

司法实践,当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时,有些法院一方面不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进行确认;另一方面也不会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认定,而是直接进行调整,这一做法缺乏说理,实属不妥。

如何分析合同违约金过高的判例?

如何分析合同违约金过高的判例?

如何分析合同违约金过高的判例?案例分析:确认顾问单位存在未支付质保金115万元的违约行为,时间长达两年多,对方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质保金上115万元未付的事实应当认可。

但对于原告主张的过高的违约金420万元,需从法律规定、案例举证、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方面进行充分准备、据理力争,获得法院支持,从而对对原告主张的过高违约金予以调整。

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违约金通常不能超过30%,法院在对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可以对合同违约金过高的情况给予调整。

那么如何分析合同违约金过高的判例?下面我们通过小编整理的这篇案例做个了解。

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被告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变压器两台,合同总额1150万元。

原告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履行了购销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总额的90%款项1035万元,尚有115万元的质保金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

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如果逾期不付,则每延期一天,罚款未付款的0.5%”。

由于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延期付款两年多,未付质保金仅仅115万元,但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已经达到374万元(计算到提起诉讼时)。

原告按照双方管辖约定,在广西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中的一项要求就是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74万元,并在庭审中又把违约金增加到420万元(计算到开庭前一日,增加诉讼请求)。

那么,原告某变压器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42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二、案件分析作为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经与顾问单位核实后,确认顾问单位存在未支付质保金115万元的违约行为,时间长达两年多,对方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质保金上115万元未付的事实应当认可。

但对于原告主张的过高的违约金420万元(是未付款115万元的3倍多),需要从法律规定、案例举证、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方面进行充分准备、据理力争,获得法院支持,从而对对原告主张的过高违约金予以调整。

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调整判例

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调整判例

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调整判例甲方(卖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一、买卖标的。

甲方同意将以下物品出售给乙方:物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物品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物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二、价格与付款方式。

1. 本合同项下物品的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采用以下付款方式:______(例如:一次性付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分期付款,首付______元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剩余款项分______期,每期______元,于每月______日前支付等)。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三、交货时间与地点。

1. 交货时间:甲方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物品交付给乙方。

2.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四、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物品,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逾期超过______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同时甲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约定固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方法

合同约定固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方法说实话合同约定固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方法这事,我一开始也是瞎摸索。

我刚接触这种事儿的时候,完全不知道从哪儿下手。

就只知道合同里定了一个特别高的违约金,感觉很不合理。

我最初尝试的方法就是根据自己的直觉,找对方去商量,照着我的理解跟人家说这个违约金定得太高了,不太公平,在市场上来说怎么怎么样。

可这种方法不太行啊,对方觉得合同怎么定就怎么办,根本不愿意和我谈。

这时候我才明白,凡事得讲究依据。

后来我就开始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法律条文啊,就像一团乱麻,看得我头疼。

不过我也算是慢慢弄明白了一些。

比如说,要考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就开始着手计算实际损失,这可不容易呢。

有一个合同违约的情况,对方要求很高的违约金,我说咱们得看看实际损失啊。

我就把一切相关的费用啊、成本啊等都一点点算出来,最后得出实际损失其实没多少,那按照这个依据,违约金其实不应该那么高。

这就像是我们去买菜,你不能因为人家不小心碰掉了你一根菜,就让人家买一整车菜吧,得按照实际损失来衡量。

我还发现有时候要看合同的履行情况。

要是合同差不多都履行完了,就因为一点小瑕疵就要求很高的违约金,那显然不合适。

比如有个租赁合同,租户就晚交了几天房租,但是房东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一大堆违约金。

我就跟房东说,人家基本都履行了合同,就这点小错,不应该那么多违约金。

而且呢,还要参考一些类似合同的通常做法。

别的类似合同要是违约金都很低,那你这个特别高显然就不合理。

举个例子,同类型的服务合同,别的公司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比例都在百分之几,你这个一下定个百分之几十,这就太离谱了。

不过有个地方我不太确定,就是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可能还会有一些特殊的考量因素,但总体来说,想要调整过高的固定违约金,就从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同类合同的通常做法这几个方面入手准没错。

我可能说得不全面,但是这些都是我从实际经历里总结出来的经验。

有次一个买卖合同里,对方主张高额违约金,我就按照这个思路,一点一点找证据证明不应该这么高的违约金,最后还真有了转机,得到了一个比较合理的结果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09]1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黄浦法院民五庭、浦东法院民六庭: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在违约金调整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统一全市法院商事法官的裁判思路,高院民二庭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等问题形成了倾向性的意见。

现将《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

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为正确审理涉及违约金调整的合同纠纷案件,进一步规范法官在违约金调整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统一全市法院商事法官的裁判思路,针对合同纠纷案件中在违约金数额“过高”认定和处理方面遇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一(违约金调整程序的启动原则)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经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调整的裁判。

二(担保人提出调整请求的处理与法院释明)诉讼中违约方未提出调整请求,但担保人提出明确请求,法院亦应当进行审查。

法院要注意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具体释明方式可参照《商事法官释明百问》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对当事人调整违约金请求进行审查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明确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法院在审查中要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自治,依法审慎作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认定,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金责任问题。

四(当事人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程序阶段)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法官在审理中应当注意释明。

当事人一审到庭但未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但是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除外。

如何认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何认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最高院2009年5月13日实施的合同法解释二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司法施行中也五花八门,尺度不一,当事人心中没有底,法官有时也无所适从,目前在违约金的调整归纳起来主要有10种。

1、参照民间借贷理论,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调整;2、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调整;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标准或以该标准的四倍为基础调整;4、不超过损失的一倍进行调整;5;不超过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两年的承包金或租金;6;按未履行合同金额的每日5%0的标准调整;7、按未履行部分金额的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调整;8、依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前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和惩罚机制,既保护守约者的利益,又遏制违约行为的蔓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鼓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商业活动和市场流转。

一、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首先,违约金的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应当根据违约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其次,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调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正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基于利益平衡,违约方就会衡量其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

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尤其是在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更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守约方最高能获得的损失赔偿是损失的130%,这也体现了违约金具有有限度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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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及调整标准
2010年2月3日,原告某车辆制造厂与被告鞠某签订《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某处的矿石加工厂及部分矿石出售给被告,共作价172万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款122万元,剩余50万元在2010年7月26日前付清。

如鞠某不能及时付清款项,要按每日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

签订后,截止2010年7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381000元一直未付。

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起诉,主张被告自2010年7月26日至起诉之日即2012年7月10日共违约715天,应承担违约金817 245元(381000元×3‰×715天)。

被告鞠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及所欠款数额没有异议。

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亦没有异议,但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转让设备向被告交接,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偿付欠款,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鞠某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减少,原告方未就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损失实为合同
相对方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

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千分之一,应当认定为过高。

故依法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判令被告鞠某应承担的违约金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

【评析】
本案涉及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与违约金约定过高时的调整方法两个问题。

一、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正确处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

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

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体现了缔约自由的宗旨。

同时,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以补偿。

因此,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一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暴利。

二、违约金过高情形下的法律释明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也防止判决后当事人就违约金问题上诉、申诉,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释明。

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正确确定举证责任。

违约方首先要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较之违约方就损失事实和相关证据都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不应过分强调违约方的举证责任。

违约方如果能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这一问题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完成了证明义务。

此时,应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令其证明损失的数额及违约金的合理性。

三、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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