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3)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3)第四章商业秘密的标志 (6)第五章商业秘密的变更和解除 (8)第六章保护措施 (10)第七章奖励与惩处 (14)第八章附则 (15)附件1 (17)附件2 (18)附件3 (19)附件4 (20)附件5 (21)附件6 (22)附件7 (23)附件8 (24)附件9 (26)附件10 (27)附件11 (28)附件12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维护集团公司和公司合法权益,保障集团公司和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根据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机关部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集团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涉密,是指涉及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条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应当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五条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六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坚持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七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负责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所属单位、机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九条公司、国内二级单位、境外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作为本级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保密办应当配备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条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和业务领域内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密成员单位负责指导本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工作。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具有以下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不为该信息的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具有实际的、潜在的商业价值;(三)经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坚持积极防范、有利工作的指导思想,遵循需要知悉原则和分割原则。
需要知悉原则是指根据管理、科研、业务工作的需要,若不向员工授权掌握某项商业秘密就无法进行生产、工作或者达成某项交易,应使其知悉该内容。
分割原则是指把完整的事项根据经营、管理不同环节分割成若干部分,每个环节只能知悉本部分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五条公司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公司应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列入各级领导议事日程,纳入公司各部门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公司保密、法律和宣传部门应经常性的加强员工保密教育,普及保密知识,不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八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研究决定商业秘密保护重大事项。
第十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公司商业秘密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保密法规和公司有关保密制度;(二)组织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三)监督指导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及定密、标密工作;(四)负责出国携带资料或新闻宣传的保密审查;(五)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调查处理公司失、泄、窃密事件。
第十一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领导负责制。
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分工负责制,遵循“谁主管业务,谁负责保密”和“谁涉密,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负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原则为保护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下同),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防止有价值的信息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和定密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三)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四)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经营秘密-—包括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下列秘密事项:公司有关发展规划、经营计划、财务计划、财务报告、财务账簿、统计报表、投资计划、论证方案、研究报告、合同文本、管理办法、销售方法、广告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况、工时定额、材料定额等可能危及公司经营安全的资料或事项.(六)技术秘密-—包括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下列秘密事项:公司现有的或正在研制开发中的项目及产品开发策划,产品有关设计技术,专有技术,产品配方,生产诀窍,工艺流程,制造方法,工艺、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图样、模型、样品等。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是我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最高领导和管理机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于规划发展处。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按程序认定公司商业秘密,并进行定级;二、宣传、普及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知识;三、组织有关涉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四、草拟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五、组织按程序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评估和清理;六、组织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七、审核公司有关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八、按公司规定的商业秘密管理程序,布置、检查、监督、协调、指导各单位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公司涉密资料管理办法

公司涉密资料(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人民银行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如:
1、技术信息:包括关键工艺、技术改革关键技术文档等;
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资料、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
容等。
具体见《XX商业秘密事项一览表》,定密工作由总经理主持,定密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员,涉密文件资料包含纸质档和电子档。
第三条涉密资料的知悉范围体现在《XX商业秘密事项一览表》中。
第四条商业秘密的借阅管理
(1)商业秘密归档采用在保密办于档案管理员当面封存的方式,封存前在内页盖“秘密文件”章,封存后在信封或档案袋封口处盖“秘密文件”章,封存的档案存放于行政部保密办文件柜内;
(2)知悉范围内人员借出商业秘密资料时,应确认文件为封存未开启状态,如发现文件已开启,即刻通报保密办领导、启动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涉密资料须当天归还,不得私自复印、扫描,不得带出公司,如发现违规,当事人记大过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3)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当办理借阅、登记、签收手续,档案管理员应确保随时在公司能掌握资料的去向。
(4)电子档涉密资料须设置文件打开、修改密码。
第五条与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签订涉密人员(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相关人员须严格执行企业明确的各项保密义务。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保密办公室所有。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保密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二、保密范围1.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商业计划、合作伙伴及客户信息等。
2. 员工在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公司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范围。
三、保密义务1. 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外部合作伙伴在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也需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获取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公司或个人。
四、保密措施1. 公司将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级别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 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3.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五、保密管理1. 公司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2. 对于发现泄密行为的员工,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商业秘密的转移1. 员工在离职前不得擅自将商业秘密带出公司,应当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带走相关资料。
2. 公司是否同意离职员工将商业秘密带出公司,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七、保密责任1. 公司领导应当加强对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视,确保保密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员工应当积极遵守保密制度,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八、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理1. 对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员工,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如因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保密制度的解释权公司保留对本保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由公司领导组织制定并征得大多数员工的同意。
十、附则本保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调整或修订应当通过公司内部通知方式向全体员工公布。
任何与本保密制度相违背的规定,均无效。
以上就是本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3)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3)第四章商业秘密的标志 (6)第五章商业秘密的变更和解除 (8)第六章保护措施 (10)第七章奖励与惩处 (14)第八章附则 (15)附件1 (17)附件2 (18)附件3 (19)附件4 (20)附件5 (21)附件6 (22)附件7 (23)附件8 (24)附件9 (26)附件10 (27)附件11 (28)附件12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维护集团公司和公司合法权益,保障集团公司和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根据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机关部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集团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涉密,是指涉及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条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应当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五条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六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坚持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七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负责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所属单位、机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九条公司、国内二级单位、境外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作为本级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保密办应当配备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条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和业务领域内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密成员单位负责指导本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工作。
2024年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6篇)

2024年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6篇)目录第1篇某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第2篇z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第3篇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3)第4篇企业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第5篇某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第6篇g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某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一、目的保护公司与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安全与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定义(一)公司的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不为公众所知悉,系指该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如:报纸、新闻、出版物等)由外界直接获取;2、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系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3、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系指包括设置保密警示标识、制订保密条款、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实施。
(二)前款所述之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1、公司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系统设计、制度文本内容及方法;2、公司公共关系的内容与方法;3、公司客户名册;4、公司经营计划与营销策略;5、招投标的规划与标底;6、客户资料;四、本制度所称之载体系指载有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的: (一)各种工作底稿、文本、电子磁盘及其他载体(含正本、副本、影印件、传真件、摘抄件);(二)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各类秘密文件、资料等。
五、保护原则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性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六、责任部门与人员(一)由综合行政部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监督、管理事宜。
(二)公司全体员工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七、保护措施(一)在《****公司个人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员工在聘用期与解聘后规定期限内须承担规定的义务。
(二)公司根据需要,可要求专案和有关人员签订对特定事项的保密承诺书。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为本企业外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条行政部门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在职期间均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离职或退休后仍应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商业秘密界定第四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第五条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第六条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第七条在对外谈判中,限内部掌握的谈判方案、价格底牌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
第八条营销策略、营销计划、营销合同、国内外销售市场网络和客户名单、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
第九条有价值的供销情报、价格情报、资料。
第十条对外招投标中的标底、方案及标书内容。
第十一条内部核算成本、内控价格、资产债务等不公开的财务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已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十四条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密级第十五条商业秘密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级1.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薪酬、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为秘密级。
第十六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没有确定的保密期限为5年。
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十七条商业秘密标识1.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用标识“▲”标在首页的右上角,“▲”前标明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
2.非正规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
3.对于不易标识的商业秘密应当用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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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夯实公司竞争力,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实行单位负责、依法规范、惩防结合、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工作谁主管、商业秘密保护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单位商业秘密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公司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有利于单位在竞争中获胜,具有实际和潜在商业价值,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
具体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两类:(一)经营秘密。
即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竞争谈判等方面事项。
(二)技术秘密。
即设计方案、制造方法、程序、产品配方、工艺、技术诀窍、报告、图纸、软件数据等方面事项。
第六条商业秘密确定对象包括公文、过程性文件资料、技术文件资料、声像资料和密品。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统筹保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工作要求,研究、部署单位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第九条单位保密归口管理部门作为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成立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由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科技、研发、计划、财务、质量、经营发展、风险管理、法律、保密等管理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的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目录》;(二)负责单位商业秘密不明确事项的审核确定工作;(三)做好泄密事件涉及事项的密级鉴定和危害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承担定密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二)负责贯彻执行定密工作小组的各项决定;(三)负责组织起草本单位《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目录》;(四)完成定密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目录》由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经单位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正式发布后生效。
《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目录》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单位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为本单位商业秘密网络、信息系统、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单位各部门应负责本部门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对本专业系统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负有指导职责。
第十八条全体员工都有认真履行保护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四章商业秘密的密级与标志第十九条单位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导致单位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为“核心商密”和“普通商密”。
第二十条商业秘密标志由权属、密级和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权属、密级之间间隔一个字符,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以“☆”隔开。
具体标志为:权属密级☆保密期限。
权属标志使用单位规范简称。
单位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可以预见时限的以日期(年或月或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以公司为例,某商业秘密标志为“公司核心商密☆5年”。
第二十一条商业秘密标志的具体标注方法为:(一)涉密纸质文件,应在封面或首页标注商业秘密标志,使用3号黑字体,顶格标注在版心左上角第2行;(二)涉密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下方标注商业秘密标志;(三)涉密电子文档应在首页标注商业秘密标志;(四)文件、资料汇编中包含商业秘密的,应分别标注商业秘密标志,并在封面按照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商业秘密标志;(五)摘录、引用文件中属于商业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商业秘密标志;(六)其他形式的密品,应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注商业秘密标志,如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应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注商业秘密标志。
第二十二条涉密岗位(人员)密级与接触、知悉的事项最高密级相对应,分“AA”、“A”两个等级依次降低,即AA级岗位(人员)接触、知悉的事项最高密级为核心商密,A级岗位(人员)接触、知悉的事项最高密级为普通商密。
未接触、知悉商业秘密的岗位(人员)无商业秘密密级。
第五章商业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程序第二十三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
知悉范围应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予以书面通知、签署备案,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商业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应由定密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审核人审核,定密责任人批准。
本办法所称定密承办人是指拟制商业秘密事项,并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拟定的人员。
定密审核人是指定密承办人的直接领导或涉及商业秘密事项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定密承办人拟定商业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审核。
定密责任人是指单位负责人或由单位指定负责审批确定商业秘密事项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单位在工作中产生的商业秘密事项,应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初拟密级。
待定事项产生后,定密承办人应对照本单位《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目录》,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初步意见。
(二)审核密级。
定密审核人对承办人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以及申报程序是否规范、申报内容是否准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三)审批密级。
定密责任人对待定事项是否涉密,定密依据是否充分,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控制范围是否准确等予以最终审定。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流程,将商业秘密确定基本程序融入到公文、过程性文件资料、技术文件资料、音像资料和密品的审定流程中。
第二十七条同一单位不同部门或人员对于已确定商业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有异议的,由单位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最终裁定。
不同单位对于已确定商业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有异议的,报上一级单位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裁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不能确定密级的事项,事项承办人应填写《公司确定商业秘密“不明确事项”申报表》(见附表1),报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审定。
在确定密级前,应明确临时密级,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建立《公司年度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台帐》(见附表2)。
第三十条商业秘密事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变更,变更包括提高密级、降低密级、缩短保密期限和延长保密期限。
延长保密期限应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商业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可提前解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商业秘密事项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正式对外全文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第三十二条商业秘密事项变更、解密程序:(一)定密承办人提出商业秘密事项密级、保密期限和控制范围变更或解密意见,填写《公司商业秘密事项变更审批表》(见附表3)或《公司商业秘密事项解密审批表》(见附表4),提交定密审核人审核;(二)审核人审核变更或解密意见后,报定密责任人审定;(三)定密责任人审定变更或解密意见。
商业秘密事项变更或解密后,原发文单位应书面通知商业秘密控制范围内的单位或人员。
第三十三条商业秘密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在原标注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或保密期限届满后自行解密的密件,应标注“解密”字样。
第三十四条对需要在保密期限内升密、降密、缩短保密期限、延长保密期限或者解除的,由原定密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单位决定,并书面通知。
单位撤销或合并的,有关变更和解密工作由承担其原业务工作的单位负责。
第六章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要求,完善防范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商业秘密安全。
保密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商业秘密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保密责任。
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与涉及商业秘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文本中应明确商业秘密保护有关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单位与涉及商业秘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包括经济补偿条款。
竞业限制协议应约定员工在职或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同其他人合营与单位具有竞争性的业务,或者到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或任职。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单位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
所提供涉密资料,应在单位内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单位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九条单位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单位应加强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对涉密岗位较多、涉密等级较高的部门(部位)及区域,应确定为商业秘密保护要害部门(部位)或者涉密区域,加强防范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商业秘密载体及其过程文件资料,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载体受控,其中:(一)制作商业秘密载体,秘密产生单位、部门应按照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定密、标密,建立台账,在发放时应严格按批准的范围进行,并作好发放登记管理;秘密载体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制作,委托外单位制作应事前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保密事项及违约后应承担的责任,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校样、印版、底片和废品等,应及时销毁。
(二)收到商业秘密载体,应履行清点、签收等手续,并进行商业秘密汇总台帐登记。
(三)单位涉密资料除知悉范围人员外,员工因工作需要查阅、使用的,须经保密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完善登记手续,但不得借出。
(四)保存商业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部位、设备。
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办理移交手续。
(五)销毁商业秘密载体,须在本单位保密归口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并派专人监销。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六)凡涉及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发布,应事先进行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