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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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二、管理原则1.透明公开原则: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合理有效原则: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人才政策和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创新激励原则: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注重对人才的激励和引导,鼓励创新创业,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创造力。

4.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人才工作的不同领域和需要,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分为不同分类,进行专门管理和使用。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1.资金申请:使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资金申请方案,说明具体用途和预算。

2.资金审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各级政府人才工作机构负责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1.资金管理:各级政府人才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财务档案和账务核算制度。

2.资金监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使用情况,并接受内部和外部的审计。

五、使用范围与限制1.人才引进与培养: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可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培养人才的费用支出,包括招聘费、培训费、科研经费等。

2.科研项目支持: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科研项目,提供经费和条件支持,鼓励人才从事前沿科研和技术创新。

3.人才项目评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可用于人才项目的评审费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4.其他费用支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可用于其他与人才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如会议费、宣传费等。

六、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违规处理:对使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追责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使用资金、追回已使用的资金、行政处罚等。

2.责任追究:对于使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的各方单位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321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培养领军型科技创业家、集聚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等的创业启动及税收扶持,以及其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相关经费支出.第三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包括园区,下同)两级财政分级承担.第四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绩效导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项目、标准和资金使用第六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根据每年确定的人才资助计划,重点资助以下引进人才:(一)“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三)“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

第七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对“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市、区(县)财政按各50%给予企业初创扶持。

其中入选重点扶持项目的,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入选扶持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二)对入选“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对入选企业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三)对入选“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人才注册企业,参照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区(县)财政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的全额补贴。

南京市CMMI补助政策

南京市CMMI补助政策

南京市CMMI补助政策为进一步加快南京软件产业发展,尽快提高我市软件产业总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把南京打造成中国软件名成,制定如下政策。

一、扶持软件企业做大做强1、企业进行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所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检测费)经审核后给予补贴。

各级政府部门的补贴不重复享受。

2、支持软件企业争创国家级品牌,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5万元。

3、支持软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制定政府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目录及标准,积极推荐本市优秀软件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各级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正版软件。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置、使用本市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6、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的成果,经评估验证后,可作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被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7、在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设立软件风险种子资金(不低于2000万),大力吸引国内外各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我市软件产业。

二、推动软件产业国际化8、鼓励在宁外资IT制造企业将嵌入式软件开发转移到南京。

在宁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IT制造企业,创建嵌入式软件研发企业,经认定为软件企业并且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除按国家政策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外,同级财政第三年至第五年再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用于补助企业的技术开发。

9、发挥我市驻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的办事机构以及软件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渠道作用,开拓软件产品出口和外包市场。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宁财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2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园区)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职能部门、各区(园区)财政局:为加强我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意见》(宁政发[2012]305号)、《关于印发<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人社〔2013〕119号)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现制定印发《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附件: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意见》(宁政发[2012]305号)、《关于印发<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人社〔2013〕119号)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团队工作及相关经费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分级承担。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专款专用、目标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助项目、标准及资金使用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资助项目和标准为:(一)人才经费资助。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汇编一、企业所得税1、新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4、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增值税1、对经认定的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软件出口、服务外包(离岸)根据合同,享受出口减免。

三、营业税乙方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四、个人所得税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对其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

2、区内软件企业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主动申报纳税人员范畴),从其交纳的上一年度个调税区所得部分中,给予30%的交通房租补贴。

3、对引进的国内外重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南京居住的,其子女可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实验学校和重点中学就读,同时,其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优先安排。

4、对软件企业领军人才,经认定,可享受区优秀科技人才津贴;可吸收为政府咨询顾问,参加政府的一些活动。

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科【2008】174号、宁财教【2008】531号、宁地税发【2008】99号)第一条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号)精神,激励软件企业人才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纳税的软件企业中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和软件服务企业中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人2007年1月1日后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奖励额度为本人申报年度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是指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一)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纳税的软件企业以及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和软件服务企业中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二)申报奖励期内年薪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年薪主要是指工资薪金,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六条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每年会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对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认定标准和条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申报奖励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南京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申报奖励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最高学历毕业(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务聘书及其他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有效护照)等;(四)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申报人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代扣代缴税款证明;(五) 2007年1月1日后购买商品房或汽车发票复印件;(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和奖励南京大学软件学院等5家“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的决定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和奖励南京大学软件学院等5家“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08.09.28
•【字号】宁科[2008]265号
•【施行日期】2008.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和奖励南京大学软件学院等5家“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的决定
(宁科[2008]2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8]175号,宁财教[2008]548号)、《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宁科[2006]103号)等,市科技局、人事局、教育局对“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进行了现场考核。

经审议,南京大学软件学院、江苏苏微软件人才培训中心、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市财经学校、南京市莫愁中等专业学校等5家培训基地培训软件人才成效显著,现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希望受表彰单位再接再厉,为全市软件人才的培训再立新功,为支撑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第一批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第一批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宁科[2005]69号【发布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05.03.28【实施日期】2005.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第一批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宁科[2005]69号)各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江苏、南京软件园,区县科技局、各软件企业: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激励软件企业高级人才创新创业。

根据《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宁科[2003]78号、宁财教[2003]95号文、宁地税[2003]87号文)的要求,现决定开展2005年度第一批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奖励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对象在南京市纳税且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前期已获奖励的人员,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二、申报人条件1、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担任企业部门经理或技术主管以上,并且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2004年3月31日前任现职)。

其中部门经理每部门限1人,技术主管系指每个项目实施的主要人员(一般为项目承担人员前三名);4、2004年度个人税前收入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具体数额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推定部分与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部分之和核定;5、2001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本人或配偶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商品房以购房契约或发票日期为准,汽车以发票日期为准)三、申报材料1、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奖励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申报人的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务聘书、个人身份证或护照等,以配偶名义购房、车者,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4、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5、申报人2004年度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税单或代扣代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申报人或申报人配偶购买的汽车发票或商品房契约、发票(复印件)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以A4规格装订。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背景:人才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资源,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人才工作的管理,培养和吸引更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国家设立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人才工作的开展。

而为了确保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管理内容:一、资金使用范围: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等方面,包括专项项目、培训项目、科研项目等。

具体资金使用范围应按照国家人才政策的要求确定,并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资金申请和评审:申请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经过初审后,由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资金的分配。

三、资金监管和使用: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专门负责人员进行监管。

资金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和用途进行,不得擅自挪用、挤占。

对于使用资金的单位应进行定期的验收和审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对于使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项目应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资金的使用状况、目标的达成程度等,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资金支持的依据。

实施保障:一、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强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管理。

二、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宣传推广,提高各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他们对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三、加强监督检查:增加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提高工作透明度:建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公示制度,及时公开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总结: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于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可以规范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保障,可以有效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确保资金的正常使用。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宁科[2003]129号、宁财教[2003]470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3]129号、宁财教[2003]47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根据《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建立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保证该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专项资金的使用具体由市软件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软件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原市科技发展风险基金回收款以及其它渠道筹集。

第四条专项资金为政府引导性资金,以无偿拨款的方式支持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及应用软件的攻关和产业化项目;(二)列入国家、省级相应软件专项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支持;(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大中专学生及海外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软件企业的资助;(四)软件评测与质量监督、软件工程质量认证及人才培训、软件行业统计等服务体系建设;(五)与软件研发与产业化有关的其它专项活动等。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须为在我市工商登记和纳税、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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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环境,不断吸引和培养各层次软件人才,满足软件产业快速发展的人力资源需求,根据《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 号),建立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

为保证该人才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共同负责人才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人才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管,并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人才资金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实施引进软件产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计划。

鼓励国内外高层次
软件研发、经营管理人才在我市创业,对领军型创业项目择优给予重点资助。

每人资助100 万元,资助人数每年不超过 2 人。

资助资金需全部投入创业项目。

(二)实施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计划。

重点培育一批35 岁以下的软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尤其是研发、管理复合型高级人才,对其产品研发、市场开拓、成果转化和培训进修项目予以资助。

每人资助50 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 4 人。

资助资金需全部投入企业发展项目,其中培训进修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统一安排、经费集中支付。

(三)每两年度对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南京市软件
产业领军人物”进行表彰和奖励,每人奖励不低于 5 万元
(四)积极支持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软件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对年培训规模1000 人以上和办学质量达到一定要求的,经考核认定授予“ 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称号,每年对培训成效显著的前 5 家培训基地给予每家10 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软件企业和“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合作开展就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对高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高校大专以上毕
业生(以下简称“学员”)通过此类合作培训 3 个月以上后被我市软件企业录用并签订 2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企业和被录用人员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六)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年薪在10 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对其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年
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世界500 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 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连续 3 年享受奖励。

(七)实施以上资助、奖励和补贴所开展的相关评审评估工作经费。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引进的软件产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的
1、国内外软件产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技术人才携带项目来我市创办软件企业,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 3 年,注册资金不低于500 万元;
2、领军人才必须是处于新办软件企业控股地位的自然人股东;
3、创业项目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4、对已获得风险投资机构实质性投资的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二)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资助的
1、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软件企业或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软件服务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且年
龄在35 周岁以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
3、具有良好的企业经营业绩,在行业领域内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力;
4、所在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达500 万元以上,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三)“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奖励的,申请条件见《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7]248 号)。

(四)“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奖励的,须为按照《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宁科[2006]103 号)已被认定并通过复核,且培训业绩突出的单位。

(五)软件人才培训补贴的
1、申请单位须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软件企业,以及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软件服务企业;
2、申请单位须和“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 合作开展就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并签订人才定制培养合同;
3、学员须通过以上合作培训 3 个月以上后被申请单位录用并签订 2 年以上《劳动合同》。

(六)软件人才在宁首次购房购车奖励的,申请条件见《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宁科[2008]174 号、宁财教[2008]531 号、宁地税发[2008]99 号)。

第七条申请材料:
(一)引进的软件产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的
1、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章程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商业计划书;
4、创业人员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5、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如检测报告、专利证书、
技术权益证明及技术评估材料等;
6、留学回国的高层次软件领军人才须提交经南京市人事局颁发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二)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资助的
1、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章程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审计的上年度及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和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主要业绩及辅证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三)“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奖励的,按《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7]248 号)提供申请材料。

(四)“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奖励的
1、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考核表;
2、上年度及当年人才培训情况工作总结;
3、与我市软件企业签订的人才定制培养合同;
4、被培训人员相关档案备查。

(五)软件人才培训补贴的
1、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审计的上年度及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
4、企业与“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签订的人才定制培养合同;
5、学员在“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
6、学员与软件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培训收费收据凭证复印件。

(六)软件人才在宁首次购房购车奖励的,按《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宁科[2008]174 号、宁财教[2008]5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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