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施工监理细则
建筑工程测量监理实施细则范本

建筑工程测量监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测量监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测量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筑工程测量监理工作的实施,包括土地测量、建筑物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等。
第三条测量监理机构应对其所负责的建筑工程测量监理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测量任务的完成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测量监理机构应按照建筑工程测量监理规范的要求,开展测量监理工作。
测量监理人员须具备相应的测量监理资格,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建筑工程测量监理应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章测量监理任务第六条建筑工程测量监理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确定建筑工程测量的技术指标和测量方法;2.监督建筑工程测量的施工过程,确保测量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及时处理测量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确保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4.完成建筑工程测量监理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及时反馈监理工作成果。
第七条测量监理机构应按照项目阶段和工程要求,安排相应的测量监理任务,并将具体任务及时通知相关方。
第八条测量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测量设备和仪器的状况,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对于工程测量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测量监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并提出解决方案,以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第三章测量监理程序第十条测量监理机构应按照项目要求和测量监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测量监理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测量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测量监理实施计划,并在获得批准后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测量监理机构应按照实施计划的要求,严格落实项目的测量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测量监理机构应做好测量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和报告。
第十四条测量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有效沟通,密切合作,确保各方协同作业。
第十五条测量监理机构应对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目录一、工程基本情况二、监理工作依据三、监理人员及仪器配置四、施工测量监理的过程控制点及主要措施施工测量是决定工程质量的关键工作,为有效实施监理质量监控工作,并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结构、装修等实体质量验收的实测工作,特编制本监理实施细则,与本工程其它监理实施细则配套使用。
一、工程基本情况1.工程概况2.工程施工测量监理工作的特点与难点:⏹本工程施工场区面积大,施工测量精度要求高;⏹本工程主体结构复杂;基础标高变化多;主体结构内有错层、夹层;存在斜向、异型构件及空间曲面;预留洞口及埋设件多。
⏹变形监测项目多,直接涉及施工及结构安全;⏹实施总承包及专业分包,测量的统一管理极为重要;⏹大跨度、高大空间的测量有一定作业难度及安全隐患;二、监理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3.经审批的设计文件4.测量起始依据文件⏹钉桩成果单编号:----;⏹工程定位图类别:----,编号:----,版号:----,出图日期:----;⏹设计变更编号:----;5.监理合同文件6.《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7.《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8.《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DBJ01-80-2003)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10.《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1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13.《建筑施工测量技术规程》(DB11/T446-2007)三、监理人员及仪器配置1.人员配置为保证本工程施工测量监理工作的水平、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专职测量监理机构—测量检测部的作用,监理单位测量检测部的专业测量人员常驻项目监理机构。
由专业测量人员及项目土建监理工程师共同协助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施工测量监理。
需使用测量仪器实测的测量监理项目,由专业测量人员完成操作及记录、或指导项目土建监理人员完成操作及记录。
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XX工程监理咨询公司XX工程监理部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本规程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行有关规范编制。
1.2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除工程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外)。
1.3用于施测的起算数据、技术设计书和观测大纲等关键性文件均须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二、过程监理2.1承建单位应在施测前14天将有关反映其施测能力、水平和施测进度安排的报告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审核,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⑴施测项目概述;⑵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⑶观测仪器、设备设置(含计算机和仪器检验设备等等);⑷测量专业人员设置;⑸施测进度计划;⑹测点埋设保护措施;⑺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以上报告须经施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后递交。
监理工程师审阅后提出书面审批意见,可在原文上批示后退回承建单位两份。
2.2施工区范围内有关控制点的基准数据由业主单位委托监理部向承建单位(施测单位)提供,以作为承建单位施测工作的基础。
承建单位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测验算。
如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测量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核实。
核实后的数据由监理工程师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2.3施测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施测进度日程安排计划,在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按本细则附表格式向监理部报送业已完成的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及时对报送的测量成果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与确认。
表1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报送时间安排2.4基本控制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⑴平面、高程控制网设计:①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简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②设计书(含标石类型、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
⑵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观测:①控制网点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点之记。
②观测大纲(含观测时各种限差标准)。
③仪器检验资料。
施工测量监理细则

监理工作综合管理工程施工测量监理工作实施细则项目管理部1.编制依据(1)施工监理规范;(2)建设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标准范本;(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2.施工测量的监理工作(1)在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业主提供的测量成果全面熟悉、复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业主单位联系,要求给予核实,修正或补充。
(2)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承建单位进场后7天内,邀请业主给工程承建单位进行现场交桩,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同时要求和监督工程承建单位对这些测量标桩进行保护。
(3)在测量工作开始前,必须完成对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测量工作大纲”的审查.若发现工程承建单位在测量技术力量、仪器配备及施测进度安排等方面不能满足测量质量和进度要求时,应通知承建单位采取补充措施,待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测量作业。
(4)对于在合同项目范围内布设的控制网点测量,重要断面测量,重要部位的放样测量等,监理机构可采取“旁站监理"方式,或由监理机构的测量工程师对测量成果进行抽查复测。
若发现任一测点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则应责成工程承建单位进行检查校核或复测.监理机构并进行复核检查.(5)对工程承建单位提交的原始断面测量成果,要进行100%的内业核查,并应在现场进行抽查复测。
复测的点数不少于总测点数的5%.还要把所有的断面与1/500地形图进行对照检查,若有矛盾,则应会同工程承建单位测量人员实地核查,若地形图有问题时,应对经核实的断面测量成果予以认可,并将核实成果报告业主单位.(6)对工程承建单位的收方测量,可采取100%的“旁站监理",也可采用部分旁站监理和抽查复测相结合的方法。
复测点数不应少于测点总数的30%。
对于每月工程量的计算,要进行100%的内业复核,并核算累计完成工程量和剩余工程量。
(7)监理机构应会同或指示工程承建单位,配合地质人员对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有较大变化的部位和地质缺陷部位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及时报监理机构。
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一、编制依据1、《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BG50306-19992、《工程测量规范》BG50026-93;3、《建设工程施工测量规程》DBJ01-21-95;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BJ01-41-2003;5、《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范》DBJ01-51-2003;6、北京地铁五号线工程管理程序及北京地铁九号线丰台路北站工程设计图纸;7、已经批准的本工程《监理规划》;二、专业工程特点2.1 本细则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
(包括场区道路、铁路路基)2.2 本细则以中误差为衡量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为极限差。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应符合设计提供的施工技术要求。
三、过程监理3.1承建单位应在实施测量的前10天,将以下内容的报告一式三份送监理部审核。
(1) 施测项目概述;(2) 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设计的数据和引用技术标准与有关目录);(3) 观测的仪器设备(包括检测仪器合格证、有效期限以及计算机、使用的软件等);(4) 测量专业人员状况;(5) 施测进度计划及测点保护措施;(6) 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2 上述报告经施测单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后送交监理部,经监理工程师审阅后,退回审批意见单一份,作为施测单位施测或进行下道工序开工的审批依据之一,但原件不退回。
3.3 由业主提供控制点,施工区范围内有关控制点的基准数据,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并由监理单位复测,经测绘院复测后作为承建单位进行施测工作的依据,若使用中发现数据有误,在10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3.4 施测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施测进度日程安排,计划在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见表2),按本章有关条款的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已完成的成果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进行过程审议和质量监督。
(2) 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①控制网点的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②点的标记、托管书;(3) 控制测量:①观测记录(含观测时各种限差标准),仪器检验资料,外业观测资料整理(包括手簿检核,略图的绘制等);②内业成果计算、整理(包括平面联测图、精度统计表、成果表、含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投影面);3.5 (基本)控制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及要求(1) 平面、高程控制网(或系统)设计:①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略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②设计书,含标识类型,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例如:采用插点法、插网法、测距导线法等),须递交联接图和精度估算值;③无论采用何种梯级布设平面控制网,其最末级控制点的相邻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0mm。
测量监理细则范文

测量监理细则范文
一、背景和定义
1、背景
施工测量是施工现场的一项重要工作,由施工负责人和监理人员进行。
通过施工测量,可以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进行统计,并依据施工过程
中所取得的测量结果,对施工单位测量的结果进行复查、审核,确保施工
完成后,施工项目的数量、质量问题得到充分的保障。
2、定义
施工测量是施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主要是为了核实原有
设计或实际施工情况,以获取施工完工后的实测量数据。
施工测量是根据
测量原则、测量标准、规程及施工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的测量结果确认,以保证满足施工设计文件规定的施工质量及数量约束条件。
二、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1、测量原则
施工测量的原则是根据施工设计文件、规定、标准等进行测量,根据
施工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单位测量的结果,并以实际测量结果为准,将其
作为该工程的施工量。
2、测量标准
依据各项施工技术标准、规范以及施工设计文件的要求,采用室外视
景测量、室外横断面测量和室内测量等方法,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进行测量,确定施工量。
3、质量检查
对施工过程中参与测量的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测量及统计结果准确可靠,符合施工设计文件的要求。
工程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1总则 (1)2组织实施 (1)3阶段成果 (3)4地形测量报送成果内容 (3)5隧洞测量 (4)6公路桥梁测量 (8)7放样测量报送成果内容 (8)8测量成果审核与评定 (9)9收方测量 (10)10岩石风化带 (12)1总则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现行有关规程规范编制。
2)本细则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以及与其有关的机构设置,仪器设备与检验、施工测量计划与技术措施等。
3)施工区范围的控制网点及其基本数据,由设计单位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核。
施工承包单位收到成果后,应重新复核验算,并对成果全面负责。
4)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测量的起算数据、技术设计书和观测大纲等关键性文件,须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
2组织实施1)施工承包单位需设置测量专业机构,并根据施工测量的规模和内容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所有仪器均要经过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条件的专门机构检验后才能使用。
2)施工承包单位应在施工测量前14d,将有关反映其施工测量的能力、水平和施工测量进度安排计划的报告,一式二份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a)施工测量项目概述;b)施工测量技术方案要点(施工测量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c)测量仪器设备(含计算机、仪器检验设备等);d)测量专业人员设置;e)施工测量进度计划;f)测点保护措施;g)以及监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3)以上报告须经施工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后递交。
监理单位审阅后退回意见单一份,以作为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测量或进行下道工序开工的审批依据。
原件不退回。
4)施工区范围内有关控制点的基准数据,由设计单位通过监理单位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
施工承包单位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检验算。
若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的10d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单位,共同进行核实。
核实后的数据应经设计单位确认后,监理单位再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施工承包单位。
5)施工承包单位根据施工测量需要增设的控制点,应满足规范所规定的精度要求。
测量工程监理细则

测量工程监理细则一、概述本细则是针对测量工程监理的具体细则,旨在明确监理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和责任,确保工程测量工作的质量。
监理人员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工程测量工作进行监理,并对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工程测量2.1 工程测量范围工程测量范围主要包括土建工程中的铁路、道路、地下铁建设、桥梁和公路建设、城市道路、港口、机场和地下建筑工程等。
2.2 工程测量应具备的标准工程测量应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建设方案进行检测。
在测量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测量。
2.3 工程测量设备的选用在工程测量中所用的设备和工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并需进行检定和调试。
三、测量工作的质量控制3.1 测量员的技术素质测量员应具备扎实的测量基础知识,掌握测量仪器的使用方法与原理,熟练掌握现场测量操作流程。
同时,应具备较强的工程技术和应变能力,具备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3.2 测量作业前的准备测量作业前,应认真查看工程现场布置和施工图纸,明确作业任务,准确确定测量方法和设备,并进行现场和器材的准备工作。
3.3 测量作业的现场监督监理人员应对现场测量作业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或回收数据,核实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3.4 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测量数据应及时处理,并进行计算和分析。
监理人员应编写测量报告,对测量数据和监理结果进行详细说明,并按照工程建设单位的要求组织技术交底。
四、工程测量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4.1 现场设备故障在测量过程中,测量仪器和设备出现故障,应第一时间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故障。
4.2 测量结果与设计图纸不符在测量过程中,若测量结果与设计图纸不符,应及时核实原因,认真查找并排除问题。
4.3 参照标高的确认在工程施工中,参照标高是非常重要的,若要确认参照标高是否准确,应通过现场勘查,并经过相关技术人员确认后方可实施。
五、结语本文简要介绍了测量工程监理的细则,监理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测量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认真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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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施工监理细则
测量监理是现场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之一。
测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应由测量监理工程师(配备必要的助手)专门负责,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并对承包人的定线控
制测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
二、在各项工程开工之前,对承包人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
三、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进行中,对控制工程的位置、高程、尺寸及其线型
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
四、在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段落或总体工程项目的中
间交工和竣工验收时进行测量检查,汇总并提出各项工程的测量成果分析。
测量监理工作按其内容可划分为路基工程及桥涵工程的监理。
(一)路基工程施工测量监理细则
路基开工前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其内容包括导线、中线、水准点复测,横断面检查与补测,增设水准点等。
施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交通部颁布实施的《公路路线勘测规程》的要求。
①导线复测
1)当原则的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资料认真搞好导线复测工作。
2)导线复测应采用红外线测距仪或全站仪(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都需要用全站仪)。
仪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校正。
3)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道路施工的
全过程中,相邻导线点间能互相通视。
4)导线起讫点应与设计单位测定结果比较,测量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规定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角度闭合差(″)为±16n1/2,n为测点数;坐标相对闭合差为±1/10000。
5)复测导线时,必须和相邻施工段的导线闭合。
6)对有碍施工的导线点,施工前应加以固定,固定方法可采用交点法或其他的固定方法。
所设护桩就牢固可靠,桩位应便于架设测量仪器,并设在施工范围以外。
②中线复测
1)路基开工前应全面恢复中线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加交点、转点、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的起讫点等。
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采用坐标法恢复主要控制桩。
2)恢复中线时应注意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路线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
3)如发现原设计中线长度丈量错误或需局部改线时,应作断链处理,相应调整纵坡,并在设计图表的相应部位注明断链距离和桩号。
③校对及增设水准基点
1)使用设计单位设置的水准点之前应仔细校核,并与国家水准点闭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大桥附近的水准点闭合差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办理,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水准点闭合差为20L1/2,二级以下公路水准点闭合
差为±30 L1/2,L为水准路线长度,以 Km计。
2)水准点间距不宜大于1Km,在人工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增设临时水准点。
临时水准点必须符合精度要求,并与相邻路段水准点闭合。
3)如发现个别水准点受施工影响时,应将其移出影响范围之外,其标高应与原水准点闭合。
4)增设的水准点应设在便于观测的坚硬岩石上或永久性建筑物的牢固处,也可设在埋入土中至少1m深的混凝土桩上。
④路基施工前,应详细检查、核对纵断面图,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复测。
若设计单位未提供横断面图,应全部补测。
⑤路基放样
1)路基施工前,应根据恢复的路线中桩、设计图表、施工工艺和有关规定钉出路基地界桩和路堤坡脚、路堑堑顶、边沟、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具体位置桩。
在距路中心一定安全距离处设立控制桩,其间隔不宜大于50m。
桩上标明桩号与路中心填挖高,用(+)表示填方,用(-)表示挖方。
2)在放完边桩后,应进行边坡放样,对深挖高填地段,每挖填5m应复测中线桩,测定其标高及宽度,以控制边坡的大小。
3)路基施工期间每半年至少应复测一次水准点,季节冻融地区,在冻融以后也应进行复测。
4)机械施工中,应在边桩处设立明显的填挖标志,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在施工中,宜在不大于200m的段落内,距中心桩一定距离处理埋
设能控制标高的控制桩,进行施工控制。
发现桩被碰倒或丢失应及时补上。
5)取土坑放样时,应在坑的边缘设立明显标志,注明土场供应里程桩号及挖掘深度;作为排水用的取土坑,当挖至距坑底0.2~0.3m时,应按设计修整坑底纵坡。
6)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放样时,宜先做成样板架检查,也可每隔10~20m在沟内边缘钉木桩注明里程及挖深。
7)施工过程中,应保护所有标志,特别是一些原始控制点。
(二)桥涵施工测量监理细则
①施工测量的内容和要求
1)根据桥梁的形式、跨径及设计要求的精度,确定利用原设计网点加密或重新布设控制网点。
2)补充施工需要的水准点、桥涵轴线、墩台控制桩。
3)桥涵放样测量及要求
现代测量放线仪器基本上都使用红外线测距仪及全站仪。
所有测量仪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校验。
测量监理工程师就对承包人及监理组用来复核承包人测量放样的各种仪器的合格证明及校核证明检验审核。
a、大、中桥的水中墩、台和基础位置,应使用红外测距仪或者全站仪
测量。
桥墩中心在桥轴线方向上的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15mm。
b、曲线上的桥梁施工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参照公路曲线测定方法处
理。
c、涵洞测量放样时,应注意核对涵洞纵横轴线的地形剖面图是否与设
计图相符,应注意涵洞长度、涵底标高的正确性。
对斜交涵洞、曲线上和陡坡上的涵洞,应考虑交角、加宽、超高和纵坡对涵洞具体位置、尺寸的影响,并注意锥坡、翼墙、一字墙和涵洞身顶部和上下游调治构造物的位置、方向、长度、高度、坡度,使之符合技术要求。
4)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和竣工测量
a、施工过程中,应测定并经常检查桥涵结构浇砌和安装部分的位置和
标高,并做出测量记录和结论,如超过允许偏差时,应分析原因,并予以补救和改正。
各结构部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
桥轴线超过1000m的特大桥梁和结构复杂的桥梁施工过程,应进行主要墩、台(或塔、锚)的沉降变形监测,桥梁控制网应每年复测一次,以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b、桥梁竣工后应进行竣工测量,测量项目如下:
a'测定桥梁中线,丈量跨径;
b'丈量墩、台(塔、锚)各部尺寸;
c'检查桥面高程。
5)为防止差错,施工测量必须由两个人相互检查校对并做出测量和检查核对记录。
②平面、水准控制测量及质量要求
1)平面控制网可采用三角测量和GPS测量。
三角测量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表要求:
平面控制测量等级
2)平面控制网三角测量。
三角网的基线不应少于2条,依据当地条件,可设于河流的一岸或两岸,基线一端应与桥轴线连接,并尽量近于垂直。
当桥轴线较长时,应尽可能两岸均设基线,长度一般不小于桥轴线长度的0.7倍,困难地段不得小于0.5倍。
设计单位布设的基线桩精度够用时应予以利用。
三角网所有角度宜布设在30°~120°之间,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25°。
三角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各表(表一至表四)要求
:
三角测量的技术要求
表一
水平角方向观测法的技术要求
表二
注:当观测方向的垂直角超过3的范围时,该方向一测回中2倍照准差较差,可按同一观察时段内相邻测回同方向进行比较。
测距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三
注:①测回是指准目标1次,读数2-4次的过程;
②根据具体情况,测边可采取不同时间段观测代替往返观测;
③a——标称精度中的固定误差(mm);
b——标称精度中的比例误差系数(mm/km);
D——测距长度(km)。
测量精度等级
表四
注:表中符号意义同前。
3)桥位测量的精度要求见下表
桥轴线相对中误差
注:对特殊的桥梁结构,应根据特点确定桥轴线控制测量的等级与精度。
4)GPS测量控制网的设置精度和作业方法应符合《公路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JTJ066)的规定。
GPS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
注:各级GPS控制网每对相邻点间最小距离不应小于平均距离的1/2,最大距离不宜大于平均距离的2倍。
5)高程控制测量
水准测量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2000m以上的特大桥一般为三等,1000~2000m的特大桥为四等,1000m以下的桥梁为五等,水准测量的等级划分及主要技术要求见下表: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L 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绕的水准路线长度(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