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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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标准

山东省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标准

山东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标准1 总则1.0.1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鼓励争创优质工程,促进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评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3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组成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办公室(以下称省评审办),负责组织实施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评审工作。

各市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

2基本规定2.0.1申报工程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筑工程,均可依照本标准申报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1. 建筑面积在8000m²及其以上的单位公共建筑工程;2. 建筑面积在5000m²及其以上的单位住宅建筑工程;3. 不具备上述评选条件的个别工程,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经审核同意,也可参加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

2.0.2申报工程条件申报评审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规、规定;2. 工程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3. 从开工到主体结构完成,在建设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4. 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2.0.3申报程序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市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手续。

施工单位持填写好的《山东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申报表》(见附表一),以及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一并报市质量监督机构,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后,列入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计划。

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标准

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标准

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标准Document number : NOCG-YUNOO-DB37/T5000-2013 J12471-2013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Evaluation Standard for High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2013-10-17 发布2014-01-01 实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发布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鼓励争创优质工程,促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建筑工程项目优质结构的评价工作。

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术语建筑工程优质结构是指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在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并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经过评价在其内在质量、外表实物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等方面,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的建筑工程。

质量保证条件Quality Assurance Conditions为确保施工过程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和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所需要的控制准则和方法,使每个过程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过程标准,以达到每个过程期望的结果或为实现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持续改进实施必要措施的文件、物资及环境。

现场实测Site Measurement对一些主要的允许偏差项目及有关尺寸限值项目进行尺量等量测,并将量测结果与规范规定值进行比较,以表明每项偏差值是否满足规定,以及满足规定的程度所进行的活动。

仪器检测Instruction Test结构施工完成后,采用经校验合格的钢筋探测仪、混凝土强度回弹仪等设备,由有资格的人员对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等结构内在质量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与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值进行比较,以表明其是否符合要求所进行的活动。

观感质量Impresstion Quality对一些不便用数据表示的布局、表面、色泽、整体协调性、局部做法及使用的方便性等质量项目由有资格的人员通过目测、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根据检查项目的总体情况,综合对其质量项目给出的评价。

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为促进山东省建筑工程的优质发展,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办法,对建筑工程结构的质量进行评估。

以下是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评价体系的建立1.形成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建筑工程结构的特点和建设需求,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结构安全性、结构稳定性、结构耐久性、结构经济性、结构施工性等方面的指标。

评价指标体系要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比较性。

2.确定权重分配方法:根据评价指标的重要性,确定各指标的权重。

可以采取专家评分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进行权重的确定。

3.制定评价等级标准:根据评价指标的得分情况,划分为不同的评价等级,如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等。

评价等级标准要具体明确,便于评价结果的判断和使用。

二、评价方法和程序1.数据收集:收集建筑工程结构的相关数据,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

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2.评价模型建立: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权重,建立评价模型,对各个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3.评估结果分析:将建筑工程结构的评估结果与评价等级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得出评估结果。

对分析结果进行解读,指出建筑工程结构的优势和不足之处。

4.评估报告编制:根据评估结果和分析,编制评估报告。

报告要包括评价方法、数据分析、评估结果、问题分析和改进措施等内容,为建筑工程结构的改进提供依据。

三、质量改进措施的落实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建筑工程结构的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质量目标的达成。

2.加强技术培训:提升建筑工程结构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增强他们对优质结构的认识和理解。

3.制定标准规范:完善建筑工程结构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明确结构设计、施工和验收的要求和方法。

4.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建筑工程结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和纠正工程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5.加强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推动建筑工程结构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创新。

山东省优质结构评选办法

山东省优质结构评选办法

山东省优质结构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优质结构的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结构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的结构优化评选。

第三条优质结构评选的目标是推动山东省经济由量变向质变转型升级,全面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四条优质结构评选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加强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参与,形成良好的协同机制。

第二章评选范围及条件第六条优质结构评选范围包括山东省各市、县(市、区),以及相关行业和企业。

第七条参评的市、县(市、区)、行业和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济规模适当,保持稳定增长;2.结构优势明显,产业结构合理;3.创新能力较强,科技创新水平较高;4.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率较高;5.服务业发展较快,对经济贡献较大;6.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活水平较高。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八条优质结构评选的程序包括申报、初评、复评、公示和颁奖等环节。

第九条申报环节:1.参评市、县(市、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山东省结构优化委员会递交申报书,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发展情况、优势产业等相关信息;2.行业和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市、县(市、区)递交申报书,市、县(市、区)按规定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并向山东省结构优化委员会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初评环节:1.山东省结构优化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市、县(市、区)、行业和企业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初步候选名单;2.初评候选名单将在山东省官方网站和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复评环节:1.复评将由山东省结构优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对初评候选名单进行进一步评估和筛选;2.复评结果将报送山东省人民政府,最终确定优质结构评选名单。

第十二条公示环节:1.山东省结构优化委员会将对优质结构评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2.同时,将通知获奖市、县(市、区)、行业和企业,并为获奖单位颁奖。

第四章奖励办法第十三条对获得山东省优质结构评选的市、县(市、区)、行业和企业,将给予嘉奖和奖励措施。

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构架标准

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构架标准

精心整理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37/T5000-2013J12471-2013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EvaluationStandardforHighQuality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2013-10-17发布2014-01-01实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发布目次1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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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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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钢结构制作工程评价..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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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评价和得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7钢筋工程评价........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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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评价和得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8钢结构安装工程评价.. 错误!未指定书签。

8.1质量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8.2评价与得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9现场实测评价........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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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评价和得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0仪器检测评价.......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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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评审办法

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评审办法

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评审办法一、概述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旨在推动工程质量提升和技术创新,表彰在建设领域具有卓越成就的结构工程项目。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科学,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二、评审组织1. 评审委员会建立由专家、学者、业界精英等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的评审工作。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在建设工程领域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以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 评审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设立多个评审组,每个评审组负责评审一定数量的结构工程项目。

评审组由评委会成员中选派,也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加入。

三、评审标准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评审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估:1. 结构安全性评价项目的结构设计、材料选用和施工工艺是否具备良好的安全性,是否能够经受住自然灾害和外部冲击的考验。

2. 技术创新性评估项目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包括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以及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方案创新等。

3. 施工效果评价项目的施工质量,包括结构的准确性、稳定性和美观性等方面的表现。

4. 环境友好性评估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低碳、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表现。

5. 社会效益评价项目的社会效益,包括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公共利益满足、城市形象提升等方面的贡献。

四、评审流程1. 提名阶段评审委员会根据业界推荐和自主申报两种方式,提名符合条件的结构工程项目。

2. 审核阶段评审组对提名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排除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并组织现场考察和技术交流。

3. 评审阶段评审组综合各项评审标准,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深入评审,评选出优秀工程进入决选环节。

4. 决选阶段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评审结果,选定具有卓越成就的结构工程项目,并进行公示和颁奖。

五、奖项设立按照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的评审结果,设立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杯,以表彰获得荣誉的结构工程项目。

六、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将在评选结束后,在建筑行业权威媒体、相关网站和报纸上进行公示,以确保评审的公开透明。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1]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1]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1]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拆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

将优质工程质量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

将省优质工程奖和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合并,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是由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并经市地建筑业联合或部门(总公司)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质量为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60-70个。

评选的具体工程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分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住宅工程分为小我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1.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2.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评选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经济欠发达地区个别评选“泰山杯”奖工程的规模低于第五条款所列标准要求时(但不少于原列标准的80%),也可申报、推荐,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取范围:1.我国企业施工的境外工程。

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标准

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标准

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37/T5000—2013 J12471-2013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Evaluation Standard for High Quality ofConstruction Engineering2013—10-17发布 2014-01—01实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发布目次1 总则 02 术语和符号 (1)2.1 术语 (1)2.2 符号 (3)3 基本规定 (4)3.1 申报条件 (4)3.2 质量评价 (5)4 质量保证条件评价 (8)4。

1 质量保证条件要求 (8)4。

2 评价和得分 (11)5 模板工程评价 (12)5。

1质量要求 (12)5。

2 评价和得分 (14)6 钢结构制作工程评价 (15)6.1 质量要求 (15)6.2 评价和得分 (16)7 钢筋工程评价 (18)7.1 质量要求 (18)7.2 评价和得分 (21)8 钢结构安装工程评价 (23)8。

1质量要求 (23)8.2 评价与得分 (23)9 现场实测评价 (25)9。

1 实测项目和检验方法 (25)9。

2 评价和得分 (26)10 仪器检测评价 (28)10.1 检测项目 (28)10.2 砌体砂浆强度检测 (28)10。

3 混凝土强度检测 (29)10。

4 钢筋保护层及现浇板厚度的检测 (30)10.5 评价和得分 (30)11 观感质量评价 (32)11。

1 砌体结构工程 (32)11。

2 混凝土结构工程 (33)11.3 钢结构工程 (35)11。

4 评价和得分 (35)12 安装工程预留预埋评价 (37)12。

1 安装要求 (37)12。

2 评价和得分 (38)13 质量控制资料评价 (39)13.1 质量控制资料 (39)13。

2 评价和得分 (41)附录A 质量综合评审表 (43)附录B 质量保证条件评价打分表 (47)附录C 模板工程评价打分表 (49)附录D 钢结构制作工程评价打分表 (50)附录E 钢筋工程评价打分表 (51)附录F 钢结构安装工程评价打分表 (52)附录G 现场实测评价打分表 (53)附录H 仪器检测评价打分表 (54)附录J 观感质量评价打分表 (55)附录K 安装工程预留预埋评价打分表 (58)附录L 质量控制资料评价打分表 (59)本规程用词说明 (61)引用标准名录 (62)条文说明 (6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02 Terms and Symbols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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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结构安全可靠,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代表我省建筑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最高水平。

评价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称为省优质结构工程。

第三条省优质结构工程的评价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组织实施。

省优质结构工程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
(DB37/T5000-2013),按照“企业自评、市地初评、省复查评审”的原则进行评价。

第四条省优质结构工程按属地原则由主承建单位自愿申报。

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各市每年评选的市级优质结构工程中,择优选取,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荐参评,推荐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申报国家级、省级质量奖项的建筑工程应当是省优质结构工程。

第五条省优质结构工程每年评价一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0项,由省质监总站根据各设区市工程建设规模及质量情况年初一次分配,各市年度内自由调剂。

鼓励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和作用,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三)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完善,结构创优目标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可靠,符合“四节一环保”和绿色施工要求;
(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科技含量较高,积极开展施工工法研究、QC小组活动,应用四项以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鼓励大型工程项目使用BIM技术;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未因工程质量原因受到设区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七)已参加设区市优质结构工程评价。

第七条申报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均可申报省优质结构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1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工业建筑;
(三)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3.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四)未达到上列(一)至(三)项要求,但具备新型结构体系、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的工程。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
(一)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修缮工程;
(二)施工过程中结构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或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三)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使用虚假检测报告,未执行住宅工程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的工程;
(四)在评价过程中因结构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工程,因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被举报经查实的工程;
(五)不符合评价标准及存在其他影响结构质量情形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和初评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工程开工前,主承建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设区市级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手续,监理单位可以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申报;
(二)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总量控制,随时申报”的原则,根据全年分配指标和工程进度,从市级优质结构参评工程中择优选取,推荐申报省优质结构工程;
(三)省优质结构工程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网省优质结构工程申报系统(/)填写申报材料;
(四)申报工程完成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且主体结构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以上,方可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条申报资料
(一)《山东省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施工许可证等基本建设程序文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四)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记录(含桩基子分部),主体结构验收记录(含钢结构子分部);
(五)创优计划、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进度计划;
(六)参评市级优质结构工程的证明;
(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授权书、承诺书;
(八)建筑设计及结构设计说明
(九)其他应提供的证明资料文件。

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核以上第(二)至(九)项申报资料原件,并将复印扫描件加盖核对章、签署核对人姓名后上传至省优质结构工程申报系统。

第十一条初评
(一)初评工作由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申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由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初评的申报工程,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现场复核。

(二)初评工作应当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巡查工作同步进行,应对工程结构的关键部位、关键节点及重要隐蔽内容的施工质量、验收情况重点把控,做好检查记录。

(三)初评工作现场检查频次要求如下:
1.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
2.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对于高层建筑工程,每10层不少于一次;
3.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后,装饰工程施工前应当进行并完成最后一次初评检查和评价。

(四)对于完成两次及两次以上初评的申报工程,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提出推荐意见和复查申请,每月汇总后通过省优质结构工程申报系统上报。

第四章复查
第十二条复查工作由省质监总站组织实施,根据各市推荐名单和工程进度,采取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省优质结构工程集中检查每年至少一次,随机抽查适时进行;
(二)每次复查应当成立复查组,复查组由2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实施回避制度。

(三)复查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结构质量情况的汇报;
2.征求建设、监理单位和所在地监督机构的意见;
3.观看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及验收情况的5分钟PPT资料或录像。

4.核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
5.抽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6.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
7.反馈检查情况;
8.提出复查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复查时主体结构分部未全部完成的工程,由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后续评价,并及时将剩余工程质量评价情况上报,后期质量严重下滑的工程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复查工作实施动态监管,全程跟踪,申报单位应当每月上传反映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的10张现场照片及文字说明,上传时间截止到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第五章评审和公布
第十五条省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工作由专家委员会负责。

评委7-9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与管理、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协会、企业和行业的工程质量专家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

评审工作坚持“高水平、严要求、公开、公正”原则。

第十六条参加评审的工程在评审前补充提供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及验收情况的5分钟PPT资料或录像。

第十七条专家委员会根据工程PPT资料或录像,结合工程初评、复查情况,通过审查、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构,得票数在2/3以上有效。

第十八条评审确定的工程预选名单,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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