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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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案例分析

第一章绪论

案例1:拒绝签字、胎妇双亡课本P1

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在同居男子肖志军的陪同下赴北京某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由于肖志军多次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

案例2:医生签字、母子平安

2008年1月11日,在浙江德清县人民医院,产妇周发芝大出血,生命垂危,需要切除子宫挽救生命,但患者丈夫拒绝签字同意手术。

这家医院作出了与北京朝阳医院不同的决定,由两名主治医生联合签字手术,产妇顺利产下一名男婴,母子平安。

思考与讨论

1.如何评述上述两个案例?

2.面对上述情况,你会如何决策?

3.谈谈你对医学伦理、医学职业精神的理解

第三章医学伦理学的主要观点和基本理论

1. 1990年2月,年仅26岁的特丽·夏沃(Terri Schiavo)因严重缺钾而心脏暂时停止跳动,并引起了大规模的脑损伤。她的家人为了她的康复而到处求医问药,都无济于事。她只能靠人工食管来维持生命,陷入了植物人状态。

从1994年开始,她的家庭在对待她的问题上出现矛盾。她的丈夫决定让她“安乐死”;她的父母则坚持要维持她的生命,并继续寻求治疗。经过一系列法律上的争执,今年佛罗里达法院终于裁决:由于她丈夫是她法律上的监护人,由于法院认定她已经没有康复之希望,法院批准了她丈夫的请求,将喂养她的食管摘除。

她的父母寻求上诉,美国国会连夜开会,通过法案给联邦法院介入、重新审理的机会,布什也专程从德州飞回华盛顿,签署国会的法案。总统的弟弟、佛罗里达州长杰·布什更是反复要求重新审理。但是,这一系列的努力都无济于事。美国联邦各级法院都表示尊重佛罗里达法院的原初判决,拒绝再受理此案。特丽父母的法律渠道完全穷尽,只好看着自己的女儿“安乐死”。

特丽.夏沃的死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律、医学、伦理、道德和政治。美国媒体称此为生与死的文化战争,其冲突的双方为绝对意

义上的生命神圣观和相对意义上的生命质量观。

2. 一临产妇女腹部疼痛难忍,医生诊断为:临产且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决定行剖腹产,并经患者家属签字同意。产科医生在手术操作过程中,为产妇的健康利益着想,根据其实际情况,切除了产妇体内已发生病变的阑尾。事后产妇家属认为医生未经患者家属同意就擅自切除患者阑尾,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担心产科医生所做外科手术质量不高,伤口愈合不好。

问题:请依据道义论和后果论(功利论)谈谈你认为医生的做法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3. 课本P35一位5岁女孩患肾炎继发肾功能衰竭住院三年,一直做肾透析,等候肾移植。经父母商讨,同意家人进行活体移植。经检查:其母因组织类型不符被排除,其弟年纪小也不适宜,其父中年、组织类型符合。医生与其父商量用为供者,但其父经一番思考决定不做供者,并恳请医生告诉他的家人他不适合作供者,因他怕家人指责他对子女没有感情,医生虽不太满意,还是按照他的意图做了。

讨论:医生"说谎"道德吗?其父的做法对吗?从伦理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伦理分析]

①医生"说谎"是保护其父的自主权,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是可以理解的。但最好是让家庭内部商量,以遵守医生的诚实原则。

②从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出发,有两种理论是并存的;一是义务论,另一个是目的论即效果论。由于理论起点不同,对此案例可得出不同结论:

A、从义务论出发,父亲对其子女有抚养的责任,当女儿生命处于危机之中父亲为了保全自己,连亲骨肉也"视死不救",在道德上是有缺陷的,为中国的传统道德所不容,会受到人们的谴责,也影响家庭的和睦,在个人良心上也是一件憾事。

B.从目的论即效果论出发,女孩的生命质量已很低,即便移植成功生命质量也难以保障,以一方的器官丧失来挽救成活未卜的5岁孩子,从效用上未必有价值。况且,其父是中年人,还有扶养另一子女的责任,正是干事业的最佳年龄,从代价效应分析,他不做供体也是有理由的。

第四章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规范及应用

案例1:信仰与输血

患者高某,男,45岁,因胃穿孔合并大出血,由其妻子陪同到某医院就诊,在急诊室,医师进行紧急抢救,决定给病人输血。但夫妇突然提出他们是耶和华作证派的忠实信徒,坚信如果输了别人的血,那是一种罪恶,终生乃至死后都不得安宁,坚决反对输血。尽管医师护士再三说明不输血的恶劣后果,但高某仍然不同意输血。此时,患者面色苍白,呼吸急促,脉搏快而弱,血压很低。此时,其妻子表示听

从医师的决定,医师的决定与自己无关,而患者仍然用低弱的声音回答“求求医师不要违背我的信仰……”

思考与讨论

1.作为医生,应该强行救治病人的生命,还是尊重病人的信仰而放弃输血?

2.医生作出行为选择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2:角膜移植课本P63

1998年10月,张女士因患癌症在北京某医院去世。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前,她的家属惊异地发现,死者的眼球被人换走了。后被证实,她的眼球是被该医院一位专供角膜移植手术的医学博士高某摘走的。高博士在手术前一天准备手术时发现储存的角膜出了问题,就去了医院太平间。他摘取的角膜给两位病人做了手术,手术成功。高大夫自己说没有收受病人任何好处,他认为自己作为医生,问心无愧。两位接受移植的病人也都是没有任何社会背景的普通人,也都没有给大夫任何好处,他们都感激高博士的手术让他们复明。

2000年10月,死者张女士的丈夫和两个孩子将该医院和高博士告上法庭。

思考与讨论

1.如何看待高博士偷摘角膜的行为?

2.在发现储存的角膜出现问题后,作为医生的高博士应该如何进行抉择?

第六章医学人际关系的道德调节

案例1:信仰与输血课本P83

以色列妇女莱莉生下了她的孩子,残留的胎盘组织引发了子宫大出血。医生判断,如果不输血产妇将因失血过多而死。由于宗教信仰,莱莉和她的丈夫却都拒绝输血。

医生难以决断的情况下,冲向法院,要求法官发出输血的命令。法官深夜做出了紧急裁决,允许该医生可以在未经病人统一的情况下,施行输血。

莱莉得救了。但莱莉却向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出控诉,控告医院侵犯了她的宗教自由的权利,违背病人的宗教信仰给病人输血。最终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裁定医院违反了个人之身体有权自主决定的法律传统,侵犯了莱莉宗教信仰的宪法权利。

思考与讨论

案例中在医生做出医疗决定时,医患关系倾向于何种医患关系模式?

案例中医生的犹豫反映了医生在履行职责时面对什么悖论?

案例2:特殊的手术课本P83

……手术进行得很顺利,屋子里的灯突然全灭了。科主任陈新宇让科里的主治医生王春峰出去买蜡。王春峰一路快跑到楼下的小店买蜡烛。当他回到楼内时,已闻到了一股烟味,但没有停止脚步。蜡烛点燃后,手术继续进行。几分钟工夫,走廊里“着火了”的喊声和杂乱的脚步声连成一片。手术室的大门被推开,王春峰焦急地喊道:“配电室着火了,快想办法撤吧。”对面的火光已照亮手术室,而手术仍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直到手术在半个小时后完成,医护人员才保护着患者一同撤离火场。

思考与讨论

陈新宇等医生在大火中继续着未完成的手术,体现了医务工作者什么样的精神?

这一精神对医患关系有何作用?

如果发现着火后陈新宇等医生为了个人的安危停止了未完成的手术,结果会如何?医患关系又将如何?

第九章公共卫生伦理

案例一:2009年5月10号下午, 卫生部新办公室对外公布了我国首例甲型H1N10 流感患者包@@的部分个人资料以及入境详细行程: 患者包@@, 男, 汉族, 30岁, 户籍地址在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桂湖街180 - 9 - 17号, 现在美国密苏里大学学习, 5月初准备返回内江; 5月7日, 患者从美国圣路易斯乘NW1526班机到圣保罗机场, 座位号19 - F, 于8日到达; 在机场候机约2小时; 5月8日乘航班NW19飞往东京, 座位号25- E, 到达; 在机场候机约1小时; 5月8日乘坐NW29班机飞往北京, 座位号14- F, 于9日凌晨抵达北京; 由北京机场附近的航旅大酒店交通车接该酒店, 车上无其他同行人员; 5月8日当晚单人居住于2115房间, 期间未外出; 5月9日上午9时乘坐酒店交通车离开, 同车共有6人(不包括司机); 5月9日乘坐3U8882 航班飞往成都, 座位号为20D, 抵达成都, 期间在机上用午餐。

问题1:信息公开、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 非典或甲流暴发的前期,应该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案例二: 我国内地第二例甲型H1N10 流感确诊病例,19岁的山东患者吕某。近日遭到网民猛烈炮轰: 吕某早就知道自己可能感染了流感病毒. 但仍然坚持回国, 并四处玩乐, 传播流感病毒。为此, 网民为其取名—吕传传。

更有人提出像吕某这样从严重疫区回国人员应立即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保障公共健康安全。

问题二: 强制隔离个人自由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

这个案例中, 甲流爆发前期政府卫生机构对患者实施限制个人自由的强制隔离措施能否得到伦理辩护?

强制隔离措施限制了个人的自由, 侵犯了个人的自由权。

但是, 从公共健康角度来看隔离措施是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的传染病干预措施, 目的是通过将感染者和可能接触感染因子的人员与健康的人相隔离, 以防止传染病的扩散与流行。

隔离措施也是目前公共卫生医学中控制传染病的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甲流防控中个人权利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在哲学层面上体现的则是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对立。

案例3:法律与伦理的冲突课本P131《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得知阳性检测结果后一个月内,必须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并负责促成他们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咨询和检测。“因未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则视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主办“艾滋病检测、伙伴告知及传播艾滋病刑事犯罪化研讨会”,专门对《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进行了探讨。会上争论的焦点在于,HIV感染者的性伴侣应该享有及时防护和治疗的权利。但是,与会的多数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及援助律师则认为甘肃省卫生厅此举合理不合情。他们担心这一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HIV感染者在压力下不愿去做病毒检测,最终使艾滋病防治工作无所适从。

思考与讨论

艾滋病防治的法律与伦理如何能促进其防控工作的健康发展?

如何正确分析我国艾滋病防治的困境与出路?

案例4:食品安全三聚氰胺奶粉课本P131

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儿。其后,相同的患者连续确诊。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

此后,全国陆续报道因食用三鹿乳制品而导致“肾结石”的病例达数百例。

随着调查的深入,问题的根源是制作三鹿奶粉的奶源添加了三聚氰胺。不法商人为在原奶中加水多卖钱,担心检测时加水牛奶含氮低,大剂量添加三聚氰胺以蒙混过关。三聚氰胺是一种低毒性化工产品,婴幼儿大量摄入将引起泌尿系统疾患,主要表现是泌尿系统结石,严重者将引发急性肾功能衰竭,甚至死亡

思考与讨论

此案例给我们的思考与启迪是什么?应该如何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应该采取什么策略加强食品安全?

案例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sars的处置课本P132

2002年中国广东的秋冬季节,出现了一种致死率非常高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直到2003年3月,香港的某研究机构才确定其病原体是“冠状病毒”。在疾病迅速传播的早期,由于卫生部门未能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只是在医疗机构内部通报相关情况,并未向医疗机构和公众发出清晰的预防指导,导致部分医务人员被感染,并导致流言传播和社会恐慌。

后期,政府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对公众健康行为方式进行指导,全社会都参与疾病的预防,新型流行疾病最终得到控制。

前期卫生主管部门的态度是传统的观念,即疾病只是患者与医务人员的事情,最多涉及到卫生主管部门。后期则采取了不同的观念与策略,将整个事件的处理策略回归到公共卫生的范畴。

思考与讨论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策略有哪些?应该如何正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一章医学科学研究与人体实验的伦理严打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犯罪

案例1:骨质疏松症药物试验课本P165

美国一家药品公司打算对一种治疗骨质疏松症(女性患者)的新药进行II期临床试验。受试者随机分组服用安慰剂或试验药物三年。每年她们将接受一些相关的身体检查。在试验期间,所有用药都免费提供。在美国,有几种有效预防骨质疏松症的药物作为标准治疗,这项试验由于使用安慰剂对照组而被美国学者批评为不合伦理原则。因为在中国很容易招募到大批的受试者,所以这个试验准备在中国进行。

思考与讨论:中国受试者在美国新药研究中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案例2:导致死亡的I期临床试验课本P166

Jesse Gelsinger,18岁,男性,患有轻度鸟氨酸转移酶缺乏症(OTC),该症是由于代谢紊乱影响到氨的降解,但利用药物治疗和低蛋白

饮食可使疾病得到控制。1999年9月,Gelsinger自愿参加针对OTC缺乏症的基因治疗的I期临床试验。结果对病毒载体产生严重免疫反应,后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

思考与讨论:

在人体实验中如何真正的贯彻知情同意?

如果造成受试者的死亡,研究机构承担什么责任?

第十五章医院管理伦理

案例1:首例脑死亡是这样鉴定出的课本P234

35岁的绵竹农民刘顺军被一辆飞驰而来的电动三轮撞上,伤情十分危重。三天后,在当地医院先进设备的帮助下有微弱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

近日,在省医院的ICU病房里,省医院派出了由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器官移植中心、ICU等各科专家,并邀请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和公证处人员,共同参加刘顺军脑死亡鉴定,最后由省医院出具了我省首例脑死亡鉴定书。

我国对脑死亡的鉴定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必须有四名以上具有十五年执业经历的高级医师参与,并各自出具脑死亡的说明;同时,采取一票否决制,任何一名鉴定者不认同,都不能做出脑死亡结论。

思考与讨论

此案例的鉴定程序是否适当?

案例二:卫生部介入调查"交叉捐肾" 课本P235

来自湖南常德市的两个尿毒症患者,因为两个家庭中各自肾源提供者与自己配型对不上,却与对方成“绝配”,双方家庭同意“交叉换肾”。在广州广医二院,医院伦理委员会以8∶1“暂缓”这一提议,原因是根据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

活体器官接受人与捐献人之间须是配偶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行为,须依法进行处罚;

而在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同样是伦理委员会,却以13票全票通过,“交叉换肾”手术成功进行。该事件超出医学的范畴引发广泛热议,有

人将之喻为“生命”与“法律”之争……

思考与讨论

1.在本案例中,两家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决定,其根本原因是什么?

2.在现实社会中,是否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这种矛盾?

第十八章医学伦理难题与医学伦理决策

案例1.医院及其医师的困惑课本P282

2008年5月26日,山东省交通医院接收了一批从四川地震灾区转来的伤员,其中有一位81岁的李老太太。专家组初步评估后认为,老人随时有发生败血症的可能,病情危重,必须行截肢手术,但遭到老人的坚决拒绝。

讨论与思考:针对病人拒绝截肢手术,医院及医师应怎样决策?

案例2:艾滋病防治中的伦理难题课本P282

两位通过静脉吸毒感染艾滋病病毒(HIV)的咨询者,每次咨询都要带一小包海洛因,说不吸就回不了家。

一位经性途径感染的HIV感染者,工作人员对他实施单线联系,他请求不要将他感染HIV的情况告诉他的妻子和其他家人。

讨论与思考:医师应如何化解上述医学伦理难题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进度款、结算款计算实例-之二

这道题和前面那道题有相似之处,但难度更大一些,似乎少了一个条件(每个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但是也不是完全不能从实务的常理中不是不能推断出这个缺少的条件。关键是第6月末的时候就直接结算了,这一点也和上一道题不同。 这两道题虽然都是用T = P – M/N来算起扣点,但是,不要一看到M、N,就去套这个公式,要看合同条件(题意)。 注意:有关保修金的扣除,在案例分析中常见的有两种方式(以保修金比例为合同总额的5%为例,保修金也可以是以最后造价为计算基数): ①先办理正常结算,直至累计结算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金额的95%时,停止支付,剩余的作为保修金; ②先扣除,扣完为止,也即从第一次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就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比例扣除保修金,直到所扣除的累计金额已达到合同金额的5%为止。 1998试题五:(本题25分) 某施工单位承包某内资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内容有: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660万元,主要材料费占施工产值的比重为60%;2.预付备料款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0%;3.工程进度款逐月计算;4.工程保修金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保修期半年;5.材料价差调整按规定进行(按有关规定上半年材料价差上调10%,在六月份一次调增)。

问题: 1.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什么? 2.该工程的预付备料款、起扣点为多少? 3.该工程1月至5月,每月拨付工程款为多少?累计工程款为多少? 4.6月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总造价为多少?甲方应付工程尾款为多少? 5.该工程在保修期间发生屋面漏水,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修理,乙方一再拖延,最后甲方另请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1.5万元,该项费用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2分) 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竣工验收报告被批准。(2分) [问题2](4分) 1.预付备料款:660万元*20%=132万元(1分) 2.起扣点:660万元—132万元/60%=440万元(3分)[问题3](11分) 2月:工程款55万元(0.5分),累计工程款55万元(0.5分) 3月:工程款110万元(1分),累计工程款165万元(1分)4月:工程款165万元(1分),累计工程款330万元(1分)

环境影响案例分析 答案

大气影响评测案例 案例1 某热电厂位于西北地形平坦干旱地区,年平均降水400毫米,主导风向西北风。热电厂现有5×75 t/h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和4×12MW抽凝发电机,SO2现状排放量1093.6 t/a。拟淘汰现有锅炉,新建2×670 t/h煤粉炉和2×200MW抽凝发电机,年运行5500小时,煤含硫0.9%,湿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90%,180米烟囱直径6.5米,标态烟气量424.6 m3/s,出口温度45度,SO2排放浓度200 mg/m3,NOx排放浓度400 mg/m3。关闭市内小锅炉减少SO2排放362.6 t/a。经过估算模式计算,新建工程SO2最大小时地面浓度0.1057 mg/m3,出现距离为下风向1098米,NOx的D10%为37000米。在停用检修期,某敏感点X处SO2小时监测0.021~0.031 mg/m3,逐时气象条件下,预测X处SO2最大小时浓度贡献值0.065 mg/m3。SO2二级小时国标是0.5 mg/m3,NO2二级小时国标是0.2 mg/m3,本项目外派NOx全部转化为NO2。 1、计算本项目实施后全厂SO2排放量和区域SO2排放增减量。 全厂SO2排放量:200mg/m3*424.6m3/s*5500*60*60/1000000000=1681.416t/a 区域SO2排放增减量:新建项目排放量-淘汰现有电厂锅炉量-关闭小锅炉排放量 即1681.416-1093.6-362.6=225.216 也就是区域新增排放量225.216t/a 2、判定大气评价等级的Pmax和D10%。 题干中给出了SO2的最大小时地面浓度0.1057mg/m3,其Pmax-SO2=0.1057/0.5*100=21.14%;但题干中没有给出NO2的最大小时地面浓度,有的考生可能就不会做了。如果大家做过大气预测,仅仅只需要做过估算模式的话,就可以知道,同一污染源不同污染物的最大小时地面浓度与源强成正比,不同污染物最大地面浓度出现的位置也是一样的;项目NOx源强400mg/m3,为SO2的2倍,也就是其最大地面浓度为0.1057*2=0.2114,NOx的Pmax为0.2114/0.24=88.08%。其D10%为37000m,超过5km。 也就是说需要根据NOx的Pmax和D10%来判定等级。 3、确定大气评价等级范围。 评价等级判定依据 一级 Pmax≥80%,且D10%≥5km 二级其他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进度款支付与索赔

1. 材料预付款金额=合同价款*预付款额度 2. 预付款起扣点 (1) 合同直接规定; (2) 未完工程款主材费与预付款相同时开始起扣 (3) 进度款支付: 1) 未达到起扣点时: 支付进度款=已完工程量*单价 2 )达到起扣点时: 支付进度款=已完工程量*单价* 【案例1】 工程背景: 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为 560万元,合同工期为 (1) 开工前业主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价 (2) 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施工单位的应得工程款中按 额暂定为合同价的 5%保留金到第三个月底全部扣完。 (3) 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 50% (4) 工程进度按月结算,不考虑调价。 (5) 业主供料价款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 (6) 若施工单位每月实际完成的产值不足计划产值的 90%寸,业主可按实际完成产值的 8% 的比例扣留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的工程进度款退还施工单位。 施工计划和实际完成产值表 单位:万元 该工程施工进入第四个月时,由于业主资金出现困难,合同被迫终止。 为此,施工单位提出 以下费用赔偿要求: (1 )施工现场存有为本工程购买的特殊工程材料,计 50万元。 (2)因设备撤回基地发生的费用 10万元。 (3)人员遣返费用 8万元。 问题: 1、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万元?应扣留的保留金为多少万元? 2、第一个月到第三个月造价工程师各月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 少万元? 3、合同终止时业主已支付施工单位各类工程款多少万元? (1-主材比重) 6个月,施工合同规定: 20%勺预付款。 10%勺比例扣留保证金,保留金限

4、合同终止后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业主应补偿多少万元? 5、合同终止后业主共应向施工单位支付累计多少万元的工程款? 参考答案: 问题1:工程预付款为:560万元X 20%=112万元 保留金为:560万元X 5%=28万元 问题2:第一个月: 签证的工程款为:70X( 1 -0.1 )万元=63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63 —8)万元=55万元 第二个月: 本月实际完成产值不足计划产值的90%即 (90 —80) /90=11.1% 签证的工程款为: (80 X( 1—0.1 )—80 X 8%)万元=65.60 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 (65.6 —12)万元=53.60 万元 第三个月: 本月保留金为: [28 —( 70+ 80)X 10%]万元=13 万元 签证的工程款为: (120—13)万元=107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 (107—15)万元=92万元 问题3: (112+ 55+ 53.6 + 92)万元=312.60 万元 问题4: (1)已购特殊工程材料价款补偿50万元的要求合理。 (2)施工设备遗反费补偿10万元的要求不合理。 应补偿: (560 —70 —80 —120)- 560 X 10 万元=5.18 万元 (3)施工人员遗反费补偿8万元的要求不合理 应补偿: (560 —70 —80 —120)- 560 X 8 万元=4.14 万元 合计:59.32万元 问题5: (70 + 80 + 120 + 59.32 —8—12—15)万元 =294.32 万元 【案例2】 工程背景: 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承包合同规定:

工程价款结算案例

工程价款结算案例 案例一 〖背景〗某综合楼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工程预付款按当建筑安装工程产值的26%支付,该工程当年预计产值325万元。 〖问题〗 该工程预付款应为多少? 〖答案〗 工程预付款=325万元×26%=84.5万元 案例二 [背景] 某建筑工程的合同承包价为489万元,工期为8个月,工程预付款占合同承包价的20%,主要材料及预制构件价值占工程总价的65%,保留金占工程总费的5%。该工程每月实际完成的产值及合同价款调整增加额见表9-1。 表9 -1 某工程实际完成产值及合同价款调整增加额 [问题] 1.该工程应支付多少工程预付款? 2.该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 3.该工程每月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及累计拨款分别为多少? 4.该工程应付竣工结算价款为多少? 5.该工程保留金为多少?

6.该工程8月份实付竣工结算价款为多少? [答案] 问题1 工程预付款=489万元×20%=97.8万元 问题2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 = 万元万元54338%658.97489?=?? ? ??- 问题3 每月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及累计拨款如下: 1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25万,累计拨款25万。 2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36万,累计拨款61万。 3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89万,累计拨款150万。 4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110万,累计拨款260万。 5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85万,累计拨款345万。 因5月份累计拨款已超过338.54万元的起扣点,所以,应从5月份的85万 进度款中扣除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超过部分=(345-338.54)万元=6.46万元 5月份结算进度款=(85-6.46)万元+6.46万元×(1一65%)=80.80万元 5月份累计拨款=(260+80.80)万元=340.80万元 6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76万元×(1一65%)=26.6万元 6月份累计拨款367.40万元 7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40万元×(1-65%)=14万元 7月份累计拨款381.40万元

环境案例分析

纸厂与环境保护法的案例分析! 来源:作者:日期:10-01-21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 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分析题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21 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30 日

环境法案例分析全集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分析】 (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分析】 (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

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案例分析.docx

[转载]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案例分析 (2013-06-08 10:51:15) 转载▼ 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案例分析作者:核桃君呀 一、审核要求 1. 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会计问题审核提示 收入确认是否合理、能否反映经济实质:(1)收入确认是理解企业会计政策的基础。要按业务类型(分产品、项目)结合具体情形说明收入确认的方法、时点;(2)审核中关注利用跨期确认平滑业绩的情形,要将申报报表收入情况与报税务局、工商局的原始报表进行比较分析;(3)技术服务收入的确认从严审核。完工百分比法要求提供外部证据,要求申报期间保持一致性。 2. 2011年第四次保代培训 1、收入确认原则:要详细说明具体情况,不能照搬准则。 (1)完工百分比法:此法调控收入利润的空间较大,故严审。首先确认能否用这个方法,如果能用,需要提供充分的外部证据,包括第三方监理、付款进度等验证性证据。 3.证监会IPO在审企业2012年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记录 重点核查内容:12)兜底条款,在审企业涉及行业比较多,高科技企业的研发费用;工程企业的完工百分比法;农业企业的现金收付交易 二、案例分析 (一)潜能恒信 (1)收入确认的内部要素(内部证据)。 本公司据以确认收入的内部要素主要包括项目服务合同、项目设计书、项目运行进度表、项目月报、成果报告,具体如下: A 项目服务合同。在确认技术服务收入时,发行人在取得合同及明确合同金额即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B 《项目技术设计书》及《项目运行进度表》。 在项目服务中,发行人对每个项目均编制《项目技术设计书》和《项目运行进度表》,确定了项目完工的每个工序可能需花费的时间。根据该进度表,发行人与客户在项目服务合同中将项目完工的时间周期进行约定。 C 连续的项目月报。发行人每月月初对上月的完工程度进行检查和测算,得出上月累计执行工作量,据此形成月度报告,并报送给客户(甲方),如客户(甲方)无异议,则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之一

市场营销环境案例分析 张

营销环境案例分析——移动通信系统市场 一、微观环境 移动通信企业的微观环境包括市场营销渠道企业、顾客、竞争者和公众。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能否成功,除营销部门本身的因素外,还要受这些因素的直接影响。 1、市场营销渠道企业 (1)供应商:供应商对移动通信企业的市场营销业务有重要的影响。供应商所提供的移动通信设备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移动通信服务质量,而设备的价格、维护成本的高低则直接影响通信企业的投资回收期,进而影响移动通信服务成本价格和利润。而为移动通信企业提供增值业务内容的服务商,其所提供增值业务内容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移动通信企业增值业务的收入和顾客对企业的评价。因此,供应商对于移动通信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的影响很大,企业应保持与供应商的良好关系。对于设备供应商,企业应严格检查其所提供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抓好供应商对企业的售后培训,在售后服务时限上提出明确要求,以保证通信质量;对增值信息内容提供商,对其为用户提供的信息内容要严格把关,在内容丰富多彩的基础上,要注意其内容的合法性、健康性,杜绝向用户发送不健康及违法信息,从而维护企业声誉和形象。 (2)中间商:指协助企业促销、销售和经销其产品给最终购买者的机构,包括中间商、实体分配公司、营销服务机构和财务中介机构。中间商是移动通信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重要合作伙伴,一方面中间商依靠销售或促销企业的移动通信产品,取得佣金收入,与企业共同发展;另一方面,中间商又存在有别于移动通信企业的自身利益,这些利益中的一部分与移动通信企业的利益相冲突,在利益的驱动下,中间商有可能做出违背移动通信企业市场营销政策的行为,影响企业营销战略的实施和推广,因而移动通信企业应对中间商实行既扶持又管理的策略。 2、顾客 顾客就是企业的目标市场,是企业服务的对象,也是营销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企业的一切营销活动都应以满足顾客需要为中心。因此顾客是企业最重要的环境因素。影响顾客购买的移动通信产品主要因素有三种:消费偏好、对价格的预期心理和相关电信产品的购买量。 消费偏好是指消费者在与周围环境的接触中,对某事物产生的一种偏爱。移动通信产品的购买较易受心理因素的影响,一种时尚的流行,某种群体行为的影响,都可能产生很大的趋同效应,促成顾客主动地、不加思考的购买。因此,移动通信企业的市场营销人员应正确地分析目标市场顾客的心理特征,注意其不同个性和差别,对不同的目标市场,有针对性地进行广告促销,努力培养其偏好,扩大移动通信市场需求。 顾客对价格的预期心理,是顾客对自己拟购买的移动通信产品的价格在未来的一定时期涨、跌的内心判断。当顾客拟购买某种移动通信产品时,一旦市场上该商品价格发生波动,当顾客预期价格将进一步上涨时,他们就会提前购买,从而扩大了一定时期内的需求量;当他们预期价格在不远的将来可能下降时,就可能推迟购买,这样便减少了一定时期内的需求量。对移动通信企业而言,价格

环境法案例分析

环境法案例分析 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学1403班马欢军2001140318 一、案例简介 金桥公司从事人工养殖大鲵行业,但在其之后建成的荆门水泥公司产生的噪声、粉尘污染造成金桥公司大鲵病变,经鉴定金桥公司共遭受经济损失5278910元。故金桥公司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荆门水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认定荆门水泥公司对金桥公司养殖基地存在污染侵权行为,但是认为金桥公司提交的证明损失的鉴定报告证明效力较低,数据缺乏真实性。法院判决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武汉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请求的部分损失。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金桥公司认为司法鉴定合法有效,应当获得请求的全部损失。同时葛洲坝集团公司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荆门水泥公司认为其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属于达标排放,故不存在侵权行为;金桥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多份鉴定报告,其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和方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金桥公司无法证明其损失是荆门水泥公司产生的粉尘和噪音所致;荆门水泥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金桥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应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荆门水泥公司的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当多次现场调查,确认荆门水泥公司确实存在噪音、粉尘污染的客观事实,荆门水泥公司对金桥公司构成污染侵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定大鲵死亡与荆门水泥公司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金桥公司的损失进行鉴定虽有瑕疵但有原始记录相印证,司法鉴定合法有效。而金桥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大鲵养殖并以此为经营行为的法人可以预见荆门水泥公司风险。但其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按期催产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金桥公司亦对大鲵繁殖损失有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荆门水泥公司与葛洲坝集团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不存在对金桥公司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金桥公司、胡四权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荆门水泥公司应否对金桥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金桥公司的损失如何认定。 三、案例评析 围绕争议焦点对本案件进行分析,案件的争议围绕环境侵权的三大构成展开,即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认定,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本案的评析也以此为脉络展开。 (一)达标排放是否不存在侵权行为 对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荆门水泥公司以自己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属于达标

新农村案例分析

(1)日本爱知县足助乡——利用自然景观,开发乡村旅游(策略) 爱知县足助乡距离丰田市20公里,名古屋1小时车程。20世纪60年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的村民进入城市务工成为工人,村庄出现了人走楼空的现象。 为振兴足助乡的复兴,村民开展了“地域文化的创造”、“地域产业的振兴”、“建造乡镇型的观光”等各种活动来振兴家乡的复兴。 1)利用自然资源发展旅游观光 利用地域特色,挖掘地域资源,发挥文化传统特色。成立观光协会,整理山、林、溪、桥等景观资源,建设观光亭、休息平台、路灯、座椅等公共设施,完善停车场、建设演出舞台,木质小木屋等。设立山村特色饮食店。 2)修复自然农田景观 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将许多小块田整合为大田地,整修道路实现机械化作业,形成单纯自然的现代化农村生产景观。 3)保存乡镇传统老街 成立“足助街道保护协会”,提出科学可行的开发办法。如,沿街的老建筑立面必须保持原汁原味的古老形态,内部功能及结构可以自由改造。建筑色彩和材料的运用要具有当地特色。 4)传承山野文化 创立民艺博物馆,开设扎染工艺、草木染工艺、织布工艺、木屐工艺等表演制作内容,并结合商品现场销售。 5)开发新的旅游项目 开发农业蔬菜花圃园;建设“百年草”老人福利院;邀请各个国家的民间特色表演。

(2)日本北海道富良野——转变种植结构,拓展农企合作模式(产业) 1)转变种植结构,适应市场需求 1974年富良野农协对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预测,确定了“已不是种植大米的时代了”。村民由原来的单种水稻转型扩充为种植花卉以及蔬果类,洋葱、土豆、胡萝卜、包菜、土豆、香草等。由于迎合了市场的需求,销路迅速打开,收益上升显著,到1998年农协的蔬菜销售额已达到190亿。 2)公司+农户模式 成立了葡萄果树研究所和葡萄酒厂、葡萄果汁加工厂,一可以延长果品供应期,二可解决滞销水果的保藏问题。1982年他们的葡萄酒产品参加了“国际第20届食品审查会”,获得白葡萄酒、红葡萄酒的金奖。 除此之外,当地种植的农作物与企业对口挂钩的案例也很多。种植中草药与日本大正制药公司联手;亚麻与制麻公司的制线工场联手,蔬菜与出口贸易公司。形成了企业保农业,农业供企业的发展模式。

工程进度款催款函

工程进度款催款函 欢迎来到 CN 人才公文 网,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工程进度款催款函,供大家阅读参考。 工程进度款催款函 1 **有限公司: 现就贵司清结我司工程款项有关事宜致函如下: 一、我司于 xxxx 年 2 月 11 日与贵司签订了《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由我司承建贵司**工业园机加工车间、铸造车间钢结构工程。合同暂定 价为陆佰陆拾玖万元,合同总工期为 85 天,机加工和铸造车间施工工期分别为 45 天。 二、 根据合同有关约定, 我司按时对施工图进行了会审。 机加工车间于 xxxx 年 5 月 23 日开工,于 xxxx 年 6 月 11 日完成中间结构验收,经贵司工期顺延签 证后于 xxxx 年 8 月 10 日完工,8 月 18 日进行了竣工验收。铸造车间于 xxxx 年 8 月 25 日开工,现除屋面部分面板外也已经基本完工。 三、 根据合同第十三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贵司应在 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我司合同总价的 15%预付款,施工图会审确定后三日内, 支付我司合同总价的 15%, 钢结构主构件进场后三日内, 支付我司合同总价的 25% 进度款。围护材料开始进场后三日内,支付我司合同总价的 25%,钢结构施工完 工后五日内,支付我司合同总价的 10%进度款。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 付我司除保修金外的余款。截至目前为止,我司机加工车间已经竣工验收,贵司 应支付至除保修金 40 万元外的合同价款,计 629 万元。 而到目前为止, 贵司仅支付了 410.35 万元, 尚欠 218.65 万元未支付给我司。 后追加的合同款和最终决算金额由于未进行决算, 目前暂时还未计算在内。 贵司 延期付款已经超过 30 天,按合同第十四条“奖励和违约责任”有关 约定内容,贵司应按未付款的万分之五/日支付违约金,工期予以顺延。 四、 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我司现根据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9 项赋予的权 利催告贵司, 在接到本函件后 7 日内支付我司上述欠款。 逾期我司将按合同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 9 项以及合同第十四条有关内容, 对工程予以停工, 工期予以顺延, 同时保留追究贵司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等权利。 顺致商祺 **钢构有限公司 xxxx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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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案例解析报告

光砸钱造不了美丽乡村,乡村旅游开发失败案例反思!看“空心村” 如何锐变成高富帅 近些年,乡村旅游增长强劲,发展迅猛,成为夺目亮点。很多只重政绩不重运营的乡村模式面临着更加“空心化”的局面,但是也有很多实现转型,体质升级,实现旅游乡村、产业乡村,带动了乡村人口的回流和收入的大幅增加。其背后的经营管理模式+创意愈来愈发挥着独特而显著的作用。 成功案例一 乡村再造不仅是乡愁 莫干山民宿如何做到年营收3.5亿元? 位于浙江省德清县的莫干山镇,距上海大约两个小时车程,翠竹山坞间,民宿产业星罗棋布。 来自官方的数据显示,2015年,莫干山镇的精品民宿有近百家,实现直接营业收入3.5亿元。当地民宿动辄千元一晚的价格俨然成为了标配,有些甚至达到三四千元一晚,旺季的时候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预订。 与如今的火热相比,十多年前,莫干山镇却是另一副模样。虽然莫干山风景名胜区在其境内,但当地却没有享受到多少旅游经济带来的好处。作为水源保护地,莫干山地区所有产生污染的产业都被清退,除了小农耕作和零星的农家乐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2004年,南非商人高天成(Grant Horsfield)在游玩时发现,莫干山乡间的宁静非常适合都市人休闲度假,但档次偏低的农家乐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高天成觉得这是一个商机,便在一个村里租下六间破败不堪的老房子,通过精心设计,改造成「洋家乐」。 高天成认为莫干山的农舍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浑然一体,通过旧物利用和空间设计,就能满足中高端人群的休闲度假需求。之后,他又相继租用老屋,打造了「裸心乡」等一干既有设计美感,又保留了乡土元素的精品民宿,吸引了很多游客入住。

高天成的试验,为莫干山开启了一个新的产业,许多投资者纷纷效仿,在此打造精品民宿,曾经被空置或遗弃的破败老宅,重新焕发了生机。而近年来在中高端消费群体中兴起的「逆城市化」生活方式,则让越来越多的人拥进莫干山。 在民宿产业的带动下,莫干山农房的租金以每年翻一倍的速度上涨。而当地村民除了房租收入,有的还在民宿做起了服务员。此外,村民栽种的蔬菜和水果,每年都会以略微高出市场的价格供应给民宿。 在整个民宿产业发展中,当地政府也一直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德清县政府认定精品民宿是乡村休闲旅游的发展方向之一,在旧屋改造上给予了相对宽松的政策。2015年五月,德清县发布全国首部县级乡村民宿地方标准规范,有规划地引导民宿差异化发展,并通过成立莫干山民宿学院,为从业者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模拟18

[模拟]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模拟18 案例选择题各备选选项中,至少有一个符合题意 一、某核电站建设项目,占地面积300hm2,发电可以供给周边两省居民生活和生产用电。项目前期调研工作确定厂址备选3处,均地处稍微偏远地区,当地人口稀少,植被覆盖率较高,同时核电资源相对较丰富。 核电站工程初期有部分居民需要搬迁,工程负责单位积极给予搬迁协助和移民安置补偿。由于工程选址的特殊地理条件和位置,可能会出现如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同时周边生态环境原本较好,核电站建成可能对当地野生动植物有一定的影响。 [问题] 第1题: 下列属于选址原则的是( )。 A.充分考虑与厂址有关的现象和特征 B.分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征和在核设施整个预计寿命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C.确定与厂址有关的危害 D.提高工程安全系数有利于降低选址成本 参考答案:ABC 第2题: 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范围不包括与核设施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有关的厂址与核设施之间相互影响的因素 B.核设施选址过程通常从大区域调查开始,选择出几个候选厂址,然后鉴别出优先候选厂址作为推荐厂址 C.厂址评价详细程度将随核设施类型而变化 D.核设施厂址调查覆盖厂址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厂址查勘(厂址选择)、厂址评定、设施运行前和运行阶段 参考答案:ABCD 第3题: 选址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是( )。 A.在特定厂址所在区域内所发生外部事件(包括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的影响 B.与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及个人和群体风险评价必要性有关的外围地带

的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及其他特征 C.可能影响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和环境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 D.附近居民的生活用电、生产用电状况 参考答案:BC 第4题: 考虑核设施对区域潜在影响时候需要考虑的因素是( )。 A.对现有的放射性物质释放做出适当的评估 B.关注生物圈在放射性核素累积和传播中的作用 C.确保放射性释放对公众和环境的放射性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D.核设施的设计必须能够补偿核设施对区域所造成的任何不可接受的影响参考答案:BCD 第5题: 在外部事件评价时关于地震叙述正确的是( )。 A.必须评价厂址所在区域内的地震和地质奈件 B.必须收集厂址所在区域内史前、历史和仪器记录的地震资料,并形成文件 C.必须使用尽最大可能收集的资料进行区域地震构造评价 D.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地震构造特征和特定的厂址条件 参考答案:ABCD 第6题: 对于气象事件评价需要从以下方面考虑( )。 A.气象现象的极值 B.闪电、龙卷风等稀有气象现象 C.热带气旋 D.洪水、泥石流等自然恶劣条件 参考答案:ABC 第7题: 对于抵抗洪水影响叙述正确的是( )。

环境管理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渔业污染案件的讨论 ●摘要 资源和环境保护问题是当今世界两大难题,也是渔政部门的两大主要工作职责。工业经济迅猛发展,企业污水直排、偷排现象有所抬头,渔业污染事故时有发生。近年来,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环境侵权纠纷不断增多,也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必然需要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建立并适用一些新的制度与规则,并有必要对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文章从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入手,对当前比较有争议的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关键词 渔业水域污染环境污染侵权违法性赔偿机制 ●正文 一、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概述 1、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或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生物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2、相关法律 1996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赋予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权和行政处罚权。据《防治法》的规定,农业部制定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方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贯彻实施,为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3、渔业水域污染现状及污染案件的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渔业水域污染呈加重趋势。如素有“华北明珠”之称的白洋淀继2000年“死鱼事件”后,2006年3月初又出现大面积的鱼类死亡,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产生水体污染侵权行为的一方往往是技术和财力雄厚的企业,正常情况下其生产过程不被外人所掌握,排污方式非常隐秘。而遭受污染损害的一方势力单薄,整体处于劣势地位。 渔业污染种类繁多、鉴定技术复杂,渔业水域污染案件涉及到水产、环保和司法等部门,在实际的渔业污染事故中,现象千变万化,原因多种多样,情况纷繁复杂,因此必须多方合作,协同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性质及渔业资源损

生态环境问题案例

材料1 管仲认为:“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菜,不可以为天下王。”“山林虽近,草木虽美,宫室必有度,禁发必有时。” 荀子说:“养长时,则六畜育;杀生时,则草木殖。”“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 材料2 草原是重要的生态屏障,绒山羊是我国重要的一种生物资源,绒山羊所产的羊绒被誉为“软黄金”,近十多年来,国际市场山羊绒需求增强,我国北方的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发展绒山羊养殖业,并已成为这些地区农牧民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 但近年来,绒山羊养殖数量猛增,竟超过当地草场合理载畜量的50%,在草场资源锐减的情况下,山羊出于求生的本能,不可避免的尽量觅食,甚至啃树皮,扒草根,这就不能不加剧草原生态环境的恶化。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环境保护,管仲和荀子提出了什么主张? (2)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分析绒山羊养殖超载现象。 (3)结合上述材料说明应如何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 [参考答案] (1)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管仲和荀子提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生态环境,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协调起来的主张。 (2)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国际市场的需求带来牧民增收的契机,牧民为了经济收益而超量养殖绒山羊,绒山羊破坏草原生态,最终恶化的草原环境又会影响牧民经济收益,乃至威胁到人的生存。这正说明每一事物都与其他事物处于相互联系之中,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绒山羊超载现象还说明了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度的辩证原理要求牧民在养殖中应当掌握“适度”原则,一定要在草场的合理载蓄范围内。(3)可持续发展以资源和生态可持续发展为条件,它要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自然承载力相协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环境成本,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要选择有利于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结构和消费方式,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搞好环境污染的治理,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持续利用、环境保护相协调,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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