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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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修正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快递市场管理行为,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

依据《快递服务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快递服务的所有主体,包括快递企业、快递员和用户等。

1.3 定义本办法中的相关定义如下:1. 快递市场:指快递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交易平台,包括线上平台和线下门店。

2. 快递企业:指从事快递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快递员:指快递企业雇佣的进行快递配送的人员。

4. 用户:指向快递企业寄送或接收快递的个人、组织或单位。

二、快递市场准入与退出2.1 快递企业准入快递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快递企业应提供企业规模、资质证明、经营模式等相关材料。

邮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快递企业进行登记,颁发快递经营许可证。

2.2 快递员准入快递企业应依法对招聘的快递员进行资格审核,包括联系明、劳动合同等材料的核实。

申请成为快递员的个人必须具备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快递配送技能等基本条件。

快递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快递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3 快递市场退出快递企业若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连续六个月内未提供快递服务,邮政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快递经营许可证。

快递员若多次违反快递服务规定,快递企业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解雇等处罚措施。

三、快递市场秩序管理3.1 价格管理快递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快递服务价格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快递费用。

快递费用应当公示,并提供明细票据给用户。

3.2 服务质量管理快递企业应确保快递配送的时限、安全性和准确性。

快递员应遵守配送规定,按时按点配送用户的快件,并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

快递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3.3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快递企业在快递市场开展线上平台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泰州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泰州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泰州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泰州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2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闻华2022年3月8日泰州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快递市场管理,保障快递安全和快递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接受快递服务、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海关、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快件进行包装,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快件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其使用电子运单、新能源车辆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开展经营。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市场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运用。

第六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快递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快递产业布局规划,统筹考虑快递产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入驻电商园区、物流园区,促进快递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信息技术等产业协同发展。

国内快递管理规定(3篇)

国内快递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内快递市场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快递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内快递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二)公平竞争,促进发展;(三)保障安全,维护权益;(四)高效便捷,服务社会。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快递从业人员;(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分支机构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二)分支机构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快递从业人员;(三)分支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标准。

第七条快递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二)持有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快递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

第八条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二)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三)保障快递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五)不得泄露用户信息,保护用户隐私。

第三章快递业务经营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快递服务;(二)对快递业务进行合理定价,不得恶意竞争;(三)不得限制或者排除其他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参与市场竞争;(四)不得强迫用户使用其提供的快递服务;(五)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依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简称为总部快递企业。

第五条用户使用快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使用快递服务所必需的信息。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公开、公正,鼓励公平竞争,支持高质量发展,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管理。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末端网点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倡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

第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避免过度包装。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快递服务企业及快递从业人员,快递服务企业应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快递企业管理
第三条
快递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服务质量。

第四条
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保障快递服务安全、准确、及时、便捷。

第五条
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公示投诉方式和处理流程。

第三章:快递从业人员管理
第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供优质的快递服务,保
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
快递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形象和仪表,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
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快递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着装,佩戴工作证件,不得私自改装
快递车辆或私自接收私人快递。

第四章:违法处罚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快递服务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相关监管部门
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快递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内容如有修改,由快递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修订并公布。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2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2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2年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的发展,快递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经济竞争也日趋激烈。

为了维护快递行业市场秩序和协调发展,提高快递市场的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市场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递企业须建立自律组织,依法行使行业自律职能,深入开展自律管理,落实行业规则,加强和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营造良好经营环境。

第三条递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坚持合法经营,做活规范的快递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二)遵守市场营销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三)遵守价格管理法规,切实限制垄断、恶性竞争行为;(四)落实社会责任,营造良性发展的快递市场环境;(五)履行社会职责,廉洁从业,遵循职业道德准则。

第四条递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垄断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联营,不得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扰乱市场秩序,不得侵犯知识产权。

第五条递企业应于快递业务受理前,向消费者充分披露快递服务条款及价格、相关争议解决程序、投诉处理等,并进行书面标明,消费者应该有义务依据快递服务条款办理快递业务。

第六条者应当遵守快递服务条款,服从快递企业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快递企业提出书面申诉,快递企业应当按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递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组织快递企业宣传和实施本办法,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确保快递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第八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2年》的3000字中文文章。

本办法旨在规范快递市场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营造良好经营环境,落实企业的责任,提高服务质量,防止违法行为。

本办法的实施促进了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改善快递服务,建设快递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1号 2013年01月24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11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和规定。

本着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和加强行业监管的原则,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全面推动快递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要求各快递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等。

同时,快递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培训、物流网络建设、服务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快递服务的安全、高效和可靠。

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对于快递服务质量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

快递企业需要确保包裹的安全送达,并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信息。

同时,快递企业还要加强对物流车辆和设施的管理,确保运输环节的安全和顺畅。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还要求快递企业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快递企业还需要加强对快递员的管理,提高快递员的服务意识和素质,防止快递员不当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害。

另外,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还对快递市场的价格和竞争进行了规定。

快递企业不得搞垄断、不得以过高的价格虚构成本等,以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总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提升快递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快递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快递企业应积极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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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二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合并、分立协议;(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

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

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第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第三章快递服务第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三)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

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

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

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认真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应当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提供代收货款服务,涉及金融管理规定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五)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快递安全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下列物品禁止寄递:(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

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三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指导和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依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妨害或者可能妨害行业安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管理,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指导评定机构定期测试评估快递行业服务水平,评定服务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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