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的诞生及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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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银行承兑汇票的起源及发展

银行承兑汇票的起源及发展

银行承兑汇票的起源及发展一、银行承兑汇票的起源银行承兑汇票得益于银行的兴起,作为买卖双方信用凭证的银行承兑汇票诞生于14世纪的意大利。

在西欧古代社会发达的货币兑换业催生下,世界上最早的银行——威尼斯银行于1171年成立,从而给银行承兑汇票的产生奠定了机构基础。

与此同时,随着国际贸易的逐步发展,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问题给贸易商人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是出于解决麻烦的需要,也是出于增加业务的考虑,聪明的商人和银行家们在一起商讨,最终发明出一种“四人汇票”。

顾名思义,即汇票上有四个签字人,他们负责不同的分工。

从下图可以看到,这四个人分别是出口商、进口商,以及托收行和代收行。

银行承兑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图中,进口商、出口商双方相距遥远,他们所用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

从出口方发运货物(1)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

若没有强有力中介人担保,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

后来银行参与国际贸易,进口商得到购买货物所需的信用(4、5);进口商银行,收取费用、承接进口商债务作为其债务,进行承兑担保,也就是说凭着对进口商的信任,把交付货款这事揽过来,保证到时付款(3、6);出口商银行,提供交易中的实际款项——是真正给出口商钱的人,持有“承兑票据”作为其资产(2);最后,出口商得到付款(7)。

可以说,欧洲金融业的启蒙和国际贸易发展的共同作用,促进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产生。

而到如今,经过近七百年的发展,现在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发展又是什么情况?二、现代银行承兑汇票概念要了解现代银行承兑汇票的发展,还需要从其现代概念入手。

现代银行承兑汇票,首先是属于汇票的一个子类项目。

而汇票,则是包括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等一系列分类的总称。

横向来看,汇票与本票、支票并列,同作为金融票据工具。

从概念来看,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汇票的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课件

银行承兑汇票课件

申请与受理
总结词
提交申请材料
详细描述
客户需要向银行提交完整的承兑汇票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合同、发票 、企业资质证明等。银行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申请与受理
总结词
审核申请材料
详细描述
银行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同条款的合规性以 及企业资信状况等。这一步是为了确保承兑汇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06
04
详细描述
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贸易背景以及 银行的风险管理政策,银行会审批承 兑额度。承兑额度是银行承诺支付的 最高金额。
详细描述
银行会与客户协商确定承兑条件,如承兑期限 、利率等。这些条件会在承兑协议中明确规定 。
出票与交付
总结词
出具承兑汇票
总结词
交付承兑汇票
详细描述
在满足承兑条件后,银行会出具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是银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 给收款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课件
• 银行承兑汇票简介 • 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流程 • 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管理 • 银行承兑汇票的案例分析 • 银行承兑汇票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目录
Part
01
银行承兑汇票简介
定义与特点
定义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作为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要求,承诺在汇票规定期限内支付确 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标准化发展
统一票据格式
制定统一的银行承兑汇票 格式,规范票据要素和信 息披露要求。
标准化操作流程
建立标准化的承兑、贴现 、转贴现等操作流程,提 高市场参与者的操作效率 。
标准化风险控制
建立标准化的风险控制体 系,包括授信审批、风险 评估和监测等方面。

银行承兑汇票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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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防范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案例分析
银行加强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管理, 保障资金安全
某银行为了防范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 ,采取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包 括加强客户信用管理、严格审查票据 真实性、加强内部操作管理等。
该银行在开展承兑汇票业务时,首先 对客户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确保客 户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同时,银行 还加强了对票据真实性的审查,防止 假票、克隆票等欺诈行为。此外,该 银行还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 内部操作规程,确保承兑汇票业务的 安全、合规开展。
和管理。
风险分散略
通过多元化投资和分散化经营,降 低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集中度。
创新风险管理工具
开发新型风险管理工具,提高银行 承兑汇票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THANKS
感谢观看
银行承兑汇票的作用
01
02
03
促进商品流通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支 付工具,能够简化交易流 程,加速商品流通。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企业可以通过贴现等方式 提前获得资金,降低融资 成本。
增强企业信用
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信用 为基础,能够增强企业的 信用等级。
02
银行承兑汇票的流程
申请与出票
申请流程 客户向银行提交汇票申请书,并提供必要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知识 ppt课件
目录
• 银行承兑汇票概述 • 银行承兑汇票的流程 • 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 • 银行承兑汇票的案例分析 • 银行承兑汇票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银行承兑汇票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作为付款人, 根据出票人的要求,承诺在汇票规定 的期限内支付指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 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诞生及案件分析

银行承兑汇票的诞生及案件分析

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的定性分析作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郭玉棉律师声明:转贴请注明作者和出处前言:近几年来,由于相关主体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和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暗潮涌动。

一方面,某些银行不计后果:或为了竞争优质客户、或为了追求揽存增储、或为了完成上级压下来的硬性指标、更或者为了帮助某些企业还贷融资,在没有真实贸易交易的背景下,严重违规‘空’签银承汇票;另一方面,票贩子为追逐利差,对不明白银行承兑汇票‘使用奥秘’的主体因势利导;第三方面,也就是投资主体(案发后所谓的‘受害人’)在急功近利的诱惑下,劝说亲朋好友争相解囊投入到这个虚拟的赚钱链条上来。

就这样,在这三方势力的推波助澜下,银行承兑汇票地下交易市场空前繁荣。

直到安徽省阜阳农业银行李群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案件浮出水面,人们才终于意识到其风险多大,其危害多深。

下面,笔者就‘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如何定性’这一问题,从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成因、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类型、以及在各种交易类型下参与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主体,其行为是否违法?是一般违法还是涉嫌犯罪?如果犯罪,在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中涉嫌何罪等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成因地下‘票据贴现市场’和‘票据拆分市场’的由来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你拥有良好的信用,且法律允许或者至少不禁止的情况下,理论上讲:都可以拿自己的信用去“挣钱”。

银行承兑汇票的诞生,正是银行充分利用了自身的信用价值:用信用去“换钱”。

即: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收取手续费。

尽管手续费听起来不多,一般是万分之五,但经不住量大:签发的多、贴现的多、金额大(银承汇票最大可以签发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所以,日积月累下来,对于银行的中间业务,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更重要的是,这一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在竞争激烈的今天,也日益成为银行招揽优质客户、进而揽存增储的竞争手段。

银行承兑汇票详解

银行承兑汇票详解

银行承兑汇票详解一、简介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票据,以银行的信用为担保进行支付,广泛用于商业交易中。

本文将详细解释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特点、使用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二、定义与特点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出具的一种书面付款要求票据,银行以其信用为背书人为其背书,确保在未来某个确定的日期支付给收款人约定的金额。

其主要特点如下:1. 银行信用担保:银行作为背书人,即使付款人无力支付,银行仍承担支付责任,确保收款人能够获得款项。

2. 可转让性强: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无限次转让,方便持票人在市场上流通、贴现或偿还债务。

3. 期限确定:银行承兑汇票规定了支付日期,收款人可在到期日当天向银行兑现。

三、使用流程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流程包括出票、背书、交付和兑现四个主要环节。

1. 出票:付款人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票据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与收款人信息等,并签名确认。

2. 背书:付款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第三方,即由背书人担任票据的新持有人。

背书人的背书向来者保证票据的支付。

3. 交付:持票人将背书后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可以选择直接兑现或进一步转让。

4. 兑现:到达票面约定的支付日期,收款人携带银行承兑汇票及身份证明到承兑银行办理兑现手续。

四、注意事项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交易安全和顺利进行:1. 审慎选择背书人:背书人信用状况良好,背书时签名清晰,以免影响后续交易。

2. 确保票据安全性:持票人需妥善保管银行承兑汇票,以防止遗失、盗窃或被伪造。

3. 注意汇票到期日:准确掌握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并及时办理兑现手续,避免逾期导致支付风险。

4. 查询承兑银行信用:在接受银行承兑汇票时,了解承兑银行的信用状况,确保其信誉良好。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理解银行承兑汇票的应用,下面介绍一个实际案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在交货后一周内支付货款。

为保障供应商利益,公司出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支付工具,票面金额为10万元,支付日期为交货后八天。

银行承兑汇票实例分析

银行承兑汇票实例分析

银行承兑汇票实例分析
【例】:某企业获得某商业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元,在授信额度内,企业可申请6各月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60%,即年利率为8.496%,企业也可以申请开立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5000万元,但须存入保证金60%,即3000万元,银行可按6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支付给企业保证金存款利息(半年期存款利率为1.98%),企业实际获得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为2000万元,银行按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开票手续费,按目前人民银行基准贴现利率3.24%上浮20%来算,即3.888%根据上述条件,企业应分析计算贷款与承兑汇票两钟融资方式的资金成本,选择成本较低的方式。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方案1 :贷款
(1)资金成本=2000×(8.496%/360)×180=84.96万元。

(2)年资金成本率=84.96/2000×2×100%=8.496%
方案2 :银行承兑汇票
(1)资金成本
①承兑汇票贴现利息=5000×(3.888%/360)×180=97.2万元
②保证金存款利息=3000×(1.98%/360)×180=29.7万元
③开票手续费=5000×0.05%=2.5万元
资金成本合计:①-②+③=97.2-29.7+2.5=70万元
(2)年资金成本率=70/2000×2×100%=7%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知,选择使用贷款的资金成本为84.96万元,年资金成本率就是贷款年利率8.496%,而选择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成本为70万元,年资金成本率就是贷款利率为7%,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成本低于贷款,企业应选择后者。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承兑汇票是一种常见的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它在贸易融资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汇票的本质特点和风险,银行在承兑汇票时常常需要提供担保措施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信用可靠性。

本文将对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和特点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支付人的委托,在其所开立的汇票上签字和盖有银行印章,表示承诺承兑汇票并在到期日支付面额。

与信用证相比,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以下特点:1. 承兑汇票具有流通性强、期限灵活等优势,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2. 汇票上的承兑银行为持票人提供了明确的付款保证,增强了持票人的信心;3. 承兑汇票具有高度的可信度,因为银行对汇票的信用背书具有公信力。

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形式和作用银行在承兑汇票时常常需要提供担保措施,以降低不良资产风险、保护自身权益和提升信用声誉。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主要形式包括:1. 保证担保:银行作为担保人对汇票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抵押担保:借款人将具有价值的财产转让给银行作为担保,如房产、土地或其他有价值的资产;3. 质押担保:借款人将具有价值的财产作为质押物给银行,以确保偿还借款的义务;4. 第三方保函:银行以第三方保函的形式为承兑汇票提供担保,保证汇票的支付。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降低风险:通过提供担保,银行能够减少不良资产风险,确保汇票的支付;2. 保护权益:当借款人无法偿还汇票时,银行可以通过担保物的变现来保护自身利益;3. 提升信用:银行的承兑汇票担保可以提升企业的信用度和声誉,为其未来的融资活动打下良好基础;4. 促进贸易: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使得交易更安全可靠,有助于促进商业贸易和国际金融合作。

三、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风险和控制虽然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具有诸多的优点和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银行在提供担保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风险评估:银行在选择承兑汇票时需要对付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以避免风险的扩大;2. 控制措施:银行在担保过程中需要运用各种控制措施,如要求抵押物的保险、定期检查担保物的价值和变化等;3. 监督检查:银行需要定期对担保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担保物的完好性和合法性;4. 风险分类:当发生风险时,银行应及时将逾期的汇票进行风险分类,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以降低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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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的定性分析作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郭玉棉律师声明:转贴请注明作者和出处前言:近几年来,由于相关主体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和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暗潮涌动。

一方面,某些银行不计后果:或为了竞争优质客户、或为了追求揽存增储、或为了完成上级压下来的硬性指标、更或者为了帮助某些企业还贷融资,在没有真实贸易交易的背景下,严重违规‘空’签银承汇票;另一方面,票贩子为追逐利差,对不明白银行承兑汇票‘使用奥秘’的主体因势利导;第三方面,也就是投资主体(案发后所谓的‘受害人’)在急功近利的诱惑下,劝说亲朋好友争相解囊投入到这个虚拟的赚钱链条上来。

就这样,在这三方势力的推波助澜下,银行承兑汇票地下交易市场空前繁荣。

直到安徽省阜阳农业银行李群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案件浮出水面,人们才终于意识到其风险多大,其危害多深。

下面,笔者就‘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如何定性’这一问题,从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成因、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类型、以及在各种交易类型下参与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主体,其行为是否违法?是一般违法还是涉嫌犯罪?如果犯罪,在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中涉嫌何罪等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成因地下‘票据贴现市场’和‘票据拆分市场’的由来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你拥有良好的信用,且法律允许或者至少不禁止的情况下,理论上讲:都可以拿自己的信用去‚挣钱‛。

银行承兑汇票的诞生,正是银行充分利用了自身的信用价值:用信用去‚换钱‛。

即: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收取手续费。

尽管手续费听起来不多,一般是万分之五,但经不住量大:签发的多、贴现的多、金额大(银承汇票最大可以签发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所以,日积月累下来,对于银行的中间业务,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更重要的是,这一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在竞争激烈的今天,也日益成为银行招揽优质客户、进而揽存增储的竞争手段。

一般地说,哪个地域出现了一个经济效益良好的优质企业,都是银行锁定服务的目标。

而在企业作为买方的时候,如果能得到其开户银行的支持,同意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话,那么,企业一般只用30万的保证金,就可以换取银行签发的100万的银承汇票去购买原材料,这样一来,节省了大笔现金。

这在‘现金为王’的今天,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个很大的诱惑。

所以,许多优质企业选择开户银行的时候,都以能否为其签发银承汇票为标准。

正是基于这种银企各取所需的吸引,双方一拍即合,联手共同推进了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运用,繁荣了网上网下买卖银承汇票的市场。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涉及到对银承汇票的认识、认可和顺利使用,各地也表现出不平衡的状态。

事实上,银行业务的推广发展通常都落后于市场经济主体的需求。

就是说,有的地方企业的开户银行根本就没有被授权或者没有办理过贴现业务,致使银承汇票的受让方,也就是购销合同的卖方虽然高高兴兴的将自己的货物卖了出去,也得到了有银行承诺可以兑付的汇票,但就是要在自己手中白白的停留到票据到期日才可以通过托收获得货款。

那么这个等待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也就是说,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卖方手中的汇票由于其开户行无法办理贴现是无法变现的。

那么是否可以使用呢?理论上讲,如果其有经济来往是可以将票据背书转让用以支付货款或者其他费用的,但是,其手中的票据金额和其需要支付的其他货款的金额又未必正好一致,假如其手中的票据面额是10万元整,而需要支付的费用或者货款仅仅5万元整,由于当地银行业也没有健全完善的票据拆分业务(俗称‘大票换小票’,类似于‘换零钱’)无法将手中的‘大票’折换成‘小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那么,其手中的票据就是无法使用。

也就是说,由于当地银行无法办理贴现业务,当地又缺乏一个正规的‘票据拆分市场’,致使票据持有人既无法将手中的票据流通起来,同时,也白白损失了6个月的利息。

这对于票据持有者来说,是个急需解决的事情。

在商品经济的年代,只要有需求就会有市场,于是,一些自然人(起初大部分是银行员工),由于其经常接触这些票据的供、求者(附:上面已经提到过使用银承汇票的好处),通过银行无法拆分和无法贴现的票据就被有实际需求的双方通过中间人做媒介流转了起来,就这样,地下的‘票据拆分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就慢慢成长起来。

参与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一个原则:无利不起早。

参与买卖票据的中间人(俗称‘票贩子’)日积月累也有不菲的收入,因之,在中间人的因势利导下,这个市场也就日益繁荣壮大。

二、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类型: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类型总体分两大类:一是:中间人搜集并倒卖他人已经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即:拥有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了及时将票据变成现金,于是将持有的票据低价卖给中间人(俗称‘票贩子’),中间人再将低价买的票据高价出售给其他使用者或者交付给事先联系好的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链条上的‘投资人’。

二是:中间人直接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倒卖给‘投资人’自己使用或者‘投资人’再进一步的倒买倒卖。

即:中间人设立企业或者用他人已经注册的企业,用伪造的虚假买卖合同和发票去银行直接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然后按一定价位折算给‘投资人’,再将从‘投资人’处取得的现金存入开户银行作保证金,这样周而复始的再签再卖。

三、参与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主体,其行为是否违法?是一般违法还是涉嫌犯罪?如果犯罪,涉嫌何罪?(一)、根据上面归纳的第一种类型,分析在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整个链条上,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性质:中间人和投资人的行为定性:1、首先中间人构成一般违法。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2、其次,行为人是否涉嫌犯罪,如果犯罪,罪名是什么?这还需要对其行为进行细分。

1)、如果中间人和投资人之间的运营模式是这样的:投资人单纯的将资金交付给中间人,中间人自己进行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运营操作,只是将一定的赢利返还给投资人,那么此时,中间人的行为均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而‘投资人’的行为目前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

另外,中间人的行为是否就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笔者认为这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加以界定。

因为在大部分情形下,中间人(俗称‘票贩子’)为了确保地下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为了避免有人换成假票或者克隆票,因此,以中间人为中心发展起来的这个‘地下交易圈子’,仅限于熟悉和信任的人之间操作。

所以事发或者案发后,所谓的受害者(即‘投资人’)感慨万千的说:‚我们是多年的朋友‛。

其实这种说法一点都不为怪。

那么这一主体,是否应该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不能认定。

如果不能认定为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那么对中间人可以直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如果中间人和投资人之间的运营模式是这样的:投资人供应资金,中间人提供信息资源,双方都明知是通过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获取利益,并事先约定了分成比例。

也就是说:他们共同打造这个利益链条并且携手操作,那么此时,双方的行为首先属于一般违法,即违反《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

其次;双方的行为均涉嫌非法经营罪。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修正之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二)、根据上面归纳的第二种类型,分析在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整个链条上,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性质:由于中间人直接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所以下面的分析就以银行为中心来界定各相关参与主体的行为性质。

1、由于银行的违规行为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如果银行明知中间人与他人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而故意或者违反规定为中间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理由是: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中间人视具体事实和证据来认定是否与金融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2、金融机构没有违反规定为中间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此时,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其行为合法。

中间人及‘投资者’将票据倒卖的行为,其行为性质可以返回去参照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种类型定性。

四、建议从山西银行女职员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亏空1.13亿案件的引发,到安徽阜阳农业银行李群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亏空近亿案件的浮出,以及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影响股票市场正常交易等等这些事实,应该深刻的认识到,即使《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修正后,制裁‘票贩子’的行为在刑法上有法可依,但是仍不足以震慑这一行为。

因此建议为了保证银行承兑汇票的正常流通和广泛使用,为了切实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应该针对这一行为新设立一种罪名‘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罪’,同时,加大对该行为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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