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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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提供劳务支援如何代扣代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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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境外人员提供劳务支援如何代扣代缴税金【标 签】扣缴税款,境外人员【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问:我公司是日本投资在中国的企业,销售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销售客户不在公司注册地,在外地。

安装调试部门需要日本总部来中国为客户安装调试。

我公司和日本签订了劳务支援合同,按照来华人员的工资报酬,交通住宿费进行结算劳务费用。

请问我公司在往境外支付劳务费用时,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金?如果在外地,是否需要属地原则纳税? 答:1、贵公司应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二)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设备安装属于“建筑业——安装”服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日本公司为贵公司提供设备安装劳务,贵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日本公司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台籍个人境外提供劳务如何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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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个人境外提供劳务如何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境外个人向境内提供包括科学、文学、艺术、教育、谘询、佣金代理等劳务,取得的收入主要涉及税种为营业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1.征税范围
根据大陆「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大陆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来源于大陆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大陆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来源于大陆境内取得的所得,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法规中并未对来源于大陆境内和境外做出具体界定,实务中只要是从大陆境内支付的劳务报酬,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大陆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大陆境内取得的所得,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馀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按「次」徵收,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目前,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在“走出去”,外国企业也在“走进来”,外国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境内企业付汇时就会面临如何扣缴税款的问题,到底哪些事项需要扣缴税款?又涉及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办理流程如何?小编将与您进行一一分析。

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流转税分析首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接下来,就需要根据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判断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是营业税应税行为还是增值税应税行为。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营业税将逐渐退出舞台,您需要关注财税[2013]106号(注2)附件一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其中明确了“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在此,小编以涉及较多的非居民提供咨询服务(这里也有水份就看如何编吧)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13]106号(注2),咨询服务已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畴,并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

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

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

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参与到中国的经济建设之中。

外国企业在中国取得的收入,从形式上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劳务收入(service income);二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收入(passive income)。

那么,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上述相关的收入时,应如何纳税呢(鉴于文章的篇幅,本文只讨论营业税和所得税问题,其他相关的税种,如印花税、房地产税等等,请参阅相关的税收法规) 一、劳务收入(service income)(一)劳务收入的划分:1、劳务收入是指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区分境内外劳务收入:外国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如果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部分,根据税收管辖权,这部分劳务对应的收入并不需要在中国纳税,包括所得税和营业税(相关税收协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因此外国企业提供的劳务若包含有境外部分,应进行合理的划分,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劳务合同和境内外实际的工作量及外国企业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是否有派员工入境进行从事咨询、指导、管理等的工作。

如果外国企业未能明确区分境内外的劳务比例,税务机关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境内劳务。

但以下三种劳务,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规定:(1)咨询业务(包括会计、审计、法律、税务):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为国内客户提供劳务,若同时涉及境内外劳务的,一般情况下,按不低于60%的收入划分为境内劳务收入;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为国内客户提供咨询业务的,应按不低于60%的比例确认为境内机构的收入,全额纳税,若境外咨询企业也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简述境内企业接收境外机构提供服务的税务及付汇处理

简述境内企业接收境外机构提供服务的税务及付汇处理

简述境内企业接收境外机构提供服务的税务及付汇处理张清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包括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等相关服务业务。

这些服务发生的地点有些在境外,有些在境内(境外企业派人员)。

在代扣代缴税务申报上,有些服务是免税的、有些服务是不予征税、有些服务是要征税的。

在税种上,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些税种又分别由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和地税局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国内企业只有在代扣代缴了这些税后才能向国地两税局申请售付汇(或免税、不予征税)证明,有了国地税的这些证明才能到银行付款到境外公司。

下面我就该项业务的所涉及的税种、税款计算、税务程序简介如下:一、涉及的主要税种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和印花税,属于国家税务局管理征收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

另外,有些地方税务局还对服务金额征收一些附加费,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按服务金额征收堤围防护费等。

以上税种的税率按《营业税条例》和《印花税条例》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25%执行。

二、税款计算(一)需要交纳的地税的税款计算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款主要是营业税。

判断是否需要帮境外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关键是看服务发生的地点,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外则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不需要在境内交纳营业税,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内则需要在境内交纳营业税。

各种服务的营业税税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应代扣代缴的税款等于合同金额乘以营业税税率,计算公式:应交营业税=合同金额(如合同是外币计量应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营业税税率。

(二)需要交纳的国税的税款计算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款主要是企业所得税。

判断是否需要帮境外代扣代缴企业的关键是看服务发生的地点,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外则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不需要在境内交纳,属于不予征税范畴;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内则需要在境内交纳企业所得税。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一、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 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增值税分析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 第19 号(注1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判断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

原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 号规定中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随着财税[2016]36 号文的出台,营业税退出舞台。

这里需要关注财税[2016]36 号文(注2)附件一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中明确了全面“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这里以常见的非居民提供咨询(管理咨询or 技术咨询)服务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注2),咨询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此时,境内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如下两种情况:①如果境内企业支付金额是含税金额,由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1+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②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是税后净额,即税额由境内企业承担,应先将不含税金额换算成含税金额,应扣缴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向境外支付设计劳务费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向境外支付设计劳务费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向境外支付设计劳务费如何代扣代缴税款本文主要分析房地产企业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在向境外公司支付设计劳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及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金。

一、增值税及附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同时,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当房地产企业购买境外设计服务且设计方案是服务境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为6%。

房地产公司取得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以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如果资料不全,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劳务所得的境内、境外所得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七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设计服务的发生地是否在中国境内是判断是否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关键。

1、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完成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到实地考察是不现实的,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有可能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稽查风险

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稽查风险

问:公司的外籍员工(派遣员工)工资按照约定由境内的子公司承担,但是每月先由境外的母公司垫付给员工个人,然后境内子公司再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母公司。

根据现行税法,向境外支付代垫工资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营业税?需要认定常设机构吗?答:根据问题所述,此项业务实质为境外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内子公司工作,境外公司按成本价(该派遣员工工资额)收取劳务费。

1、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境外公司派遣员工到中国境内工作收取劳务费,属于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业,应按5%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在境内也没有代理人的,该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该境外企业的取得劳务费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支付劳务费的境内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另外,境外公司向境内子公司按成本价收取劳务费,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为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营业额,计算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合理方法调整,确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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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图1.1 遇到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的涉税问题时的简单分析思路
一、法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流转税分析
首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接下来,就需要根据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判断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是营业税应税行为还是增值税应税行为。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营业税将逐渐退出舞台,我们需要关注财税[2013]106号(注2)附件一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其中明确了“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接下来我就以涉及较多的非居民提供咨询服务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13]106号(注2),咨询服务已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畴,并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

此时,境内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境内企业支付金额是含税金额,由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2.如果境内企业取得的是一张净额结算票据,即境内企业需要按照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税额由境内企业承担,应先将不含税金额换算成含税金额,应扣缴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境内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并上报《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另外还需要根据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申报和缴纳相关附加税。

如果抵扣要用,除了取得银行缴完税的回单,还必须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三、企业所得税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
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然而,境内企业有时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有时不需要,而且税率也不是源泉扣缴时按单一的10%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所以企业遇到此类问题往往会比较发愁。

其实这个问题从三个方面分析就不难理解了。

首先需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应纳税所得的定义,其次弄清楚哪些所得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后关注我国与其他各国(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避免双重征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首先要判断咨询劳务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是否有人员到境内提供服务以及来华时间有多长。

1.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咨询劳务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无关,则对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劳务收入是不需要在我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如果该非居民企业需要到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则需考虑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是否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再依据规定在我国境内缴纳税款,避免重复纳税。

截止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上近百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另与香港和澳门签订了税收安排,所以对境内企业而言,更常见的是需支付款项给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非居民企业,那么就需要对该非居民企业是否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进行判断。

比如依据国税函[2006]694号(注3)第一条,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10]19号(注4)第三条,如果非居民企业能够准确核算应在中国境内缴纳的所得税,应据实申报。

对于非居民企
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此文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三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即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和按经费支出换算。

其中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在现实情形中比较常用,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对于利润率,此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具体的利润率由税务机关核定。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居民企业A要支付美国某非居民企业B 咨询费,折算人民币为100万元,税费由A承担。

中美已签税收协定,假设B企业构成常设机构,但没有办理正常的税务登记办理自行申报。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为15%。

那么A要支付这笔咨询费需要扣缴多少税费?
首先判断缴纳的税款包括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乘以核定利润率后为 3.75%(=25%*15%),附加税税费合计12%(其中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3%和2%)。

由于企业所得税和附加税均为价内税,计算税额时应先将不含税所得额换算为含税所得额。

含税所得额=100/(1-3.75%-6%*12%)=104.68万
应缴企业所得税=104.68*3.75%=3.93万
应缴增值税=104.68*6%=6.28万
应缴附加税=6.28*12%=0.75万
由此可知本次实际支付金额=104.68+6.28=110.96万,税后支付金额为100万。

需注意的是,在税务局办理售付汇扣缴税款手续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不能填到法定源泉扣缴类表格中,要填到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情况(基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对于利润率,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具体的利润率由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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