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总结
纳税服务工作总结三篇

【导语】熟悉业务,热爱本职⼯作,事业⼼强,是做好⼯作的前提,也是搞好总结的基础。
以下是®⽆忧考⽹为⼤家精⼼整理的纳税服务⼯作总结三篇,供⼤家参考。
篇⼀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依法履⾏纳税义务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提供的规范、全⾯、便捷、经济的税前、税中、税后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次在法律层⾯上将保护纳税⼈合法权益、为纳税⼈服务融⼊到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并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员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那么税务机关如何落实好《税收征管法》,将纳税服务作为⼀个永恒主题贯穿于税收⼯作全过程,满⾜社会对建⽴“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等,是摆在我们⾯前的⼀项重要课题。
⼀、当前基层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纳税服务认识有误区。
从税务机关内部看,⼀提纳税服务,就认为是⾏风评议的事,是办税⼤厅、窗⼝的事;就社会⽽⾔,认为税务机关理应为纳税⼈提供优质服务,对其它各职能部门要求甚少,对纳税⼈更⽆要求可⾔。
“纳税服务、⼈⼈有责”的思想没有深⼊⼈⼼。
(⼆)纳税服务重点排序错位。
纳税服务的重点要放在“公正”和“效率”两个⽅⾯,⽽现今⼀提纳税服务,⼈们想到的多是⽂明礼貌、便民设施这些浅层次的服务。
背离了这个排序,我们的服务⼯作就会陷⼊舍本求末、举步不前的境地。
(三)纳税服务素质有待提⾼。
当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对纳税服务需求不断提⾼,⽽税务部门“素质化服务”的理念尚未形成,必然影响纳税服务质量的提⾼。
(四)“重监管,轻服务”根深蒂固。
在传统思维⽅式的影响下,税务机关习惯于预先设定所有纳税⼈为偷税嫌疑对象,然后逐级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监控其偷逃税动向。
这严重忽视了对纳税⼈权益的保障,造成全社会陷⼊纳税*的恶性循环,直接影响了外部投资环境。
⼆、纳税服务应遵循的原则 (⼀)法治原则。
坚持依法治税、依法⾏政是纳税服务的前提。
涉税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税收改革的深入推进,涉税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单位在上级税务机关的指导下,紧紧围绕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服务纳税人,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
现将我单位过去一年的涉税工作总结如下:二、工作回顾(一)税收征管工作1. 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单位税收收入实现了稳步增长,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
通过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确保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2.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
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提高了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度和利用率。
3. 税收风险管理成效显著我单位积极运用税收风险管理手段,加强税收风险防控。
通过分析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等信息,对高风险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有效防范了税收风险。
(二)纳税服务工作1.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我单位始终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通过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了纳税人的满意度。
2. 加强税收宣传辅导我单位积极开展税收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解答纳税疑问,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3. 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我单位积极探索“互联网+税务”服务模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三)队伍建设工作1.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我单位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高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2.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我单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3. 优化内部管理我单位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亮点(一)税收征管精细化我单位积极探索税收征管精细化手段,通过大数据分析、信息化手段等,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涉税监管服务工作总结报告

涉税监管服务工作总结报告
近年来,我国税收监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涉税监管服务工作也日益完善。
作为税收管理部门的一员,我们不断努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涉税监管服务。
在此,我将对我们的涉税监管服务工作进行总结报告。
首先,我们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不断优化服务流程。
我们深入了解纳税人的
需求,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通过建立便捷的涉税咨询渠道、推出在线办税服务平台等措施,我们让纳税人能够更加方便地获取税收政策信息、办理税收业务,提高了纳税人的满意度。
其次,我们加强了税收执法监管,提高了税收合规意识。
我们通过加强税收宣
传教育,开展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合规意识。
同时,我们加大了税收执法监管力度,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防范和监管,有效减少了税收违法行为,维护了税收秩序。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税收服务能力建设,提高了服务水平和质量。
我们加大了
对涉税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了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同时,我们不断完善了涉税监管服务体系,推动了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总的来说,我们的涉税监管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未来,我们将继续以纳税人为中心,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加强税收执法监管,加强税收服务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涉税监管服务工作水平,为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服务纳税人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涉税监管服务工作总结汇报

涉税监管服务工作总结汇报
近年来,我国税收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涉税监管服务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和提升。
作为税务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我对过去一年的涉税监管服务工作进行了总结,现将总结汇报如下。
首先,在税收政策宣传方面,我们加强了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税收政策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认识,增强了他们的纳税意识,有效地减少了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在税收征管方面,我们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监管服务。
通过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一些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确保了税收的及时、准确征收。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提高了对税收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再次,在税收服务方面,我们努力提高了对纳税人的服务水平。
通过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简化办税手续等措施,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税收服务,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最后,在税收风险防范方面,我们加强了对税收风险的研判和预警工作。
通过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应对了一些潜在的税收风险,有效地保障了税收的安全和稳定。
总的来说,过去一年,我们在涉税监管服务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比如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盲点和漏洞,税收风险防范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等。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涉税监管服务工作,为实现税收管理工作的新突破、新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涉税监管服务工作总结

涉税监管服务工作总结
涉税监管服务是国家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它的主要任务是监督纳税人的税收行为,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在过去的一年中,涉税监管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涉税监管服务工作在税收政策宣传和解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税务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解释税收法规,提高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有助于纳税人遵守税法,提高了税收的合规性。
其次,涉税监管服务工作在纳税人服务和便利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税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简化了纳税人办税流程,提高了纳税人的满意度,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然而,涉税监管服务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税收政策的频繁调整和变化给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需要税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接受度。
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在纳税人服务和便利化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服务措施,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便利性。
总的来说,涉税监管服务工作在过去的一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税务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改进和完善纳税人服务措施,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便利性,推动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
涉税监管服务工作总结汇报

涉税监管服务工作总结汇报
近年来,我部门在涉税监管服务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特此进行总结汇报,以期能够更好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为进一步提升涉税监管服务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一、工作成绩。
1.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纳税人意识。
通过举办税收政策宣讲会、发放税收宣传资料等形式,有效提升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遵从意识,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涉税服务。
2. 强化风险防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减少了税收漏税风险,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3. 加强协作配合,优化税收征管环境。
与相关部门积极合作,共同打击偷逃税行为,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工作,优化了税收征管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服务。
二、存在问题。
1. 涉税服务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了解不深,存在遵从意识不强的情况。
2. 部分涉税违法行为仍然存在,需要加强风险防控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 各部门间协作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形成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税收征管工作。
三、改进措施。
1.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提升纳税人遵从意识。
2. 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建立更加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 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税收征管工作,优化税收征管环境。
总之,我部门在涉税监管服务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务实的态度,不断改进工作,提升服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涉税服务。
受理涉税事项办结总结汇报

受理涉税事项办结总结汇报根据您的要求,我为您提供了一份1000字的受理涉税事项办结总结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负责受理并办结了涉税事项,现将此事项进行总结汇报。
此次涉税事项是关于某企业的税务申报与缴纳的问题。
经过我和相关部门的努力协作,我们已成功解决该事项,并完满地完成了相应的工作。
首先,我从事前准备工作开始,我详细了解了涉税事项的背景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与企业进行了多次沟通和了解,充分了解了企业所面临的具体情况和问题。
在分析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归纳总结了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寻找了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其次,我与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多次开会和交流,了解了企业税务申报和缴纳的具体情况,确定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
在与企业沟通的过程中,我针对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提供了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并与企业共同商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
在办理过程中,我与涉税事项的相应部门密切合作,及时反馈问题和进展情况,并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
在处理过程中,我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了涉税事项的合法性,并通过充分的调研和分析,解决了企业在税务申报和缴纳方面遇到的具体问题。
最后,在涉税事项办结后,我与企业进行了反馈和交流,了解了企业对我们服务的满意度并征求了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根据企业的反馈和意见,我总结了我们在这个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总而言之,通过此次涉税事项的办理我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和知识,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更加得心应手。
同时,我也意识到了每个环节的重要性,只有充分了解企业的具体情况,强调与企业的沟通和协作,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和提供满意的服务。
再次感谢领导和各位同事对我的支持和帮助,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不断完善工作方式,为企业的税务事务提供更好的服务。
谢谢大家!。
涉税监管服务工作总结汇报

涉税监管服务工作总结汇报
近年来,我部门在涉税监管服务工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和进展。
在过去
的一年里,我们不断加强对税收领域的监管力度,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有效打击了税收违法行为,为国家税收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指导工作。
通过开展税收政策解读和宣传
活动,我们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提高了他们的纳税意识和合规意识。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纳税人的指导和咨询工作,及时解答他们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他们合理合法地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我们加大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和监管
力度,我们严厉打击了偷逃税、骗取税收、逃避税收等违法行为,维护了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形成了有力的震慑效果。
最后,我们不断优化了涉税监管服务的工作机制。
通过推进涉税监管信息化建设,我们实现了税收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精准度。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涉税监管服务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了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总的来说,我们在涉税监管服务工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和进展,为国家
税收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税收工作仍然面临着很多挑战和困难,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不断提升监管服务水平,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能够继续发扬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的精神,为国家税收事业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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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总结善意取得【提示】物权法司法解释:两个特殊问题的处理动产交付按份共有1.含义:指共有的所有权在量上得分拆为份额,共有人按各自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如个人合伙。
2.【注意】“共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解读(新增)(1)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2)“同等条件”,应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3):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之日起6个月。
(①未在规定的期间主优先购买,或者虽主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②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5)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按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1.是指数人对同一物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2.共同共有的权利人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
如家庭成员、夫妻。
3.4.效力(1(2)不得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概念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与控制的事实。
其中,对物为管领、控制之人,称占有人;被管领、控制之物,称占有物。
(三)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掌握)1.占有的取得(1(2)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①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
②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
③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树上果实落人邻人院。
④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如抢夺他人财物。
⑤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2.占有变更3.(四)占有的效力(掌握)1.权利推定效力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权时,即推定其有所有权。
如果他人对此有异议,则由异议人负举证责任。
2.事实推定效力(1)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占有;(2)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
他人如欲推翻,则须举证。
(3)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的,则推定其前后两时之间为继续占有。
他人如欲推翻,则须举证。
3.权利取得效力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物上的其他权利。
4.保护效力(1)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
(2)自力救济权。
自力救济,指占有人依靠自身力量保护其占有。
自力救济权包括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取回权。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占有作为一种利益,自可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
(4)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车位被侵占而无法停车。
占有物被侵夺而毁损等,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债的分类债的效力(新增)债的效力,是指当债的法律关系成立后,为了规当事人的行为,保障债的实现,由法律对构成债的关系容的权1.债权的效力◆含义:债权效力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一方有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权利行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自行决定权利的行使。
可公力救济,必要时,也可自力实现债权(这里说的债(1(2(3)债权效力排除的情形①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
属于不完全债权,债权强制执行力被排除,但其受领权、处分权和保全权还存在。
②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权。
债权人应承担因受领迟延所产生的后果。
③自然债务。
它是指不发生法律意义的债务,该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承认此类债务的效力,任其自生自灭(如赌债、媒人介绍费)。
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不能以债务不存在为由请求返还。
④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出现这一情形时,债权处分权效力受到限制。
2.债务的效力债务的效力是以给付为核心的义务群和义务违反的后果。
(1)给付义务◆给付在债法上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名词,指债的标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特定行为);二是作为动词,指债的履行。
(2(1)主债务消灭。
保证系从债,主债务消灭,保证亦随之消灭。
(2)主债务承担。
非经保证人同意主债务人更换时,保证归于消灭。
(3)保证期间届满。
(4)保证合同解除。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12买卖合同(含《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概念特征(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1.事实合同的成立。
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无权处分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有效卖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后果:(1)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2)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损害赔偿※(三)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转移1.一般规定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适用对象:即仅适用于动产(2)卖方的取回权: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取回权的限制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②第三人(受让人)已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
2.关于一物二卖(两个合同均有效)(四)履约的期限与地点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期限的: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简易交付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六)出卖人的质量义务(七)支付价款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1.数额: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
2.支付地点: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货或交单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支付时间: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八)分期付款1.“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系指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九)试用买卖1.人民法院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的情形(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买受人在试用期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3)在试用期,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
2.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形(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可以退还标的物。
(十)违约责任——《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2.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允许“定金+损失赔偿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3.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过错相抵4.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可以主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如甲方要求乙方9月份供应发电设备,但乙方于11月份才供货,而恰恰水电站的土方工程在9月份也未能完工,而是11月才完工,因此,正是由于乙方的违约使得甲方节约了保管费。
民间借贷问题1.民间借贷的行为及主体围的界定除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案件起诉的条件(1)出借人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借据、收据、欠条等。
(2)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3.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认约定→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5.6.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7.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
(1)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提供证据证明。
——谁主谁举证)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9.欠缺借款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