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怎样办理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有利于稳固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者申诉。
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根据。
保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二)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论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展过程。
解放后的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
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由于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之中,因此,《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者存在。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由于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申请书8篇

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申请书8篇第1篇示例:关于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是申请人XXX,因XXXXX一事,特此向贵院申请宣告我与被申请人XXXX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根据我与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我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1.婚姻登记日期:我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X 地点进行了婚姻登记。
2.结婚生活情况:婚后XXXXX年,我们之间的感情出现了XXXXX 问题,导致已无法维持婚姻关系。
3.婚姻无效理由:XXXXX(1)违反法定禁止结婚情形:XXXXX(2)存在夫妻一方与他人恋爱关系:XXXXX4. 我希望法院依据XXXXX法律规定,宣告我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无效,为我的生活和XX权益提供保障。
二、关于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处理1. 财产分割:希望法院协助处理我们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2. 子女抚养与监护:对于我们的子女XXXX(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希望法院给予合理的抚养与监护安排。
三、申请补偿对于我在婚姻关系中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请求法院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四、其他1.特别要求: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请保护我个人隐私,不要泄露我的个人信息。
2.授权代理人:我委托XXXXX律师作为我的代理人,代为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以上就是我对本案的申请和诉讼请求,希望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予以支持,对于我的申请予以审理并作出处理。
谨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XXXXX时间:XXXX年XX月XX日以上申请书内容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文内容纯属虚构,仅用于演示和阐述目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第2篇示例: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是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年龄(具体年龄)、户籍地(具体地址),就于(婚姻登记日期)、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年龄(具体年龄)、户籍地(具体地址),在(结婚登记地)登记结婚事宜,婚姻证号为(婚姻证号),现在向贵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结婚登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婚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2.已经有配偶的;3.近亲结婚的。
撤销结婚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夫妻可能会选择撤销结婚证。
那么,撤销结婚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撤销结婚证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
二、撤销结婚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后,发给离婚证。
夫妻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恢复夫妻关系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持离婚协议、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后,发给离婚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姻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撤销结婚证的条件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2.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3.撤销离婚登记的请求应当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撤销结婚证的程序1.申请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材料。
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撤销结婚证的条件。
3.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夫妻关系,发给结婚证。
五、撤销结婚证的期限撤销结婚证的请求应当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超过一年期限,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六、撤销结婚证的效力1.撤销离婚登记后,夫妻关系恢复,享有与未离婚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017结婚程序是什么,结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

2017结婚程序是什么,结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结婚,我们都知道需要经过法律登记,将涉及程序问题。
那么,2017结婚程序是什么,结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下面,就让律伴网小编来告诉你吧!【网友咨询】2017结婚程序是什么,结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律师解答】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一)申请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
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1)中国公民须持有:1)本人户籍证明;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无效婚姻申请流程

无效婚姻申请流程
一、检查婚姻无效情形
1.婚姻无效情形确认
(1)咨询当地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2)查阅婚姻法相关规定
2.确认适用无效情形
(1)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形确认
(2)确认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情形
二、准备申请材料
1.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1)婚姻登记证书
(2)无效婚姻证据
(3)证人证言或相关证明文件
2.编制无效婚姻申请书
(1)书面申请无效婚姻
(2)详细陈述无效婚姻事由及相关证据
三、递交申请
1.递交申请材料
(1)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据递交当地民政局或法院(2)接受工作人员审核
2.补充材料
(1)如有补充材料要求,及时提供
(2)配合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四、审理程序
1.收案及调解
(1)法院收案并进行调解
(2)如调解无效,进入审理程序
2.审理过程
(1)出庭应诉
(2)证据质证及辩论
3.判决结果
(1)法院做出无效婚姻的判决
(2)确认判决结果是否满意
五、结果执行
1.法律效力确认
(1)确认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如有需要,进行后续法律程序。
论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形成的基础条件和必备条件,有了婚姻才会有一个美好家庭的建立,相应地才能建立起两个家庭以及多个家庭的微妙联系,从而使一个社会建立起来。
由此可见,婚姻不仅是家庭的基础,更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形成的基础。
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关系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
而一次婚姻的缔结只有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世界各国普遍采取无效婚姻制度来加以规范。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我国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建立和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不足之处。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无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它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
结婚条件从正面规定了结婚的要件,而无效婚姻制度从反面赋予违法婚姻应有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制度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的功效。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要弄清无效婚姻的概念就应该知道婚姻制度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婚姻之所以区别于友谊或其他结合的形式,就在于婚姻的结合是全面的,包括了生命、资源的分享和心灵与意志的联合以及身体方面的联合。
婚姻从一开始就被冠上了繁衍后代、养育后代以及延续家庭的责任。
1也有人认为婚姻是由两个人一起生活而组成的合法契约。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关系、并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关于婚姻的概念在历史上曾流行过“契约说”、“制度说”、“身份说”等多种学说,我们就不一一探讨了。
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说,只要婚姻的缔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那么一个婚姻就是成立的。
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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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是当事人起诉并举证,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当事人的婚姻无效。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一、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是当事人起诉并举证,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当事人的婚姻无效。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06年7月1日起试行,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一、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
二、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处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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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怎样办理
为解决非法结婚问题,我国法律对无效婚姻进行了具体规定。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是什么?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那么又应当如何申请婚姻无效呢?接下来就由律伴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二)法律文书名称以及当事人称谓
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与一般离婚案件有所区别,有其自身特点。
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名称不宜写作《民事起诉状》,可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
同时,不宜将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而应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程序上的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以及申诉。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财产及子女问题。
如果婚姻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
二、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必须是申请时该婚姻仍然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否则不予支持。
如,结婚时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如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婚龄后,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支持。
因为男女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
此时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而不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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