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案例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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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的经典简单案例有以下这个:
甲是某商场的负责人,在2022年5月1日向乙购买了1000元的货物,但是甲并没有支付货款。

2022年6月1日,乙向甲发出了一张货物清单,清单上明确列明了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并且写明了货款总额为1000元。

乙在清单上加盖了商场的公章。

甲收到清单后,认为清单上的货物数量和品种都与实际不符,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乙认为清单上的货物数量和品种都是正确的,并且商场的公章也是真实的,因此甲应该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拒绝支付货款,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货款。

在诉讼中,如果甲认为乙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品种不正确,或者商场的公章是伪造的,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法院将会认定乙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品种是正确的,并且商场的公章是真实的,因此判决甲支付货款。

案例分析一

案例分析一

案例分析一:甲授权张某与乙谈判,协商一桩买卖。

为此,张某多次与乙接洽。

后来,甲经观察,对张某的办事能力产生怀疑,遂告知张某,别再与乙接洽了。

其代理权已被撤销,甲将亲自与乙协商,做成这笔买卖。

对这一变故,乙毫不知情。

张某对此十分不满,为证明自己的能力,继续与乙协商,并很快签下了合同。

甲知悉此事,为时已晚,细看合同,发觉对自己十分不利,遂表示张某系无权代理,自己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乙则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合同应当有效。

的。

鉴于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所以,张某与乙签定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

但是,如果合同对甲确实不利,因这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答:张某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表见代理情况。

甲撤消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但是由于甲没有将撤消张某代理权一事及时通知乙,造成乙始终认为张某是甲的委托代理人,这个理由是足够充分的,但是如果合同确实对甲不利,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呵呵,张某代理签订的合同究竟是“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还是“表见代理产生的有效合同”呢?这是问题的关键。

张某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什么情况?书上是如何说的?“表见代理产生的有效合同”是指什么情况?书上是如何说的?案例分析二:甲了解到,邻居王某最近出高价购得一批名画,有几幅就挂在客厅里。

某日,乘王家全家出去赴宴的机会,甲欲去王家偷那几幅值钱的名画。

他刚从外墙翻入王家的客厅准备实施盗窃,突然听到有响声,以为有人进来,急忙逃走。

实际上并没有人来,是风引起的声响。

问:(1)甲是犯罪中止吗?为什么?(2)甲的行为是犯罪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提示:故意犯罪有若干种停止形态,它们的进行程度、停止原因各有不同。

注意区分。

)(2)甲的行为是犯罪,属于犯罪的未遂。

表见代理案件案例

表见代理案件案例

表见代理案件案例话说有个老张,开了一家小建材店。

老张这人呢,平时有点迷糊,但是心眼不坏。

有一天,店里来了个小李,小李那可是能说会道,把老张哄得一愣一愣的。

小李说自己是某个大建筑公司的采购员,他们公司最近接了个大工程,要大量采购建材。

老张一听,眼睛都亮了,这可是个大生意啊。

小李经常到老张店里来,和老张聊这聊那,时间一长,老张就特别信任他了。

虽然小李从来没有拿出过什么证明自己身份的文件,但是老张心想:“这小伙子看着就靠谱。

”后来啊,小李就开始代表“大建筑公司”和老张谈生意了。

小李说:“张老板啊,我们公司现在急需一批价值10万块钱的建材,你赶紧给我们准备好,送到这个地址去。

”老张呢,毫不犹豫地就按照小李说的做了。

他把建材都准备好了,还自己雇车给送到了指定的地方。

可是过了好久,老张都没有收到货款。

他就有点着急了,跑到那个所谓的大建筑公司去要钱。

这一去可不得了,大建筑公司的人说:“老张啊,我们根本就不认识这个小李,我们公司也没有让他采购建材啊。

”老张当时就懵了,这怎么可能呢?老张不甘心啊,就找了律师咨询。

律师听了他的情况后,说:“老张啊,你这可能是遇到表见代理的情况了。

虽然小李实际上没有你们建筑公司的代理权,但是他的行为让你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

比如说他经常来你店里,和你谈采购的事,而且你也按照他的要求做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大建筑公司可能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于是,老张就把大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呢,大建筑公司还是坚持说小李不是他们的员工,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老张的律师就把小李和老张之间的往来,老张是如何信任小李的,以及整个交易的过程都详细地说了出来。

最后啊,法官认为,老张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小李是代表大建筑公司来采购建材的。

虽然小李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从表象上看,他具备代理权的所有特征。

所以,大建筑公司要承担付款的责任。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公司要管理好自己的形象和人员关系,不能让别人随便就冒充自己的员工。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指的是一方代表另一方进行交易或谈判。

在实际生活中,表见代理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购房代理的案例。

小张委托了中介公司代表自己购买一套房产。

中介公司在小张的授权下,与房产所有者进行了交涉,并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中介公司作为小张的代理人,代表小张进行了购房谈判和交易,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

这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交易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达成交易。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商务谈判的代理案例。

某公司的销售代表被委托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

销售代表在公司的授权下,与客户进行了产品介绍和价格谈判,并最终签订了合作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销售代表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了商务谈判和签约,最终达成了合作协议。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商务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签订合作协议。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法律诉讼代理的案例。

某个个体经营者委托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法律诉讼。

律师在个体经营者的授权下,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并最终赢得了诉讼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律师作为个体经营者的代理人,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最终赢得了胜诉。

这同样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法律诉讼,最终代表委托人赢得了诉讼案件。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表见代理的行为中,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至关重要。

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交易或谈判。

同时,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忠实履行代理职责,不能利用代理行为谋取个人私利。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需要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其防范的参考意见一、案例案例一:2003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程。

04年7月,分包该工程的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

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

”次日,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

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是具有建筑公司授予的“委托权”的。

这份由建筑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王××为其代理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期限从2003年1月31日至2004年6月31日止”。

之后,赵某偿还钱某100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经分公司支付的。

但余款钱某久追无果,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200000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对其拖欠材料款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欠条上的签名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在委托书有效期期满之后,故王经理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建筑公司,因此判决赵某给付钱某工程材料款200000元。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后,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赵某出具的欠条上签字“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盖章,虽然王经理在该欠条上签字盖章不是在建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但他当时仍然掌管着分公司的印章,因此,钱某有理由相信王经理仍有权代理建筑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王经理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债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见参考法条)的规定,故王经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当时所行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因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表见代理案例

表见代理案例

表见代理案例表见代理啊,就像是一场法律世界里的“误会大戏”。

打个比方吧,你去买东西,有个人在一个小店里站在柜台后面,穿着像是店员的衣服,然后你跟他买了东西,结果后来发现他根本不是真正的店员,但是你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就是啊。

这时候呢,在法律上,这个所谓的“假店员”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1.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要有无权代理的存在。

就像刚刚那个假店员,他本来没有权利代表那个店卖东西的。

比如说,他可能是个小偷,溜进店里假装店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就很关键啦,像他穿着店员衣服,站在柜台后面,这就是让你相信他有代理权的理由。

要是他穿着一身奇装异服,还站在店外面,你肯定不会觉得他能代表这个店吧。

(3)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也就是说你这个买东西的人得是真的不知道他没代理权,而且你也没有什么过错。

要是你明知道他不太对劲,还跟他交易,那就不行了。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比如说你们买卖东西得符合买卖的一些基本规则,价格得合理啊,东西得是合法的啊。

2. 表见代理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公司印章的“乌龙”。

有个公司啊,有个员工已经离职了,但是他手里还偷偷留着公司的印章。

然后他拿着这个印章和另一个公司签了一份合同。

另一个公司呢,看到有印章,就以为他有权利代表这个公司签合同。

这时候,虽然这个员工是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有印章这个让对方相信的理由,而且对方是善意的,这个行为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那这个合同呢,在法律上可能就会被认定有效,原公司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时候原公司可就冤了,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就签了个合同。

不过呢,这也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要是随便就能以员工没权代理就不认合同,那市场得多乱啊。

(2)案例二:代理权限的模糊。

比如说有个代理商,他和厂家签的代理合同里权限不是很明确。

他呢,就超出了自己可能有的权限,把一些货物卖给了其他商家。

那些商家看到他是代理商,就相信他有权利卖。

最高法关于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关于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关于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就说有个公司A,有个员工甲。

这个员工甲呢,平常在公司里负责一些采购方面的事务。

公司A呢,经常和供应商打交道,大家都知道甲是负责采购这一摊事儿的。

有一次啊,公司A其实已经打算不再和某个供应商合作了,但是还没来得及通知人家呢。

这个甲啊,就又向这个供应商订了一批货,而且签合同的时候,用的还是公司A的名义。

供应商一看,是甲来订的货,甲一直都是代表公司A做采购的呀,就很放心地把货给发了。

等公司A收到货了,就说:“我们都不想和你们合作了,这货我们不要,这合同不算数。


然后供应商就不干了呀,就把公司A告上法庭了。

这时候就涉及到表见代理的问题了。

最高法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寻思啊,从供应商的角度看,甲一直以来的行为都让供应商有理由相信甲是能代表公司A做采购的。

虽然公司A内部可能有自己的想法,但是没有及时通知供应商这个变化呀。

所以最后呢,最高法就判定这是表见代理。

也就是说,虽然甲可能实际上已经没有这个权力了,但是因为之前的情况让供应商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那这个合同就得算有效,公司A就得为这批货买单。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啦,就是要让大家知道,在商业活动中,你要是给了别人一种可以代理的表象,那你就得承担相应的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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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案例分析(一)
案例:
张媛口头委托其弟张利代其在某基金会存款,先后八笔共13万元人民币,张利系该基金会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张媛,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张媛。

其后,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张媛。

张利将上述8万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账号,有去无回。

因未按时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

在此期间,张媛口头委托张利将2万元借给李村,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对此张媛承认张利有代理权。

张媛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张利的借款和质押均系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基金会主张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

基金会则认为张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媛应当承受法律后果。

问:本案如何处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利以张媛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和存单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张利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是否有行使存单质权的法律及法理依据。

张媛委托张利代其在基金会存款13万元,属于建立在委托
合同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委托事项为代理存款13万元,委托和接受委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代理行为当属合法有效。

从代理效果看,张媛也实际与基金会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完全符合委托人张媛的意愿。

虽在张利行使代理权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如实填写经办人是张利,而填的张媛),但对委托人张媛与基金会建立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并无实质影响。

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8万元、以张媛所有的13万元存单出质的行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之一,欠缺生效要件,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则属无效。

从本案事后情况看张媛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该贷款和出质行为对张媛均不发生效力,全部责任均应由张利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张媛委托张利存款13万元以及后来委托张利借款2万元给李村分别都是独立的委托合同,每一次委托都有张媛明确的委托意思和具体的委托事项,张媛从未有过委托张利以其名义办理贷款和以存单出质的委托意思,因此张利的行为完全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从另一角度看,存单质押合同属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因借款合同被张媛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作为从合同的质押合同依法亦归于无效。

张利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键在于本案情况是否足以使相对人基金会认为张利对张媛贷款一事享有代理权。

贷款是为自身设定大额债务的行为,作为发放贷款的贷款人,基金会负有对借款人身份、资信、贷款意思等情况谨慎的调查义务,
在没有借款人本人书面授权的前提下,显然不能以张利曾代理张媛存过款的事实就推定张利对张媛贷款也必然享有代理权,可见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的行为对基金会不构成表见代理。

基金会可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行使其质权?我国《担保法解释》第84条仅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其设立基础是基于相对人信赖无权处分人对本无处分权的动产具有处分权的表象特征,而本案中以存单出质属权利质押,存单上已载明权利人为张媛,显然张利在无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对该存单无处分权,基金会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与张利订立存单质押合同,自然无法与动产质权一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其不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行使其所谓的“权利质权”。

当然,在实务中,首先还应当审核该基金会是否具有合法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否则其全部行为自然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由于张利擅自以张媛名义贷款、以张媛所有的存单出质的行为事先未经张媛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张媛的追认,故其以张媛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均归于无效,对基金会而言张利的贷款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行使质权无法律及法理上的依据,其8万元及利息损失只能向无权代理人张利主张,存单权利人张媛基于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当然地享有对基金会13万元存款及利息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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