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有什么不同
GP和LP的区别

gp与LP的区别LP是指有限合伙人,是指一些出钱做投资的人,也就是出资人!GP指的是普通合伙人,一般是给投资者管理钱的。
GP(普通合伙人)与LP(有限合伙人)的区别如下: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经营,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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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当中,LP的出资比例一般为99%;GP的的出资比例为1%。
普通合伙人享有权利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
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利润分成权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
私募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吗

私募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吗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有限合伙企业1、公司式,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
公司式私募基金(如“股胜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
如今,私募基金的募集规模已远远超过了公募基金的规模。
这是因为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及私募基金行业自律也加强。
我们知道私募基金产品的组织形式有很多的种类,它们有不同的优势。
那么,▲私募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吗?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或者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二、私募基金的分类?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几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即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权益。
即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
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类别。
其他私募基金:其他私募基金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
▲三、私募基金募集方式的要求?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四、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私募基金专用词汇

私募基金专用词汇
《私募基金专用词汇》
私募基金是一种由私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它通常不对公众开放,但可吸收特定的投资者加入。
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存在许多专用词汇,了解这些术语对于理解私募基金运作和投资策略至关重要。
1. GP (General Partner): 私募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的管理者和投资者之一。
GP负
责管理基金的日常运作和投资决策。
2. LP (Limited Partner): 有限合伙人,是私募基金的投资者。
LP通常是基金的出资方,但对于
基金决策和管理没有直接的权利和责任。
3. Capital Call: 资金募集,指私募基金向LP征集资金的过程。
4. Fund of Funds: 基金的基金,指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基金。
这种基金可以通过分散投资来
降低风险。
5. IRR (Internal Rate of Return): 内部收益率,是用来衡量私募基金投资回报的指标。
6. Hurdle Rate: 障碍利润率,指私募基金在投资中需要达到的最低回报率。
7. Carry: 分成,指私募基金投资者在达到一定回报率后,基金管理者获取的额外利润分成。
8. Due Diligence: 尽职调查,指投资者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的调查和分析过程。
以上是私募基金行业中常见的一些专用词汇,对于想要深入了解私募基金运作和投资的人来说,熟悉这些术语是非常重要的。
理解这些术语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基金的运作方式,从而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的那些事儿(1)——关于“基金管理人”和GP、执行事务合伙人

基金的那些事儿(1)——关于“基金管理人”和GP、执行事务合伙人文 | 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谭伟明唐小亮崔云实务中,很多投资人甚至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对于基金管理人和GP、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仍存有疑惑。
尤其在有限合伙基金存在两个或多个GP时,谁最终主事更是一头雾水。
基于此,本文尝试进行简要分析,以求能够消除一直以来困扰大家的些许疑云。
关键词基金管理人 GP 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在提起基金,不管公募还是私募的,比较常见的一个概念会是“基金管理人”。
对于公募基金以及契约型、公司型私募基金来说,这都比较好理解。
不过,习惯采用有限合伙作为基金组织形式的私募管理人就会经常提出这样的疑问:“这个基金管理人的概念和我们以前常提到的普通合伙人(简称“GP”)、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是什么关系?”由此在实践中,尤其是当有限合伙基金存在双层有限合伙结构或者单层有限合伙结构中存在两个或以上GP的时候,上述疑问又会伴随着商业诉求的多样化不断衍生出更多的细节问题。
1GP、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谁主事?让我们还是先回到最初的这个问题上。
众所周知,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所以如果从适用法律归属的角度做一个最粗略的区分:GP、执行事务合伙人两者来自《合伙企业法》,采用合伙(包括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企业都会涉及,并且必须具备《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及工商登记层面这两个要素的要求,并不单指基金;而基金管理人顾名思义是专门针对基金这种特定的民商事主体而言才有意义的一个概念,其源自《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由此制订的众多下位法规,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备案办法》”)。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有什么不同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有什么不同当作为私募基金公司的管理者需要区分各种人员的性质,以及他们的权利和责任。
当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可及时找到相关负责人,这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等。
主要需要区别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人(简称GP)的职责,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赢了网小编来为大家解决这个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首次规定的法律术语,《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的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接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
基于上述规定,笔者理解,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具有不同内涵与外延的两个法律术语,它们之间既存在概念上的区别,又有一定的关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三)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但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工商注册之必要登记事项,能否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取决于当地工商局的意见,据笔者了解,目前除杭州市等个别城市外,大多数地方的工商局尚不接受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四)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有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只禁止有限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笔者理解,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制度大家了解吗,什么叫合伙人制度呢?下面应届毕业生我为大家介绍!合伙人制度的概念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采纳的有限合伙制度,即派出私募股权资本经理充当一般合伙人,而机构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
一般合伙人负责管理基金的投资活动并且承当一小部分的资金投入,通常在一个百分点左右。
有限合伙人则提供投资的资金。
每一个合伙制都有一个合同规定的有效期,一般为十年左右。
在合同期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前可以续签和约,但是延期不得超过四年。
在最初的三到五年的时间里,基金开始投资于目标企业,并渐渐开始实现对其的管理以及资金流淌性考虑上的退出或者套现。
当资金实现退出后,以现金或者证券形式付给一般合伙人利润或收益。
基金经理一般在现有基金投资结束并且收回收益后开始建立或者募集新的私募股权资本。
所以通常来说,每三到五年,私募股权资本经理睬募集新的私募股权资本,并且有可能在同一时间管理把握几只投资基金,每只投资基金出于投资的不同时期。
私募股权资本合伙制公司因投资金额数量大小的不同和有限合伙人的不同而不同。
有一些早期风险基金和一些区域性非风险基金只有一千万美元的基金额。
而一些从事杠杆收购的基金可能有十亿美金甚至更多。
一只私募股权资本一般投资于十到五十个目标公司。
有限合伙人的数量不是固定的:一般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的有限合伙人有十到三十个,有一些只有一两个,而另外一些有十五个以上。
合伙制公司和目标公司的关系合伙制公司(或称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的投资活动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选择投资方向(seleetinginvestments),包括接近高质量目标公司和衡量潜在的投资可能,一般需要搜集整理大量的信息来分类和衡量目标公司及其质量;第二阶段是构建投资(strueturinginvestments),指的是以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投资于目标公司以及投资多少,这关系到将来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在目标公司中影响力和决策权的大小;第三阶段是监督投资(monitoringinvestments),主要进行的活动有目标公司的管理,通过董事会和一些正式渠道,一般合伙人监督目标公司并且最终完成目标公司融资重组以及日常运营和决策上的帮助和支持;第四阶段是退出投资(exitinginvestments),即实现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将其出售给另外一家公司。
什么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什么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具有什么样的特点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由特定的私人机构或个人发行募集,用于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债权或其他股权投资项目,并按约定的期限退出的一种投资基金。
与公募基金不同,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有限、非公开发行、申购门槛高、流动性差,且面向的是专业、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
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以有限合伙制方式成立,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和运营基金,有限合伙人为出资人,参与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2.封闭期限:私募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为3-10年,期间不能随意退出,只能在约定的退出期限内进行清算或出售。
这样可以给基金管理人更长时间的操作空间,提高回报。
3.投资策略多样:私募基金可投资不同类型的资产,如股权、债权、房地产等,并可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如投资收购、重组、上市等,以追求更高的回报。
4.专业化管理:私募基金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负责运作,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进行投资决策、资产配置和退出决策等,提高基金的投资效益。
5.高风险高回报:由于私募基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风险相对较高,但潜在回报也较高。
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项目的增值和退出时的股权转让利益。
6.限制性条款:私募基金往往设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如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投资者的锁定期等,这些限制性条款使得私募基金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机密性。
7.高度机密性: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和投资项目通常保密,只对特定合格投资者开放,不向公众公开。
这种机密性可以防止信息泄露和投机行为,保护基金和投资者的利益。
8.长期价值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理念注重长期价值投资,相对于短期交易和炒作,更注重企业的内在价值和可持续发展,以稳定回报为目标。
总的来说,私募基金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工具,具有专业化管理、机密性强、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和较长的投资期限等特点。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谨慎选择私募基金,并了解其特点和运作方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有机组成。
有限合伙人是资金主要提供者,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
普通合伙人作为企业管理者的相应出资比例约占合伙资金的1%左右,作为激励,普通合伙人未来获得业绩报酬的分配比例可达20%上下。
在这种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绕过信托公司独立筹集和运作基金,而除了在法律范围内的特殊性和不存在信托管理人以外,这种新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架构与阳光私募信托基金并无二致。
在欧美发达的资本市场中,有限合伙制早已是对冲基金的主流运作模式,如股神巴菲特最初是在1956年与几个亲戚成立了合伙人公司,在这个起点上开始了他传奇的投资人生。
那么国内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是否可以逐步做大做强,从而成为中国私募市场的新生力量呢?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遥想当年私募阳光信托基金在国内出现伊始,相关市场人士亦是质疑声不断,而如今的阳光信托已成为了国内私募基金的主流运作模式,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12月31日,国内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共有242家,运行的私募产品已经达到628只,总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2000亿元,而2008年私募产品的数量不过几十只,2009年也仅100只左右,年增速惊人。
目前这个市场虽后来人众,但先行者赵丹阳、刘明达的开拓品牌效应会始终存在。
下文将在法律框架和基金运作层面,探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扎根中国资本市场的可行性。
一、有限合伙制发展的法律依托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该法将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9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可以作为开立证券帐户的主体,由此使得有限合伙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有法可依。
目前国内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仍期待完善、配套的法律环境和相关措施,这一新兴运作模式必将与传统模式竞争,被市场选择、复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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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有什么不同当作为私募基金公司的管理者需要区分各种人员的性质,以及他们的权利和责任。
当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可及时找到相关负责人,这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等。
主要需要区别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人(简称GP)的职责,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赢了网小编来为大家解决这个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首次规定的法律术语,《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的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接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
基于上述规定,笔者理解,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具有不同内涵与外延的两个法律术语,它们之间既存在概念上的区别,又有一定的关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三)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但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工商注册之必要登记事项,能否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取决于当地工商局的意见,据笔者了解,目前除杭州市等个别城市外,大多数地方的工商局尚不接受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四)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有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只禁止有限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笔者理解,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二、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均未进行过明确的界定。
不过,我们可以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文件中依稀看出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譬如,基金业会在《必备条款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并在其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起草说明》进一步阐述如下:“……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GP),GP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从基金管理方式上,GP可以自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GP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由GP来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由已登记的管理人进行合伙型基金备案;另行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由此可见,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不一致的,“三位一体”不过这三者在特定情形下的特殊状态而已。
基于上述,不难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也是具有不同意义的两个法律术语,目前的法律条文几乎未涉及二者的区别,但无论从理论还是实务来看,对二者进行甄别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只存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里,而基金管理人依托的组织形式既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又包括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二)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后,既可自任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需与有限合伙人企业另行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亦有权通过与第三方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下称“第三方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方式,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行使,亦即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三、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理解认为:(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转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后,与基金管理人建立起一种转委托法律关系,该等法律关系也应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规定;(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转委托行为原则应经委托人同意,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的权能不应超越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三)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将基金管理权限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如因基金管理事宜导致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利益受损,其他合伙人仍可以追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法律责任,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赔偿损失。
那么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得出答案,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是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的。
了解这几个名词能够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责任纠纷。
当然这些名词一般适用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公司,在了解私募基金公司的各类人员的同时,还需要规范使用这几个名称,这样更有利于对公司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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