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用原料人参编制说明

《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用原料人参》编制说明吉林人参研究院一、背景说明人参,是一种特殊的农产品,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食用、药用历史。
由于人参具备了其它产品无法取代的药、食的双重作用,已在我国、韩国等形成了巨大的产业。
我国的人参产量约为全世界的80%,但价格却明显低于韩国。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标准化水平低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2012年前,因受政策因素人参不能加入食品的限制,人参食品没有相应的标准,也谈不上人参食品标准体系的建立,人参进入食品以后,尽快制定人参食品的地方标准,加快吉林省人参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应属急需。
监管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的不法业户存在着糖水煮制红参、硫磺熏蒸人参、农残超标人参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上还出现人参提取有效成分后添加硫酸镁等进行再加工的制假售假新动向。
人参食品标准体系的建设,直接关系到人参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人参食品的质量安全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
全国参茸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延吉),先后主导起草了《地理标志产品吉林长白山人参》、各种加工人参的鉴定及分等质量标准等12项国家标准,为吉林省人参产业规范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些标准与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也有很多的不同,例如:《鲜园参分等质量》等国家推荐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影响标准的有力执行,实施效果没有监管部门开展过跟踪评估;推荐性标准制定的安全指标,没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依据,其科学性无从确定,虽然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保证人参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发达国家已普遍使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系列标准,同时已有自己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组织标准。
在欧洲,与食品有关的标准体系有(OHSAS)标准(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系列标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标准(HACCO),欧洲“零售商联合组织/优食农产品标准(EUREP/GAP)。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农园字[2012]16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05
【实施日期】2012.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的通知
(吉农园字〔2012〕166号)
吉林、延边、通化、白山市(州)农委,人参重点县(市、区)农业(特产、人参)局(办),“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品牌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品牌影响,亟需加强对“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原料来源
为从源头上保证“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质量,省农业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起,在全省人参主产区开展对人参生产基地进行“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原料生产基地认证工作,并要求“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生产企业,用于生产“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的原
料必须来源于经过认证的“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二、强化生产管理
品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制定“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生产档案,包括:一是原料的来源、质量安全状况和生长年限;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打假维权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打假维权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吉工商消字[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打假维权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工商消字【2013】104号)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现将《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打假维权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8月9日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打假维权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百日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打假维权行动是今年“消费维权伴我行”系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局决定,8月20日至11月28日在全省系统集中开展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打假维权百日行动。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省内各主要景区及集中销售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重点区域为整治对象,着重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及使用虚假商标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引导经营者实现市场自身创品牌、拒假劣、讲诚信,切实维护我省人参、鹿茸等土特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人参、鹿茸等地方土特产品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经营主体监管力度。
要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在全省人参市场建立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吉工商市〔2013〕53号)、《吉林省工商系统基层工商分局(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关于印发“满意消费在吉林景区”活动方案的通知》(吉工商联字〔2013〕8号)要求,重点加强对旅游景区、零售集中区域销售的人参、鹿茸等土特产品经销场所监管巡查。
主要是:查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经营方式、经营品种;查经营主体是否建立并据实记载进销货台账,查经营主体是否履行商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查经营主体是否销售假冒伪劣人参、鹿茸为主土特产品等经营行为。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促进“长白山人参”的规范化种植、加工、经营,加快人参产业的发展,维护和提高“长白山人参”在国内外市场上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长白山人参”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长白山人参”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吉林省参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北纬40°51′55″—44°30′02″,东经125°16′57″—131°19′12″之间。
分布在吉林省境内的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临江市、江源县、集安市、通化县、辉南县、安图县、敦化市、汪清县、珲春市、蛟河市、桦甸市,共4个地区、14个主产县(市)。
该区域属北温带大陆季节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日照充足。
该地域海拔400m—1000m,平均海拔600米左右,年平均气温6.3℃,年平均降水量为900mm左右,无霜期在140—150d,≥10℃的活动积温年均为2600—2700℃。
土壤全部为森林原始土,大都为白浆土和灰棕壤土,土层较厚,土质肥沃。
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达到6%,全氮0.156%,全磷0.105%,全钾2.287%,水量丰富。
第六条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产品品质特征是:由于长白山人参生长的环境优越,其主根肉质肥大,呈圆柱形,表面淡黄色,上面有断续的横纹,根状茎(芦头)长2-6厘米,直径0.5-1.5厘米,有稀疏的碗状茎痕(芦碗)及1—数条不定根,支根2-6条,末端多分支,有许多细小的须状根。
长白山人参气微香,味微苦且甘及有效成份含量较高闻名遐尔。
长白山“林下山”人参商标受两部国法保护

龙源期刊网 长白山“林下山”人参商标受两部国法保护作者:来源:《吉林科技报》2015年第02期“林下山”人参商标,分别受《药典》、《商标法》两部国法保护。
而《国家知识产权纲要》更为“林下山”人参商标增加了一道法律保护网。
“林下山”人参商标名称、林下山参中草药名称、林下山参产品名称,三个名称于一体,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第8页。
林下山参作为中草药名称,依法替代野山参惊艳面世,长白山新的“百草之王”诞生了。
集安人杨金贵申请的“林下山”人参商标,于2009年8月21日,获国家商标总局注册证书。
吉林省城乡参农发展和经营“林下山参”有了知识产权和法律保证。
国务院进一步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纲要》,为振兴吉林人参产业大品牌,把林下山参大产业做大做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
吉林省城乡参农通过大力发展林下山参,填补和延续了野山参家族的繁衍。
2010年6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报道《播种林下山参第一人》。
1968年中秋,放山人杨树德率先播种林下山参,是集安发展林下山参的第一人。
集安是解开长白山野山参“密码”的开山鼻祖地,并注入了新的理念:“以林养参、以参护林、林参并茂、参林双收”,解决了毁林破坏植被发展人参的矛盾问题。
林下山参产品名称集商标名称、产品名称、公司名称、中草药名称于一体,依法开展“林下山参”文化传播和产品经营,科技唱响有机纯天然、绿色环保、无残毒的“林下山参”,引领消费者改变固有的人参使用理念和习惯。
长白山林下山参前景非常广阔,市场潜力巨大。
长白山林下山参已成为吉林省城乡参农发家致富的大产业、大市场、大品牌。
林下山参是吉林省人参产业绿色环保转型战略的大品牌,是参农通向“森林绿色银行”的金钥匙。
(集安市农业局苏洪学)。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人参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0]1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人参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0]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70f79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ec.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人参产业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人参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0]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做大做强人参产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一)指导思想。
围绕“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目标,突出“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转变方式、科学发展”主题,坚持种植规范化、质量标准化、加工精深化、产业集约化的发展方向,抢抓机遇,发挥优势,合力攻坚,努力把人参产业做大做强,推动吉林加快振兴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参业产值实现200亿元,参农收入年均增长20%,60%以上的人参产品达到绿色、有机标准,精深加工量占总量比重达到40%以上。
到2015年,参业产值实现400亿元,参农收入比2012年翻一番,人参产品普遍达到绿色、有机标准,精深加工量占总量比重达到70%以上。
到2020年,参业产值实现1000亿元,参农收入在2015年的基础上翻一番。
二、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三)确定重点区域。
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划定和我省人参资源禀赋,按照经济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确定长白、抚松、靖宇、临江、江源、通化、集安、辉南、安图、敦化、汪清、珲春、和龙、蛟河、桦甸15个县(市、区)为人参标准化种植重点发展区域。
(四)科学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适度利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规范发展林下参,示范推广非林地种植人参。
切实加强参地资源管理,合理确定人参种植规模,现阶段每年用于种植人参的采伐迹地净增面积控制在1000公顷以内,并向生产水平高、产业链条长、经济效益好的县(市、区)倾斜。
商标的使用许可及备案要求

商标的使用许可及备案要求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将其所拥有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商标使用费或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商标的使用许可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商标的使用许可及备案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一、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依据商标法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
商标使用许可需要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双方应当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商标的使用范围、方式、期限等内容。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商标注册人和使用许可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商标的具体使用范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明确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地域范围等。
3. 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明确商标的使用方式,可以是授权使用、许可人代理使用或其他相应的方式。
4. 使用期限及终止条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明确许可的使用期限,并约定终止条件,如合同期满、一方解除合同等。
5. 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明确使用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6. 商标的质量监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可以约定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进行质量监督的要求,确保商标的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7. 违约责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方式,包括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三、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程序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相关信息提交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的程序。
1. 提交备案申请:商标注册人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书》,并附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
2. 验证备案材料:国家商标局会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材料进行验证核实,必要时可要求补充、修改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 办理备案手续: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并颁发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证明文件。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
一、商标标识的合法性
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商标标识的使用人必须对所使用的商标标识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标识的一致性
商标标识的使用必须与注册证上的标识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如需更改商标标识,必须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申请变更登记,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商标标识的使用范围
商标标识的使用范围必须与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致,不得超范围使用。
如果需要在注册范围之外使用商标标识,必须向商标局申请扩大使用范围,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商标标识的使用方式
商标标识的使用方式必须符合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引人误解或误导消费者的方式。
商标标识的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商标标识,不得将其作为通用名称使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商品的流通和竞争。
五、商标标识的申请和审批
使用商标标识必须向商标局申请并获得审批,不得未经审批擅自使用。
商标局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按照《商标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在申请商标标识时,应当提交真实准确的材料,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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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促进“长白山人参”的规范化种植、加工、经营,加快人参产业的发展,维护和提高“长白山人参”在国内外市场上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长白山人参”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长白山人参”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吉林省参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北纬40°51′55″—44°30′02″,东经125°16′57″—131°19′12″之间。
分布在吉林省境内的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临江市、江源县、集安市、通化县、辉南县、安图县、敦化市、汪清县、珲春市、蛟河市、桦甸市,共4个地区、14个主产县(市)。
该区域属北温带大陆季节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日照充足。
该地域海拔400m—1000m,平均海拔600米左右,年平均气温6.3℃,年平均降水量为900mm左右,无霜期在140—150d,≥10℃的活动积温年均为2600—2700℃。
土壤全部为森林原始土,大都为白浆土和灰棕壤土,土层较厚,土质肥沃。
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达到6%,全氮0.156%,全磷0.105%,全钾2.287%,水量丰富。
第六条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产品品质特征是:由于长白山人参生长的环境优越,其主根肉质肥大,呈圆柱形,表面淡黄色,上面有断续的横纹,根状茎(芦头)长2-6厘米,直径0.5-1.5厘米,有稀疏的碗状茎痕(芦碗)及1—数条不定根,支根2-6条,末端多分支,有许多细小的须状根。
长白山人参气微香,味微苦且甘及有效成份含量较高闻名遐尔。
具体量化技术指标:(以下指标均以干燥品计算;Rb1、Re、Rg1薄层鉴别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的规定。
)一、生晒野山参:水分%≤12.00;总灰分%≤4.00;酸不溶灰分%≤0.90;人参皂苷Rb1%≥0.60;人参皂苷(Re+Rg1)%≥0.40;人参总皂苷%≥4.40。
二、生晒移山参:水分%≤12.00;总灰分%≤4.00;酸不溶灰分%≤0.90;人参皂苷Rb1%≥0.40;人参皂苷(Re+Rg1)%≥0.30;人参总皂苷%≥3.50。
三、鲜园参:人参皂苷Rb1%≥0.20;人参皂苷(Re+Rg1)%≥0.30;人参总皂苷%≥2.50。
四、红参:水分%≤12.00;总灰分%≤5.00;酸不溶灰分%≤0.50;人参皂苷Rb1%≥0.20;人参皂苷(Re+Rg1)%≥0.25;人参总皂苷%≥2.50。
五、生晒参:水分%≤12.00;总灰分%≤5.00;酸不溶灰分%≤0.50;人参皂苷Rb1%≥0.20;人参皂苷(Re+Rg1)%≥0.30;人参总皂苷%≥2.50。
第七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和企业,可以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
第三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第八条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吉林省参业协会递交《“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同时提交产品样品。
第九条吉林省参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一)吉林省参业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二)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符合“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一)双方签订《“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申请人领取《“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准用证》;(三)申请人领取“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标识;(四)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60天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吉林省参业协会将尊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2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吉林省参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二)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三)优先参加吉林省参业协会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四)对“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一)维护“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二)接受吉林省参业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三)“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标识;(四)产品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异议或问题,须立即向吉林省参业协会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第五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管理第十五条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六条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和许可人,与“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七条吉林省参业协会为保证“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保护第十八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未经吉林省参业协会许可,擅自在人参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吉林省参业协会将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吉林省参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
必要时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技术服务、质量监控、印制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商标投诉、进行证明商标宣传等工作,以保障“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吉林省参业协会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打造“长白山人参”品牌工作的通知吉农园字[2010]201号各市(州)、县(市、区)农委(特产局、人参办),人参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有关科研、教学单位:打造中国·吉林“长白山人参”品牌,是我省人参产业二次创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省政府已连续四年在北京、广州、长春、韩国、日本等地,举办新闻发布会、品牌推介会、“长白山参王”拍卖会、参加国际展会等活动,对“长白山人参”品牌进行了广泛宣传。
目前,“长白山人参”品牌在国内外人参市场上均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为了加快打造“长白山人参”品牌的进程,按照省政府的要求,2010年要重点组织品牌产品的生产与营销,全面筛选品牌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作方式“长白山人参”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长白山人参”的特定品质。
吉林省参业协会是“长白山人参”商标的所有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申请使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应当按照《“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见长白山人参网,网址:)的规定,经吉林省参业协会审核批准。
根据“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由省参业协会授权对符合条件的参业企业及品牌产品种类,统一采取“长白山人参”品牌标准,生产、加工和经营“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
准许他人使用“长白山人参”品牌商标的,省参业协会在一年内报省商标局备案,由省商标局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省参业协会收取一定的品牌使用管理费,作为技术服务、质量监控、印制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商标投诉、进行证明商标宣传等经费。
二、品牌加盟“长白山人参”品牌的使用按照《“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在符合国家人参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省参业协会制定“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地方标准。
暂时无品牌产品地方标准可由生产企业制定品牌产品标准,并经过“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标准审定专家组审定,报省质监局备案。
“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执行。
品牌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企业必须具有一定规模、良好信誉和合法的生产、经营手续。
三、品牌产品生产建立“长白山人参”品牌原料生产基地,统一生产标准,确保从源头上保证品牌产品质量。
生产、加工“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的原料必须产自“长白山人参”品牌原料生产基地,产品质量和质量安全必须达到或超过相应的国家标准,确保品牌产品的质量和质量安全。
四、品牌产品宣传及营销省人参推进组和省参业协会将积极筹措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品牌的宣传力度。
人参产区市(州)、县(市、区)政府,参业企业等共同承担打造“长白山人参”品牌的任务,统一进行“长白山人参”品牌宣传。
“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必须采取设立专卖店(专柜)的形式销售。
品牌生产企业可单独建立或同品牌特许经营企业采取自愿联合等方式建立“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专卖店(专柜),形成品牌专卖网络,统一“长白山人参”品牌同类产品价格。
五、商标品牌管理及使用成立“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委员会,由省农委牵头,省人参推进组有关成员单位、省参业协会、有关专家、法律顾问、特许经营企业等共同组成。
委员会下设“长白山人参”品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参业协会,组织《“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实施。
办公室采取例会制度负责“长白山人参”品牌企业的确定和退出,品牌产品标准的审定,品牌产品的原料、生产、营销、宣传监管等事宜。
“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不影响原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普通商标等的使用,但必须在包装上印制“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