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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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是基于建筑市场中各参与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参与者的利益,提高市场信用水平,制定了一套信用信息分级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主要包括建筑企业、承包商、设计院、建筑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等参与主体的信用评定标准。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信用评定主要考察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性、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工程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根据这些指标,可以将建筑企业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如信用优良、信用一般、信用较差等级。

对于承包商和设计院也是类似的评定标准,包括了工程履约能力、设计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而建筑材料供应商的信用评定主要考察其产品质量、供货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

对于监理单位,其信用评定主要考察其监理能力、监理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以上所述是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基本内容。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在建筑行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于建筑市场来说,信用是市场的基础,建筑行业是一个重视信誉和口碑的行业,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可以帮助提高建筑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

其次,信用信息分级标准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升其信用水平,降低市场交易风险。

再次,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提升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和个人,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提升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和竞争力。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建筑市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复制其他行业的信用评定标准。

建筑行业的信用评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建筑工程的特殊性,评定标准应包括建筑质量、工程履约能力、安全生产记录等方面。

同时,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也需要考虑到建筑市场的复杂性,要结合政府监管、法律法规、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评定标准。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修订版)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修订版)
1情况属实但积极解决的每起扣3不少于三个月直至拖欠问题全部解决并得到确认省清欠办可编辑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可编辑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可编辑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
三个月
3、不良行为
-20
本项为扣分,最高扣20分。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中的企业得分折算,由系统自动导入。
不良行为
记录期
省建设监察办公室
五、建设工程劳务管理
16. %
1、建筑劳务实名制
20
已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的认定标准为:
1、已办理建筑劳务实名制备案;
2、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卡持卡率达到90%;
④300万元至500万元(含)每项得1分;
⑤150万元至300万元(含)每项得0.5分;
⑥150万元及以下每项得0.2分。
近两年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3、科技创新
10
满分100分,由专利、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工法编制、科技示范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五项得分之和折算为总分10分。
1、工程建设相关的专利(满分20分)
3、若同一工程获多项奖,按分值最高的计算、国家级奖励,有效期4年。
2、省、市级奖励,有效期2年。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2、日常监督评价
10
满分为100分,折算为总分10分。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由厅质安处、省质监总站负责另行制定,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导入。
1、专利有效期3年。若3年后该专利仍有效可重新申报。

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

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

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我委重新修订了《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记分标准》所指的建设市场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勘察、设计、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代建)、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节能评估等单位、公司和机构。

二、信用记分信息应当录入信用信息库,其中加分信息以相关证明文件落款时间后推一个月生效(企业未在一个月内及时提出加分申请的,逾期将不予受理加分申请),扣分信息以录入信用信息库即时生效。

三、信用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记录”的原则,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警示信息扣分由作出扣分决定的部门(单位)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

四、各信用管理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信用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记录。

所有记分都应有相对应的证明文件、行政决定书、管理文书等依据。

五、本《记分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施行。

六、为确保市场平稳过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与招投标市场联动可以暂设过渡期,但最迟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全市招投标市场活动一律使用本《记分标准》的企业信用得分。

附件:1、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2、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3、建设市场主体警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4、良好信用信息记分申报单5、不良(警示)信用信息记分告知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12月26日附件:1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2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3建设市场主体警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4良好信用信息记分申请单申请企业名称(盖公章):申请时间:年月日联系人:联系方式:备注:1.本地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加分;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向市建筑业管理服务站申请加分;外地造价咨询企业向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加分。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信用信息变更,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第十五条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六条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五章信用评价第十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第二十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鼓励设置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的评价指标;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三条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当公开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八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安全信用信息扣分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安全信用信息扣分标准
3
企业扣分
1
不良行为信息
事故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安全信用信息得分清零
有效期一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有效期6个月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2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发生较大事故的。
10
3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发生一般事故的。
无上限
1个月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
安全监督机构
3
人员教育、培训、交底情况
抽查中发现有未按要求进行教育、培训、交底的,扣0.2分/人次。
2
4
过程管理
危大工程管理
未按规定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扣0.5分;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扣0.5分;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或施工现场未按方案实施的扣3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扣1分/次。
5
4
谎报、瞒报安全事故
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
3
6个月
5
智慧工地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智慧工地(涉及安全及文明施工)运行情况按照智慧工地管理规定实施扣分。
见评价标准
见评价标准
住建主管部门
6
扬尘在线管理
建设工地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监测的有效数据1小时均值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值,且施工单位未在平台进行回复的,扣0.1分/次;建设工地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监测的有效数据2小时均值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值1倍以上的扣0.5分。
项目未按要求配备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的,扣1分,管理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扣1分,最多扣2分。
项目使用未办理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未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帐或未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使用台帐的扣1分;台账更新不及时的扣0.5分/次,最多扣1分。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总监代表
6分
18
专业监理工程师
每人4分
19
监理员
每人2分
不区分
10分
4
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不区分
10分
5
企业存在不良行为被约谈的
每次10分
10分
6
施工、监理企业一经确认有三次以上未在我局建管股建立的施工、监理企业相关文件签收软件上确认签收文件的
每次5分
5分
7
在主管部门进行综合性执法检查时,施工、监理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未到位
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
门定性相关监理机构管理人员未履职的
总监或总监代表
每人10分
14
其它任命人员
每人5分
15
在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现场未提供按合同节点支付的相关证明材料
不区分
6分
16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的
5分
17
在日常工作中,一经发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内容
程度
扣 分值
1
企业存在不良行为被我局发文通报的;
不区分
10分
2
企业存在频繁变更经施工许可核定的工程管理人员,达3个(含3个)以上或变更项目经理、总监,且没有合理解释的行为;
不区分
6分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全区性建筑工程管理会议,企业存在无按规定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的的行为或参会人员违反会议规定的行为;
每人6分
8
其他任命人员
每人2分
9
专项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施工、监理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未到位
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摘要:一、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意义二、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分类三、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实施与监管五、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作用与价值正文:一、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意义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对于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一套合理的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可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状况,有助于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分类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等。

2.资质信息: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资质有效期等。

3.工程项目信息:包括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合同金额、工程质量等。

4.合同履约信息:包括企业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

5.诚信行为信息:包括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诚信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结果等。

6.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原因、处罚结果等。

三、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制定应当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标准。

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实施与监管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制定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汇总、发布和监管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作用与价值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的实施,可以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产生积极的作用和价值:1.有助于树立诚信观念,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权威、可靠的信用信息参考,降低交易风险。

3.有助于激发市场竞争,推动企业提高自身信用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3、管理体系建立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分
获得国家认可的认证证书,实施效果良好,能持续改进者得3分.缺少一个管理体系认证减1分
4、信息化管理
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单位网站
2分
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单位网站,信息沟通渠道顺畅者得2分.缺少一项减1分
5、管理、技术人员专业结构配置
40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10




4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记10分,每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记5分
4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10
4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
3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
3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2
3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2
3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0
36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附件1: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主要评价指标
标准
分数
评分办法
一、基本素质
15分
1、企业资质等
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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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一、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1、获得建设部、本省、本市专项奖的分别加分4、3、2分;
2、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建设部、本省、本市表扬的分别加分3、2、1分。

3、建筑业企业或中介机构的结算收入将作为企业(机构)计分及排名的依据之一。

分值以同类建筑业企业或中介机构的最低等级资质(资格)产值标准为10分起评,按该企业(机构)实际完成数额同比增减。

二、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1、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详见表一)
2、建筑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详见表二)
3、对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加记分:
(1)因不良行为造成二级或二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4分;
(2)因不良行为造成三级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4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3)因不良行为造成四级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2分;
(4)因不良行为造成四级(不含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2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1分;
(5)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加记分2分。

表一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表二建筑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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