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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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和%~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和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以下简称单建管理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7〕154号、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苏防规〔2016〕1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锡价服〔2018〕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结建的范围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6-8%修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无锡市区按总建筑面积的8%修建;江阴市、宜兴市均按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它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三各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无法界定是否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特殊项目;经市民防局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二、结建的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具备与其他防空地下室或地下工程连通条件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二新建民用建筑战时掩蔽人数按地上建筑面积35平方米/人核定..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无锡市区按1.6平方米/人;江阴市、宜兴市均按1.4平方米/人..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三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应当在新建、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时;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各市县、区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0万含20万平方米的建筑分期建设项目合并计算;除满足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外;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及装备部..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前述第五款情况中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所称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的最短直线距离..依一、二、三、六款情形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批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属于二、三款情形的;审批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采取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核实..四、单独修建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标准一无锡市区按总建筑面积的8%;江阴市、宜兴市按总建筑面积的6%确定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应建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按应建面积修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应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按1个防护单元建设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6级以上人防工程;也可整体按满足防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的要求建设人防工程..二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工程;在功能配置上应当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鼓励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三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应严格控制非防护区的规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40%..五、易地建设费的缴纳和减免一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锡价服〔2018〕43号执行..二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在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缴款日期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之前..逾期不缴的;审批部门应书面告知人防执法部门;由人防执法部门责令15日内缴纳..当事人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时间仍未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审批部门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上述缴费要求..三符合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在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下方可进入减免易地建设费审批程序..审批部门应对减免政策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除国家、省规定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建设人防工程;减免易地建设费..学校建设项目减免时应区分教学用房的范围;教师家舍及对外经营用房等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危房翻新项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重建的民用建筑以及在原有建筑主体上加层或扩建的民用建筑;在计算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和缴纳易地建设费时可将现总建筑面积扣除原总建筑面积..民用建筑原地翻建的按新建项目审批..六、行政指导按照职能分工;人防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在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受理结建和单建咨询..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咨询申请资料;提供行政指导建议;初步明确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的布局、分期配置要求、建筑面积、抗力等级、战时功能;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易地建设条件等..七、审批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建设项目在规划方案审定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受理结建或单建行政许可申请..分期建设的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范围与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应一致..2、行政许可受理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3..二项目审查1、审批部门应制定和执行内部审查制度;确保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符合规定..2、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优先安排结建防空地下室;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在后期建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已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后期建设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三审批决定1、结建和单建行政许可决定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作出;批后应予以公示涉密内容除外..2、行政许可文书按省民防局要求应格式相对统一;按规定要求编号..3、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单应作为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发给申请人..为确保市区人防工程规划统一实施;各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单由市民防局统一同步网上审核..4、相关审批局向同级人防主管部门;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向市民防局每月应抄送审批汇总资料..八、审批决定的撤回、变更、延续与注销一审批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项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二民用建筑在建设方案、建设主体等变更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三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2年..许可在建设项目本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2年内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有效;许可在同一建设项目后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2年内办理后期人防报批手续的有效..要求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人防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有超过行政许可有效期等情形需注销的;应及时告知审批部门..九、审批资料归档审批资料应及时归档;长期保存..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并注意补充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符合江苏省民防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规则的相关要求;主要内容见附件4..十、审批后监督检查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对被委托行政机关;人防主管部门对审批部门都应定期对审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二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等后续阶段应及时跟踪复查建设项目是否有未报人防审批情况;是否有重大变动..如有重大变动应通知建设单位变更结建行政许可或补缴易地建设费..监督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情况记录..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建设项目已经公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申报人防审批的或申报后不办理的;通知建设单位重新核定配建标准或补交易地建设费拒不办理的;注销行政许可项目存在违法情形的..三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后;应依据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核实面积核对审批情况;发现规划核实面积超过项目申报总面积的应通知建设单位补缴易地建设费..十一、违规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部门或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锡市民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十二、附则一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民防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由无锡市民防局在2013年12月3日制定印发的无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锡防规〔2013〕3号废止..附件1: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备注: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附件2: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备注:1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特殊项目;经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3、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车间建在地下..附件3:防空地下室审批受理资料清单以上涉及图纸的;提供光盘一张..3-5;9-11项审批机构共享的可不提供..附件4:防空地下室审批资料归档清单。

无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无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无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无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锡防办发〔2008〕50号)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结建审批范围(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属于结建审批范围。

(二)本规定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注”)。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

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试验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属于人防结建范围。

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非生产性用房范围。

二、结建审批权限(一)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市规划局、新城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结建审批由市人防办负责;市(县)区规划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结建审批由市(县)区人防办负责。

(二)各区人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对各区人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人防办经审查后可以予以撤消。

三、结建审批受理(一)行政许可服务处(科)在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受理结建咨询,提出结建规划意见;在规划方案审定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受理结建审批。

(二)结建审批受理需提供以下资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盖章的单体建设项目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规划定点图(复印件);规划方案审定意见(复印件);初步设计阶段的总平面图、单体首层及标准层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单体剖面(图纸及光盘);其它需增补的资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5%~9%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28~35设: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见附件3),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前述(五)款中所称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所称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进行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间的最短通道及地面大中型服务场所等公共设施的连通,严格控制非防护区的规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40%。

防护区内甲类人防工程建设比例不得低于附件3中明确的比例要求,且规模不能小于1个防护单元,其余可按乙类人防工程要求进行建设,其抗力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化要求可根据战时功能确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当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和国家投资与社会、集体、个人投资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听取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

版权文档, 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管廊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重点片区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隶属单位(个人)不得拒绝将人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防空地下室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和防护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要求1、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2、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应当遵循“应建尽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的原则。

3、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护等级、建筑面积、战时功能等要求。

三、建设规划1、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3、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步编制防空地下室建设方案,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

四、设计审查1、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2、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

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五、施工管理1、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六、质量监督1、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应当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2、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包括材料检验、构配件检验、施工工艺检验等。

3、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施工前,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七、竣工验收1、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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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和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以下简称单建)管理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7〕154号)、《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苏防规〔2016〕1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锡价服〔2018〕43号)。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结建的范围(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6-8%修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无锡市区按总建筑面积的8%修建,江阴市、宜兴市均按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它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三)各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无法界定是否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特殊项目,经市民防局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二、结建的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具备与其他防空地下室或地下工程连通条件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新建民用建筑战时掩蔽人数按地上建筑面积35平方米/人核定。

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无锡市区按1.6平方米/人,江阴市、宜兴市均按1.4平方米/人。

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三)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应当在新建、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时,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县)、区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0万(含20万)平方米的建筑(分期建设项目合并计算),除满足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外,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及装备部。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前述第(五)款情况中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所称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的最短直线距离。

依(一)、(二)、(三)、(六)款情形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审批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属于(二)、(三)款情形的,审批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采取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单独修建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标准(一)无锡市区按总建筑面积的8%,江阴市、宜兴市按总建筑面积的6%确定应建人防工程面积。

应建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按应建面积修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应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按1个防护单元建设(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6级以上人防工程,也可整体按满足防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的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二)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工程,在功能配置上应当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鼓励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三)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应严格控制非防护区的规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40%。

五、易地建设费的缴纳和减免(一)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锡价服〔2018〕43号)执行。

(二)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在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缴款日期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之前。

逾期不缴的,审批部门应书面告知人防执法部门,由人防执法部门责令15日内缴纳。

当事人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时间仍未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审批部门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上述缴费要求。

(三)符合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在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下方可进入减免易地建设费审批程序。

审批部门应对减免政策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除国家、省规定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建设人防工程,减免易地建设费。

学校建设项目减免时应区分教学用房的范围,教师家舍及对外经营用房等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

危房翻新项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重建的民用建筑以及在原有建筑主体上加层或扩建的民用建筑,在计算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和缴纳易地建设费时可将现总建筑面积扣除原总建筑面积。

民用建筑原地翻建的按新建项目审批。

六、行政指导按照职能分工,人防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在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受理结建和单建咨询。

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咨询申请资料,提供行政指导建议,初步明确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的布局、分期配置要求、建筑面积、抗力等级、战时功能,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易地建设条件等。

七、审批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建设项目在规划方案审定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受理结建或单建行政许可申请。

分期建设的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范围与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应一致。

2、行政许可受理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3。

(二)项目审查1、审批部门应制定和执行内部审查制度,确保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符合规定。

2、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优先安排结建防空地下室,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

在后期建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已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后期建设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三)审批决定1、结建和单建行政许可决定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作出,批后应予以公示(涉密内容除外)。

2、行政许可文书按省民防局要求应格式相对统一,按规定要求编号。

3、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单应作为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发给申请人。

为确保市区人防工程规划统一实施,各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单由市民防局统一同步网上审核。

4、相关审批局向同级人防主管部门,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向市民防局每月应抄送审批汇总资料。

八、审批决定的撤回、变更、延续与注销(一)审批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项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民用建筑在建设方案、建设主体等变更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2年。

许可在建设项目本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2年内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有效;许可在同一建设项目后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2年内办理后期人防报批手续的有效。

要求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人防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有超过行政许可有效期等情形需注销的,应及时告知审批部门。

九、审批资料归档审批资料应及时归档,长期保存。

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并注意补充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

符合《江苏省民防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规则》的相关要求,主要内容见附件4。

十、审批后监督检查(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对被委托行政机关,人防主管部门对审批部门都应定期对审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二)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等后续阶段应及时跟踪复查建设项目是否有未报人防审批情况,是否有重大变动。

如有重大变动应通知建设单位变更结建行政许可或补缴易地建设费。

监督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情况记录。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建设项目已经公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申报人防审批的或申报后不办理的;通知建设单位重新核定配建标准或补交易地建设费拒不办理的;注销行政许可项目存在违法情形的。

(三)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后,应依据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核实面积核对审批情况,发现规划核实面积超过项目申报总面积的应通知建设单位补缴易地建设费。

十一、违规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部门或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锡市民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附则(一)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由无锡市民防局在2013年12月3日制定印发的《无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锡防规〔2013〕3号)废止。

附件1: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

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备注: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附件2: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备注:1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特殊项目,经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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