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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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包装管理制度

循环包装管理制度

循环包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我国循环包装管理工作,推动循环包装产业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循环包装管理的基本要求(一)依法依规所有企事业单位在包装生产、使用和回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开展循环包装管理工作。

(二)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加强循环包装的设计、生产和使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环境污染。

(三)优化生产、包装和再包装流程通过优化生产、包装和再包装流程,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提高包装材料的可再生利用率,降低环境负担。

(四)设立回收机制建立完善的包装回收体系,鼓励企事业单位主动参与包装回收工作,并加强对回收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循环包装监督机制,加强对包装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包装生产和使用环节的合规情况,保障循环包装管理的科学、规范和有效实施。

三、主要管理内容(一)包装设计与生产1.包装设计应符合节约资源、降低环境污染、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提高包装材料的可再生利用率。

2.包装生产企事业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行绿色包装生产理念,减少包装材料的消耗和浪费,提高包装材料的可再生利用率。

(二)包装使用和再包装1.企事业单位在产品包装使用环节,应尽量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降低包装对环境的影响。

2.针对再包装行为,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再包装过程的规范管理,减少再包装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包装回收和再利用1.建立包装回收体系,鼓励企事业单位主动参与包装回收工作,推动包装材料的再利用和再加工利用。

2.对回收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处理和再利用,提高包装材料的可再生利用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破坏。

(四)包装管理监督1.建立循环包装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包装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包装生产和使用环节的合规情况。

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包装物回收利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产品)产业化的示范、试点和推广工作 。
鼓励国家级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开放和共享资源。 鼓励企业通过包装检测检验和试验,实现包装改进。 重点推广以实现通用包装系统共享与循环使用的技术和装备。 进行包装物回收利用技术创新的,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包装行业 高新技术研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07 号)的有关 要求申请国家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在包装物回收利用企业管理、技术创新、产品 开发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或 押金等方式回收包装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物流运输企业按城市市 容环卫车辆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针对易产生 污染,回收利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包装物适时征收处理费。具体征 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行业组织制订。包装物处理 费专项用于包装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以设立特别工业园区或
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装物回收利用行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推 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健 康和生命安全,保障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 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包装物是指实现包装功能的包装材料和包 装制品。 包装废弃物是指失去或完成了预期使用价值或功能而成为固体 废弃物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制品。 包装物回收利用是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循环使用、再生为 原料(或产品)和焚烧回收能量等行为。 过度包装是指超出适度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 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 生命周期是指包装物的生产、使用、流通、消费及包装废弃物回 收利用、最终处置的全过程。 包装物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包装物(包括包装设计)的企业及进口 包装物的收货人(代理人)。 包装物使用企业是指使用包装物的企业。 包装物回收企业是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收集并出售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兴远时代广告公司认为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7号))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7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 用处置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七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
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 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财政列支。
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 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三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
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 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 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 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 废弃物。
第十五条 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 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 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 防遗撒要求。
2020 · 09
决策指导·政策导读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 年第 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 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化服务机
构,指从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经营活
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
编辑 / 杨华昌
九里雪水化一丈,打得麦子无处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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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包装废弃物的管理,促进包装资源的减量化、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生产、流通以及进口产生的包装废弃物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包装废弃物:指在商品生产、流通、使用及废弃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为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等材料的包装。

2.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收集、分选、加工等方式进行的资源回收与再利用。

3.包装资源:指包括可再利用、可循环、可降解的包装材料等。

4.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对无法进行回收利用的包装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等方式处理,以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第四条包装废弃物收集1.生产单位和经营业者应设置包装废弃物容器,方便顾客和消费者投入包装废弃物。

2.多层次收集体系应建立,包括生产单位、市场、公共场所等。

3.医疗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农村等特殊区域应建立专门的包装废弃物收集点。

第五条包装废弃物再利用1.包装材料应尽量使用可回收、可再利用的材料。

2.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包装废弃物分类回收箱,并对回收内容分类。

3.回收的包装废弃物应送往有资质的集成处置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惩罚措施1.未按规定分类回收、处理或倾倒、焚烧、暴露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

2.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环境、生态等重大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三章包装废弃物处理第七条填埋处理1.填埋场应位于城市、工业园区等生产、流通区域以外。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填埋场,进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3.对填埋场周边环境监测,确保填埋场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处理1.危险废弃物必须得到专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2.危险废弃物应妥善包装,严密封闭,以防泄漏。

第四章行政管理第九条知识宣传与培训1.宣传和推广生产、经营单位对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重要性,动员消费者积极参与。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

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
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包装物的回收管理,提高包装物的物用率,杜绝各种包装物的流失,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包装物的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包装物包括:吸塑盒、周转箱、托盘等。

二、管理要求:
1、包装物由仓库保管,统一放置在车间固定位置,应保持包装物的整齐、清洁。

2、公司内部现场临时流转所需使用到的包装物,由生产按照物料领用流程从仓库领出,使用时产生损耗的,按照报废流程申请报废,仓库每月统计一次内部损耗情况。

3、发货时使用到的包装物,仓库需按照台账做好发出和回收记录,每月向销售和项目汇报一次回收情况,计算回收率。

4、从客户处回收的包装物,仓库需要做好数量清点和清洁度检查,对于破损的应记录在册,计算损耗率。

5、对于未从仓库办理领用手续,私自拿取包装物的或者恶意损坏包装物的,综合管理部将对其做出与包装物等价的经济处罚。

6、对于回收方式,三种途径:(1)累计到一定数量派车去拉(2)授权当地物流回收邮寄(3)前期交样期间的包装物公司员工出差顺路带回,仓库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最节约的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3)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没有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和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包括有色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在禁设地点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非法收购各种违禁物品的,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模范遵守本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7-03-09 10:45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

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快递包装物的使用量也在逐年增加。

然而,大量的快递包装物的浪费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实现资源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目标,各地纷纷引入了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的意义、现状和未来发展进行论述。

一、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的意义快递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回收再利用可以减少资源的消耗。

快递包装物中的纸箱、塑料袋等材料大多可以通过回收再利用的方式重新生产,降低了对原材料的需求。

其次,回收再利用有助于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环境污染。

如果快递包装物不加以处理,将会大量堆积在垃圾填埋场或被焚烧,产生有害气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再次,回收再利用也为企业节约成本提供了机会。

通过回收再利用,企业可以减少购买新包装物的费用,并且降低废物处理的成本。

二、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的现状目前,全球各地都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要求和具体的管理办法。

同时,相关部门也对快递企业进行监管和约束,要求其主动推行回收再利用措施。

与此同时,一些快递企业也纷纷自发地加入到回收再利用行动中,推行绿色包装理念,提供环保的快递包装材料。

这些举措有效促进了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管理制度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纸箱回收再利用是目前实施较为广泛的措施之一。

许多快递企业与相关合作方建立了纸箱回收站点,为用户提供回收服务。

用户可以将用过的纸箱送至回收站点,经过分类处理后进行再利用或回收利用。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还通过乡村推广快递纸箱共享的方式,减少纸质包装物的浪费。

这种模式不仅节约了资源,还提高了快递包装物的利用效率。

除了纸箱外,塑料袋的回收再利用也成为了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些快递企业推行了“自取自送袋”的机制,即用户在下单时选择不使用快递袋,以减少浪费。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全文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全文《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全文:来源:中国包装联合会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他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下一页“玉米塑料”未来或将陪伴你过日子“玉米塑料”未来或将陪伴你过日子:来源:杭州网在娃哈哈下沙生产基地,工人们用叉车把堆满矿泉水的托盘轻轻铲起,然后加快油门,将矿泉水从生产线上一直送进食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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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01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他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本包装:指用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危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第二十七条节约原则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

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

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

危险品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

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经营原则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第三十一条回收渠道。

1、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第三十五条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

同时,还可从回收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

纸箱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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