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过程及主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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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培训讲座(1)

行政强制法培训讲座(1)

行政强制法培训讲座(1)行政强制法讲座信春鹰强制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属性。

没有强制权,国家将无法维持秩序,实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

国家通过立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全社会遵守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通过司法强制实施有效的司法裁决以解决争端,通过行政强制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以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

因为国家管理大量的表现为行政管理,所以行政强制是国家强制权中的重要部分。

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原则现代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

资本主义之前的西方社会,政府被界定为“守夜人”,其职能通常限于国防、外交、治安、税收等领域,政府一般管理中的强制权极其有限。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政府不得不增设机构和人员对社会生活加以干预,其职能也扩大至管理社会经济秩序、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保护环境与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

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标,从而使行政强制成为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

二十世纪,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行政强制制度。

例如,奥地利1925年制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德国1953年制定了《联邦行政执行法》,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1节从程序角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和调查、对违法行为的指控和制裁以及对裁决强制执行的全部程序。

行政强制的理论是同行政权的性质和特征相联系的。

效率是行政的生命。

行政机关在管理和组织社会事务的时候经常不得不用行政强制措施来实现行政目的。

1.行政强制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

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

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

《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

《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城市管理中行政强制执法意义重大,既给予直接的法律支持又对其行政强制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在推进城市管理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和行政机关的权威,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处分和限制,具有保障行政效率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双重功能。

《行政强制法》是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立法,兼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在充分授予权力的同时严格控制权力,运用实体划界和程序约束在保护公民权利和保证行政效率之间寻求适当平衡点,实现利益平衡,在这二者矛盾难以调和时,确定非强制优先,最小伤害等法律原则加以处置。

行政强制法的价值理念:秉持平衡理念,贯彻兼顾原则,强化权力约束,重在权利保护。

《行政强制法》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加强程序约束、制度监督、责任强化既顺应我国行政法发展趋势,也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注重公权力和私权利平衡并重在控权,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责任,尽可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的另外一个特色就是原则体系化和结构科学化,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防止滥用、权利救济等五大原则为行政强制制度构建指明了方向,体系分为制度设定、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责任制度。

原则体系化和架构科学化,有利于对于行政强制法的理解和适用。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准许范围内设定某些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的主要问题

行政强制法的主要问题

行政强制法的主要问题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机关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手段,通过行政机关的权力实施强制措施,以强制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益的法律规范。

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

首先,行政强制法在使用过程中容易产生过度扩张的现象。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力时往往存在权力过度决策的问题,过度扩张的行政强制权力不仅侵犯了市民的合法权益,还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因此,需要建立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限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力的范围和方式,确保其合法、公正、透明和有效的行使。

其次,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实施和执行存在不足。

在立法方面,行政强制法的条款通常表述比较笼统,缺乏明确的条文规定和具体操作细则,导致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存在误判、滥用和不公正等问题。

此外,执行行政强制的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不严谨、不公正和不规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强制的效力和公信力。

第三,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存在争议。

行政强制法往往涉及到多个领域和各个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裁决等。

然而,不同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和混乱。

这不仅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力造成困扰,也给市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第四,行政强制法的救济机制不完善。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对市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冲击和损害。

然而,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中,对于行政强制法的违法行为救济机制不完善,导致市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面临很大的困难。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最后,行政强制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力时往往缺乏公正、透明的原则和程序,容易导致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公正和不合理,损害市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解读:《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

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节假日不得实施“强执”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强制法禁止“夜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民遇侵害时可获救济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救济途径。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强制执法明确10步骤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历次审议变化2007年应严格约束限制人身自由二审时,有常委委员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有更严格的程序约束。

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问题分析

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问题分析

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问题分析一、本文概述《行政强制法》作为保障行政权力有效运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实施对于提升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法的实施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有效执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行政强制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并探讨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以期为完善行政强制制度、提高行政强制执法水平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社会环境和公民认知等多个方面出发,全面剖析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我们将关注法律条文本身的明确性、可操作性和适应性,分析这些因素如何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

我们将探讨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对行政强制法执行的影响,特别是在面对复杂、敏感案件时,如何确保执法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体现公平正义。

我们还将关注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行政强制法实施的影响,分析这些因素如何为行政强制法的完善和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本文旨在为推动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强制执法水平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本文也期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行政强制法实施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行政强制法实施现状自《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以来,其在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法律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行政强制法实施中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

一些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存在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准确、执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行政强制措施的效力受到质疑。

一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出现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等现象。

行政强制法实施中还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问题。

2015年行政强制法讲解

2015年行政强制法讲解

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 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
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第13条 )
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 其颁布施行是我国行政法制建 设的一件大事。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
●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 ●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试拟稿起草; ●1999年3月着手调研、起草行政强制法; ●2001年形成草案初稿; ●2002年形成征求意见稿;
度的总称 。
1.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国家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关实施的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行政机关违法事实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因人民法院不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
政强制权威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1)收支两条线(第49条、第60条) 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 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 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 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
(2)不得使用、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26条)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执行若干概念的理解与运用——以工商行政强制执行为视角


专题 研 究
行 而 作 出 的 , 依 附 于行 政 处罚 决 定 的 . 本身 不具 是 其
有 独 立性 , 因此 也 就 不具 备 可诉 性 。笔者 认 为 , 断 判 工商 部 门 自己行 使 的强 制 执 行 是 否 具 有 可 诉 性 。 关 键 在 于判 断这 种行 政 强 制 执行 是 否 为具 体 的行 政 行
为具 有 加处罚 款行 政强制 执行权 的行政机 关 。
( ) 式 三 方
会作 出有 关行 政决定 , 这些行 政决 定往 往不 涉及 行 但
政 相对 人履行 义务 的情形 , 因此不列 入行 政强 制执 行
的范畴 。
( ) 定 二 设
《 政强 制法 》第 十二条 规定 了行政 强 制执 行 的 行 六种法 定方 式 , 需要 注意 的是 由于我 国 目前 的行政 但

是狭 义理解 还是 广义 理解 。 比该法 第十 一条行 政 对
强 制措施 的设 定 , 们可 以看 出这里 的 “ 律 ” 当作 我 法 应
狭 义理 解 , 即仅指 全 国人 大及 其常 委会制 定 的规 范性 文件 , 因为如 果做 广 义 理解 的话 , 条也 应 参 考行 政 该 强 制措 施 的设 定方 式对 行政法 规 、 地方性 法 规 的设 定
强 制执 行 方式应 按 照《 民事诉 讼法 》 的相关 规定 执 行 。
对 于行 政 机关 自己强制 执行 的六 种法 定方 式 , 据执 根
行 手 段 的不 同又 可 以分 为 : 是 间 接 强制 , 一 包括 加 处
为 。 照行 政 法 理论 , 体 的行 政 行为 是指 行 政机 关 按 具 行使 行政 权 力 . 特 定 的公 民 、 人 和其 他 组织 作 出 对 法 的有 关其 权 利 义 务 的单 方 行 为 。而 工商 部 门 自己行 使 的 强 制执 行 行 为显 然 符 合 这 一 情 形 , 当具 有 可 应

行政强制法主要精神

一是行政机关处置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 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执行;
二是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是行政机关对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 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点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 行。(第2条)
---规定实施程序不一致的,除规定的程序对 行政机关要求更高之外,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 政强制的,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实施 规则,如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 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等。
第二、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以下三种情形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范:
第二、服从性,即行政强制是典型的行政机
关单方行为,当事人必须服从决定,没有自由选 择的余地。服从性特点可以将行政强制与行政合 同、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非强制性 具体行政行为区分开;
第三、法定性,是指行政强制的设立、实施
及其法律后果等都是由法律法规决定的,违法设 立行政强制,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致使当事人或其 他行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根据《国家赔偿 法》予以赔偿。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使属于典型的 行政违法,由此构成当事人一方人身自由或者财 产方面的损害的,属于依法应当予以国家赔偿的 范围;
(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 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 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 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


对行政强制法未来发展的思考和展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应当加强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和 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 观念,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和社会和 谐发展。
我认为,未来行政强制法的发展应当 更加注重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限制 行政机关的强制权力,加强行政强制 行为的监督和问责。
03 学习过程中的体会和感悟
对行政强制法的理解和认识
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实施强制行为的法 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通过学习,我深入理解了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 旨、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掌握了行政强制措 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条件。
行政强制法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防 止权力滥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 义,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
04 实际应用中的案例分析
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的成功案例
01
02
03
案例一
某市城管部门依法对违法 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保障 了城市规划和居民权益。
案例二
某县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 企业实施强制措施,有效 保护了当地环境。
案例三
某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犯 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维护了社会治安和公共安 全。
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的问题案例
学习行政强制法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 够正确运用。
意识到行政强制法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希望通过学 习能够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务操作能力。
对行政强制法的初步印象
01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对于规范行 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5 对行政强制法的建议和意 见

解读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 避免权力滥用

解读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避免权力滥用来源:法制日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终于走完从起草到通过的漫漫12年立法之路,最终成为法律。

范围包括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

因此,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据了解,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

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本法调整范围有例外: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

另外,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有其特殊性,需要适用特别规定。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对上述几种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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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过程及主要争议张世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巡视员同志们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今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从明年1月1号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同志以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是我们国家行政法制建设史上一件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为什么要制定《行政强制法》呢?一、为什么要制定行政强制法(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需要我体会主要有这么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我们国家的行政机关在实际生活中,在实际的行政管理当中的实际需要。

再一个就是说行政强制当中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国家以前是搞计划经济,现在是搞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环境当中,行政机关如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事务,应当说我们还有一个努力学习和适应的过程。

在管理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国家各个行政机关,各个部门在管理相应的事务当中,都有一种感觉,感觉面对着这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在行政管理当中缺少一些必要的手段,比如说对一些违法行为怎么处理,在计划体制下应当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单位的人,如果出现了一些问题,通过单位我们国家可以说是行政管理权可以延伸到各个单位,通过单位再进行一些规范,进行一些管理。

(从单位人→自由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说每一个人的这个单位的管理的属性在逐步的在放松,成为市场的一个主体了。

行政机关在管理这种各个分散的市场的主体,我们有些不大适应。

在整个的管理过程当中大家逐步提出来,我们要用法律的手段,经济的手段,行政的手段,诸多的手段进行管理,其中一项重要的手段,就是对违法行为,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也有一些人面对行政机关的管理,他不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机关迫切需要有一些手段,来应付比较严重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这种违法行为。

这种手段其中就包括我们现在说的行政强制的一些手段,因为国家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贯彻实施的,来体现国家意志,而这个强制力是什么呢,具体的体现形式之一就是我们说的行政强制。

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管理国家各个方面的事务,它迫切需要一些手段,来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这样就是说我们的行政机关在实际生活当中、实际工作当中他们迫切需要这种强制性的手段,这是一个方面的需求。

(二)在行政强制手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二个方面应当说在行政强制这种手段实施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出现一些问题,因为毕竟我们以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大家在使用这些手段的时候,没有一定的程序规则予以遵循,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个是行政强制设定权比较混乱。

从现代法制意义上来说,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应当归于法律,也就是说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如何制裁,这种规范都应当由法律来作出规定。

但是,我们国家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在这方面设定权比较混乱。

就是谁都在设定一些强制手段,包括一些我们社会生活当中一些普通的老百姓也设置了一些所谓的强制手段,比如说有的人我就经常在街上看见一些写着“门前禁止停车,违者后果自负”,这个很吓人的,这个后果是什么呢,可能把你汽车就要拖走了,在这块不让你停车,你还停在我门口,我要把你给我拖走,或者我破坏你个汽车,这就属于类似一种强制性的手段。

所以我们说这种设定权比较混乱(第一个问题),这是在社会当中。

在国家机关当中呢,我们法律法定设定的一些行政强制,但同时应当说法律法规以下的一些规章,包括一些规范性文件,比如说市政府、乡政府、县政府,包括一些部门它发的一些红头文件,也都设定了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设定权比较混乱。

第二个问题我们感觉就是实施的主体也比较混乱。

行政强制是国家的一种强制力,从现代法制意义上来说,这种强制只能由国家公权力来实施,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定来说,应当只能由作为行政强制只能由国家的行政机关来实施,但是实际生活当中我们不仅国家行政机关有些在实施,包括一些社会组织也在实施行政强制,这方面应当说主体比较混乱。

在我们以前搞行政处罚法的时候大家反映,到了街上,除了戴黑箍的不罚钱,是戴箍的就罚钱。

同样你要有处罚的手段,你知道被处罚的人不服从管理怎么办呢,也要有一定的强制手段,所以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也比较混乱。

第三个就是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也比较混乱,存在一定的问题。

作为一项国家的公共的权力,你实施行政强制必然会影响到被管理相对人他的一些宪法赋予他的一些基本权利,涉及他的基本人身自由,涉及到一些财产权利,你比如说把他拘留起来,要留置24小时,那涉及到他的人身自由。

你要查扣他的一些东西,发现他的有一些违法行为,同时还有一些违法行为的物品,那这些东西要查扣,这样就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一些基本权利,涉及到他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而涉及这些行政强制的话,必须要在程序上要有所遵循,所以我们说在程序上由于我们没有统一的这方面的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应当说程序上也比较混乱,由此应当说对公民法人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所以我们说为什么要搞《行政强制法》呢,我觉得一是我们行政管理机关迫切需要这种手段,需要予以规范,需要有程序规则予以遵循。

第二应当说是在实际生活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当说在某些方面对有些问题存在得还是比较严重的,人民群众、社会各个方面对此有一定的反映,所以应当说我们需要由国家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行政强制法》,对这方面予以规范。

一是要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

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搞一部《行政强制法》。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第二个问题我想跟大家介绍一下,我们这部《行政强制法》立法过程。

《行政强制法》今年公布了,明年年初明年1月1号开始实施,应当说《行政强制法》我自己体会来之不易。

《行政强制法》的最初启动工作是在1999年的3月份,最初按照我们的立法计划可能还要晚一些,因为在之前我们法制工作委员会受人大常委会委托,正在制定起草制定一部行政许可法,当时《行政许可法》已经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这样在98年的年底,这项工作作了一些调整,行政许可法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在我们起草的基础上它再负责继续进行工作,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腾出手来在99年3月份,也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月份开完以后,我们就马上着手进行《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

用了两年的时间,2001年我们拿出了内部的一个草稿,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拿出了内部的一个草稿。

又用了一年的时间,到了2002年年初,我们拿出了一部正式拿出了一部《行政强制法》的征求意见稿,这样一直到2002年的时候,《行政强制法》作为一个起草工作,这部稿我们认为相对的比较成熟了,从内容到结构上相对比较成熟了,拿出来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当中,有一些不同的认识,主要涉及到一个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再一就是我们国家的执行体制,所谓的执行体制指的是什么呢,就是当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后,被管理的相对人不自觉的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这样就要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强迫他来履行。

我们当时的行政执行的体制基本上以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执行为例外,我们归纳一下大体是这么一个体制,基本上行政机关面对着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他不自觉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话,我们行政机关就要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而行政机关自己能够执行的机关是比较少的,所以我们这叫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大家对这个执行体制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认为我们这个执行体制效率有些低,应当说影响了行政机关它的工作的效率。

这样的话,因为对这个问题大家的意见分歧比较大,这样就把这个《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就暂时停顿下来了,为什么停顿下来呢,等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因为当时中央正在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研究,我们讲如果中央对这个执行体制要一并作出研究同时作出决定的话,需要调整,需要改革的话,按照中央的改革决定我们再写《行政强制法》。

到了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出来了,但是涉及到执行体制的问题,这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没有涉及,我们认为还是维持了我们从80年代初开始立法以来,逐步形成的我们国家的这么一个执行体制,也就是我刚才说的以申请法院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应当说我们通过二三十年的立法,通过各个单行法制定过程当中,逐步地形成了这么一个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体制。

所以这样的话,《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就重新启动起来了,这样到了2005年的12月份,第一次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这个审议进行审议,也就是说2005年的12月份我们第一次提请常委会审议,是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之内的。

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以后,依然大家对我们在起草过程当中面对的一些问题依然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这样这部法律审议就暂停搁置下来了。

到了2007年的10月份又重新提请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审议以后又暂时搁置下来了,到了2009年的8月份第三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应当说三次审议,每次审议都相隔两年,同志们要问为什么要相隔两年呢,因为我们国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叫《立法法》,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常委会在审议的法律案当中,如果连续两年没有审议的话,两年搁置的话,这部法律草案就自动就变成废的了,所以说2005年12月份提请常委会审议到了2007年10月份,到了2007年的10月份审议以后又到了2009年的8月份,每次都隔两年。

到了2010年4月份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在09年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时候,我自己感觉应当说各个方面对《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认识大体基本一致了,因为在开会的时候我们在讨论,大家都没有什么可说的了,说一个小花絮,开会本来计划开半天会,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但是从9点钟开会开到10点半,大家都没得说了,所有的问题大家我自己体会已经达成了一致的认识,所以在09年8月份提请常委会审议之前,有些同志曾经问我,说是不是这次又要再重新激活一下呢,说要不然又两年了,再不激活又要变成废案了,当时我说我自己体会,我说这次要通过了,应当说各方面的认识大体取得了一致的认识,但是很遗憾,到了09年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时候还是一些老的问题又重新提出来了,一个是设定权的问题,一个是执行体制的问题。

所以这个事又搁下来了。

到了11年的4月份,第四次提请常委会审议,经过反复的协调,做了一些艰苦细致的协调工作以后,应当说我们到了2011年的6月份,6月30号常委会第五次审议通过了《行政强制法》,一部法律经过五次审议,在我们国家应当说体现了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的高度重视,所以我说这部法律来之不易,用了12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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