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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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之探索

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之探索

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之探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依法设立的武装性质的执行法律监督任务的司法力量,它既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又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和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警察工作任重而道远,作用亦越来越大。

为了适应这一特点和发展势,我们检察机关必须顺应潮流,必须重视司法警察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真正建立一支高素质,战斗力强的司法警察队伍,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检察官办案安全和服务检察工作的神圣职责。

一、以保障检察工作为中心,树立三种意识。

检查院下发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这是新形势下强化法警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整体推进法警队伍建设,跟上时代发展步伐的要求。

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摒弃传统的思维方式,与时俱进地把握法警工作的定位,研究法警工作的特点,探索法警工作的新思路。

牢固树立“三种意识”,1、职责意识。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甚至司法警察自身对自己的职责不清,一直停留在“可有可无”、“听用”、“打杂”等旧观念上,造成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不相符,制约了司法警察的发展,为规范建设法警队伍,司法警察必须树立职责意识,严格按照检警分开的原则,履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真正履行好保障任务。

2、服务意识。

司法警察是一支特殊的队伍,虽然不具体办理案件,但是要为办案提供保障。

所以司法警察要有服务意识,服从检察事业的分工需要,正确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好“配角”,甘当“绿叶”,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3、大局意识。

司法警察要深刻认识自身在检察工作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职责,从检察工作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安全办案的各种要求,将履行职责与保障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立足本职与服务大局统一起来。

二、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主线,坚持四种管理机制。

(一)制度管警。

司法警察的规范化建设,离不开制度的保障,除单位所制度的共性制度外,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制定并严格遵守下列制度。

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大队队伍建设问题浅探

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大队队伍建设问题浅探

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大队队伍建设问题浅探作者:胡永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2期关键词法警队伍建设意见建议作者简介:胡永忠,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8.071一、基層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大队建设存在问题(一)年龄结构偏大、身体状况不适应,警务安全保障风险增大司法警察在履职中,主要任务之一是保障检察办案安全,还要参与和实施逮捕、搜查、押解、处置信访维稳等特殊任务,特别是夜间担负安全保障,进行押解、逮捕等任务时,更是需要年轻力壮,动作敏捷,职业能力强的警员来实施,这就要求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必须向“三化”转化。

即招入录用年轻化、年龄结构合理化、职业水平专业化。

现某区检察院警队警员的年龄结构和身体健康情况完全不能适应这些任务的要求,50周岁以上占警队人员57%,患病警员占71%,还有2人基本上不能参与警务保障,实际出警力仅为71%。

特别是遇到夜间配合反贪加班,过了12时,患有高血压、脑血栓、腰椎肩盘突出等疾病的警员,身体吃不消的状态显现,法警的思维、动作、处置情况的能力下降,容易发生问题;按规定看护看管、押解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必须配备2名司法警察保障,有时讯问完后,要立即送押看守所,驾驶警车时人的精神状态容易处于晕糊,处置意外情况思维、动作等受到影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次日,还要担任法律文书、告知书、机要信件收发等检察业务保障工作,夜间值班的警员得不到休息,需要连续警务保障工作,警员力量与警务保障的矛盾就显得非常突出。

据了解,某区检察院警员与其他院警员人数相比,警务保障任务重,病患警员占的比重大,造成了警务与警力矛盾大。

(二)编制招录难、警员流动困难,警队建设缺乏活力近几年相关职能部门,专门到公安大学、沈阳警官学院作招生宣传,但考生报考的兴趣不浓。

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莘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杨少忠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具有国家刑事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政治建警,科技强警,从优待警,努力提高法警队伍整体素质和保障能力,才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更好地维护检查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

一、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各项检察工作中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要求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也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进一步加快人民检察院改革步伐,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改革也势在必行。

1、办案的保障作用新时期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具有强烈的对抗性。

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有的以死相要挟;有的趁办案人员不备逃跑、自杀、自残;甚至用武力袭击办案人员。

为了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这就要求司法警察运用其警务技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办案工作的顺利。

2、法律的震慑作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领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这些规定赋予了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一定条件有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利,是其他检察人员所不可替代的,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特有的对犯罪分子或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3、内部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保障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必须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制约。

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实行捕、诉分离,办理自侦案件实行侦、捕、诉分离,各部门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

司法警察受检察官指挥,将检察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检察官违法办案有权提出纠正,这样,既有效地保证办案工作依法进行,又防止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路径思考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路径思考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路径思考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一支特有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和内务保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自1996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以此为依据,规范履职行为,强化装备保障,不断探索创新,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随着新时期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明确司法警察的发展方向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原因分析(一)司法警察的职业特性要求专业化发展。

2013年5月8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具有武装性质和纪律部队的鲜明特点。

明确规定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保护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参与搜查等九项职责,对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危害检察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等违法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紧急情况下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甚至使用武器。

在履职过程中,一方面要求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另一方面要求司法警察强化执法监督,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对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意见,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可见,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与检察官的办案工作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应当形成“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有效监督”的办案机制。

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工作要服从于检察工作,但是在处置违法事件时,就是行使自己司法警察权的过程,这一过程应当是独立的、专业的。

司法警察从事的其他安全保卫、拘传、参与搜查、送达法律文书以及提押、看管等任务,则更多地体现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强制性和单向性的特征,与检察院其他部门之间应当是平行关系,如把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简单看成是检察官检察活动的附属工作,那么司法警察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将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检察机关论文司法警察论文: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义

检察机关论文司法警察论文: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义

检察机关论文司法警察论文: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它担负着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履行的神圣职责,司法警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业务工作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人就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如何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促使司法警察工作与时俱进,略陈浅见。

一、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标准的确立要在工作的实践中不断探索,与时俱进,拓展新的内涵;不同时期,要求各不相同,从目前阶段来看,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组织保障标准一是组织结构要健全,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

二是录用司法警察要严格,一方面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的条件、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

三是队伍素质要良好,司法警察应做到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业务水平过硬,基本达到熟悉司法警察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

四是法警待遇兑现。

五是办公设施要完备。

应重视对司法警察工作基础设施的投入。

(二)警务实施标准1、履行法定职责。

司法警察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警,确保司法警察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2、要健全办案机制,建立健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和制度。

例如:警务值班制度、编队管理制度、严格派警制度、安全办案制度、信息沟通制度等;3、明确执法责任。

严格区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的职责,凡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理行使,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教育培训标准。

1、政治教育到位。

坚持教育的登记考核制度,督促教育落实,保证教育效果。

2、思想工作经常。

浅谈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建设

浅谈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建设

浅谈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建设作者:常旭东冯金禄来源:《活力》2009年第12期一、制约司法警察专业化的现实问题(一)聘任制导致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目前很多检察院已采取了司法警察聘任制,除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外,在35岁以后,大多数法警都需“转岗”或流向社会。

作为干警个人而言,面对如此情形,谁都不可能没有“后顾之忧”。

正所谓“人心不稳,一事无成”,如果领导者和管理者对下属必将面临的“出路”问题不闻不问,只片面地强调“职业化”,不仅是不负责任的,也必然是徒劳无功的。

(二)“双重领导”对司法警察的束缚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即既受本检察院领导又受上级检察院职能部门的领导。

但在现实中,“双重领导”下的司法警察工作往往面临着这样一些问题:1.工作任务上的冲突。

2.领导者之间的冲突。

3.存在上级检察院“只用不管”的情况。

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一)必须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解决“人”的思想问题1.“面对现实,主动关心”,即领导者和管理者不仅不能回避问题,而且要明确指出司法警察“年轻化”的要求及其客观原因,让干警正视问题,理解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同时深刻体会到组织上对干警“出路”问题的关心和重视。

2.“讲明道理,因势利导”,要让干警树立自强自立的观念,化压力为动力,不断充实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文化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做到在“转岗”之时能以“强者”、“能人”的身份和条件供组织或社会的挑选。

三是“明确责任,严格要求”,要求干警在岗期间,必须适应职业化的要求,切实担负起自身职责。

要明确这样一个观念:任何消极懈怠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导致个人“在岗”期间就被“淘汰出局”。

(二)应完善用人机制,关注“人”的保障问题聘任制法警的保障问题,涉及体制、经费、就业环境等多种因素,需要检察院系统和社会各界长期的共同努力,就目前而言,检察院应及时与本辖区的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建立有关聘任制法警的一整套保障制度。

对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建设的几点思考作者:赖剑平黎明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11期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以下简称:法警),作为检察干警序列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检察事业的一支武装团体,在国家的法制建设及检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由于对法警的认识、法警作用的发挥受到历史条件的影响,法警在整个检察干警队伍中处于被边缘化的局面。

笔者认为,要在司法实践中使法警切实履行好职责,充分发挥法警应有的作用,首先必须提高认识和建立科学的检警关系,加强法警队伍和人员建设。

一、给予发展平台,理顺检警关系,找准法警定位《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颁布实行几年来,各地各级检察按照该“标准”的要求,对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集中履职。

尤其是近几年来,“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在各级检察机关得到了广泛的施行。

法警在检察机关的作用才得以日益突显,这对于法警在职责内充分发挥作用起到了积极而有益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检警混用”现象造成的,视法警的作用“可有可无”的偏见观点正在日渐式微。

法警也因有了这样一个施展“身手”的平台,工作热情也随之被激发。

但是,法警在检察队伍的内部到底是不是只能是这样的定位,法警在检察机关内部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定位,笔者认为,首先要强化和端正以下几点认识:1、法警和其他检察人员是同一整体里的一个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人员是由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三大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

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其履行的法律监督职责,也就当然地由这个整体一起来担负。

由这三类人员组成的检察干警的主体,都是围绕着“检察”这个主题在合作、协调、配合地履行着法律监督职责。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存在孰轻孰重。

法警是检察干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干警队伍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2、在履行职务工作过程中,法警与其他检察人员是既相互紧密联系又存在特定区别的关系合理分工,科学管理是充分发挥团队精神的前提和关键,法警和检察官之间虽然在各自的分工有所区别,但是他们都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责任承担者,检察官作为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主导力量,法警在职责范围内对检察官的职务行为予以服务和保障。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之探究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之探究

检 察院组织法》 2 第 7条第 3款 中规定 :各级人 民检 “ 察 院根据 需要可 以设司法警察” 并未对各级检察 院 ,
【 稿 日期 】2 1— 0 一 l 收 02 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 女,

1 61 ・
刘晓珊 : 察机 关 司法警察 专业化发展 之探 究 检
《十二五” “ 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 中明确提 出
如: 规章制度滞后 , 职责不 明确 的问题 ; 各地司法警
察队伍发展不均衡的 问题; 管理培训体制不统一 , 人 员素质差距 较大的 问题; 履职程序不规范 , 存在安全 隐患的 问题 等等 。
要 “ 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 、 完 培训和使用制度 ” 。但 由于部分检察机关对 司法警察 工作重要性 的认识不 足 , 日常工作 中偏重业 务部 门建 设, 司法 警察概 在 对 念认识模糊 , 认为 司法警察工作“ 可有 可无 ” 甚至错 , 误地认为 由检察 官代替 司法警 察的部分工作,不但
法警 察发展的必经之路 。

司法警察机 构的设置做强制具体的要求 ,这无疑忽 视和 淡化 了司法警察 在检察机 关 中的地位 和作用 , 也造成 了 “ 司法警察可有可无” 观念 的长期存在 ; 在 司法警察承担的职责方 面,9 6 19 年颁布 的《 民检察 人 院司法警察暂行 条例》规定 了人 民检 察院司法警察 的八项职责 ,但 随着 1 年来检察工作 的不断发展, 6 司法警察 的履职层 面也在不断拓展,例如面 临的追
供 了难得 的发展 机 遇 。 司法警 察 只有 沿 着专 业化 、 范化 的 方 向不 断发展 , 能够 适应 新 时期 检 察 工作 的需要 . 能 规 才 才 够推 动 司 法警察 工 作取 得 新 的跨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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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初探作者:郑维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3期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对发挥我国检察机关的作用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本文从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的概述入手,在分析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基础上,结合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制约因素的具体分析,提出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策略,对完善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作者简介:郑维维,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03-02从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目前的内部分工来看,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是相互配合的关系。

伴随着社会法治化的发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也不断的被注入了新的内容,本文从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层面出发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对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概述(一)司法警察的含义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指的是法警,指的是隶属于我国司法机关的具有准军事性特点的武装力量,以警察的身份在人民检察院依法执行特定任务,实行的是警衔制。

(二)司法警察职业的特点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从行政隶属的层面来看,其专属于我国的司法机关,从司法警察职业的层面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司法警察职业具有专属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由检察院直接管理的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队伍,是作为检察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存在的,司法警察能够依法参与到我国的检察活动。

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的工作职责来看,主要是专属于人民检察院且为检察工作服务的。

其次,司法警察职业具有警政性。

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的层面来看,隶属于人民警察的调整范围,只作为独立的警种存在的,其作为警察分支其职业属于警政范围。

其职业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与相应防止各类暴力抗法事件的专业技能。

最后,司法警察职业还具有警衔级别制的特点。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采用的是警衔级别制,而与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分属不同的系列,在管理上以现任职务、德才表现等为基础授予不同的警衔。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分析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指的是司法警察从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层面出发,以执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职责作为专门的职业,同时具备与此职业相应的意识、技能、道德及地位等等。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业化分析,可以从职业地位、职业化的作用及职业化的可行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如下:(一)司法警察职业的地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必然趋势是与司法警察所具有的职业地位分不开的,从我国已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及《检察机关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办法》等等都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地位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的司法警察有着明确的法律地位。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作为参与我国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存在的,是作为确保我国检察机关能够正确规范办案的主要力量。

法律所明确司法警察的职业责任与职业地位不是检察官或者其他人员所能取代的,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维护我国法制及检察工作秩序必不可少的职业群体。

(二)司法警察职业化的作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能够有效的完善司法警察队伍,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有效的保障我国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能够顺利的进行。

如负责看管、提押等工作任务。

在遇到违法犯罪时,司法警察能够通过履行自身的职责有效的对犯罪行为进行制止,确保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同时司法警察还可以对不符合合法手续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拒绝,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措施依法提醒办案人员纠正错误,从而有效的确保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可行性从我国目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可行性来看,有着一定的法警建制作为职业化发展的基础,其自身有着独立的,且不可代替的组织建制。

司法警察队伍在多年的发展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着职业化的条件与技术手段等优势,同时法警职业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也决定了司法警察职业化可行性的存在。

伴随着我国对检察机关工作期望值的不断提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也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改革的必要内容之一,而司法警察职业化的确立正是检察机关办案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制约因素分析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建设中主要受到以下条件的制约:(一)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从人民检察院目前的司法警察的队伍来看,存在着职业化意识较低,德育与文化学历较低的问题。

同时伴随着新时期对检察工作需求的不断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偏低的问题已经影响了检察机关整体水平的提升。

主要表现为基本技能水平较低,反应能力不高,少数的司法警察对司法警察职业的业务知识了解较少,对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一知半解,甚至存在不能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情况。

(二)用人机制存在问题在目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用人机制来看,存在着管理体制不规范的问题,司法警察的培训机制不健全,正规化的司法警察的警务训练还无法做到制度化的运行,从而导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业程度偏低。

同时在司法警察的准入机制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司法警察的准入规定、培训规定、考核规定还无法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主要表现在司法警察的用警和训警之间存着冲突。

(三)司法警察职责权利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从我国现有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规定来看,已有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都没有对司法警察的职权作出具体的细致规定,由此导致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规定存在着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两者在参与检察活动中权利和责任存在着不明晰的问题,司法警察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空间有限。

(四)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存在的问题在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人员编制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甚至存在着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警察服务年限与实际规定不相符的问题,在司法警察警衔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普遍警衔过低,警衔的管理缺少必要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给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造成一定的困难。

除此以外,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法方式及执法技巧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不同的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职业化建设所面临的问题也存在区别。

有必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的策略。

四、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策略(一)正确的司法理念的确立与完善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的层面来说,首先要确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并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对职业化的司法理念加以完善。

司法警察应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所具有的服务性与服从性特点出发,以检察工作为主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做好服务检察工作,并以公平和正义作为自身职业意识的理念。

(二)司法警察职业化的法律保障从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的层面来看,还应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从立法的层面上确立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各类制度,明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和权限,从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确立司法警察职业化应有的法律地位。

(三)职业化发展的制度保证系统我国应不断的确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发展的制度保证系统,确立司法警察的职业准入与职业资格认证等相关制度。

并针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需要不断的强化司法警察的职业培养制度,对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进行专业化的培训,通过系统化的教材和合理的培训方式不断的提高司法警察的职业素质。

通过职业化的发展制度及健全的管理考评制度,使得司法警察能够不断的熟悉自身职业的发展途径、方法与技巧,从而妥善的完成司法警察的职责。

(四)良好的职业道德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从其职业化建设的层面出发,还应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其职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司法警察应不断的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关注自身的仪表和纪律,以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忠实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出发维护我国检察机关应有的公正与权威。

具有良好的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是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

(五)管理机制的完善从管理机制的层面出发,应不断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机制建设,实施统一的司法警察的调警制度,通过完善的激励机制及健全的考评机制,不断提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整体的素质。

同时还应从权利监督的层面出发,对司法警察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处罚,从而有效的确保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发展的正确方向,不断促进我国司法警察职业化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化工程,在这个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配合才能不断的完善,正是从这个层面来说,应在以后的日子里不断的加强人民检察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方面的研究与实践,通过不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推动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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