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协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途径与方式
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

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近年来,我们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从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落实总体要求的现实需要出发,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不断加大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拓展履职平台,规范履职行为,创新履职模式,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能作用,促进了司法警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打造了一支“拉得出,打得赢”的法警队伍。
现就如何开展好法警工作,浅谈以下几点。
一、要定位于全局,推进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针对我们司法警察工作起步晚、基础差、底子薄的现状,我们以服务检察工作全局为中心,高标准高要求,高起点定位,全力地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坚持高定位,增强思想认识。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检察机关依法、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积极顺应形势的发展,我们深刻领会上级领导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关于依法用好用活司法警察这支队伍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眼于整体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不断深化对加强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组书记、检察长多次强调,规范执法行为,就必须解决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就必须发挥司法警察不可替代的作用。
并要求全体党组成员带头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自觉从检察机关整体行使检察权的大思路中准确把握司法警察工作。
(二)坚持高效率,优化机构设置。
针对过去出警率低、警务保障效果差,不能适应高效率、快节奏的办案工作需要等问题。
我院将长期分散在各业务科室的司法警察统一编队管理,并在人员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2005年和2006年先后招录两名正式法警,充实队伍力量。
目前我院共有司法警察4人,占总数的8.3%,为了把司法警察整合为侦查资源的要素之一,我们将法警大队与反贪局、反渎局由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统一管理,强化法警大队作为直属机构的独立性,较好地理顺与其他科室的关系,提高了法警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坚持高素质,完善队伍建设。
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司法警察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成为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主体的应然性

机 关 既有 司法权 , 又有监 督权 。 并不等 于 检察 官既掌 控 司法权 权的主要职能之下派生 了司法审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为其服务 。 这 ( ) 察机 关不再是 曾经的 “ 一 检 刀把 子” 检察机 关从 设立 目的来 看是维 护国家法 制统一 , 民民主专 人
履行 职责 的要 受到 检察机 关 的督促 。 种督 促 , 世俗 生活 中最 这 在 检 察 侦查权 是法 律监 督权 的保 障与 延伸 。再 回到 “ 碎碎念 ” 常见 的表 现为 两种 形式 , 种是 长舌 妇 的碎 碎 念 , 一 另一 种就 是奴 与“ 长鞭 ” 的问题 , 察机关 的侦 查权是 对违反法 律 的国家工 作行 检 隶主 的长 鞭 。 在我们 脱 离世俗 的法 律监 督工 作中 , 碎碎 念变 成 了
一
文章 编号 :0 909 (000 . 00 10 .522 1)81 .4 3 监所检 察 部 门查办监 管机 关 的数量 多 。 正是 因为我 国在 立法上 ,
检察机 关对 于监 管与 执行 程序 介入 少 , 乏监 督基 础的 原因 。 缺 由
、
检 察机 关权 能在 法 , 扬 鞭” 是“ 的过 程 。 个过 程所 体现 的 国家强制 力 这
《 检察 建议书 》 纠正违法 通知书 》而长 鞭则 是 自侦 部 门对 掌控 就是侦 查权 。 长舌 妇” 奴 隶主 ” 与《 , “ 与“ 角色 与监 督模式 迥然 不 同, 这 国家权 力 的人 立案 、 侦查 并行 使相 关强制 措施 的权 力 。 检察 机关 就让我们 必然 想到这 两种权 力应 当进行 分工 , 因而应将 “ 长舌 妇” 的监 督最 终表 现为 国家 刑事 追 究, 强调检 察机 关 的 国家强 制力 性 。 而检察 机关 组织 构成 中就 要包含 这种 国家强制 力 的载体 。 因 ( ) 察机 关 的司 .I与监 督 性 二 检 法} 生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点思考

、
现 行 法 律 、 法解 释 对 司 法 警 察 性 质 职 能 的 规 定 司
《 民检察院组织法》 2 人 第 7条第 3款 规 定 : 级 人 民检 察 院 根 “ 各 据 需 要 可 以设 司法 警 察 。” 是 人 民 检察 院设 置 司法 警 察 的 法 律 根 这 据 。《 民 检 察 院 司法 警 察 暂 行 条 例 》 司法 警 察 的性 质 、 务 、 人 对 任 职 权 、 织 管 理 、 务 保 障作 了详 细 的规 定 , 司法 警 察 开 展 工 作 的 主 组 警 是 要 依 据 。 《 民检 察 院 司法 警 察 执 行 职 务 规 则 》 行1 将 司 法 警 而 人 ( 试 则
一
三、 司法 警 察 参 与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工作 的 现 实 意义
1 利 于 提 高 办 案 的质 量 和 效 率 。 . 有 职 务 犯 罪 的 案 件 和 普 通刑 事案 件 不 同 , 自己 的特 点 , 疑人 有 嫌 旦 到 案 就 需 要 大 量 的 人 力 配 备 ,以笔 者 所 在 地 区 的 办 案模 式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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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 . 践 当 中很 难 执 行 。 实 3一些 检察 官在 认 识 上 存 在 误 区 , . 还在 用 老 眼光 看人 , 得 以 觉 前 法 警很 多都 是 职 工 、 司机 和 军转 人 员 组 成 , 现在 的法 警 业 务 能力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点思考
林 志 远
( 宁 德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摘 要】 察机 关的司法警察是检 察机 关的一支重要力量 , 检 理应在检察机 关 重 要 职 责 之 一 的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工 作 当 中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而 实践 当 中 却 然 存在 很 多 问题 , 者 从 一名 普 通 司法 警 察 的 角 度 出发 提 出这 些 问 题 , 笔 并且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机制探讨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机制探讨作者:成振戴磊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摘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的办理,既有理论支持,又是实践所需,但是具体怎么参与、参与的范围、以及参与的程度都需要进一步规范明确。
在检察机关内部探索建立检警协作机制,从检警协作的模式,到用警和派警,再到具体协作的内容,进行探索,有利于我们充分发掘和利用司法警察的潜力和能力,进一步促进自侦案件的侦破。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自侦案件;检警协作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43-02作者简介:成振,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司法警察;戴磊,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员。
一、引言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司法警察有九大职责,包括: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拘传、拘传;3.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4.参与搜查;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6.送达有关法律文书;7.保护出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8.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①。
其中绝大部分都与自侦案件有关。
现实中,司法警察无论是管理还是实际工作,都与自侦部门密不可分,有的检察院直接把司法警察并入反贪局,参与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
所以,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的办理,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是现实需要。
二、检警协作机制简介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方式,就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检警协作机制,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由检察长指派,在主办检察官统一指挥下,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保障办案安全。
主办检察官在检警协作过程中,行驶侦查决策权,即制定侦查方案,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并审查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
司法警察对罪犯与嫌疑人的审讯与讯问

司法警察对罪犯与嫌疑人的审讯与讯问审讯与讯问是司法警察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们能够帮助警方获取有效的证据和信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定罪。
然而,在进行审讯与讯问时,警察必须尊重法律规定和被讯问者的权益,遵循合法程序,确保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司法警察对罪犯与嫌疑人的审讯与讯问过程,并分析其中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一、审讯与讯问的定义与目的审讯是指司法警察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对嫌疑人进行正式询问和了解。
它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方式,通过询问、辩论和交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以便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依法制定案件处理方案。
讯问是指司法警察在犯罪调查中对嫌疑人进行初步询问,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背景等。
讯问通常是在嫌疑人被拘留后进行的,旨在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与案件有关。
审讯与讯问的目的是了解案件事实、获取证据以及查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违法行为。
同时,它们也是检验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手段之一。
二、审讯与讯问的原则与要求1. 合法性与权益保障:审讯与讯问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嫌疑人或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警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尊重嫌疑人或罪犯的人权。
在讯问过程中,警察应当尊重其隐私,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当干涉或虐待。
2. 公正性:审讯与讯问应当公正、客观,不得偏颇。
警察在询问中要严格遵循事实,避免使用武断和误导性的问题,确保问话过程公正无私。
3. 证据合法性:审讯与讯问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
警察在询问过程中应当尊重嫌疑人或罪犯的权利,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
警察收集的证据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4. 隐私保护:审讯与讯问过程中,警察需要保护嫌疑人或罪犯的个人隐私。
警察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使用侮辱、恐吓或侵犯隐私的手段。
三、审讯与讯问的挑战与应对措施1. 嫌疑人或罪犯的拒绝配合:在审讯与讯问过程中,嫌疑人或罪犯可能会拒绝回答问题,以逃避追责。
对此,警察需要灵活运用讯问策略,通过适当的引导和分析,使其自愿提供相关信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6.01•【文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用警部门的申请,填写执行职务派警令。
执行一般任务的,执行职务派警令由警务部门负责人签发;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或者执行任务需携带武器的,执行职务派警令由分管院领导签发;遇有紧急情况,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先派警,任务执行完毕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涉案人数、危险程度、任务时限等情况配备警力。
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或者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以及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任务,应当做到:(一)对犯罪现场进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二)发现可疑人员或者可疑情况立即向侦查人员报告,服从侦查人员指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转移物品、隐匿或者销毁证据;(三)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及时予以控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基层民警案件协助与侦查合作的工作技巧

基层民警案件协助与侦查合作的工作技巧案件协助与侦查是基层民警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案件协作中,良好的内部合作和侦查技巧的运用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侦破率。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层民警在案件协助与侦查合作中的工作技巧。
一、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在案件协助与侦查合作中,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民警之间要保持及时沟通的习惯,通过电话、短信或邮件等多种方式及时交流案件信息,避免信息滞后或遗漏的情况发生。
其次,定期组织例会或座谈会,加强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分工与责任在案件协助与侦查合作中,明确分工与责任是不可或缺的。
每位民警都要清楚自己在侦查中的具体任务,并且积极主动地配合他人完成各项工作。
同时,要明确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避免工作重叠或责任模糊。
只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才能高效协作,提升工作效率。
三、合理规划与统筹资源案件协助与侦查合作需要合理规划和统筹资源。
在案件调查和侦破中,资源是有限的,因此民警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调度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在资源配置上要考虑到警种的特点和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到合理分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四、运用科技手段提升侦查效果在现代社会,科技手段的运用对于提升侦查效果至关重要。
基层民警在案件协助与侦查合作中,可以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获取作案嫌疑人的信息,加快案件侦破的速度。
此外,民警还可以通过电子取证、网络侦查等手段收集证据,有效打击犯罪活动。
五、多方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案件协助与侦查合作中,多方合作与信息共享是必不可少的。
基层民警应与其他部门、社区协商合作,在案件侦查中,共同参与,共同收集信息,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整合。
通过与社区居民的互动,获取线索和情报,进一步推动案件的破案工作。
六、持续学习与交流侦查工作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基层民警应保持持续学习的态度,通过学习新的侦查技术、方法和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侦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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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协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途径与方式
2011-08-25 07:38:33来源: 天津日报(天津)有0人参与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0)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具有国家刑事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其中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通过行使职权,协助检察官办案,维护办案安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侦查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协助侦查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任务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从其法定职责来看,司法警察只是具有相对的协助侦查权。
即:司法警察只是协助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侦查,而且在整个侦查过程中,采取每一项法律措施、侦查工作每一步的决定权都不是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决定的,而是由该案的承办人,即检察官依法报请批准后进行的。
可见,在侦查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检察官,他们在侦查中是领导和决定者,也是具体指挥者,而不是具体执行者。
司法警察在侦查中是协助者、执行者,必须服从检察官的指挥,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这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侦查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它在侦查工作中具有明显的辅助性特征,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司法警察协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途径探索
(一)“检警一体化”。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第九项为:“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这一“口袋”式的规定应当是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检察业务工作,如案件线索初查、自侦案件侦查或协助检察官进行初查侦查等。
要完成这些任务,必须赋予司法警察相应的办案资格,建立“检警一体化”办案,有利于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中侦查员的准入、任免等管理办法可参照公安机关执行。
在办案实践中,司法警察在检察长、主管检察长领导下,在主办检察官的具体指挥下,参与案件的初查和侦查工作。
这样,司法警察在集中编队管理的前提下,实行一岗双责,跟案履责,既严格履行司法警察职责,又参与案件侦查工作,能够缓解目前检察机关办案警力不足的矛盾,实现司法警察资源与检察官的优化配置,维护办案秩序,保证办案安全,提高办案效率,服务检察大局。
(二)警务区构建。
警务区是根据查办职务犯罪高风险、低效率,执法行为失范的现状而建立,以检警一体化、侦查一体化、技侦一体化为特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侦查指挥、研讨案件、接待律师的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门区域,由司法警察进行管理。
警务区办案,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是,从有关人员进入警务区开始,司法警察就开始了全程即时监控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视听资料,既可以作为出庭公诉的证据,也可以成为今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重要保障措施。
以警务区为载体,以司法警察的职能介入为切入点,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良性的制约机制,本身就是对侦查权的一种有效控制。
三、司法警察协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方式
(一)安全防范。
检察工作主要以办案为重点,办案又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因此,办案安全在检察工作中处于突出位置。
完善办案安全防范制度,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安全保障作用十分必要。
建立办案与看管工作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将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任务交由司法警察专门负责,既有利于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也有利于司法警察集中精力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促进办案安全工作的完善和提高。
(二)取证查证。
从司法实践经验及发展趋势来看,今后检察官实行“文官化”,将检察官从具体繁琐的查案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的精力放到案件的突破、证据固定和案件质量上,而司法警察将逐步按照查办案件方案和案情的发展要求,承担办案工作中的具体取证查证和执行强制措施等任务。
目前,有些地方的法警已在办案取证查证工作中成为行家里手,成为取证查证工作中的中坚力量,这些成功经验和做法,理顺、规范了检警相互之间的职责关系,使侦查指挥与执行取证查证工作达到了有效的协调和统一。
(三)内部监督。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很高的要求,依法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非常迫切,人民群众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寄予厚望,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问题十分关注,如检察官办案,内部如何监督?对此,如能充分发挥法警的职能,通过积极参与办案,由检察官、法警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程序协调统一办案,构建检察官、法警在办案中内部监督机制,就可以在一定范围起到互相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四)强制和保障作用。
司法警察在参与办案时,其行为主要是按照法警职责规定来进行,如遇到缠访人员到检察机关无理闹事,或阻碍检察官正常办案以及检察官在办案中遇到攻击、受到人身侵害时,司法警察就可通过主动履行职责,出面调处或予以防卫。
又如在执行传唤、拘传、逮捕或押解时,为防止嫌疑犯、被告和罪犯逃跑可以使用手铐、警绳。
所以,司法警察每执行一项职责都带有强制性,正因为有了这种强制性作用,才能够保障办案措施的有效行使,使办案工作得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