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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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1.帮教小组及成员要与被帮教人家庭、邻居经常保持联系,了解、掌握帮教对象的脱毒情况、身体状况以及社会活动情况,确保帮教对象始终处于与毒品隔离的环境。

2.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帮教对象的活动和动态进行监督,了解其心理动态和行为,并与帮教对象进行交流,至少每月谈话一次,能及时发现复吸苗头,确保帮教对象戒断脱毒,巩固戒毒成果。

3.帮教小组及成员在帮教工作中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必须关心帮教对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并给帮教对象以“人文”关怀,了解其心理动态和活动规律,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帮助其寻找就业机会。

4.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安排帮教对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让其感到社会的温暖,树立对生活信心。

要对帮教对象进行禁毒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恢复信心,戒脱毒瘾,回归社会。

5.帮教小组及成员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规劝、督促被帮教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并开展对帮教对象的定期尿检工作。

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对被帮教对象进行帮思想、帮心理、帮生活、帮就业,成功回归社会。

戒毒管理工作制度

戒毒管理工作制度

戒毒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戒毒管理工作,提高戒毒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戒毒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教育、康复、矫治相结合的方法,确保戒毒人员得到有效戒治。

第三条戒毒管理工作应由专门机构负责,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戒毒管理工作应注重预防,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法律常识教育,帮助戒毒人员重返社会。

第五条戒毒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家庭、社区、学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戒毒工作的合力。

第二章戒毒人员管理第六条戒毒人员入院时,应进行身体检查和毒品检测,确保身体状况适合戒毒。

第七条戒毒人员应接受严格的管理和教育,遵守所规所纪,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戒毒人员应参加规定的戒毒治疗和教育活动,积极参与康复训练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戒毒人员应定期接受毒品检测,对违反戒毒规定的行为,应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戒毒人员出院时,应进行评估,对达到戒毒目标的,发给出院证明。

第三章戒毒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戒毒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二条戒毒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关爱戒毒人员,不得体罚、虐待、侮辱戒毒人员。

第十三条戒毒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戒毒工作的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戒毒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中的秘密,不得泄露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戒毒场所管理第十五条戒毒场所应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保障戒毒人员的生活和安全。

第十六条戒毒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戒毒人员逃跑、自杀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戒毒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戒毒场所应加强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戒毒环境。

第五章戒毒与社会工作第十九条戒毒工作与社会工作应相结合,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

第二十条戒毒工作应加强与家庭、社区、学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戒毒工作的合力。

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规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部门规定,为推进社区戒毒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

三、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从属于所在街镇的社区戒毒工作体系,并参照街镇禁毒职能单位的部暑开展康复指导工作。

四、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的业务开展应符合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流程设置应符合区禁毒委和公安部门的要求。

五、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从业人员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并具有一定临床实践经验的医护人员担任。

六、社区戒毒康复指导业务内容应经过相应培训,符合相关业务规范,在有关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

七、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有关初步健康咨询、普通用药指导的工作,由工作人员根据一般临床诊疗常规予以指导。

八、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中药济泰片的试点工作,由工作人员根据市级工作组的统一要求和指导,稳步妥善的推进。

九、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戒毒尿样的检测,应根据统一工作流程规范,由专人负责尿样检测。

十、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宜,由工作人员上报请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处理。

十一、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的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专物专用。

十二、负责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的医务人员应在禁毒委、社发局统一安排下参与相关培训,并主动学习戒毒相关知识。

十三、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应建立齐全的基础资料和档案资料,并妥善保存。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第一条:对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治安处罚决定的同时,责令其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人员执行行政拘留完毕,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七天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报到,由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条:执行行政拘留后转入社区戒毒的人员,需继续生理脱毒治疗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或戒毒门诊部进行治疗。

第三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每1月/2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三年接受不少于28/12次的尿检。

第四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应当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按时返回并接受尿检;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或者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变更地点详细住址,报变更前执行地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和原做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条: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关提出,报经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通知原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通知原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原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地与执行地不一致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同时通知原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由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第八条:被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本人有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意愿,并提出申请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期满,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第九条:对初次查获在本地无固定居住条件的外省(市、县)籍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在户籍地或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或者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依法予以接纳。

社区戒毒规章制度及职责

社区戒毒规章制度及职责

社区戒毒规章制度及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社区戒毒是指社区为满足特定人群康复需求,提供戒毒服务和帮助的一种服务模式。

为了实现社区戒毒的良好运行,保障参与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区戒毒是为了帮助吸毒人员在社区环境中获得更好的康复和融入社会的机会,促使他们摆脱毒瘾,恢复健康,重新融入社会。

第三条社区戒毒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参与、个性化服务、综合治疗、全程跟踪、康复重建”的原则,做到以人为本,关爱人员身心健康。

第四条社区戒毒工作应当与当地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合作,建立社会协同机制,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多方合力协作”的推进格局。

第五条社区戒毒工作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在制度框架下开展。

第六条社区戒毒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吸毒人员的宣传教育,做好心理疏导,遏制吸毒人员扩散和传播。

第七条社区戒毒工作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戒毒工作的社会认同度和影响力,为吸毒人员的康复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第二章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戒毒人员有依法参与社区戒毒的权利,有权选择社区戒毒服务机构,并享有和平、安全的康复环境。

第九条戒毒人员有接受戒毒康复服务的权利,有权要求得到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享有隐私保密权。

第十条戒毒人员有依法参与康复活动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戒毒服务机构的工作,遵守戒毒规定,保持戒毒期间的稳定状态。

第十一条戒毒人员有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有权咨询、反映和申诉康复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戒毒人员有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医疗、教育等公共福利的权利,应当主动配合康复服务机构做好相关手续申领。

第十三条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规定的,戒毒服务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限制活动、通报批评等。

第十四条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社区戒毒规定,尊重戒毒服务机构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康复治疗,保持康复疗效。

第十五条戒毒人员应当与戒毒服务机构建立互信、互助、互动的关系,保持良好的心态,配合医务人员的康复治疗。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例会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辖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紧急重要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建档统计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要组织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逐人建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社区戒毒(康复)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戒毒工
作信息;
六、监督检查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觉接受上级社区戒毒(康复)组织的监督,并在工作上予以配合;
七、联席会议制度:社区民警、社区综治(站)办等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落实措施;
八、考核奖惩制度:为了激励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和戒毒对象,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半年)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成绩和改造表现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反之,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依法惩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纪律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纪律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纪律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泄露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秘密。

二、不准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三、不准隐瞒戒毒人员违法事实,包庇、纵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法犯罪。

四、不准非法侵害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身体、侮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人格。

五、不准非法剥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人身自由。

六、不准非法搜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体、物品或者住所。

七、不准利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从事营业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八、不准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九、不准吃请或收受好处。

十、不准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社区戒毒工作方案_实施方案_

社区戒毒工作方案_实施方案_

社区戒毒工作方案以“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监护、全程康复”为原则;协调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实现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进一步规范吸毒人员的戒毒和康复工作,积极推动全镇群众性禁毒工作深入开展,巩固和维护我镇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社区戒毒,欢迎大家参阅。

篇一:社区戒毒工作方案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制度的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目标任务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具体职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职队伍和工作体系,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运行,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保障,保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全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准备阶段(2月5日—2月28日)1、组织机构镇政府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2、职责分工镇政府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主体。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社区戒毒(康复),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指导专职人员和社工开展实际工作,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定点的戒毒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信息,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各项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监护小组由社区专职戒毒社工、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家庭成员等组成。

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医疗和护理由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

镇社会事务办将戒毒人员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镇司法所负责对刑满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禁毒法制教育。

镇派出所要确定禁毒民警,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批和定期检测,配合专职社区开展工作,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规定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人员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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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A、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职责
一、站长职责。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制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各相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职能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社会救助、就业、就医及药物维持治疗的援助。

负责社区禁毒宣传工作。

二、专干职责。

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协议书,落实监控帮教管理人员,定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吸食、注射毒品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三、社区民警职责。

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宣传,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与社区戒毒工作站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督促其进行药物维持治疗,并逐一建档,定期进行尿检。

B、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精神,社区戒毒管理站工作人员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弄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法律规定。

每年集中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训诫一次。

二、结合社区戒毒人员家庭、身体状况、吸毒成瘾的程度、社会交往等,社区民警在参与社区戒毒的日常管理活动中,每周将戒毒人员各自的情况,向戒毒站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分析,讲述其戒毒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三、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流动性大,不易管理的特点,社区戒毒站坚持每月与药物维持治疗医疗机构,咨询戒毒人员药物维持治疗情况,进一步了解掌握戒毒人员药物戒毒情况。

四、根据吸毒人员经常出入的场所,社区戒毒站有针对性组织工作小组人员到社区各娱乐场所、典当行、废品回收站进行走访,了解情况,防止吸食毒品。

C、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一、接受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社区戒毒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每周向社区戒毒机构如实报告戒毒情况一次。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社区戒毒机构提出,接受公安机关对其的尿液检查。

对抗拒不接受检测的人员,报告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检查。

三、戒毒和康复人员,申请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执行地点,必须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机构报告。

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在变更了就医、就学、就业以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向社区戒毒机构报告。

五、对接受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在戒毒期间仍继续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伙同其他吸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D、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
一、社区戒毒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觉履行戒毒协议,定期接受公安机关检测。

二、社区民警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检测,及时做好检测记录,并存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

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接受检测过程中必须由两名社区工作人员全程陪同,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其他液体代替被检测尿液受检。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配合公安机关检测,拒不接受检测的,经县级公安禁毒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安机关检测、严重违反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E、社区戒毒(康复)药物维持治疗制度
一、社区戒毒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入组标准,遵守治疗申请和审批程序,凡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必须如实地向社区戒毒机构反映本人的吸食毒品、身体健康状况等。

二、坚持在指定的医院,按指定的时间每天服药治疗一次,每两周向社区戒毒管理工作站工作人员报告服药治疗和其他情况。

三、接受公安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尿检制度,在治疗期间,六个月内连续三次尿检呈阳性的,终止药物维持治疗。

四、坚持药物维持治疗凭卡登记制度,对在六个月内累计十五次(天)或连续七次(天)未服药治疗者(特许原因已向社区戒毒机构请假除外),终止对其的药物维持治疗。

五、入组参加药物维持治疗连续服药三个月后,需要转诊治疗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六、严禁在药物维持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一经发现,报告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

七、依法解除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自解除之日起,停止服药。

F、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申请社区救助的条件
一、必须严格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二、必须符合享受低保救助的条件。

三、对表现好,积极配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在子女入学、就业、享受保障等方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帮助。

四、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规定,社区除了进行告诫,并有权依照有关协议要求民政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各种救助。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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