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戒毒管理规定

戒毒管理规定毒品害人害己,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戒毒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戒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27号【发布日期】2013-04-03【生效日期】2013-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127号《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三年四月三日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场所设置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一章遵规守纪方面第一条不能正确认识强制隔离戒毒,不承认吸毒违法,拒不承认自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份的,扣1-3。
第二条煽动他人违反戒毒场所规章制度或散布不良言论,消极抵抗戒毒管理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3 分,第三条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情节轻微的,扣0.5-3 分。
第四条违反队列、集会、讲评等集体活动纪律的,扣0.5-2 分。
第五条擅自与外来人员接触,收受或索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 分。
第六条携带、私藏、传递违禁物品的,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1-2 分。
第七条违反消防安全制度,使用明火或在禁烟区吸烟,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0.5-2 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 分。
第九条违反违反探访、通讯、通信、就医、购物规定的,扣0.5-1 分。
第十条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胸牌的,扣0.5-1 分。
第十一条进入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喊报告,擅自进入的,扣0.5-1 分。
第十二条辱骂、戏弄他人或无事生非,情节轻微的,扣0.5-2 分。
第十三条遇有来宾、领导、工作人员到来时不讲究礼节礼貌或路上遇见不主动靠边让路的,扣0.5-1分。
第十四条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扣1-3 分。
第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__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9 分的罚分。
第二章教育矫治方面第十六条不按规定参加各种学习,或迟到、早退的,扣1-2.5 分。
第十七条违反课堂纪律,不尊重老师,影响课堂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2.5 分。
第十八条不按时完成作业,加学习训练不认真的,扣1-2 分。
第十九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考核的,扣1-2.5 分。
第二十条考试作弊或者故意交白卷、考试不及格的;扣1-2.5 分。
第二十一条未按时完成作业或其它学习任务的,扣0.5-2 分。
第二十二条传阅、阅读、收藏淫秽物品,传抄非法宣传品或传播封建迷信、淫-乱思想的,扣0.5-2.5分。
【每日一法】《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课件

【每日一法】《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
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禁毒教育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禁毒教育基地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禁毒教育基地的管理,推动禁毒事业的深入发展,保障基地内师生员工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禁毒教育基地是举办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等业务的机构,是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基地内的所有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章的规定,维护基地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
第四条基地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章,对违规者按规定给予处罚,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基地内所有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禁毒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基地管理第六条基地管理机构应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基地的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工作方案。
第七条基地内应设立各类管理岗位,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方可担任管理职务。
第九条基地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任职期间不得违反规定。
第十条基地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对基地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第十一条基地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基地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管理人员积极工作,促进基地的发展。
第十三条基地管理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基地内部的机密信息。
第三章教学工作第十四条基地应招募高素质的禁毒教育专业人才,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基地应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确保教育质量。
第十六条基地应建立专业的教学团队,配备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基地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如讲座、演讲、培训等,吸引更多人参与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基地应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活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基地内所有人员都应自觉参加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禁毒意识和防毒能力。
第二十条基地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对学生的行为和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11.03•【文号】司发通〔2014〕123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切实做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3日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内秩序,提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警戒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规范、预防为主、联防联动、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安全警戒工作,建立安全警戒护卫机构,发挥警戒护卫作用,维护场所秩序和安全。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总数的2%-3%的比例在正式人民警察编制中选配专兼职安全警戒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安全警戒人员总数的60%, 40周岁以下人民警察比例不得少于安全警戒人员总数的50%。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总数在500人以下(不含500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配备安全警戒人员数不得少于10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总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配备安全警戒人员数不得少于16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配备安全警戒人员数不得少于20人。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余悦【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与全世界各国的交流和交往变得更加密切,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国内外不法分子开展非法毒品交易提供了可趁之机.近几年,我国吸毒人员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复吸比例也居高不下,文章汇总整理了十年之内的相关文献资料,对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所现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找出现行强制隔离戒毒基本流程中有待改进的地方,并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期刊名称】《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1)002【总页数】6页(P75-80)【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基本流程【作者】余悦【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8我国1990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设定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两种强制性隔离羁押戒毒措施,2008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取消了劳教戒毒,设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或康复、药物维持治疗五种戒毒措施[1]。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43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2]。
依据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至今,逐渐形成了生理脱毒、心理脱瘾、回归社会三个环节紧紧相扣的多元戒毒流程。
现行的强制隔离戒毒基本流程中,这三个环节均是在强制隔离戒毒所之内完成的,所谓强制隔离戒毒,是指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并开展法律及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3]。
(一)戒毒基本流程的实际操作过程存在观念上的偏差1.戒毒人员不仅仅是违法者戒毒人员从进入戒毒所的那一刻起,就好像被贴上了违法者的标签,没有人意识到戒毒人员除了是一名违法者,更是一个承受巨大身体伤害的病人以及陷入毒品魔爪无法挣脱的受害者。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要求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要求背景随着毒品的普及和滥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戒毒治疗过程中,确保场所的安全,是保证戒毒治疗取得成功的关键之一。
安全要求1. 设施安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必须有良好的设施,包括建筑、管线、机电设备等,以确保设施本身的安全。
同时,设施的保养和维护也是必须的。
隔离戒毒场所应根据场所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长期维护。
2. 急救措施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中,一旦出现紧急情况,立即采取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隔离戒毒场所必须提供必要的急救设备,包括心电图仪、氧气、监护设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
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急救,并定期开展急救培训和演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
3. 防火安全隔离戒毒场所中,防火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场所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对于易燃、易爆等物品进行分类存放,设置灭火器材和其他灭火设备,并且定期进行防火演习,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灭火技能,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抢险救援。
4. 人员安全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受过专业培训,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制度。
同时,场所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在紧急情况下,应具备协调一致,高效有效的应急处置能力。
5. 食品安全隔离戒毒场所的饮食是重要的治疗环节之一,但也是安全隐患之一。
场所应建立完善的食品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饮食方案,并定期检查食品的卫生安全状况,确保食品安全。
6. 常规检查隔离戒毒场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及相关系统运作情况,如电力系统、排水系统等,以及设备设施的延长使用寿命的维护保养。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场所一直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总结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中,安全是最基本的要素。
通过设施管理、急救措施、防火安全、人员安全、食品安全、常规检查等方面的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为戒毒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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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是对吸毒行为的一种有效干预措施,它秉持着重教育、重管理、重监管的原则,旨在帮助吸毒
人员戒除毒瘾,重新融入社会。
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卫
生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活卫生管
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为戒毒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和良好的恢复。
以下是关于强制
隔离戒毒场所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的一份建议,具体制度内
容如下:
一、宿舍卫生管理
1.每个戒毒人员的宿舍应保持整洁,床铺被褥定期更换,地面、家具及窗户等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2.宿舍内禁止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保持室内空气
清新。
3.建立宿舍区淋浴和卫生间清洁卫生制度,保证卫生
间设施的清洁和卫生,防止细菌滋生和传染疾病。
二、饮食卫生管理
1.食堂要保持整洁,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确保食品
安全。
2.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理搭配饮食,保证
戒毒人员的营养需求。
3.饮水卫生,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三、个人卫生管理
1.戒毒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定期进行洗澡、理发、剃须等个人清洁,保证环境整洁。
2.定期进行体检,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心理健康管理,及时处理疾病问题。
四、康复活动卫生管理
1.制定康复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卫生清洁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保证场所的整洁并防止传染病传播。
2.开展各类康复活动,如文体活动、心理疏导等,引导戒毒人员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行为规范。
五、环境卫生管理
1.加强环境杀菌、通风、消毒等管理,保持整体环境的清洁和卫生,防止疫病暴发。
2.建立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保持环境整洁,健康。
六、卫生督导管理
1.建立明确的卫生督导管理机构,监督全面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加强对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戒毒人员的卫生意识和卫生自我管理能力。
以上所述即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
希望这些制度能够为戒毒人员提供一个卫生良好、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以促进他们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