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补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时, 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 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查标的物, 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协议。
5·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 无偿地将财产给与别人的法律行为。
6.协议法: 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协议法是指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协议法, 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 以协议法命名的基本发, 可以称为协议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 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 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 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 一般讲来, 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体相等, 即可满足此规定, 构成有偿协议。
P218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告知以后, 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达, 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协议: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P21012.供用电协议: 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 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P225-222613.赠与协议: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P23314.借款协议: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协议,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包括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了合同的订立方和履行方。
订立方是指在合同中提出要约或者接受要约的一方,履行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
三、合同要素。
合同要素包括了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和附属要素。
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内容,附属要素包括了合同的附条件、附义务、附权利等内容。
四、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能力。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合同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合同当事人之一或双方的原因,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了合同违约、合同无效、合同撤销等情况。
以上是关于合同法名词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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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71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7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9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99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100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41格式合同:通过符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
42合同债权:是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43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44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必备的固有义务,即其可以决定合同类型的那些基本义务.
17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
18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
20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完美整理版

名词解释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6.合同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发,可以称为合同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致相等,即可满足此要求,构成有偿合同。
P218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P21012.供用电合同: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3.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6.从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
7.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
8.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
9.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0.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1.为本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1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3.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
14.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为预约。
15.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
16.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17.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8.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19.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20.承诺适格:所谓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根绝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规范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合同法中存在着许多专业术语,下面对其中一些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指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相互义务的协议,用以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当事人:指订立合同的各方,包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3. 甲方: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提供方。
4. 乙方:合同中享有权益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受益方。
5. 成立:指合同主要条款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后,即被视为成立。
6. 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7. 变更:指合同生效后,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8. 解除:指根据法定情形或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
9. 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责任。
10. 不当得利:当事人违约取得的因果关系上的财产利益,补偿给守约方,以消除违约的不公平。
11. 立约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和诚实信用的态度。
12. 合同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含义的确认和确定。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14.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在一定的事项成就或者不成就之前都没有效力,直到事项发生或者不发生才生效。
15. 无效合同:法律规定为无效的合同,即合同在成立时就被认为没有约束力。
16. 合同竞标:指供应商在为项目提供报价和服务时,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竞争,以确定合同是否由其承包。
17. 银行保函:银行为保证合同履行而签署的保函文件,即向受益人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一定的担保。
18. 商业秘密:商业领域中保持机密的信息,其知识和使用可能产生经济利益。
以上仅为合同法中的部分名词解释,合同法作为一门专业法律学科,涉及的名词众多且复杂,这些名词的解释对于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非常重要。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互相保密、通知、协助等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过失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P407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8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因素。
9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
10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1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
13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4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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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1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互相保密、通知、协助等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过失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P40
7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8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因素。
9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
10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1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
13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4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5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同时产生具有排斥关系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现象。
16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出资,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1-9章)2017-04-09 16:35 | #2楼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12、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13、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约: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6、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17、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18、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19、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20、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