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点

合集下载

合同法考试要点

合同法考试要点

单项选择:一.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情形:(P70-71)1.不是调整法人内部、其他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或组织机构之间关系的法律;2.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3.仅调整财产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如: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4.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5.基于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的债务债权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

二.定金数20%的上限:(P212-213)《担保法》第91条对定金责任的效力作出了限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P200-201)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预期违约:(P197-198)《合同法》第108条之规定明示预期违约:当时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默示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以其行动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特点在于,违约方并未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而是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具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

五.邀约撤回的时间:(P85)邀约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邀约。

六.承诺生效时间:(P89)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七.合同终止各情形的含义(P179、P186、P190、P193、P194)合同的清偿: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的抵消:是指二人相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都达到债务的履行期,任何一人都有权按照对等数额使债务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时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考点1.请你说说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效力。

P143(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必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适用条件:①必须存在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②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

③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双方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④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⑤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效力:①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从而使原合同可以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继续履行。

②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从而彻底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

2.请你写出《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缔约过失行为。

P108 42条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按照我国合同法62条规定,合同中对标的物质量、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试述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P153-161(归纳)①行使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

②行使的要件不同:主观要求不同(代位权:怠于行使;撤销权:无偿不须恶意,有偿须为恶意);债权人的债权是否须到期不同(代位权须到期,撤销权不须到期)。

合同法考点

合同法考点

合同法考点合同法是以合同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规范经济活动中人们之间的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合同法的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的定义和要件合同是指合法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件包括合意、有约束力的承诺、订立合同的能力、合法的内容和形式。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电子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相互一致,即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分为一次性履行和分期履行,履行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

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有权解除合同,并产生取消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终止已经生效的合同。

五、合同的效力和效果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可以产生法律效果并约束当事人。

合同的效果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权益。

六、违约责任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分为履行义务、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或者选择通过法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特殊合同制度合同法还包括一些特殊合同制度,如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这些合同在一般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特殊规定,以适应各自领域的实际需要。

以上就是合同法的一些主要考点。

在学习合同法时,应注意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并牢记合同的要件和成立条件。

此外,还需要了解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终止等具体情况,以及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掌握这些考点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的知识。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一):要约规则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商业广告可为不特定)3、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内容具体,确定5、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二、区别于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2、要约:投标,拍卖(竟买)三、要约的生效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效力:要约人有接受承诺义务,受约人有承诺权利3、期限:由要约人规定四、撤回与撤消1、撤回:未生效的要约(拍卖中不得撤回)。

2、撤消:已生效但未获承诺之要约。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五、要约失效1、被通知拒绝2、被依法撤消3、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4、受约人变更实质内容5、拍卖中有更高应价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的行为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1。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一)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3.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生成、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准备、商议、表示和接受四个步骤。

具体而言,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互相准备,并在商议过程中确定合同内容及其约束效力,最后通过表示和接受达成共识。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绝对效力指合同对第三人的产生效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以物品、行为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履行方式,而履行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期限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也取决于违约的情况和合同约定。

6.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无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而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7.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条款。

8. 合同的特殊制度:合同法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合同制度,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合同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以及无效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概念:合同也称为契约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①平等主体;②两个以上主体(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单方意志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被代理人事后追认行为,赠予行为)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得以成立的。

(2)合同的基本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①当事人在缔约是自愿的,不是受强制而为的行为;②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有一致性;(4)合同须有合法性、确定性内容、可履行性有履行的可能性。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有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非法干预。

2、平等、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经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才能成立,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

A、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

但发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因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有人回应要约,人有承诺、订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他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订立合同。

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对于不特人作出的如广告、公告、价目表这些不是要约要约邀请。

它们的目的是希望看到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另: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成立)(3)要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合同法考点整理

合同法考点整理

1. 法定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民法通则》第84条)2. 学理定义:债是指特定主体之间得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或:债是指特定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性质:(一)发生于特定主体之间。

(二)内容为特别结合关系。

(三)有存续期限。

债的要素:(一)主体: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二)客体1.性质之争(1)给付说(2)权利说。

2.类型(1)转移所有权(2)转移使用权(3)提供劳务(4)完成工作成果(三)内容(权能)①给付请求权②给付受领权③保持力④债权保护请求权⑤处分权能。

2债的发生原因一、合同。

二、缔约过失: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从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

三、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行为。

典型:1.偿债允诺2.遗赠3.悬赏广告四、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绝对权的行为。

五、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实务。

六、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有损害。

七、其他3连带之债的法律效力连带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存在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

效力:1. 对外关系(1)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

(2)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或该部分债务均归于消灭。

2. 对内关系(1)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取得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追偿权的行使受到两项限制:①追偿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额应已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

②对某被追偿人的追偿份额不应超出其所应当承担的份额。

4合同法的原则: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合同法具体原则: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的准则,如适当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完全赔偿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考点
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学科。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具有保障合法权益、发挥自由选择作用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的专门法律。

合同法的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要件:
合同的要件包括相对人、内容、形式和真实意思等几个方面。

相对人是指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具备合同能力;内容是指合同的约定内容,具体包括条款和附加条款等;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是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真实意思是指当事人真实的意愿,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2.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和达成一致意见,常见的方式包括报价、承诺和接受等。

同时,合同的订立还需要满足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形式要求、合同项下的交易必须是合法的等。

3.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生效以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解除等。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约定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新的约定,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或者法定程序,终止合同的效
力。

4.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包括付款、提供商品或服务、交付物品等。

合同的履行需要按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 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履行义务等。

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是合同法考点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