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二、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
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与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②合同的主体是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③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④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 体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 于合同调整范围。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经济法
பைடு நூலகம்
合同管理基础知识概述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亦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法律效力: ⑴、要约的时间效力。 ⑵、对要约人的效力。 ⑶、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三、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A、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 B、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C、承诺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生效,是指承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承诺生 效,就意味着合同成立。
自然人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以独立 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订立合同)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也可订立合同)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订立 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四、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订立合同的程序,经 过要约和承诺,形成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1、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 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成立的要件: A、要有双方当事人。 B、要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为目的。 C、要有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D、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撤销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 债权行为的权利。(如:债务人抽逃资金或向第 三人转移财产,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标的种类的变更。
5、合同性质的变更。
合同,合约,协议有何不同

合同,合约,协议有何不同合同、合约、协议的概念及区别:
合同是依法订立并具备约束力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法律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的签订方式以书面形式为主。
合约是商事活动中所使用的一种协议,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其签订方式包括口头约定、书面形式及电子合同等。
协议是指双方为了达成一定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协定,协议的形式不太严格,但是要求协议的标的是合法的。
因此,合同、合约、协议的本质上都是双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但是在其签订方式、范围和使用场合上有所不同。
拟定合同、合约、协议时,需要考虑以下内容:
1.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或个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或个人代表信息等;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包括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3.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确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包括合同的履行期限、支付方式、保密协议、责任承担等;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确保签订的合同或合约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6.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等。
同时,拟定合同、合约、协议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法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
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二、承诺(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我国法律中,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 合同的概念合同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 合同的特征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2.1 双方意思表示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志。
2.2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旨在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彼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2.3 合法性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2.4 自由协商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受非法干预。
2.5 相对性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合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等。
各类合同具有一定的特征和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
综上所述,合同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特征和概念。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我国,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4.1 合同成立条件1.当事人能力: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合同概述讲义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 意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存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
合意(解释合意) 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对方的主要权利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格式条款的解释 按照常理解释 在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作出不利于格式
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解释应
采用非格式条款
复习与练习
关键词
提示条款 主要条款 普通条款 合同权利 合同义务
复习与练习
思考题
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何理解合同法上的义务群 合同的形式 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一节 买卖合同
六、特种买卖
特种买卖的概念与分类 分期付款买卖 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 招投标买卖 拍卖
第二节 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特征
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不转移所有权) 有偿合同(支付租金) 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有法定最长期限的合同 要形合同与不要形合同
原始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 二、附随义务的分类 三、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关系 四、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关系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 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 同内容的载体。
二、合同形式的分类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和合同书的区别

合同和合同书的区别合同和合同书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和使用的两个名词,它们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含义和使用场景。
尽管它们都涉及到约定和约束,但是从用途、形式和法律效力上来看,合同和合同书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合同的定义及特点合同是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就权利和义务相互约定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特点是双方自愿、平等互利、有法律约束力等。
合同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是书面表达。
无论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只要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都是有效的。
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各方权益的实现。
合同通常包含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合同的签署时间、履行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的签署双方应当是经过合法授权的人员,以确保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书的定义及特点合同书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文件,它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过双方认可和签署的一种文件。
合同书的主要特点是书面形式和详细的约定条款。
合同书的书面形式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保障和证据,它能够更清晰地记录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并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有更强的证据力。
双方通过签署合同书表明已经认可了合同的所有内容,这样一来,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中的规定。
三、合同和合同书的联系和区别合同和合同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们又有明显的区别。
合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而合同书则是合同中的一种形式,是合同的一种具体呈现。
合同书相对于合同而言,具有更加明确和详细的条款和约定,有更高的证据力和法律效力。
在涉及到重大交易或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会选择书面形式的合同,即合同书。
合同和合同书的另一个区别在于它们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依赖于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件,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而合同书由于其具有明确的书面形式和详尽的条款,更容易被当事人和法律机构接受和认可。
总的来说,合同和合同书在日常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都是人们约定和约束的一种方式。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受要约的约束;若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未立即作 出承诺即失去效力
B、书面要约:若约定承诺期限的,则该期限为要约效力 的存续期间,超过该期限要约人不再受约束;若未规定有 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间作为要约的存续期限,因 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 约人所需时间
B、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 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 生效之后)
(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19条)下列情形,要约不得 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 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 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15、我就像一个厨师,喜欢品尝食物。如果不好吃,我就不要它。2021年8月上午10时18分21.8.1610:18August 16, 2021
16、我总是站在顾客的角度看待即将推出的产品或服务,因为我就是顾客。2021年8月16日星期一10时18分3秒10:18:0316 August 2021
17、利人为利已的根基,市场营销上老是为自己着想,而不顾及到他人,他人也不会顾及你。上午10时18分3秒上午10时18分10:18:0321.8.16
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 规定。 A、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B、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C、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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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那么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那么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那么.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那么,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那么,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那么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那么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那么..?合同法?,适用本法总那么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那么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那么.,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当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当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那么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当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别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那么主要表达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当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当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那么,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当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那么.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当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当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总之,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表达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局部.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平等性;任意性;等价有偿性物:对世权..请求权.人的诉讼.,主要标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以任意性标准为主.(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那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那么负有附随义务:.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合法原那么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方案原那么,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方案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方案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那么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开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那么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将该项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承诺必;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那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那么承诺无效.,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确实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确实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确实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那么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那么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那么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老实信用原那么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成心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那么的行为.,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那么将影响合同成立,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但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当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那么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那么;体系解释原那么,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局部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那么,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那么;参照习惯或惯例原那么;合法原那么;老实信用原那么..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那么.不利解释规那么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那么.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阔消费者.,旨在限制或免,解释为只,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到达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当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就要承当违约责任.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当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根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那么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以老实信用原那么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平安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根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开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老实信用原那么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开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那么,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老实信用原那么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老实信用原那么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标准对象,基于老实信用原那么,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开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开展.,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那么.依?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表达为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说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第五章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