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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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审判制度

(六)法官的回避

1.任职回避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注意】不能同时是领导,不能是领导和被领导,不能在一个办公室,不能是院长上下级。

2.离职后回避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其他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自行申请回避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4.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注意】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注意】对于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七)法官职务的任免(16-01-99)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常委员任免;

4.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八)法官的考核、保障与辞职(10-01-50、15-01-46)

1.法官考核内容

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义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可作为奖惩、辞退、工资的依据。

2.法官的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对辞退处理不服的,30日内可申请复议和申诉。

3.法官职务免除

①丧失国籍的;②调出法院;③职务变动;④不称职;⑤健康原因;

⑥退休的;⑦辞职或者被辞退的;⑧违纪、违法犯罪。

4.法官保障

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职业地位、职业收入;分为职业保障、工作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等。同时,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九)法院人事制度改革

1.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国家和省一级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2.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

3.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

4.完善法官等级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到较高的法官等级.

5.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

【注意】出任法官由高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任职。

(十)法官的惩戒制度(08-01-90、15-01-99)

1.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

2.经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法检应作出惩戒决定。但是,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3.法官、检察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检察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检察院申诉。该惩戒制度同样适用于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

三、检察制度

(一)检察制度概述(09-01-90、14-01-84、16-01-47)

1.性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检察权统一行使;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重点是对诉讼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项进行监督)。

(2)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3)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3.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三)检察机关

1.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人大制度,所以各级检察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的权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依法授权;上级检察机关也是下级机关的权力来源。

2.关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8.检察官担任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执业限制:

(1)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2)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后,永远不能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3)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9.检察官职务免除:①丧失国籍的;②调出检察院;③职务变动;

④不称职;⑤健康原因;⑥退休的;⑦辞职或者被辞退的;⑧违纪、违法犯罪。

10.检察官的法律保障:履行职务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

11.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

12.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注意】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公证的范围:

(1)证明法律行为: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

(2)证明法律事实: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3)证明法律意义的文书:出生公证、死亡公证、经历公证、其他公证(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犯罪记录等公证)、公司章程公证、文书签名印鉴以及文书副本等公证;

(4)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5)其他业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等,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8.应当终止公证的情形

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9.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综上: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二)公证员(09-01-90、11-01-50、13-01-49、16-01-50)

1.公证员条件

(1)中国国籍;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禁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③被

开除公职的;④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3.公证员的不当行为:

(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三)公证程序(11-01-50、15-01-50、15-01-84)

1.申请(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申办的公证事项,不

得委托他人代理)——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15个工作日内)——公证书的生效——公证书的复查。

2.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批准日期为公

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出具日期。现场监

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宣读日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

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审判制度 (六)法官的回避 1.任职回避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注意】不能同时是领导,不能是领导和被领导,不能在一个办公室,不能是院长上下级。 2.离职后回避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其他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自行申请回避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4.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注意】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注意】对于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七)法官职务的任免(16-01-99)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2022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必背提分考点

2022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必背提分考点 2022年司法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各位考生备考的怎么样了呢?各科目的知识点都掌握了吗?临近考试之际,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2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必背提分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加深一下对理论法考点的印象。 2022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必背提分考点 考点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 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非内容上)的必然(非偶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恶法亦法实然法) 不承认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应然法) 承认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的 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4、第三条道路 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考点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三种规范: (1)自然规律:自然事物之间关系 (2)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 (3)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 (4)法律属于社会规范,此外还有道德、宗教、习惯、组织内部的规则等

法律只针对行动,不针对思想。 法律只调整人的涉他(关系)行动,只具有个人意义的行动(自我指向的行动)法律不调整。 注意:正是由于法律在调整范围上要窄于其他社会规范,所以与其他任何社会规范相比,法律的调整范围都要小,法律的要求都要低。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和认可 两种认可: (1)明示认可:立法认可习惯的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 (2)默示认可:司法认可习惯的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2)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自然规范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以义务为内容 (3)法律并非同等的看待权利与义务,有时权利本位,有时义务本位 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任何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 (2)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也可称之为特殊强制力。 (3)相比其他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最强的强制力。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1)可争讼性:当事人依据法律起诉或应诉的依据。 (2)可裁判性:法官依据法律作为裁判的依据。 考点三:法的作用

司法考试必背大全(涵盖所有法律考点)

司法考试必背大全(涵盖所有法律考点) 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 (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 (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 3. 无效合同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①根据《合同法》第53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A.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 B.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 (3)合同部分无效 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

理论法司考考前必背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部分背诵默写60条 @理论法学周悟阳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3.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4.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5.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7.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8.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9.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10.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

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考内容(背诵版)

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考内容(背诵版) 应部分学员要求,再次专门整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关内容作为提醒,该考的基本上就这些了,希望大家不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送分大项丢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备考提示】注意材料型简答题 (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注意简答题】 1、政治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民主政治作为最为基本的政治基础。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要巩固人民当家作 主的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性与积极性。 2、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民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由社会主义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第二、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参与主体与推动主体,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并非少数精英的专门活动,而是依靠人民、属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科学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性体现在:第一、它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普遍真理为指导,是对人类社会法治建设客观规律的总结与认识;第二、它将普遍真理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与国情相结合,体现出对实践规律的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四次成果。 4、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我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客观规律的把握与认识,其本身是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事业,要随着认识与实践的深化而不断向前推进。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个至上重要思想【注意简答题】

1、提出背景 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2、理论基础 (1)反对片面的强调法律至上 (2)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 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党的领导(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基本要求)、依法治国(治国方略)三者的有机统一,它反映和体现人民的意志,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下有序推进。这正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特点和优势所在。 3、“三个至上”的内在联系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 (2)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和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 (3)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九天考资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 (4)在实质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乃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治国 1、基本含义

实用的司法考试知识点

实用司法考试知识点 1、法定结果是否发生,是间接成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志。 2、王五正在赵六家行窃,忽闻屋外有人经过,便慌忙逃离,赵六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3、李某于某晚携带匕首前往张某家,准备杀死张某。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李某比拟害怕,就返回家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4、甲在撬保险柜时,突然同伙打告知保险柜没有值钱的东西,甲便放弃撬该保险柜离去,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可以完成犯罪,但其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完成犯罪,所以成立犯罪未遂〕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6、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7、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分,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分。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12、对于被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13、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分,假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4、在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但是不能没有主犯只有从犯。 15、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从犯,但不能是胁从犯。 16、施行某种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一般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有三种情况例外: 〔1〕组织别人偷越国〔边〕境罪 〔2〕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罪 〔3〕走私、贩毒、制造、运输毒品罪 17、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恳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间提出,没有例外。 18、刑事诉讼中变更、追加起诉可以在审理期间,是延期审理的一种。 19、行政诉讼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须经当事人同意。 20、行政诉讼中,起诉状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恳求不予允许,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1、原审讯决遗漏了必须参加的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恳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讯决,发回重审。 2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刑缓刑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2年期满后,减刑前又成心犯罪的,不能执行死刑。 2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24、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分。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主观题通用材料背诵版

主观题通用材料背诵版 邹建章 根据司法考试大纲规定,卷四涉及九个学科,七道大题,六种题型。其中允许有一定自由发挥的试题共两道。一道是卷四第一题:简答题(又称政治题,考察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道是卷四最后一题:论述题(考察的内容学科不确定)。这些试题一般被称为主观题。在讲授和研究这些允许一定程度自由发挥的主观题时,我发现,有一些材料是使用频率很高,甚至有时这些材料直接就是考点。所以我把这些材料从教材中筛选整理出来,供大家备考参考。 1、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的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广义上讲,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等多方面的和谐;也包括党与各种社会组织的关系和谐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3、法理与情理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4、程序与实体 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5、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

司考刑法九必背知识点

1.放火罪。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

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同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定为绑架罪。9. 出卖亲生子女,换取该子女的身价的,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而拐卖妇女时,如果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出卖自己的,原则上不成立犯罪。10.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可。如果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则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11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然后

关于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总结

关于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总结 1.意思表示: 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掌握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详细而确定法律效果。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 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峻的效力瑕疵,自始、固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 4.居间与代理的区分:是指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托付人支付酬劳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根底代理托付人进展民事法律行为,要进展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托付人进展民事法律行为,仅为托付人报告订约时机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加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托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恳求权。因此以下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恳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爱护恳求权)和学问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

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恳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恳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恳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见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见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宅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登载具有主见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定事由:起诉、恳求、认诺) 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债务担当:原债务人的成认担当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展,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对于不真正连带(如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中断。 7.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恳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023法考背诵

2023法考背诵 2023年的法考背诵内容相较于以往有所调整和更新,考生需要在备考过程中注重掌握新的法律知识点和法规条文。本文将按照相关法律科目的内容,对2023法考背诵进行详细介绍。 一、民法 2023年民法的背诵内容主要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等。在婚姻家庭法方面,考生需要熟悉婚姻的成立、效力以及婚姻关系的解除等相关规定。此外,对夫妻财产制度、婚姻家庭财产处理、离婚的效力和后果等内容也需要进行深入了解和记忆。 在继承法方面,考生需要掌握继承的基本原则、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相关规定。同时,对继承的效力、继承的顺序和继承债务等内容也需要有清晰的认识。 物权法是2023年法考背诵的另一个重点。考生需要熟悉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取得、转让和消灭等规定。此外,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担保和拍卖等内容也需要进行详细记忆和理解。 二、刑法 2023年刑法的背诵内容主要包括刑法基本原理、各类犯罪和刑罚等。考生需要熟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如法无明文规定不罚、罪刑法定、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等等。

对于各类犯罪,考生需要掌握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以及犯罪的相关规定。例如,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入他人住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等。此外,对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贪污罪、贿赂罪等常见犯罪,考生也需要进行深入了解和记忆。 在刑罚方面,考生需要熟悉各类刑罚的种类、适用条件以及刑罚的数额等规定。例如,对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刑期计算、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效果等内容都需要进行详细了解。 三、行政法 2023年行政法的背诵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等方面。考生需要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如法定行政、行政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法定程序等。 在行政行为方面,考生需要熟悉行政行为的定义、种类和效力等规定。例如,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限制等内容都需要进行详细记忆和理解。 行政诉讼是行政法的重点内容之一。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请求等相关规定。此外,对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行政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方式等也需要进行详细了解。 四、经济法 2023年经济法的背诵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在公司法方面,考生需要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等

众合法考背诵版和内部讲义

众合法考背诵版和内部讲义 众合法考背诵版和内部讲义是众多法律考生必备的备考资料。本文将对这两大备考神器进行简要概述,并分析如何充分利用它们高效备战法考。 一、众合法考背诵版概述 众合法考背诵版是以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历年真题和法考辅导专家的经验,整理而成的一套权威、全面的法考备考资料。其特点是内容简洁、重点突出,便于考生快速掌握核心知识点。背诵版覆盖了法考大纲中的所有知识点,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各个部门法。考生可通过背诵版进行系统性的复习,提高备考效率。 二、众合法考内部讲义解析 众合法考内部讲义是针对法考辅导课程编写的一套教材,主要由法考辅导专家根据历年真题和考试规律进行讲解。内部讲义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法考重点、难点和易错点,帮助考生巩固基础知识,提高解题能力。内部讲义还附有大量案例分析和模拟题,使考生在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过程中,更好地掌握法律法规。 三、如何利用背诵版和内部讲义高效备考 1.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背诵版和内部讲义的学习。 2.注重重点知识点的学习:在学习过程中,要特别关注背诵版和内部讲义中强调的重点知识点,加深对这些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3.多做练习题:通过做题,检验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并及时发现和

弥补自己的知识盲点。 4.及时总结和复习:学习过程中要不断总结自己的学习心得和经验,定期复习所学知识点,确保知识体系的完整性。 5.参加模拟考试:参加模拟考试可以检验自己的备考水平,培养应试能力,找出自己在实际考试中的不足之处。 6.结合其他辅导资料:在备考过程中,可以适当参考其他法考辅导资料,如历年真题、法考大纲等,以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 四、结语 众合法考背诵版和内部讲义是法考备考的重要工具,考生应充分利用这两大神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素养和应试能力。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主观题观点展示(背诵版)

法考刑法主观题观点展示(背诵版) 1、事前故意 答:甲以为是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但乙实际上死于之后的毁尸灭迹行为,这种情形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 观点一认为: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甲的杀人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性,与乙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之后介入甲的毁尸灭迹行为具有通常性,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没有中断因果关系,虽然客观上的因果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这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观点二认为: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的毁尸灭迹行为中断了因果关系,是毁尸灭迹行为导致乙的死亡,应将乙的死亡归属于甲的毁尸灭迹行为,所以甲的前面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后面的毁尸灭迹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 2、打击错误 答: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将旁边的丙打死,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将丙打死的行为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方法错误,按照法定符合

说,甲将丙打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将丙打死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与针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3、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答:乙意图杀害小某,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导致李某和小某同时死亡,乙主观上存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一方面针对李某的死亡,乙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另一面,针对小某的死亡,乙属于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乙的行为成立故意人罪既遂,与针对李本某的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按照具体符合说,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针对李某的故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偶然防卫 答:观点一认为:如果坚持防卫意识必要说,甲对乙的行为没有防卫意识,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对乙的死亡存在犯罪故意,但乙正在实施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或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观点二认为:如果坚持防卫意识不要说,乙正在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生命法益不受保护,甲的行

2023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28—35分) 基本理念:属于公法,代表国家公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社会公众的选项往往对的。 一、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2023,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 限制公司: (1)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 纵向垄断(上下游公司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 两个大型公司合并、收购、发生协议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 (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 (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 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 (1)中止:公司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期间改正。未改正,恢复调查。公司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

(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合用反垄断法。 (二)《反不合法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合法竞争行为 (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干看出区别); (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 (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 (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相关产业,都是诋毁); 二、消费者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调整对象:个人生活消费;公司不合用,非生活消费不合用。 2.消费者权利(十项权利):即经营者的义务。 新消法新增:隐私权; 经营者的义务:安全保障 3.退货与补偿 退货:有质量问题,不合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补偿:退一赔三,最低五百;欺诈行为,全额补偿(治病、营养、误工等),再加两倍。 4.责任:生产者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两者是连带责任。 经济法往往突破民法理论,消费者可以找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商(非协议也非侵权)。 5.召回:生产者、经营者、进口商都有召回义务,政府可以责令召回。 生产者应当召回;经营者由于其因素导致食品问题的,才应当召回。 6.公益诉讼:级别,最低省级消协可以提起。

司法考试民法精华背诵版

第一节法律事实体系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 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2.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①谈恋爱期间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②婚姻期间,不主张离婚,单独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③婚姻期间,主张离婚,要求对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④双方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 这意味着,如果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严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②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

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 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 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 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张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 4.在助人为乐中,如果先前行为引发危险,须尽到防范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则有过错.如发生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如甲乙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中,因小孩在家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绳断人亡.二、法律事实体系 义务的违反产生 ——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2.,是不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必备考点背诵新

知识产权必备考点 第一部分:著作权(每年考6分) 考点一:著作权的产生 1.中国人(只看国籍,无论经常居住地在哪里):无需发表无需登记,自动取得; 2.外国人:国籍国、经常居住地国和出版国三者其中之一是公约成员国即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3.无国籍人:经常居住地国和出版国其中之一是公约成员国即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考点二: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1.著作权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达,不保护思想观念;(e g:点子、创意等) 2.违法作品根据2010年《著作权法》的修改,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注重:这里的违法作品包含了:侵权作品) 3.不予以保护的对象:官方文件、官方译文、时事新闻和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考点三、著作权的一般主体 1.著作权保护的是智力创造成果,单纯付出体力活动的,肯定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参与创作作品付出了智力贡献才会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单位作品的构成要件:(1)单位主持;(2)代表单位意志;(3)单位承担责任;--注重和职务作品的区别;

3.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无需行为水平的限制; 考点四:著作权的特殊主体 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的,需要经过原作者和演绎者的双重许可加付费;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归汇编者享有,第三人使用汇编作品的,需要经过原作者和汇编者的双重许可加付费; 3.合作作品必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使,记住三句话“无转让,随便用;有理由,可禁止;有收益,大家分;” 5.影视作品中,制片者享有著作权;导演、编剧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演员享有的是“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6.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7.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享有;构成特殊职务作品限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记忆口诀:工产地软) 8.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委托人在特定的目的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例外:自传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特定人物; 9.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作者享有; (1)已经发表的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的所有权人获得两项权利:原件的所有权和展览权; (2)未发表的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的所有权人获得三项权利:原件的所有权、展览权和代为行使发表权(推定);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汇编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1、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18、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9、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1、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22、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24、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执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

这个笔记是在别人旳一种笔记上总结旳,做旳不好,当时已经没有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记忆效果会好诸多,然后反复旳看,几种小时就能看一遍 民法 1.雇佣和加工承揽旳区别:1.标旳不同。雇佣是提供劳务(认真做事);承揽旳标旳是完毕工作(成功做事)。2.主题地位不同。雇佣具有附属关系,雇主决定如何工作,承揽无附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2.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1.主体不同。劳动一方必须是单位,提供方为自然人;劳务合同无主体限制。2地位不同。劳动为从属关系;劳务双方平等。3社会保障不同。劳动需社保;劳务无此义务。4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旳救济不同。劳动: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劳务:用人单位承当过程责任。5合用法律不同。劳动合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民法通则》《合同法》 3.形成权:单方意思表达就引起权利变更。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相应旳义务;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祈求权、共有物分割祈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一般不可以附条件、期限(有例外:拟定旳条件期间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离婚祈求权是形成权;债权祈求权、

债权撤销权通说觉得不是形成权。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默示旳方式表达;抵消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4.抗辩权:针对祈求权人旳祈求,得回绝给付旳权利。附条件、附期限旳抗议不是抗辩权,抗辩权法定;涉及先诉抗辩权、同步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通过旳抗辩权。 5.支配权:排她性。涉及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内容上具有a支配性b排她性c优先性d权利实现直接性(义务人不实行侵害行为)e公示性 6.祈求权:支配权祈求权、占有保护祈求权、债权祈求权、继承答复祈求权。 7.支配权祈求权:物权祈求权、人格权祈求权、身份权祈求权、知识产权祈求权。一般不合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8.支配权祈求权要件:1.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2不要权利人收到损失,只要支配权收到损害。3.不合用诉讼时效。9.支配权守损害后旳损害补偿祈求权要件:1.除法律规定无过错,规定加害人有过错。2.权利人要有损失。3.除法律有规定合用诉讼时效。 10.委托作品未商定著作权归属旳,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如果委托人出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则受托人有权祈求第三人停止侵害,这是知识产权祈求权(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规定受害方有损失,不规定加害方有过错),但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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