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
司法考试口诀记忆汇总(精华版)

⼀、关于主要义务---主菜:清风货运煲(⽅便记忆) 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 风---风险转移:除⾮"三舷"交货转 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 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 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 (⼀)清关:通常情形"卖出"(卖⽅负责出⼝清关)"买进"(买⽅负责进⼝清关)。
只有两个例外-- 掐头去尾。
头:EXW,尾:DDP. (⼆)风险转移:除⾮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CFR、CIF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转移。
其他的都是在交货时发⽣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e组:就⼀个卖⽅义务最⼩的EXW,在卖⽅⼯⼚交货 f组:(汉语拼⾳fa"发")c组(汉语拼⾳cai"财")的交货地⽅都是于卖⽅所在的"发"(fa)货地点交货。
d组:(汉语拼⾳dao"到"):卖⽅必须将货"交到"(拼⾳dao)买⽅所在的某个地⽅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运⽅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 "好运平分"---e、f、c、d四组术语"平分"为⼆:前两组e、f组"买"⽅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d由"卖"⽅安排运输,即"做买卖"---前两组由"买⽅"负责,后两组由"卖⽅"负责。
(五)保险义务:CIF、CIP有"i"的由卖⽅负责投保。
⼆、关于卖⽅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菜:四碟(d)发菜 (⼀)四碟(拼⾳die)---四个d组术语:DAF、DES、DDU、DDP---除了DEQ (⼆)发菜---FCA(汉语拼⾳facai发菜),但当卖⽅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负责装货 三、适合的运输⽅式: 只适合陆运的---⼤发:DAF(拼⾳) 只适合⽔运的---三舷:FOB、CFR、CIF以及"汽⽔":DEQ(q拼⾳qi汽)、FAS(s拼⾳shui⽔)DES(s拼⾳shui ⽔) 适合各种运输⽅式的---其他术语。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蓝色重点标记)1. 民事法律关系。
- 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 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部分可标记为绿色补充内容)。
-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
- 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物权法部分(红色难点标记)1. 物权变动。
-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一、刑法基础知识1. 刑法一般原则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反映社会意识形态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关系所作的规范性规定。
刑法的一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的比例原则、法无不公等原则。
2.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刑法政策的基本原则,国家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刑法基本概念刑法中的基本概念是指在实践中所认识的关于刑罚的性质、目的、法定等特殊概念。
4.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一定要在法律上所规定的,不得随便由裁判人员所处置,刑罚必须依法规定所执行。
5. 翻案检察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所执行翻案检察权是用于确认职能部门动用减刑失效的职权。
6.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罪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罪是指犯罪活动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财产等个人权利。
7. 职务侵犯罪职务侵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8.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吞、骗取的犯罪行为。
9. 评选罪评选罪是指以承诺批准为条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索要或者接受财物的犯罪行为。
10. 权力、地位对腐败犯罪的影响权力和地位对腐败犯罪影响着腐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11. 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借助法律手段,取缔腐败犯罪并加强自身建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管理方式。
12. 审判决定程序规范审判决定程序规范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所作判决合法有效的程序规范。
二、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概念指在民法中涉及的基本性概念。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包括自愿性原则、权利平等、自愿性和合法性等特征。
3. 客观证据标准客观证据标准是指在法律审判中,判断事实是否存在所必需的证据标准。
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大全

【行诉】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只就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与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刑诉】不起诉的种类:1、法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法】营业犯就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情形。
如刑法第303 条规定的赌博罪为营业犯。
【民诉】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以侵害她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法】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 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内部参考2:【行诉】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庭审结束前发现的,应重新认定;在庭审结束后审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再次开庭。
【行政】经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她强制措施的,应在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立即释放。
【刑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刑法】连续犯就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以一罪从重处罚。
【民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当事人同意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民法】占有保护请求权有: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内部参考3:【行诉】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宪法学1. 宪法的含义和地位2. 宪法的种类和内容3.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4.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5. 宪法的权威和法律地位二、司法公正1. 司法独立2. 司法公正3. 司法责任4. 司法监督5. 司法诚信三、刑法学1. 刑法的基本原则2. 刑法的适用3. 刑法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4. 刑法的法律责任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四、民法学1. 民法的基本原则2. 民法的主体和客体3. 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4. 民法的民事权利和义务5. 民法的民事责任和救济五、行政法学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3. 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4. 行政法的行政诉讼5. 行政法的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六、国际法学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法的国际关系3. 国际法的国际民事诉讼4. 国际法的国际人权保护5. 国际法的国际经济合作七、法律文书和法律实务1. 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格式2. 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审查3. 法律实务的案例分析4. 法律实务的调查和证据收集5. 法律实务的法庭辩护和诉讼代理八、法律职业道德和规范1.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2. 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3.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4. 法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规范5. 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总结:司法考试是一场全面考察考生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考试,备考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知识点和要点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整理。
只有充分掌握了各项知识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希望考生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不断的实践,成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实用的司法考试知识点

实用司法考试知识点1、法定结果是否发生,是间接成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志。
2、王五正在赵六家行窃,忽闻屋外有人经过,便慌忙逃离,赵六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3、李某于某晚携带匕首前往张某家,准备杀死张某。
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李某比拟害怕,就返回家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4、甲在撬保险柜时,突然同伙打告知保险柜没有值钱的东西,甲便放弃撬该保险柜离去,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可以完成犯罪,但其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完成犯罪,所以成立犯罪未遂〕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6、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7、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分,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分。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12、对于被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13、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分,假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4、在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但是不能没有主犯只有从犯。
15、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从犯,但不能是胁从犯。
16、施行某种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一般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有三种情况例外:〔1〕组织别人偷越国〔边〕境罪〔2〕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罪〔3〕走私、贩毒、制造、运输毒品罪17、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恳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间提出,没有例外。
18、刑事诉讼中变更、追加起诉可以在审理期间,是延期审理的一种。
19、行政诉讼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须经当事人同意。
20、行政诉讼中,起诉状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恳求不予允许,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国家司法考试各科口诀速记大全

国家司法考试各科口诀速记大全一、自诉案件速记法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伤宅信婚遗伪知,人身财产三年下”。
注释: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婚:重婚案信:妨害通信自由案遗:遗弃案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可以这样记:善哉,新婚以为之!可惜,人身财产三年玩完!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1、取保候审:居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居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三、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四、应当与可以顺口溜1、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一、民法背诵重点1. 基本权利行为主体在民法领域,主体是指能力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主体的能力主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而主体的能力行为又以能力和活力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
在民法的范围内,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主体的能力行为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
2. 民法的客体民法的客体主要指合同和财产。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在财产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财产的种类、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取得。
3. 民法的法律行为在民法的范围内,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和不履行合同责任。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合同成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变更。
在不履行合同责任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形式和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后果。
4. 民法的侵权行为在民法的侵权行为范围内,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后果。
5. 民法的继承和赠与在民法的继承和赠与范围内,主要涉及继承和赠与的主体、继承与赠与的对象和继承和赠与的形式。
二、民事诉讼背诵重点1. 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和民事诉讼的适用程序。
2. 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权利。
3.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客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内容。
4. 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审理程序的审理程序和审理程序的审理方式。
5. 民事诉讼的诉讼结果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结果的诉讼结果和诉讼结果的执行。
个人观点和理解民法和民事诉讼是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对于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掌握这两个领域的知识至关重要。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看,对民法和民事诉讼的深入了解,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也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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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审判制度(六)法官的回避1.任职回避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注意】不能同时是领导,不能是领导和被领导,不能在一个办公室,不能是院长上下级。
2.离职后回避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其他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自行申请回避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4.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注意】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注意】对于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七)法官职务的任免(16-01-99)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常委员任免;4.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八)法官的考核、保障与辞职(10-01-50、15-01-46)1.法官考核内容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义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可作为奖惩、辞退、工资的依据。
2.法官的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对辞退处理不服的,30日内可申请复议和申诉。
3.法官职务免除①丧失国籍的;②调出法院;③职务变动;④不称职;⑤健康原因;⑥退休的;⑦辞职或者被辞退的;⑧违纪、违法犯罪。
4.法官保障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职业地位、职业收入;分为职业保障、工作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等。
同时,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九)法院人事制度改革1.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国家和省一级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2.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
3.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
4.完善法官等级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到较高的法官等级.5.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
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
【注意】出任法官由高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任职。
(十)法官的惩戒制度(08-01-90、15-01-99)1.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2.经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
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法检应作出惩戒决定。
但是,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3.法官、检察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检察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检察院申诉。
该惩戒制度同样适用于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
三、检察制度(一)检察制度概述(09-01-90、14-01-84、16-01-47)1.性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权统一行使;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重点是对诉讼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项进行监督)。
(2)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3)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3.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拟撤销案件的;(5)拟不起诉的;(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三)检察机关1.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人大制度,所以各级检察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的权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依法授权;上级检察机关也是下级机关的权力来源。
2.关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8.检察官担任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执业限制:(1)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2)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后,永远不能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3)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9.检察官职务免除:①丧失国籍的;②调出检察院;③职务变动;④不称职;⑤健康原因;⑥退休的;⑦辞职或者被辞退的;⑧违纪、违法犯罪。
10.检察官的法律保障:履行职务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
11.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
12.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注意】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公证的范围:(1)证明法律行为: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2)证明法律事实: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3)证明法律意义的文书:出生公证、死亡公证、经历公证、其他公证(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犯罪记录等公证)、公司章程公证、文书签名印鉴以及文书副本等公证;(4)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5)其他业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等,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8.应当终止公证的情形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9.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综上: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二)公证员(09-01-90、11-01-50、13-01-49、16-01-50)1.公证员条件(1)中国国籍;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禁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③被开除公职的;④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3.公证员的不当行为:(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三)公证程序(11-01-50、15-01-50、15-01-84)1.申请(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15个工作日内)——公证书的生效——公证书的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