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394—199中国疾病预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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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等10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卫生部发布《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等10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回顾无锡市历年 开展的流感监 测病原 学检测 结果 ,
19 9 7年春 , 分离出 2株 乙型流感病毒 ,9 8 春 , l9 年 分离 出 l AHN) 株 ( 3 2 亚型流感病毒。2 0 0 1年 1 0月后 我市加入 了江苏省流感监测哨点 , 开展 了流感季 节性监测 ,0 1 20 年 冬至 2 0 o 2年 春 , 分离 出 2株 A( l 1 亚 型流 感病 毒 ; HN) 20 02年冬至 20 03年春 , 分离 出 6株 B Y m gt) ( a aa 系和 1 a 株 B Vc r ) 流 感病 毒 ( 江 苏地 区首 次分 离 ) ; ( ioi 系 ta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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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标准(一)

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标准(一)

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标准(一)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标准脊髓灰质炎是一种病毒感染疾病,主要影响儿童。

要准确诊断脊髓灰质炎,需要根据一定的诊断标准进行检查和判断。

临床症状•急性起病•发热、头痛、肌痛、全身不适•随后出现肌强直、骨骼肌痉挛或瘫痪•脑膜刺激征•对光反射消失实验室检查•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肌酸激酶(CK)升高•脑脊液检测:早期蛋白质含量增加,淋巴细胞计数增多,糖含量和氯化物降低•血清IgM抗体检测影像学检查•脊髓造影•MRI检查:出现脊髓神经元病理性改变诊断标准脊髓灰质炎的诊断依据病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

•病毒学诊断:尿或咽鼓管分泌物中检出病毒•临床诊断标准:符合急性瘫痪型脊髓灰质炎的典型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标准:发现病毒感染和神经元病变的生化检测结果如果上述症状、检查和标准都符合脊髓灰质炎的要求,就可以确诊此病。

及时诊断和治疗,是预防并发症和提高治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必要措施。

鉴别诊断脊髓灰质炎的症状和表现与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相似,因此需要注意鉴别诊断。

常见的鉴别诊断有:•导致急性瘫痪的感染性病原体,如肺炎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外伤和神经损伤引起的瘫痪•脊髓疾病,如脊髓损伤、脊髓炎、多发性硬化等•其他病毒感染,如流行性感冒、水痘、风疹等鉴别诊断需要结合病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以准确鉴别和诊断出患者疾病的类型和程度。

总结脊髓灰质炎的诊断需要综合几个方面的信息,包括症状、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以及病史等信息进行诊断。

及时诊断和治疗,对于患者康复和公共卫生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预防脊髓灰质炎的发生,如注射疫苗、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等,以减少疾病的传播和影响。

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

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

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脊髓灰质炎(WS 294-2008)1 诊断依据 1.1 流行病学史1.1.1 与确诊的脊髓灰质炎患者有接触史或近期曾经到过脊髓灰质炎流行地区。

1.1.2 经过 3d~35d(一般为 5d~14d)的潜伏期。

1.2 临床表现1.2.1 早期可有发热、咽部不适、婴幼儿可有烦躁不安、腹泻/便秘、多汗、恶心、肌肉酸痛等症状。

1.2.2 退热后(少数可在发热过程中)出现不对称性弛缓性麻痹。

神经系统检查发现肢体和(或)腹肌不对称性(单侧或双侧)弛缓性麻痹,躯体或肢体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深部腱反射减弱或消失,但无感觉障碍。

1.2.3 麻痹 60d 后仍残留弛缓性麻痹,且未发现其他病因(后期可出现肌萎缩)。

1.3 实验室检测1.3.1 发病后从粪便、咽部、脑脊液、脑或脊髓组织中分离到病毒,并鉴定为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者。

1.3.2 发病前 6 周内未服过 OPV,发病后未再服用 OPV 或未接种疫苗病毒,麻痹后一个月内从脑脊液或血液中查到抗脊髓灰质炎病毒IgM 抗体,或恢复期血清中和抗体或特异性IgG 抗体滴度比急性期>4 倍升高者。

2 诊断原则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查以及随访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

3 诊断3.1 疑似病例病因不明的任何急性弛缓性麻痹(AFP),包括 15 岁以下临床初步诊断为格林-巴利综合征(GBS)的病例。

3.2 临床断病例符合下列一项可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

3.2.1 疑似例并同时符合 1.1。

3.2.2 疑似例并同时符合 1.2。

3.2.3 疑似例并同时符合 1.3.3。

3.3确诊病例疑似例并同时符合 1.3.1。

3.4 排除病例3.4.1 疑似病例经实验室和临床检查有确凿证据诊断为非脊髓灰质炎的其他疾病。

3.4.2 疑似病例的合格粪便标本未分离到脊髓灰质炎野病毒,或麻痹后 1 个月内脑脊液或血液特异性 IgM 抗体阴性,或恢复期血清中和抗体或特异性 IgG 抗体滴数比急性期无4 倍升高者。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884—1997^~`前言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简称流脑)是由脑膜炎奈瑟氏菌(Neisseria meningitidis,Nm)通过呼吸道传播所引起的化脓性脑膜炎,常在冬春季节引起发病与流行,患者以儿童为多见,流行时成年人发病亦增多。

人受Nm感染后大多数表现为鼻咽部带菌状态,只有少数成为流脑患者,其主要临床表现为突发性高热、头痛、呕吐、皮肤和粘膜出血点或瘀斑及颈项强直等脑膜刺激征,脑脊液呈化脓性改变。

此外,Nm也可不侵犯脑脊髓膜,仅表现为败血症,病重者可呈暴发型发作。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认真做好流脑流行病学监测与控制的工作,预防此病发病大幅度回升,控制其流行,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和B为标准的附录;附录C、D、E和F皆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北京佑安医院和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绪敬、徐莲芝、吴贵坤。

本标准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脑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和人员对流脑病例诊断、报告与处理。

2 诊断原则2.1 应根据流行病学资料和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验结果做出临床诊断。

2.2 确诊需要培养Nm或检测Nm群特异多糖抗原或Nm的DNA特异片段或检测病人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中抗Nm特异抗体。

3 诊断标准3.1 流行病学史在冬春季节和流行地区内,儿童患病者最为多见。

有些患者在发病前7天有明显密切接触史。

3.2 临床表现3.2.1 突然寒战、高热、恶心、呕吐、流涕、鼻塞、咽痛、全身疼痛、头痛加重。

3.2.2 面色苍白、四肢发凉、皮肤发花并有散在的小出血点、唇周及指端青紫、唇周单纯疱疹。

3.2.3 烦躁不安、谵妄、昏迷或惊厥。

3.2.4 皮肤、粘膜瘀点典型或融合成瘀斑,血压明显下降、脉搏细速、脉压差缩小。

脊髓灰质炎医院感染防控指南

脊髓灰质炎医院感染防控指南

脊髓灰质炎医院感染防控指南(自治区脊髓灰质炎医疗救治专家指导组)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俗称为小儿麻痹)是由脊灰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影响年幼的儿童。

病毒通过受污染的食物和水传播,经口腔进入体内并在肠道内繁殖。

90%以上受感染的人没有症状,但他们排泄的粪便带有病毒,因此传染给他人。

2000年,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包括中国在内的西太平洋地区实现了无脊灰目标。

2010年,全球有20个国家检测到脊灰野病毒病例,2011年7月3日至7月19日期间,新疆和田地区发生一起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疑似输入性疫情。

疫情累计报告4例病例,年龄在4月龄至2岁之间。

为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脊髓灰质炎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减少和避免脊髓灰质炎医院感染的发生,根据脊髓灰质炎流行病学的特点,特制订本指南。

一、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对脊髓灰质炎防治知识的培训,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指定医疗机构应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肠道门诊、隔离留观室,确诊患者应收治于医疗机构儿科、神经内科及感染科的隔离病房,定点收治脊髓灰质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病区。

(三)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脊髓灰质炎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工作效果。

二、隔离技术(一)隔离的原则。

1.对脊髓灰质炎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脊髓灰质炎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分开安置,并进行单间隔离。

确诊患者可以置于多人房间,不设陪护。

患者的活动应当限制在隔离病房内进行。

与患者相关的诊疗活动尽量在病区内进行。

2.根据脊髓灰质炎的传播途径,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接触隔离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患者应安置在具备有效通风条件(至少每5分钟空气交换1次)的隔离病房内。

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标准

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标准

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标准脊髓灰质炎(poliomyelitis)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poliovirus)感染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

该病常见于幼儿,主要通过飞沫传播途径传染给他人。

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后会引起神经细胞的破坏,导致患者出现肌肉无力、萎缩等症状,严重情况下还可能导致肺部瘫痪和呼吸衰竭。

脊髓灰质炎的诊断主要基于临床表现、病史、病毒学检测和免疫学检测。

以下是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标准及参考内容:1. 临床表现:- 典型表现为急性起病,患者出现发热、咽峡炎、畏寒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

- 出现轻度的消化道症状,如食欲减退、呕吐、腹泻等。

- 随后出现神经系统症状,最常见的是肌肉无力和进行性肌肉萎缩。

患者常有肢体无力、运动障碍、肌肉震颤等表现。

2. 病史:- 接触史:患者是否接触过脊髓灰质炎疫区的病人、患病儿童或疑似病例。

- 疫情流行史:是否有类似疫情在周围地区。

3. 实验室检查:- 病毒学检测:从患者的咽拭子或大便样本中分离出脊髓灰质炎病毒。

- 免疫学检测:检测患者血清或脑脊液中的抗体水平,包括病毒特异性IgM抗体、病毒特异性IgG抗体等。

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标准通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标准制定,以下是WHO关于脊髓灰质炎诊断的参考内容:1. 临床诊断:- 头痛、发热和咽痛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

- 肢体肌肉力量减退、运动异常或肌肉萎缩。

- 脑脊液检查显示淋巴细胞增多和多形核白细胞增多。

2. 确定诊断:- 上述临床症状和体征符合的同时,检测出病毒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3. 支持性诊断:- 上述临床表现和病毒学检测结果无法满足诊断标准的情况下,若接触了疫区的病例或患者的样本中检测到脊髓灰质炎病毒,则可作为支持性诊断的依据。

总之,脊髓灰质炎的诊断通常依据临床表现、病史、病毒学检测和免疫学检测。

准确诊断脊髓灰质炎对于及时采取控制传播、治疗和照顾患者具有重要意义。

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

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

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
脊髓灰质炎(poliomyelitis)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传染病。

该疾病主要通过食物、饮水、空气传播,对人类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

脊髓灰质炎的诊断主要依赖于病史、体征、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等方面。

1. 病史:脊髓灰质炎的患者往往有进食不洁食品或饮用不洁水源的史,也可能是接触过脊髓灰质炎患者或病毒携带者的人。

2. 体征:脊髓灰质炎的发病初期表现为流感症状,包括发热、咳嗽、打喷嚏、喉咙痛、头痛、全身酸痛等。

随着病情进展,患者开始出现肌肉疼痛、痉挛、无力、麻痹等症状,甚至会导致呼吸肌麻痹,危及生命。

3. 实验室检查:实验室检查是脊髓灰质炎诊断的重要依据。

脊髓灰质炎病毒可以通过分离和培养来检测。

此外,血液和脑脊液中的抗体水平也可以用于诊断。

4. 影像学检查:影像学检查可以帮助医生确定病变的部位和程度。

脊髓灰质炎可导致脊髓前角灰质病变,影像学检查可显示脊髓前角的病变情况。

综上所述,脊髓灰质炎的诊断需要综合考虑病史、体征、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等多方面因素。

对于疑似脊髓灰质炎的患者,应尽快就诊,并按照标准诊断流程进行检查和治疗,以避免病情恶化和对他人造成传染风险。

《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中疾控疫发〔2021〕403号

《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中疾控疫发〔2021〕403号

《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中疾控疫发〔2021〕403号中疾控疫发?2021?403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下发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目前,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在我国获准上市,为科学规范的使用此疫苗,根据卫生部指示,我中心组织卫生部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外技术文件和疫苗使用说明书,制定了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二����九年九月七日抄送: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印发校对人:温宁附件: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自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研制出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PV)以来,OPV一直是我国预防脊髓灰质炎唯一使用的疫苗,为控制和消灭脊髓灰质炎作出了突出贡献。

提高并维持高水平脊髓灰质炎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是我国现阶段维持无脊髓灰质炎的主要策略之一,OPV属于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仍将是我国脊髓灰质炎免疫预防的首选疫苗。

目前进口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在我国获准上市,各地要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科学、规范、稳妥地做好IPV的预防接种工作。

一、使用原则(一)IPV暂属第二类疫苗,应本着“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为受种者接种。

接种OPV禁忌证者,特别是免疫缺陷者和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者等可以优先考虑使用IPV。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科学宣传和正确使用IPV。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对适龄儿童提供OPV常规接种服务。

如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IPV,接种单位应当告知其费用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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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394—1996前言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临床表现主要为急性弛缓性麻痹,一部分病例可能有永久性的肢体麻痹。

世界卫生大会通过要求在2000年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

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制定,不仅关系到病例的正确诊断、疫情的统计、病人的处理和疾病的预防对策,而且关系到该地区是否已经实现了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

我国目前从病例报告数和环境中野毒循环的分布范围看,已经进入了消灭此病的后期阶段,为此应有一个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参考国际标准结合国内情况而制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病毒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礼璧。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和人员对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报告和处理。

2 诊断原则脊髓灰质炎的诊断必须根据病史、临床症状、体检及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

2.1 病史应注意流行病史及接触史。

2.2 体检应作全面的体格检查,注意全身症状,四肢活动及肌力、肌张力、腱反射等体征,必要时作神经系统及其他系统的全面检查。

2.3 实验室检查2.3.1 粪便查脊髓灰质炎病毒。

2.3.2 脑脊液或血清查特异性IgM、IgG抗体,或中和抗体。

2.3.3 麻痹病人死亡后必要时作病理检查。

3 诊断标准3.1 疑似病例病因不明的任何急性弛缓性麻痹(AFP),包括15岁以下临床初步诊断为格林-巴利综合征的病例3.2 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病例和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确诊病例3.2.1 病史与确诊的脊髓灰质炎病人有接触史,经过2~35d(一般为7~14d)的潜伏期;或接触史不明显,有如下临床症状者。

3.2.2 临床表现3.2.2.1 早期可有发热、烦燥不安、多汗、恶心、项背强直及腓肠肌触痛等症状。

热退后出现不对称性弛缓性麻痹。

神经系统检查发现肢体(或/和腹肌)不对称性(单侧或双侧)弛缓性麻痹,躯体或肢体肌张力减弱,深部腱反射减弱或消灭,但无明显感觉障碍。

3.2.2.2 麻痹后60d仍残留弛缓性麻痹,且未发现其他病因(后期可呈现肌萎缩)。

3.2.2.3 疑似病人死亡,不能提供否定脊髓灰质炎诊断依据者。

3.2,2.4 疑似病人60d后失访。

3.2.3 实验室检查3.2.3.1 发病后从粪便、咽部、脑脊液、脑或脊髓组织中分离到病毒,并鉴定为脊髓灰质炎野毒株者。

3.2.3.2 发病前6周内未服过脊髓灰质炎活疫苗,发病后1个月内从脑脊液或血液中查到抗脊髓灰质炎病毒IgM抗体。

3.2.3.3 发病后未再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或未接触疫苗病毒,而恢复期病人血清中和抗体或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升高者或脑脊液中特异性IgG抗体明显升高,血液与脑脊液IgG抗体滴度比例失常或倒置(正常值在血脑屏障无损伤时,血∶脑脊液为200~400∶1)。

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病例:疑似病例加3.2.1加3.2.2.1;或疑似病例加3.2.2.2;或疑似病例加3.2.2.3;或疑似病例加3.2.2.4;或疑似病例加3.2.3.2;或疑似病例加3.2.3.3。

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2.3.1。

3.3 排除病例3.3.1 疑似病例经实验室和临床检查证据确凿为非脊髓灰质炎的病例a)格林-巴利综合征(经临床或/与脑脊液蛋白与细胞检测明确诊断);b)有病毒分离或血清学依据确诊为其他肠道病毒感染;c)横断性脊髓炎;d)创伤性神经炎;e)其他疾病(应注明诊断的病名和依据)。

3.3.2 疑似病例麻痹后60d随访无残留麻痹,粪便标本未分离到脊髓灰质炎野病毒或麻痹后两周内血清或脑脊液IgM抗体阴性。

3.3.3 疑似病例麻痹后60d虽残留麻痹,但对病例发病两周内,间隔24~48h,收集两份粪便标本经RD和Hep-2两种细胞盲传两代,均未分离到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者。

3.3.4 疑似病例麻痹后60d虽残留麻痹,但发病四周内脑脊液或血液特异性IgM抗体阴性,恢复期血清中和抗体或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无4倍以上升高者。

判断:凡符合3.3.1或3.3.2或3.3.3或3.3.4者可排除脊髓灰质炎。

3.4 疫苗相关病例发生率极低,且往往见于免疫功能低下之儿童。

3.4.1 服苗者疫苗相关病例服用活疫苗(多见于首剂服苗)后4~35d内发热,6~40d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无明显感觉丧失,临床诊断符合脊髓灰质炎。

麻痹后未再服用脊髓灰质炎活疫苗,从粪便标本只分离到脊髓灰质炎疫苗株病毒者。

如有血清学检测脊髓灰质炎IgM抗体阳性,或中和抗体或IgG 抗体有4倍增高并与分离的疫苗株病毒型别一致者,则诊断依据更为充分。

3.4.2 服苗接触者疫苗相关病例与服活疫苗者在服苗后35d内有密切接触史,接触6~60d后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符合脊髓灰质炎的临床诊断。

麻痹后未再服脊髓灰质炎活疫苗,粪便中只分离到脊髓灰质炎疫苗株病毒者,如有血清学特异性IgM抗体阳性或IgG抗体(或中和抗体)4倍以上升高并与分离的疫苗株病毒型别相一致者则诊断依据更为充分。

4 处理原则4.1 传染病报告与调查4.1.1 在发现脊髓灰质炎疑似病例后城市12h内,农村24h内立即报告当地防疫单位,以后确诊或排除者再作进一步排除或确诊报告。

4.1.2 对报告病例必须在48h内进行个案调查,在发病的14d内未再服苗前收集二次粪便(间隔24~48h,每份标本量5~8g),在冷藏条件(4℃以下)送省级实验室作病毒分离。

有条件者应尽量同时收集血液或脑脊液作出快速诊断。

4.2 免疫预防4.2.1 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减毒活疫苗能有效地预防脊髓灰质炎发病,基础免疫为婴儿出生后二月、二月、四月龄时各服活疫苗一剂,间隔一月。

在4岁时给予加强免疫一次。

4.2.2 根据消灭脊髓灰质炎的要求,由卫生防疫部门根据需要可实施除基础免疫外的补充免疫,如应急免疫,不同范围的强化免疫活动。

4.2.3 强化免疫一般应在冬春季进行,对一定年龄组的儿童(如4岁以下),不论其过去是否服过疫苗,均应进行两轮免疫,间隔1个月。

4.3 病人的隔离与治疗4.3.1 病人应作消化道隔离,隔离期为40d,排出的粪便应经消毒处理后再排放。

4.3.2 早期病人应卧床休息,对症治疗。

4.3.3 肢体麻痹病人,妥善保护麻痹肢体免受外伤及压迫,并置于功能位。

4.3.4 个别有呼吸肌麻痹,呼吸困难者可采用人工呼吸机,如有细菌性感染,给予抗菌药物。

4.3.5 如有软腭麻痹者应注意清除咽喉分泌物,预防窒息,有吞咽困难者可予鼻饲。

4.3.6 晚期麻痹者,可予以按摩、理疗、针灸、体疗、手术等康复治疗。

4.4 自然环境中野病毒的检测4.4.1 对每一个疑似脊髓灰质炎病人,在其发病一月内收集其五名(5岁以下)的密切接触者的粪便送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定型和毒株性质的鉴定。

4.4.2 无脊髓灰质炎病例的地区可收集托儿所正常健康儿童的粪便作脊髓灰质炎病毒分离、定型和毒株性质的鉴定。

4.4.3 收集生活污水,处理后按国际规定方法作脊髓灰质炎病毒的分离、定型和毒株性质的鉴定。

附录A(标准的附录)病毒的分离与定型A1 标本的采集、运送粪便是分离脊髓灰质炎病毒的主要标本,由于脊髓灰质炎病人粪便排出病毒主要是在麻痹前期和麻痹后二周内,排毒呈间歇性,故标本的采集应在病人麻痹后14d内采集二份粪便,二次采集的间隔为24~48h,每份标本量5~8g。

由于病毒对热和对紫外线的不稳定性,因此采集的粪便应放在无菌的干净容器内,4℃以下冷藏保存和带冰运送,采集后应按规定贴好标签,一周内送到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

A2 病毒的分离A2.1 将粪便标本的半量(4g)放入含有小玻璃珠的50mL耐三氯甲烷塑料(带盖)离心管中,加含1/10三氯甲烷的pH7.0的磷酸缓冲液(或1/10三氯甲烷的Hank's液),拧紧盖后用力振荡10min,制成20%的粪便悬液。

A2.2 3000r/min,离心沉淀30min,无菌法吸出不含三氯甲烷的悬液层,一部分接种细胞,一部分保存于—30℃中备用。

A2.3 将标本悬液接种到生长良好并刚成片的Hep-2细胞和RD细胞管,每种细胞至少接种2管,每管加0.1mL悬液,并加0.9mL含2%牛血清的Eagle's液(pH7.2,内含青霉素100单位/mL,链霉素100μg/mL),另留二管正常细胞不加病毒只加1mL2%牛血清的Eagle's 液作为正常对照。

A2.4 试管放36℃~37C倾斜5°静置培养。

A2.5 每天在显微镜下观察试管中的细胞病变,至少观察10~14d,当出现“+++~++++”时(即75%~100%病变时)将试管冻存于—20℃以下,备作病毒定型和型内鉴别应用。

A2.6 如第一代培养不出现细胞病变,则培养10d后将细胞冻化三次,取其悬液0.1mL再接种到同样的细胞管,进行盲目传代(接种和培养方法同第一代),逐日观察细胞病变,如阳性则冻存备用,如14d仍为阴性则作为病毒分离阴性。

A3 病毒的鉴定和定型A3.1 准备4份组合的脊髓灰质炎病毒标准抗血清,各组的组合如下:1)组合抗1,2,3型3个型的血清,每型血清在0.05mL内含20个单位的中和抗体;2)组合抗1和2型血清,每型血清在0.05mL内含20个单位的中和抗体;3)组合抗1和3型血清,每型血清在0.05mL内含20个单位的中和抗体;4)组合抗2和3型血清,每型血清在0.05mL内含20个单位的中和抗体。

A3.2 4份组合血清,每份用1个吸头吸0.05mL加到96孔微量板的指定各个孔里,如图A1,每组4孔,另4孔只加0.05mL维持液。

A3.3 用维持液将分离株的病毒分别稀释成10(上标始)-3(上标终)和10(上标始)-4(上标终)。

A3.4 加0.05mL10(上标始)-3(上标终)病毒液于已加混合抗血清的孔内4组,每组只加2孔,另2孔则各加10(上标始)-4(上标终)病毒悬液。

A3.5 病毒对照孔为0.05mL10(上标始)-3(上标终)(或10(上标始)-4(上标终))病毒加0.05mL 维持液,细胞对照孔为0.1mL维持液各加0.1mL细胞悬液。

A3.6 同时在E至H排分别做病毒分离株的滴定,每滴度加4孔,从10(上标始)-8(上标终)加起至10(上标始)-3(上标终)。

A3.7 充分振荡,混合后放37℃30min,于96孔板的每孔中各加0.1mL细胞悬液,含细胞10(上标始)4(上标终)/0.1mL。

A3.8加盖后再摇匀并放37℃二氧化碳孵箱培养,逐日观察每孔的细胞病变,至少观察7~10d。

A3.9结果的判定如下:表A1A4 野毒株与疫苗株的鉴别目前国际上采用的方法有:1)单克隆组合抗体中和试验;2)疫苗株核酸探针杂交试验;3)多聚酶链扩增试验;4)多聚酶链扩增后内切酶切割电泳分析;5)核酸序列分析;6)ELISA法型内差异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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