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中逻辑与经验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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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首先,我要明确指出法律的生命存在于经验而非纯粹的逻辑推理。

虽然逻辑思维在法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法律是一门应用科学,其最终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公平正义。

经验是法律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石,它包括法律实践、判例、法学研究等方面的积累。

首先,经验是法律实践的结果。

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其能否为人们解决实际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新问题不断涌现,而只有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法律才能不断适应和回应这些新问题。

光靠逻辑推理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通过对历史案例和实践情况的深入研究,吸取教训和经验,才能形成切实有效的法律规则。

其次,经验是法律判例的灵魂。

判例法体现了历史上法律实践中的经验总结,通过前人的智慧和经验教训,可以为今后的法律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判例法不仅在英美法系中有广泛运用,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判例法的使用必然建立在经验之上,只有通过对一系列类似案件判决结果的观察研究,才能推导出合理有效的法律原则。

最后,经验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法学是对法律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而这些研究往往以实证研究为基础。

法学家通过对历史案例和现实问题的深入研究,分析其中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推导出对法律制度和决策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

逻辑推理在法学中只是一种工具,而经验是构建法学理论的基石。

综上所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经验是法律的实践基础、判例法的灵魂和法学研究的基础。

只有通过积累经验,法律才能真正为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持续发展。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评委:我将进一步阐述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而非经验的观点。

首先,逻辑思维是法律推理的基础。

作为一门严密的学科,法律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来形成规则和原则。

法律中的各种条文、公约和法规都是通过逻辑思维来构建的,这些规则和原则在实践中通过逻辑推理来解释和应用。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法律实用主义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摘要: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

霍姆斯是“第一个把法理学理论建立在一个源自法律实践的视角之上的学者。

”他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这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关键字:实用主义、法学教育、法律经验、律师道德一、实用主义理论的提出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

它既将法律视为历史的衍生物,又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福利的工具。

法律实用主义在实践中主张一种司法能动主义,对美国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法律实用主义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早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大法官霍姆斯、卡多佐以及哲学家杜威,现当代的代表人物有哲学家理查德·罗蒂和法官理查德·波斯纳等人。

受美国实用主义哲学本身的调和以及折衷倾向的影响,法律实用主义者综合了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进路。

霍姆斯最先清楚地表达了这种综合倾向,强调以经验来识别法律,实际上就是要一只眼盯住传统,另一只眼盯住体现人类幸福的现实政策。

1941年,哲学家杜威应邀与众多著名法学家一起声明“我的法律哲学”,表达了与霍姆斯同样的思想。

他将法律实用主义描述为19世纪两个主要的法学运动的综和,即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综和。

历史法学派一般将自己限制在对经验的赞美上,并且警告法典化以及理性法律改革计划的危险。

相反,分析法学家钟情于立法(制定法)以及法律改革,以描述性的术语和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目的的一种有意识的人类产物,但对于法律的起源未给以应有的重视[1]。

作为一种理论,法律实用主义的贡献是什么? 对此,法律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托马斯·格雷、理查德·罗蒂和理查德·波斯纳都有过详细论述。

格雷认为,“一般而言,实用主义削弱了理论家傲慢的雄心壮志⋯⋯实用主义脱离了理论犯罪”。

归纳推理法律案例(3篇)

归纳推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归纳推理是逻辑推理的一种基本形式,它从个别事实或现象中概括出一般性结论。

在法律领域,归纳推理同样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归纳推理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以及其对于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的归纳分析,探讨归纳推理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一: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城市道路行驶,因超速行驶,与前方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重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逃逸。

经调查,张某某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归纳推理过程:1. 个别事实:张某某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2. 一般结论: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归纳推理,从张某某超速行驶这一个别事实,推断出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这一推理过程符合归纳推理的基本规律,即从个别到一般。

法官的这一推理结果为认定张某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

三、案例二:李某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李某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持刀将邻居刺伤。

经鉴定,邻居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归纳推理过程:1. 个别事实:李某某持刀将邻居刺伤。

2. 一般结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对李某某持刀伤人这一个别事实的归纳推理,得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

这一推理过程体现了归纳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作用。

法官的这一推理结果为认定李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

四、案例三:王某某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王某某虚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投资款共计50万元。

案发后,王某某潜逃。

归纳推理过程:1. 个别事实: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投资款。

2. 一般结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对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投资款这一个别事实的归纳推理,得出王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结论。

2024年法律学习心得(3篇)

2024年法律学习心得(3篇)

2024年法律学习心得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学专业的需求越来越大。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其对于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不言而喻。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深知法学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这段时间里,我通过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思维能力。

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法学学习心得。

首先,法学学习需要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

法学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石,是法学研究和实践的指南。

在学习法学理论时,我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只有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才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在学习中,我通过阅读法学经典著作和法学期刊,获取了大量的理论知识,并通过与老师和同学的交流探讨,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

其次,法学学习需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

法律实践是法学学习的重要环节,也是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的关键。

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法律实习等活动,我不仅锻炼了自己的辩证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还对法律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实践中,我注重案例分析和法律研究,通过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的过程,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

再次,法学学习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思维能力。

法律素养是指对法律问题的敏感度和理解能力,是法学学习的核心能力之一。

通过积累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我们可以逐渐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在学习中,我注重运用逻辑思维、分析问题的能力,并且不断进行思辨和质疑,以达到更深入、全面地理解法律问题的目的。

此外,我还通过参加法律竞赛和研究项目来提升自己的研究能力和创新思维。

最后,法学学习需要保持学习的态度和习惯。

法学是一门深奥且复杂的学科,需要持续的学习和不断的积累。

在学习过程中,我坚持每天精读一篇法律专业的书籍或文章,每周参与一次法律讨论,并定期进行学习总结和复习备考。

通过保持学习的态度和习惯,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学习效率,也增强了学习的动力和兴趣。

总结起来,法学学习需要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思维能力,以及保持学习的态度和习惯。

逻辑·经验·良心——试论民事证据认定中的法学方法

逻辑·经验·良心——试论民事证据认定中的法学方法

2006.11法制与社会逻辑经验良心——试论民事证据认定中的法学方法□刘静(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摘要一切民事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便不可避免的要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

诉讼中的案件事实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依靠各种关联证据重新建构起来的似真的事实,因此对民事证据的认定便成为这个重建过程的基础,逻辑、经验与良心在证据认定过程中均有其独特的作用。

关键词逻辑民事证据认定法学方法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07-02证据认定作为人类认识过程,不可避免的带有主观性,因此,采用何种法学方法能够使法官达致认识的客观性始终是法学永恒的课题,笔者认为,逻辑、经验与良心在法官认证过程中均会发挥独特的作用。

一、证据认定的合逻辑性逻辑是所有认识过程和思维活动的基础,对于法律领域的思想活动则更为重要。

逻辑分析方法是法学的基本认识方法,在证据认定过程中同样要运用到逻辑规则:(一)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证据认定过程需要通过实际调查取证来解决,而调查取证的过程应当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即综合运用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及充足理由律来分析、比较和认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例如,两个相互否定的证据必然不能同时得到认定,而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中也不能出现前后矛盾的证据,这是矛盾律的体现;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的两个相互否定的证据应确认其中一方的证据,这便是排中律的运用等等。

(二)综合运用形式推理的多种方式逻辑过程实际上是个推理过程。

通常把法律推理分为两种类型,即“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前者只研究推理的形式……这里的“形式推理”就是指传统逻辑中所讲的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而后者则需要引入价值判断并考虑到推理的具体内容。

”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官需要将证据规则与各项证据结合起来,运用法律推理的经典模式即法律三段论,综合判断其证据能力有无,证明力如何,是否与案件存在关联性。

例如,我国民事诉讼中实际上有两个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的“证明力明显较大”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在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前提下结合当事人相同的举证,得出的证据认定结果便不会相同。

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

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

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摘要:逻辑学作为一门基础学科,是以推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它的本质是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

同时逻辑学作为一门工具性极强的学科,有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向,即与其它具体学科结合所形成的应用逻辑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谈谈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

关键词:逻辑学法学法律逻辑实质推导目的推导价值推导一、逻辑学的本质及其发展我们在不同场合使用“逻辑”一词所表达的具体涵义也不尽相同,但是逻辑学作为一门基础科学,它是企图避免矛盾并系统地构造自身的科学,每当提及这门科学,人们无疑是要追求思维的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因此本文认为,逻辑学是以推理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是它的本质。

逻辑学可以分为经典逻辑和非经典逻辑两大类。

经典逻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它是只有真假二值的外延逻辑;遵守矛盾律和排中律;追求推理的确定性和保真性;它所指的蕴涵是实质蕴涵;它不包含模态词;并且它是基于离散性分析。

不完全具有这些特点的众多的逻辑学分支我们统称为非经典逻辑。

我们都知道,经典逻辑的典范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在追求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方面已经达到了极致。

对于这一点就不再详述了。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是形式的,而非实质的。

其它各种非经典逻辑。

如:模态逻辑、多值逻辑、相干逻辑、弗协调逻辑、应用逻辑等,或者是基于实际应用的需要对经典逻辑的修正和扩充,或者是将逻辑的基本原理应用与其它具体学科,但是它们在追求的无矛盾性及系统性是恒久不变的。

回顾逻辑学的发展,历史表明,迄今为止在逻辑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并不是逻辑学家们的创造,没有丰富的实际思维材料,就不可能有关于正确思维的经验总结,也就不可能有逻辑学这门科学。

涅尔夫妇在谈到逻辑学的发端时指出:“因为逻辑并不单纯是有效的论证,而是对于有效性的规则进行考察,所以只有当手中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进行推理或论证的材料,逻辑才能自然产生。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在于经验
不过,让我们还是耐心听完波斯纳的预言。一年之后,他在另一处讲演中说:“[要实现霍姆斯的理想],我们要让社会科学和法律更紧密地结合,我们要欢迎人工智能服务于法律,[他指的是类似于咱们的中医专家(计算机)系统那样的技术——笔者注],消除律师,法学生,法官们对数学的恐惧,走向更专业化的司法(specialized judiciary),…这样,我们就可以把法律转变成目标导向的,献身于完善工具理性的政策科学(goal-oriented policy science)。我们将由此加入一个有益的全国性运动,那就是让各种专业(professions)以及几乎所有其他的工作更加专业化。”[Richard Posner, Professionalism, 40 Arizona Law Review 1, (1998)]
参阅David J. Seipp,125th Anniversary Essay: Holmes's Path, 77 Boston Univ. Law.
Review 515, 535 (1997)。做惊人之举以取悦情人,看来连霍姆斯也不能例外。]
在贬低逻辑的同时,霍姆斯强调历史和传统。不过,这里的历史和传统并非压在背上的过去,而是“正在进行时”的现实生活那是因为它应该是带着“开明的怀疑”(enlightened
其二,也是更根本的,“这种差异……归结到技术的限制。”
于是,《重构》进入第四节“技术对法律的影响”。朱教授用笔迹鉴定,文字契约,离异父母对儿童心理影响等一系列例子论证技术之不绝对可靠使得法律制度和规则还必须或者说有理由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讨论至此,一个理论性的问题期待着回答:假如科学和技术发达到了能确定地回答所有人类社会的问题,法律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and Its Problems: An Essay in Political Inquiry, 1946年版, 页125。)

律师处理法律案件的思路(3篇)

律师处理法律案件的思路(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从业者,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在处理法律案件的过程中,律师需要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实务操作能力。

本文将从律师处理法律案件的总体思路、具体步骤、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广大律师提供参考。

二、律师处理法律案件的总体思路1. 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律师在处理法律案件时,首先要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通过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律师可以把握案件的性质,为后续的法律工作奠定基础。

2. 收集证据材料证据是法律案件的核心,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收集证据时,律师应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3. 分析法律关系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律师可以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诉讼策略的制定提供依据。

4. 制定诉讼策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需要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诉讼策略包括:选择合适的诉讼程序、确定诉讼请求、制定答辩意见等。

制定诉讼策略时,律师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力求达到最佳诉讼效果。

5. 进行法律文书撰写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撰写各种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代理词等。

法律文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律师应注重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 参与诉讼活动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包括庭前会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应充分展示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7. 调解与和解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尝试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和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与和解是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途径,律师应掌握相关技巧,提高调解成功率。

8. 案件总结与反思案件结束后,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总结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务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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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与经验吕来明吕来明,法学硕士,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理论、票据法、公司法、物权法等。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其大意是,某患者在医院死亡,其尸体被人冒领送到殡仪馆火化,殡仪馆未检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在收费后即将尸体火化,骨灰也未留存。

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和殡仪馆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一方面认定殡仪馆有过错,另一方面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问题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

电视栏目点评专家确认殡仪馆构成侵权行为,但主持人问及法院为何驳回原告请求时,点评人认为,这是法律上的无奈,《民法通则》所保护的人身权利类型没有与本案相对应的情形,因此急需修改法律。

如此看来,这个无奈的确有点让人灰心,毕竟修改法律不是一件容易之事。

可是我却以为,这里的症结所在,与其说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更不如说是法律适用方式出现了问题。

可见,为了无辜者不再无奈,除了修改法律,我们似乎还有更有效的路可走。

近现代法制发展过程表明,法律适用的方式存在逻辑演绎与经验判断的分野。

如果拿到一份法院的判决书,你会看到其中有“本院查明……”、“本院认为———”、“根据XXX法第XXX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等文句。

这就是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方式。

首先是大前提“找法”,即“寻找”一个对某一类型社会关系的抽象案件事实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其次是小前提,即认定本案的具体事实属于大前提限定的抽象关系的具体表现;最后是推论,即裁判。

逻辑演绎方式的要义在于“找法”,当法律规范对某一抽象事实体现的社会关系已经有所调整或规制时,法官的任务是将系争案件归于某类抽象事实之中,并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只能以该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加以裁判。

在法律适用中,逻辑演绎方式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律本身是人们理性思维的产物,理性思维无法脱离逻辑思维而存在,尤其是在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度以条文的形式体现出来,要把这些抽象的条文和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事实加以对应起来,逻辑演绎方式是至为有效的。

而已经公布的成文法律相对来说易于为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这就使逻辑演绎方式成为贯彻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防止司法专横的有效工具。

在一般情况下,在相应的法律体系中,是能够找到演绎大前提———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越完善,法律制度越健全,逻辑演绎方式的优越性就越能得到发挥。

然而,任何好的制度都是相对合理的,逻辑演绎的适用方式也不是万能的。

因为法律终归是人制定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是不可能全部预见的,法制再严密,总会是有漏洞的,而且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这种漏洞是随处可见的。

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说:“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总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缺口结合处,然而现在却有一种重新拉开差距的永恒趋势。

”所以说,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任何具体案件都能以逻辑演绎的方式加以合理解决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会处于“找法不能”的境地,此时,如果一味坚持用逻辑演绎的方式处理问题,只会使法官感到无所适从,正当的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失去法律的公正。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恰恰就是基于法条崇拜心理支配所形成的只强调逻辑而忽略经验、只看到条文上的法律而无视生活中的法律,说到底就是只推崇逻辑演绎方式而不考虑其他方式。

讲到这里就可以说,对判例法国家经常采用的经验判断方式予以必要的关注是事关法律的适应性和生命力的重要问题。

法律适用中经验判断的方式,其要义是“造法”。

强调法的适用过程的重要性,不注重法规的逻辑适用,主张在行动中发展创造法律。

在经验主义法律观看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逻辑并不是法律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力量,尽管法律可以按照一整套合乎逻辑的方法确立相应的概念、规则,但法律时时受到社会不规则因素的影响,且它是历史的产物。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法律除了被当作抽象的逻辑以外,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体验,即法官根据时代的需要、盛行的道德、社会习惯、公共政策、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直觉知识和经验,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加以权衡,作出明智的选择,从而确定处理案件的具体规则。

既然法律总是存在漏洞或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地方,那么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遇到上述情形,放弃找法的努力,而根据其知识经验所支撑的价值思维创立相应的法律规则或者通过自己的见解对法律漏洞加以补充,就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应当的。

以这种方式来适用法律,前述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即便是在《民法通则》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也可得到合理的解决。

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经验判断方式所蕴涵的衡平、灵活赋予法律以适应性等价值功能不仅对判例法国家具有重要地位,就是在成文法国家也同样重要。

只有根据社会现实要求,不断地用经验判断方式创立的相应的规则,才能避免和减轻制定法的僵化,保持其生命力。

另外,某些抽象的成文法规则,其具体适用本身就是建立在经验判断的基础上的,离开了经验判断,这些作为原则的抽象规则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比如在民法领域中,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本身就是一个经验判断的过程。

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赖的是法官的经验,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去寻找具体规定。

最后,我想说明的是,法律适用的方式无高下之分,逻辑与经验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二者的相互对立是相对的,相互依存才是恒久的,只不过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二者发挥作用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强调逻辑忽略经验与强调经验否定逻辑都是片面的,肯定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用经验判断的方式处理类似前述案件,并不意味着否定了逻辑演绎方式在我国法律适用中的普遍价值。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与经验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与经验的演讲范文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其大意是,某患者在医院死亡,其尸体被人冒领送到殡仪馆火化,殡仪馆未检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在收费后即将尸体火化,骨灰也未留存。

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和殡仪馆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一方面认定殡仪馆有过错,另一方面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问题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

电视栏目点评专家确认殡仪馆构成侵权行为,但主持人问及法院为何驳回原告请求时,点评人认为,这是法律上的无奈,《民法通则》所保护的人身权利类型没有与本案相对应的情形,因此急需修改法律。

如此看来,这个无奈的确有点让人灰心,毕竟修改法律不是一件容易之事。

可是我却以为,这里的症结所在,与其说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更不如说是法律适用方式出现了问题。

可见,为了无辜者不再无奈,除了修改法律,我们似乎还有更有效的路可走。

近现代法制发展过程表明,法律适用的方式存在逻辑演绎与经验判断的分野。

如果拿到一份法院的判决书,你会看到其中有“本院查明……”、“本院认为———”、“根据XXX法第XXX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等文句。

这就是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方式。

首先是大前提“找法”,即“寻找”一个对某一类型社会关系的抽象案件事实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其次是小前提,即认定本案的具体事实属于大前提限定的抽象关系的具体表现;最后是推论,即裁判。

逻辑演绎方式的要义在于“找法”,当法律规范对某一抽象事实体现的社会关系已经有所调整或规制时,法官的任务是将系争案件归于某类抽象事实之中,并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只能以该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加以裁判。

在法律适用中,逻辑演绎方式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律本身是人们理性思维的产物,理性思维无法脱离逻辑思维而存在,尤其是在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度以条文的形式体现出来,要把这些抽象的条文和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事实加以对应起来,逻辑演绎方式是至为有效的。

而已经公布的成文法律相对来说易于为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这就使逻辑演绎方式成为贯彻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防止司法专横的有效工具。

在一般情况下,在相应的法律体系中,是能够找到演绎大前提———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越完善,法律制度越健全,逻辑演绎方式的优越性就越能得到发挥。

然而,任何好的制度都是相对合理的,逻辑演绎的适用方式也不是万能的。

因为法律终归是人制定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是不可能全部预见的,法制再严密,总会是有漏洞的,而且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这种漏洞是随处可见的。

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说:“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总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缺口结合处,然而现在却有一种重新拉开差距的永恒趋势。

”所以说,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任何具体案件都能以逻辑演绎的方式加以合理解决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会处于“找法不能”的境地,此时,如果一味坚持用逻辑演绎的方式处理问题,只会使法官感到无所适从,正当的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失去法律的公正。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恰恰就是基于法条崇拜心理支配所形成的只强调逻辑而忽略经验、只看到条文上的法律而无视生活中的法律,说到底就是只推崇逻辑演绎方式而不考虑其他方式。

讲到这里就可以说,对判例法国家经常采用的经验判断方式予以必要的关注是事关法律的适应性和生命力的重要问题。

法律适用中经验判断的方式,其要义是“造法”。

强调法的适用过程的重要性,不注重法规的逻辑适用,主张在行动中发展创造法律。

在经验主义法律观看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逻辑并不是法律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力量,尽管法律可以按照一整套合乎逻辑的方法确立相应的概念、规则,但法律时时受到社会不规则因素的影响,且它是历史的产物。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法律除了被当作抽象的逻辑以外,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体验,即法官根据时代的需要、盛行的道德、社会习惯、公共政策、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直觉知识和经验,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加以权衡,作出明智的选择,从而确定处理案件的具体规则。

既然法律总是存在漏洞或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地方,那么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遇到上述情形,放弃找法的努力,而根据其知识经验所支撑的价值思维创立相应的法律规则或者通过自己的见解对法律漏洞加以补充,就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应当的。

以这种方式来适用法律,前述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即便是在《民法通则》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也可得到合理的解决。

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经验判断方式所蕴涵的衡平、灵活赋予法律以适应性等价值功能不仅对判例法国家具有重要地位,就是在成文法国家也同样重要。

只有根据社会现实要求,不断地用经验判断方式创立的相应的规则,才能避免和减轻制定法的僵化,保持其生命力。

另外,某些抽象的成文法规则,其具体适用本身就是建立在经验判断的基础上的,离开了经验判断,这些作为原则的抽象规则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比如在民法领域中,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本身就是一个经验判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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