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多,售后回购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对照最新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运用实例,具体分析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使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所借鉴。
一、售后回购的含义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从这个定义来看,售后回购旨在为企业筹集资金,那么,企业在售出商品、回购商品两个环节是应该按照销售和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主要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
即收入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将售后回购业务对照上述四个条件,明显看出该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因此,在会计实践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二、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售后回购业务应视同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在反映售后回购业务时,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04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3月31日将所有的商品购回,回购价格为110万元。
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假定:(1)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2)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170000贷:库存商品800000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2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税会实务】售后回购账务处理

【税会实务】售后回购账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付款
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
回购期间每月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售后回购会计核算与涉税问题分析

售后回购、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业务一、售后回购售后回购(还本付息)还本销售(还本不付息)会计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有证据表明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不论回购价格是多少,均按照货物的销售价格确认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所得税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例:2008年11月1日,新华公司与E企业签订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该公司向E企业销售设备3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280万元。
11月18日,该公司又与E企业就该设备签订补充合同。
该补充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以每台288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全部购回。
该公司已于11月20日收到设备的销售价款;在2008年度已按每台28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问:公司做法是否正确?答:首先要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
本案例中,对于同一商品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回购合同。
如果仅从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该交易应属于商品销售业务,但该公司又与E企业就设备签订了补充合同,并且规定该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购回该设备的义务。
在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将销售合同与补充合同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其次,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判断本业务属于融资业务,应按融资业务相关的规定处理,不应确认收入,公司确认收入280万元是错误的。
案例:某企业从事木材加工综合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因为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月初与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一批木材给甲公司,合同约定销售总价格是5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还约定12月末,企业要无条件地以53万元(不含税)的价格从甲公司将该批木材回购回来。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
售 后 回购 的 含 义
售 后 回购 , 是指 销 货 方 在 售 出 商 品 不 考 虑其 他 相 关 税 费 。 甲公 司的 会 计 处 理如 下 : 后 , 一 定 的期 间 内 , 照 合 同 的有 关 规 在 按 定 又将 其 售 出 的 商 品 购 回 的一 种 交 易 方
回购 价 格 为 10万 元 。 1 业务 在 会 计 处理 上 与 税 法 规 定之 间 的 差 所 有 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品购 回 ,
从 本 例 看 出 , 业 为 获取 10万元 资 企 0
金 的使 用 权 , 商 品 作抵 押 , 费 l 以 花 0万元
异 , 会 计 人 员在 实 际工 作 中有 所借 鉴 。 使
100 行 账 务处 理 呢 , 是 按 融 资 业 务 进行 账务 额 ) 7 0 0 还 待 转 库 存 商 品差 价 2 0 0 000 处 理 ? 主要 是 看该 业 务 是否 符 合 《 业 会 企
计 准 则— — 收入 》 确认 的条 件 。 即收 入 确
② 由于 回购价格 大于原售价 , 因而应
和 成 本 能 够 可靠 的计 量 。 将 售 后 回 购 业
每 月 应 计 提 的 利 息 费 用 为 2万 元 为 : 借 : 付 账 款 l0 0 0 应 0 0 1 贷 : 行 存 款 150 0 银 0 0 0
财 务费 用 5 0 0 00 三 、 后 回购 的 税 务 处理 售 借 : 务 费用 2 0 0 财 00
10 0 5个月 )会 计 分 录如 下 : , 务对 照上 述 四个 条 件 , 显 看 出该 业 务 与 (0 0 0元 / 明
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收入费用和利润-----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技巧对于售后回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也就是说,税法上对于售后回购一般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而企业上认为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
比如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税法和会计上均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处理,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本文主要以会计上回购不确认收入的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销售价款均为不含税价),分别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考虑所得税影响,假定2007年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所得税税率为25%。
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8年5月1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0万元,款项已收到。
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商品没有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出;第二种情况是商品已经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出,并假设2007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解析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多,售后回购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对照最新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运用实例,具体分析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使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所借鉴。
一、售后回购的含义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从这个定义来看,售后回购旨在为企业筹集资金,那么,企业在售出商品、回购商品两个环节是应该按照销售和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主要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
即收入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将售后回购业务对照上述四个条件,明显看出该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因此,在会计实践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二、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售后回购业务应视同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在反映售后回购业务时,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04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3月31日将所有的商品购回,回购价格为110万元。
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假定:(1)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2)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170000贷:库存商品800000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2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发布时间:20##05月10日来源:博兴县国税局字号:[ ]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企业会计准则14 号-收入》中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进行融资的,要注意会计和税法之间对该类交易的差异,防止由于税会差异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分析由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来看,会计上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会计一般作为融资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上认为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不符合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企业收到款项不确认收入,而是确认为负债.例:20##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前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不含税价110万元.〔1〕甲公司发出商品时会计处理:借:发出商品 80贷:库存商品 80〔2〕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117贷:其他应付款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3〕在回购期间内甲公司按期计提利息:〔110-100〕/5=2借:财务费用 2贷:其他应付款 2〔4〕甲公司在9月30日回购商品时:借:库存商品 80贷: 发出商品 80借:其他应付款 1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贷:银行存款 128.7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法上首先认为企业是正常销售商品,且满足了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应按售价确认收入,然后回购商品时确认为正常的商品购进处理.如确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从上述分析情况来看,会计与税法在对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有一个先后顺序原则.1.假设甲公司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满足了税法上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各项条件,那么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就有了明显的差异.税收与会计的处理差异分析如下:首先税收上认为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是正常销售商品,符合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针对上述甲公司的该项业务在20##5月31日之前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甲公司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调增20##度销售收入100万元,调减商品成本80万元.企业在回购期间内计提的5个月的利息费用,税收上也不予承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度此项业务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同时甲公司在20##9月30日回购商品时,税收上也作为正常的商品购进处理,该项商品的计税基础为110万元,而不是会计上记录的80万元的成本.此项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在该公司将此项商品卖出时自动消除,卖出商品时税收承认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为110万元,与会计上记录的80万元的成本有30万元的差异.企业填报20##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万元,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报80万元,且附表一《收入明细表》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三费的基数.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19行第3列其他填报100万元,在40行第4列其他填报80万元,在40行第3列填10万元,共调增所得额30万元,其中20万元商品销售所得,10万元是计提利息费用纳税调整所得.2.假设甲公司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确有证明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则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那么会计与税收处理一致,不存在差异问题.综上所述,企业在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时应谨慎处理,防止承担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售后回购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一、销售方(售后回购融入资金方)1.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说明:销售商品收到的款项记入银行存款,同时确认对其他应付款的负债,因为销售方有义务在未来回购这些商品。
同时,根据销售额计算并确认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月计提利息费用:借:财务费用贷:其他应付款说明:如果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销售方实质上是在融资,因此回购期间的差额应作为利息费用计提,并增加其他应付款的余额。
3.销售方购回商品时:借: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说明:当销售方按约定回购商品时,应减少其他应付款的余额,并确认因回购商品而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购货方1.购进商品时(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借: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说明:购货方支付款项购进商品,同时确认对其他应收款的债权,因为预期销售方将在未来回购这些商品。
同时,根据购进额计算并确认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月计提利息收入: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贷:其他应收款说明:如果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购货方实质上是在出借资金,因此回购期间的差额应作为利息收入计提,并减少其他应收款的余额。
3.销售方回购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说明:当销售方按约定回购商品时,购货方收到款项,减少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并根据回购价格计算并确认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如果适用)。
但通常情况下,购货方在回购环节不确认销项税,因为这不是其销售行为。
此处的销项税可能是指购货方将商品再次出售时产生的,与售后回购环节无直接关联。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确认销项税。
请注意,以上会计分录仅供参考,具体处理可能因企业实际情况、会计准则及税法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税务顾问以确保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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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售后回购的处理原则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③与交易相关的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四个条件,在销贷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当销货方在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通过以上,售后回购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同时如果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与第一个条件也不符。
所以,一般而言,售后回购并不能确认收入,其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行为。
会计核算中,该项业务不作收入处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当然,如果销货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同时回购的可能性很小,那么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根据的有关
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同时,将“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
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那么甲公司应作何种账务处理呢?
[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如果回购价大于售价,作为融资费用,分期确认“财务费用”的同时计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
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例中,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现做会计分录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2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1287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80000
财务费用20000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300000
三、售后回购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但在税收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和采购两项业务。
销售方的销售实现时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从税法上讲,这本身已经构成计税收入的实现。
因此,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时,应按规定的税率计征增值税的同时,城建税、费附加和所得税。
继续以上例说明,现假定: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同时2005年1月份(即销售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暂不考虑其他税费。
2005年1月份应纳税款:
(1)应交增值税=170000-100000=70000(元);
(2)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0000×7%=4900(元);
(3)应交教育费附加=70000×3%=2100(元)。
(4)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程序进行,即将售价1000000元填入收入总额中销售(营业)收入栏目,将成本800000元填入扣除项目中销售(营业)成本栏目;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入相应的税金栏目,据以计算应交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