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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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监管,注重监督,保障公众利益。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主管部门是国家邮政局。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为基础电信企业许可和快递企业许可两类,分别由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内容包括快递企业的经营主体、区域范围、快递服务项目等,并由国家邮政局予以确认,并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第六条各级邮政管理局应当建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中心,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第七条快递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物流设施和基础设施;(三)具备安全、可靠、高效的快递服务能力;(四)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五)有一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拥有相关从业人员;(六)符合国家邮政局制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快递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企业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四)企业的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五)快递服务项目和区域范围的详细规划;(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省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快递企业获得省市邮政管理局的合格意见后,应当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并以省市邮政管理局提供的材料为基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省市邮政管理局的合格意见;(三)企业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四)快递服务项目和区域范围的详细规划;(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保障快递服务安全、快捷、便利,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主体要求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第六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障快递服务质量。

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服务与质量要求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快递服务,确保快递及时送达。

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服务规范,保证快件安全、完整,禁止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用户投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用户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隐私,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快递用户应当享有公平交易、安全快递和依法维权的权利。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用户赔偿机制,对快件丢失、损毁等情况,按照约定及时给予赔偿。

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快递企业实施信用监管。

第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市场监测信息,引导快递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快递企业未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快递服务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依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简称为总部快递企业。

第五条用户使用快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使用快递服务所必需的信息。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公开、公正,鼓励公平竞争,支持高质量发展,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管理。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末端网点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倡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

第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避免过度包装。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被检查企业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对快递业务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快递业务的安全、高效运营,根据《邮政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坚持服务市场、规范经营、依法管理、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邮政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主要包括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撤销等环节。

第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名称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件编号按照国家邮政管理局的统一编制标准进行编制。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应当真实、准确反映证件持有人及其所从事的快递业务经营的主要情况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第九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场所和设施;(三)有与所从事的快递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和专业人员;(四)有保障从事快递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条件和措施;(五)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保障措施;(六)有与所从事的快递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快递设备、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七)有确保快递物品安全的措施;(八)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第十条快递业务经营者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能说明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四)有关安全管理责任的声明;(五)与快递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和专业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六)安全设施的保证书;(七)售后服务承诺书;(八)实施安全保障和质量控制的制度及配套措施;(九)依法纳税的证明;(十)其他有关材料。

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很抱歉,我的回答不能达到____字的要求。

以下是一个简短的关于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草案,供您参考: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安全可靠、服务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快递业务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快递业创新发展。

第二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批第五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定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相应证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者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资金来源证明;(五)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说明;(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一)具备所在地法定机构要求的注册资本和信用等级;(二)拥有适当数量和质量的人员、设备和场所;(三)具备运输快件所需的车辆和设施;(四)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声誉;(六)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为临时许可和长期许可两种。

(一)临时许可的期限为一年,适用于新设立的快递业务经营者。

(二)长期许可的期限为五年,经过一年的临时许可期满并获得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获得长期许可。

第九条临时许可或长期许可的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三章快递业务经营行为规范第十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明确、准确、全面的快递服务信息。

第十一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约定的时限,进行快递服务。

第十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快件的安全,确保不丢失、损毁和泄漏。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1号 2013年01月24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11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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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保障快递业务的安全和质量,促进快递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遵循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指依法给予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书面批准文件。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快递企业,可以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一)依法设立,具有公司法人资格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设立,由法人及其出资人自然人、法人全额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少于规定的最低额度;
(三)依法设立,由法人及其出资人自然人、法人部分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少于规定的最低额度,并符合本行业相关规定。

第五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自愿申请、真实、准确、全面、及时提供信息的原则。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依法规定为一年至五年。

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有效期,并按规定定期申请续期。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力量,依法认真审核申请材料
和现场检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发放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发放证件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加强管理监管。

第二章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注册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四)快递业务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规范;
(五)有关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材料;
(六)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所持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签署保证书,承诺如实向发证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缴纳规定的申请费和年检费。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在变更经营范围、业务方式、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经营场所等信息时,应当依据行业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规定支付变更手续费。

第三章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材料审核、基础检查、公示反馈等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后,发证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审批,依法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应当规格统一、样式规范,注明有关内容,是证明企业合法经营快递业务的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经营许可证应当在企业经营地的醒目位置公示,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续
期申请,经审核后,发证机关向企业颁发新的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省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接收、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运营数据,定期接受相关机构和监管部门检查、评估和管理。

第十七条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定期对快递业务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快递企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快递业务经营企业负有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责任,应当加强数据管理和保护工作,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滥用。

第十九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需要向省级政府提出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修改意见。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无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直至取得许可证为止;情节严重的,依法可以吊销许
可证。

第二十一条快递业务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者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履行快递业务许可证的公示义务;
(二)不符合行业相关规定的安全、保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审批延期、未按期换证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

第二十二条对于表现出色、在服务、品质、安全、保密及文明引领等方面做出特别贡献的快递业务经营企业,相应地给予鼓励和扶持,并及时对其进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中所使用的快递业务经营企业,指依本办法要求已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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