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本)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第一篇: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鹰民一终字第x号],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201X年4月14日患病死亡)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
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务。
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
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
201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201X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
201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201X 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X)贵民一初字第y号],贵溪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服一审判决,向y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X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X)鹰民一终字第x号],yt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查院抗诉申请书模板范文(3篇)

第1篇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职业:(职业)单位:(单位)住址:(住址)案由:(简要案由)尊敬的检查院:一、案件基本情况(此处简要概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起诉书号、起诉时间、起诉法院等。
)二、不服判决的理由1. 事实认定错误(1)原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以下错误:- 证据不足:原判决书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未能达到确凿无疑的程度。
- 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存在重大偏差。
- 遗漏事实:原判决书遗漏了足以影响案件定性的重要事实。
(2)具体事实错误如下:- 关于(具体事实)的认定:原判决书认定(具体事实)为(原认定情况),但实际情况为(实际情况)。
- 关于(具体事实)的认定:原判决书认定(具体事实)为(原认定情况),但实际情况为(实际情况)。
2. 适用法律错误(1)原判决书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以下错误:- 适用法律不当:原判决书适用的法律与案件事实不符,或者适用了与案件性质不符的法律。
- 遗漏适用法律:原判决书遗漏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
(2)具体法律适用错误如下:- 关于(具体法律条款)的适用:原判决书未适用(具体法律条款),但该条款应当适用于本案。
- 关于(具体法律条款)的适用:原判决书适用(具体法律条款)不当,应当适用(正确的法律条款)。
3. 程序违法(1)原判决书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程序违法情况:- 违反法定程序:原判决书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例如非法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依法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等。
- 程序严重违法:原判决书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情况,如伪造证据、徇私舞弊等。
(2)具体程序违法情况如下:- 关于(具体程序)的违法:原判决书在(具体程序)环节存在违法情况,具体表现为(违法情况描述)。
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精选9篇)

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精选9篇)申请人:卢XX,男19__年8月19日诞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沧XX。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__)武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
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夜查明:潘X与表哥卢XX因琐事发生激烈争执,当走到新XX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X出面劝阻,卢XX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X发生争执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X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XX刺倒在地。
这与客观事实不符。
首先,被害人卢XX虽与潘X潘X 发生争执,但没有证据证明争执激烈。
其次,被告人阳X 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X与被害人卢XX争执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脱离后,延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卢XX不治死亡。
被告人阳X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向来强调是由被害人卢XX 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确认这一情节。
所以,被告人卢XX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照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6:监控录像。
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却不在庭审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质证?三、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分外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状况下,为援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执的友人潘X,即持刀延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
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护,逃之夭夭。
为避开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照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整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
行政案件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本

行政案件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本申请人:×××,男/女,××岁,××族,××市××县人,××单位职工/农民/学生,住××市××县××路××号。
被申请人:×××,××市××县人民政府。
因不服××市××县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
申请请求:1.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出抗诉。
2. 请求人民法院对××市××县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进行重审。
申请理由:一、案件事实及审理过程(详细陈述案件事实、证据和审理过程,包括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院的判决结果及申请人不服的原因。
)二、法律依据及适用错误1. 法律依据:(列举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2. 适用错误:(分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如法律适用不当、法律解释错误等。
)三、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1. 证据不足:(针对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证据,说明其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合法性,或者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程序违法:(阐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如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
)四、裁判不公,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分析法院判决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为何认为判决不公。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市××县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和程序违法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民族:[民族],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民族:[民族],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简要案由]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案件简要情况],申请人因[具体事件]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原审法院于[原审判决日期]作出[原审判决内容]。
二、申请抗诉的事实和理由1. 事实(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了[具体证据],但原审法院未予充分审查和采纳,导致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重大偏差。
(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第[条款]的规定,[具体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未正确适用法律,导致判决结果明显不当。
(3)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具体程序违法事项],但原审法院未予纠正,导致程序违法。
2. 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具体事实],但原审法院未予充分考虑,导致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重大偏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款]的规定,[具体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应予以纠正。
(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第[条款]的规定,[具体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未正确适用法律,导致判决结果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款]的规定,[具体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应予以纠正。
(3)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具体程序违法事项],但原审法院未予纠正,导致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款]的规定,[具体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起抗诉。
三、请求事项1. 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抗诉,撤销原审判决。
申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尊敬的检察官:
我是本案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特此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具体案件名称],由[原审法院名称]审理并作出判决。
我不
服该判决,认为原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
二、抗诉理由
1. 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忽视了[具体事实],导
致对案件真相的判断出现偏差。
我方有新的证据[具体证据名称],可
以证明[具体事实]。
2. 适用法律不当:原判决在适用法律时,未能准确运用[具体法律条文],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根据[具体法律条文],应当[具
体法律适用意见]。
3. 程序违法:原审过程中,存在[具体程序违法情形],这严重影响了
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请求事项
基于上述抗诉理由,我请求贵院依法受理我的抗诉申请,并重新审理
本案,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证据清单
1. [证据1名称]:[证据1内容及证明目的]
2. [证据2名称]:[证据2内容及证明目的]
3.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在此部分补充]
此致
[检察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日期]
[附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向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文案例6篇

向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文案例6篇抗诉申请书1申请人:__,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__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__市__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下行初字第27号、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__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向__市司法局投诉律师__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
要求__市司法局调查处理__,并依法赔偿损失。
__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2022年7月21日,申请人在__市__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__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
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__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
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__的违法违纪行为。
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
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__市律师协会的杰作。
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__了违法违纪行为。
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常用文书)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1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js ,男,x 年x 月x 日出生,汉族,地址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鹰民一终字第x 号],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 市人民检察院提请____(省、市、区、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2014年4月14日患病死亡)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
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 管理财务。
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
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
2014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2014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
2014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____(省、市、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2 2014年元月15日,____(省、市、区、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y 号],____(省、市、区、县)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 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 不服一审判决,向yt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6月28日,yt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鹰民一终字第x 号],yt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申请人:马某。
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基本情况概况: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
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为方便考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
2002年起至2005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
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
2005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
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1、关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5万元给申请人;2、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的17万元,由李某去核查。
2005年10月2日,双方又在无锡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2003年12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15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全部承担,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承担损失及此款。
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承担”。
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供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
申请人即于2005年12月12日,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06年7月6日,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05)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二、上述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1、对双方有关17万元货款的争议,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一审诉讼中,法院认定2004年1月7日,孙某(申请人的丈夫)开设的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有取款17万元的事实,并认定该17万元款项被孙某提取。
对此,申请人认为,一二判决根本无视申请人与李某已有的约定。
依据双方9月30日的对帐清单以及10月2日的协议书(为表述计,下文对前述对帐清单及协议书统称为“协议”)内容,双方对孙某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曾被提取17万元的事实无争议,而争议焦点是:李某否认最终系由其实际获取了该17万元,因而双方的对帐单以及协议书均约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
因此,根据如前约定,说明双方并不确认系孙某最终获取上述17万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举证责任确定给了李某。
既然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应由李某负责去核查以及提供证据,那么,在诉讼中,相关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李某来承担。
而现一二审判决均不顾如上协议约定,没有安排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仅从常规角度出发,却要求申请人举证,此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违反了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导致了案件的错误判决。
现申请人在二审判决后,经过努力,就17万元的款项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证据,已足以推翻原审认定。
申请人获取的证据表明:2004年1月7日当天,李某与孙某从银行取出17万元后,李某将款项直接解入申请人的业务单位某公司,该公司即作为申请人的预付款入帐,而2004年3月16日,李某即以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将该款取走。
而李某前述取款并未经过申请人同意,该17万元的争议款项,系被李某个人非法占有。
2、关于15万元的争议,一二审法院违反证据认定准则,以推断代替事实,其对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毫无说服力,错误适用法律,致成错误判决应予以纠正。
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上述协议,有关15万元的争议焦点应该是:2003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李某有没有从昆区农行汇出过15万元。
上述两份书证,均为李某亲笔书写,应认定为其内容是得到李某的充分考虑和认可的。
但,原审中,李某提供了2004年1月12日向申请人付款15万元的存款凭条,以此作为已经支付15万元款项的证据,并辩称,订立协议时记忆错误,实际不是2003年12月付的款。
上述李某的举证显然达不到举证目的,因为:第一,双方争议焦点是在明确的时段内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实,而现李某之举证并非所指时段;第二,两份书证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楚的约定时段,而李某却后以记忆出错为借口,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但遗憾的是,一二审法院竟然认同李某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辩解,认定了系李某记忆差错合理,及认定2004年1月12日的付款即为协议书上约定的付款。
一二审法院该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完全违反证据规则。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及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现李某在上述二份协议中均确认对诉争15万元系由其提供2003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的付款证据,而现李某反悔认为诉争付款时间并非协议所述时间。
如依李某此反悔,则原协议约定则属对李某不利之事实,李某即应提供证据以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但李某并未提供有关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证据,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正确的。
而且,根据法律逻辑,李某首先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其再提供的2004年1月12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
而现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因而其提供的2004年1月12日的付款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李某提供的2004年1月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及其反悔是准确的,不能反果为因。
特别提出的是:A、根据上述诉争17万元实际由李某提取的事实,李某地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其为人如此缺乏诚信,何以能够认为其上述反悔所述是真实的?B、上述协议并非仅有一次,二次协议约定均一致,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何以二次均错误认识?由此可见,李某反悔所述也违反基本的行为惯例。
C、如果李某认为其对上述二次协议是错误的意思表示,此即属于法律意义的重大误解。
对该重大误解,在本案诉讼中,李某不能仅提出抗辩,而应依法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在本案中提起反诉。
李某未提出反诉及另行诉讼,其该抗辩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均系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申请人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及检察机关应有的公正和尊严。
此致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马某xxxx年xxx月三、被申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
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协议书是武安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与武安市顺义庄仁达铁矿等各矿之间签订的合同,被申请人张**是武安市顺义庄仁达铁矿的代表人。
申请人是武安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的代表人。
原、被告个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是代表各自的铁矿签订协议。
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各自所代表的铁矿承担。
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是“其他四矿井以每井口10万元支付仁达主井”,而不是张**个人支付张**个人10万元。
武安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是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该案应当以原、被告各自所代表的铁矿企业为原、被告进行诉讼,本案原、被告均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简称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晋城金驹集团机修厂总公司劳务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简称一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晋市法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现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特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再审决定。
请求抗诉事项:请求撤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晋市法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审。
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被申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没有理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是导致判决错误的主要原因。
2000年3月20日,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在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工程招标中中标,承包了位于北石店镇北石店村的一套住宅楼的建筑工程。
同时,中标通知书中对工程的建筑面积面积和总造价都有明确的数额,双方同时签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该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后在施工过程中,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委托项目经理郑超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协调和管理。
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委托晋城金驹集团机修厂总公司劳务服务公司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协调和管理,并且代理给一公司预付工程款。
此后,在施工过程中,晋城金驹集团机修厂总公司劳务服务公司确实并代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但因工程总款项未全部付清,工程无法验收,致使该工程未能交付使用。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晋市法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认定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与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00年1月7日签订的矿务局机修厂东小区一号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不正确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认定必须符合该法第52条所列的五种情形之一。
即然没有事实证明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法定的违法情形,凭什么就轻而易举的否定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呢?申请人早在1999年12月就已经中标。
然后于2000年1月7日于房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0年3月7日委派项目经理郑超带领建筑工人进驻工地开始施工。
2000年3月10日又按规定填写了开工报告。
此后,申请人按约定建好了该住宅楼,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现在,法院却要否定该合同,显然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互背离。
二.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终审判决书把2000年6月1日,段庭志和郑超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并把其作为定案依据,是彻底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