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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酒驾现象看刑事立法的宽严相济【文献综述】

从酒驾现象看刑事立法的宽严相济【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从酒驾现象看刑事立法的宽严相济(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近几年的酒驾问题是频繁发生,严重的影响了交通秩序的安全。

我国对酒驾轻刑化,导致现有酒驾的法律规定无法抑制其事件每年在不断上升的趋势。

国内各界对酒驾的讨论是非常激烈的。

目前有关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行为性质上提出了很多观点和建议。

但对我国酒驾刑罚的量刑太轻几乎都是一致的。

酒驾问题是刑法宽严不当一面,后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这政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这政策的研究和探讨的论著很多。

这些论著从宽严相济的内涵、精神、价值、适用等作了不同方式的阐述。

对新时代下的新的刑事政策如何贯彻的问题,不少学者及相关人员也做了大量的研究主要文献介绍如下:方雪莲在《从危险驾驶行为看交通肇事罪的重构》一文中的第一个观点是认为我国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低,范围窄,提出了对酒驾等存在极大危险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归入刑法的规制中,作为量刑加重情节。

第二个观点是认为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轻刑化,过多适用缓刑。

对于交通肇事罪应重刑化。

田玲丽和韩少达在《交通肇事犯罪的现状与立法完善》一文中通过对我国目前法律对交通肇事的规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严格适用缓刑、加重量刑、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五大建议。

叶冰在《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分析》一文中首先讨论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其次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区分。

最后对其分析,探讨立法不足,提出酒驾犯罪化、单独设立肇事逃逸罪对策。

黄京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一文中阐述的是宽严相济的实现方式是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的观点,以及刑事立法、司法中宽严相济的运用及其重要性。

马克昌在《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一文中阐述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关系与区别,宽严相济的侧重点在于宽区别于惩办与宽大形结合的政策。

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若干思考

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若干思考

网络出版时间:2011-9-5 13:52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15.1211.f.20110905.1352.007.html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若干思考宇茹 李博浪(贵州大学,贵州·贵阳 550025)摘要:近几年来,醉酒驾驶所造成的事故频发,醉酒驾驶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交通道路安全,而且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醉酒驾驶所酿成的苦果也是令人痛心的。

由于缺少刑罚处罚的依据,肇事者往往只受到行政处罚,群众要求严惩酒后驾驶的呼声日益高涨。

因此醉酒驾驶行为入刑,不仅体现了政府对打击醉酒驾驶的力度,也体现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决心。

关键词:醉酒驾驶;入罪;防范措施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585(2011)08由于我国的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的发案率也随之增多,在众多交通事故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财产发生重大损害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具体的刑罚,这说明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化的问题已经得到了立法的肯定。

笔者从醉酒驾驶行为的危害性入手,论证其入罪的合理性,并提出了防范醉酒驾驶的有关措施。

一、醉酒驾驶行为的危害性2008年12月14日 ,四川省成都市孙伟铭无证驾驶,醉酒后仍驾驶,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避责任继续驾车超速行使,先后与四辆车辆相撞,最后造成4死1重伤的严重后果,最终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孙伟铭也成为国内第一位酒后驾驶而获最高刑者。

众所周知,酒精对人体的影响主要是对中枢神经造成影响,驾驶人饮酒后,自然对车辆的驾驭能力降低,表现出注意力、判断力不集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提高。

醉酒驾驶不仅对驾驶人自己有危害,同样对其他的行人和车辆也构成严重的威胁,有的学者将醉酒驾驶行为比喻为“车道上滚动的炸弹”[1]。

当人体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0.05%时,其肇事率为一般人的2倍。

刑法,犯罪,论酒驾定罪量刑的宽严相济重点

刑法,犯罪,论酒驾定罪量刑的宽严相济重点

刑法,犯罪,论酒驾定罪量刑的宽严相济内容导读: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醉酒驾驶予以刑事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醉酒驾驶的每个案例具体情况却不尽相同,在定罪判刑时法官应采取什么样的标准就成了理由,但以总体来说我们应该贯彻落实传统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本文就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解释入手,阐述其作用,并运用实际案例与之相结合,总结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考虑的三个方面。

论述其应适用宽严相济政策之必要性及其作用小学数学教学论文。

关键词:宽严相济;定罪量刑;刑法适用;醉酒驾驶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在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将酒驾以原来的行政处罚变成了刑事处罚。

我们在看待这个条文的时候不能单纯的以字面意思去理解,必须依法理性地认识醉驾的入罪标准理由。

以法律看,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是有关犯罪认定标准的一般规定。

如果可以避开特别条文而适用一般条文,说一句极端的话,刑法分则便没有有着的必要,只要适用总则犯罪的定义就行了!为了加重处罚规避最相符合的刑法条款而适用一般性条款,不仅违反《刑法》第3条的规定,而且也有违宪法保护人权的法律精神。

[1]所以在理解和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时,都必须受这个总则条款规定的制约和指导。

在对酒驾的定罪量刑上我们应该采取传统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下面我将分为四个方面来论述酒驾定罪应当适用宽严相济。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其作用关于宽严相济的科学含义,目前还未见到统一规范的定义。

但陈兴良教授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文中[2],也只是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字作了科学的界定。

宽严相济之“宽”,即刑罚的轻缓,可以分为该轻而轻和该重而轻两种情形: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失足青少年,就应当处以较宽轻之刑,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consider things from every angl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导读:最高院对醉驾的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并且要求各个地方法院都能够在本司法解释中做出合理公正的醉驾判决。

一、醉驾最高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

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二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骂车越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

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电应当有所区别。

关于醉驾的讨论发言稿范文

关于醉驾的讨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话题——醉驾。

醉驾,顾名思义,是指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也触犯了我国刑法,是法律所不容的。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醉驾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以万计,造成了无数家庭的悲剧。

醉驾不仅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给受害者带来终身痛苦。

此外,醉驾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医疗、交通、法律等方面的负担加重。

其次,我国政府对醉驾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醉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警示广大驾驶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然而,尽管我国政府对醉驾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有一些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部分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醉驾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

2. 部分驾驶员认为酒后驾车风险较低,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3. 部分驾驶员受到社会风气影响,认为酒后驾车是一种“时尚”。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醉驾治理: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醉驾的危害性,让每一位驾驶员都明白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

2. 加大执法力度,严查严处醉驾行为。

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大巡逻检查力度,对酒后驾驶行为零容忍,确保法律得以严格执行。

3. 建立健全醉驾联合惩戒机制。

将醉驾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限制其在信贷、出行等方面的权益,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醉驾的良好氛围。

4. 加强醉酒后代驾服务,为驾驶员提供便利。

鼓励酒后代驾服务,让驾驶员在饮酒后能够安全回家。

浅谈醉酒驾驶

浅谈醉酒驾驶

浅谈醉酒驾驶第一篇:浅谈醉酒驾驶浅谈醉酒驾驶Nobody could have failed to notice the fact that drunken driving has been a grave problem with which we are confronted.Generally speaking, there are several reasons accounting for /behind this phenomenon.Firstly, recent decades have witnesse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As a result, cars gained ever-increasing popularity and have found their way into our everyday life.Secondly, people participate in more activities or banquets than ever before, where they will drink liquor/strong wine.Then, they may get drunk but continue to drive.没人会注意到这一事实,醉酒驾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这一现象背后有几个原因。

首先,人们的生活水平在近十年来已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车史无前例的增加,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占据很大的地位。

其次,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参加的活动或宴会都更多了,在那里他们会喝酒/烈酒。

然后,他们可能喝醉了,还继续开车。

【关键词】醉酒驾车危害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愈来愈快,汽车成了人们的主要的交通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在大家感叹社会进步、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在飞驰的车轮下,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转眼破碎不堪。

申论范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厉禁止酒后驾车

申论范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厉禁止酒后驾车是可忍,孰不可忍?可酒后驾车引发的系列惨案已经超出人们的容忍度。

再是冷静的人们,也难以容忍那一个接一个的血淋的惨剧场面,所以,当孙伟铭酒后驾车在成都街上造成4死1伤的严重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赞成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

酒后驾车频频酿成交通事故,既有驾驶员法制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的处罚力度较小的原因。

酒后驾车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头号车祸大国,酒后驾车“醉”不可赦。

当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汽车大国,汽车拥有量已占世界2%,但同时,车祸死亡人数占了世界的20%,相比而言,汽车少而车祸多。

酒后驾车作为车祸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得到严格控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厉禁止酒后驾车。

当前,我们一定要抓好以下五项工作:一是要加强宣传动员。

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劝导教育等方式,教育广司机和乘客注意交通安全,自觉抵制酒后驾车。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

对酒后驾车的,依法从严处罚,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三是要加强执法监督。

查处酒后驾车,不能抓形式,走过场,必须落到实处。

交警大队、巡特警大队要联合上路,严格执法。

四是要加强执法力度。

酒后驾车,本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对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五是要长期坚持不懈。

查处酒后驾车,既要开展专项整治,更要长期坚持,不然类似现象还会反弹,前期取得的效果就会削弱,今后治理的难度就会加大。

“行车万里,安全第一;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查处酒后驾车的重要意义,这是维护广大人民生命安全、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的重要举措。

从宽严相济看醉酒驾驶

从宽严相济看醉酒驾驶[摘要]宽严相济从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发展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后,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各方面发挥了其政策导向作用。

文章结合现今社会热点问题醉酒驾驶,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对醉酒驾驶行为在立法、司法方面进行分析,试图从我国刑事政策的角度来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作些解析。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醉酒驾驶;入罪标准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从字面上理解,“宽严相济”就是对待刑事犯罪分别从“宽”和“严”两种观念和路径进行把握。

“宽”和“严”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相互作用共同指导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最终达到惩罚与预防犯罪,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价值目标。

首先,“宽”就是宽松、放宽的意思。

具体到刑事政策语境下就是要发挥刑法的谦抑性和刑事政策的宽和性,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不做犯罪处理或作轻罪处理;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自首立功等具有法定酌定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小的罪犯应当予以宽宥,处以相对轻缓的刑罚。

总之,宽严相济的宽就是要做到轻其所轻,该重则轻,实现非犯罪化、非司法化以及非监禁化。

其次,“严”就是严密、严厉的意思。

“严”不仅指刑罚的严厉性,还指的是刑事法网的严密化和科学化。

一方面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应该编织严密的刑事法网,做到有罪必究,有罪必罚;另一方面要求立法者能够科学立法,刑法作为规制行为的最后和最严厉手段其触角不能无限制扩张,防止刑法万能主义和“泛道德化”倾向。

此外在刑法的配置上也应合理,正如美国学者戈尔丁所说:“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残酷;刑罚达不到必要限度则是对未受到保护的公众的残酷,也是对已遭受的痛苦的浪费。

”最后,“济”就是互补、协调的意思。

对待刑事犯罪,宽和严需要共同运行,相互补充,做到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对于某些实施了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存在坦白从宽情节的也必须予以适当的宽恕处理;同理,对于轻微刑事犯罪有从重情节的也必须考虑严的方面,避免一重到底或者一轻到底。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阈下酒驾问题的思考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阈下酒驾问题的思考作者:唐迪阳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4年第05期摘要:法治现代化一直是我们追逐的目标,酒驾入刑至今已经10余载,仍然存在优化空间。

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线上调研、数据整理分析等方法,尝试匹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精神与“酒驾”处置的一致性,发现处置酒驾的裁量空间,依然有可优化之处。

酒驾的处置应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处理,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充分落实相关精神,优化配置司法资源,节约执法、司法成本,缓解司法、执法压力,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使执法、司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法治现代化的步伐,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刑事政策;酒驾;优化处置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24.05.0630引言酒驾入刑至今,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得到了有效提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从普法用语到守法意识完成了革命性的转变,喝酒开车属于违法行为,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常态。

纵观全球法律对待酒驾的规定,国外对待酒驾的态度较为严肃,在美国酒驾严重的情况会判1年监禁,在日本酒驾严重的情况会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瑞典重者需要监禁2年,在新加坡累犯最长10年的监禁,在加拿大酒后开车造成人身死亡的会被监禁14年。

以上来看酒驾入刑并非我国的独创,本文以我国刑事政策的视角审视“酒驾行为”,希望能够优化酒驾的处置方式,促进刑事政策在酒驾入刑方面的落地,推动法治发展。

以案例为基础,其他方法为辅,探讨酒驾在处置过程中的困境,以刑事政策的视角对酒驾进行审视,探讨优化处置酒驾的方式方法。

1酒后驾驶机动车如何界定处理,是否存在优化空间1.1饮酒驾驶的处理酒驾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相关普法工作如此频繁的同时依旧有人知法犯法,其中的原因值得思考。

侥幸心理、放松警惕都是酒驾违法行为的起点,多数公民酒驾的原因是主观认为一定不会被警察抓到,因此实施酒驾行为。

醉驾车辆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体原则醉驾车辆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治国原则:以法律为准绳,确保量刑公正;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合理确定刑罚;3. 宽严相济原则:对犯罪情节较轻的,从宽处理;对犯罪情节较重的,从重处理;4.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二、醉驾量刑标准1. 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4.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驾不适用缓刑的情形1. 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 组织追逐竞驶以及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3. 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4. 未取得驾驶证的;5. 超员超速的;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罚金标准罚金应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罚金缴纳能力。

五、其他规定1. 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保障快件安全,禁止抛扔、踩踏快件,并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

2.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明确了电子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增加了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并细化了发票违法行为的认定情形。

3.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

4. 财政部修改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5. 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将于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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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严相济看醉酒驾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
从字面上理解,“宽严相济”就是对待刑事犯罪分别从
“宽”和“严”两种观念和路径进行把握。

“宽”和“严”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相互作用共同指导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最终达到惩罚与预防犯罪,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价值目标。

首先,“宽”就是宽松、放宽的意思。

具体到刑事政策语境
下就是要发挥刑法的谦抑性和刑事政策的宽和性,对于社会危害
性不大、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不做犯罪处理或作轻罪处理;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自首立功等具有法定酌定
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小的罪犯应当予以宽宥,处以相对轻缓的刑罚。

总之,宽严相济的宽就是要做到轻其所轻,该重则轻,实现非犯罪化、非司法化以及非监禁化。

其次,“严”就是严密、严厉的意思。

“严”不仅指刑罚的严厉性,还指的是刑事法网的严密化和科学化。

一方面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应该编织严密的刑事法网,做到有罪必究,有罪必罚;
另一方面要求立法者能够科学立法,刑法作为规制行为的最后和最严厉手段其触角不能无限制扩张,防止刑法万能主义和“泛道德化”倾向。

此外在刑法的配置上也应合理,正如美国学者戈尔
丁所说:“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残酷;刑罚达不到
必要限度则是对未受到保护的公众的残酷,也是对已遭受的痛苦的浪费。


最后,“济”就是互补、协调的意思。

对待刑事犯罪,宽和严需要共同运行,相互补充,做到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对于某些实施了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存在坦白从宽情节的也必须予以适当的宽恕处理;同理,对于轻微刑事犯罪有从重情节的也必须考虑严的方面,避免一重到底或者一轻到底。

综上,宽严相济的涵义可以概括为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并济。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的整个过程,是刑事工作必须遵守的总方针,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在刑事领域的理性回应。

二、宽严相济背景下的醉酒驾驶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立法主线。

该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至此,醉驾行为正式入刑,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处理都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一)立法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1.醉驾入刑乃宽严相济中“严”的体现
如前文所述,宽严相济的“严”包涵刑事法网严密性的意
思,而醉驾入刑正是该内涵的体现。

刑事法网的构建就是确定哪些是需要刑法来规制的犯罪行为,这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但为了避免价值判断的随意性,需要为罪与非罪提供一个客观标准,以实现保护自由与维护秩序的双重价值。

对此,贝卡利亚就指出:“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一种本质属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已成为通说,我国刑法第13 条也规定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

可见,社会危害性是认定犯罪的标准,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汽车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代步的重要工具,驾车走亲访友、商贸洽谈成为普遍的现象。

根据我国国家
XX局2011年2月2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末全国民用汽
车保有量达到9,086 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284万辆),比上年末增长19.3%,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6,539 万辆,增长
25.3%。

民用轿车保有量4,029 万辆,增长28.4%,其中私人轿
车3,443 万辆,增长32.2%。

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日本,
相当于美国的1/4 。

可以说,我国已经进入了“汽车社会”。

汽车数量的增多,导致了我国交通事故的增长,造成了公民人身财产的意外损失。

根据公安部交通XX局,XX局发布的数据显示: 2010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906164 起,同比上升35.9%。

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521 起,造成65225人
死亡、254075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3 亿元。

另一方面,我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度,俗语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

在这种酒文化的氛围下经常出现过度劝酒,饮酒过量的现象,这种深受酒文化影响的传统与“汽车时代”这一大形势相结合,使得醉酒驾车的行为时有发生,醉酒驾车的潜在危险在很大程度被释放出来。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现代科技成果的运用,
随之而来的就是社会生存、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时时处处都有风险相伴。

可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风险社会就到来了”,德国也早就把现在的社会界定为危险社会。

醉酒驾车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属于抽象的危险犯,但是在汽车时代和酒文化背景下,醉酒驾车本身就具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一旦遭受实际的损害将造成不特定的人员伤亡以及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为了预防实际损害的发生,刑法需要提前介入,醉酒驾驶“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等到严重实害结果发生时,刑法才介入,显然已为时太晚”。

将危险驾驶行为提前设定在危险行为发生时即给予定罪处罚以强化刑法的惩罚功能,才能实现刑法对公共安全的保障功能。

综上分析,醉酒驾车在当前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足以达到刑法规制的程度,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反映了刑法保护的触角已经延伸至行政法领域,体现了刑事法网的严密性,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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