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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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端赖于全体董事实施必要的、有 效的监督。这种监督义务,既包括督促上市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建 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过日常履 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还包 括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 题、及时督促公司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 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综合审查本案违法行为 涉及的具体情况和上述当事人补充提交的申 辩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当事人曾 经对南京中北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 的、有效的监督。本案中,薛某作为上市公 司董事长,是南京中北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 责任人之一,应当对因董事会严重失察导致 的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承担主要责任。
(2)辛某进入信联股份后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务危机特别是 债务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 事平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的杭州上班,也不清楚在什么地方,无法与董 事长本人当面进行沟通。辛某曾多次找公司前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 等相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想法,试图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债务担保 问题、关联交易情况。但是董事长等人擅自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很不正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 针对前述情况,辛金国多次向董事会提出改进董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与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和整改措施,已尽最大努力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CSRC法律部 第 8页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三毛派神
2008年3月20日,证监会对三毛派神及陈某等9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违法 行为包括:开具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公司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年度 报告披露虚假利润。
公司财务 总监金某 在申辩中 提出:票 据担保是 按照董事 长和个别 董事的指 令进行; 其没有积 极参与、 策划、实 施违法行 为。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管⼈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管⼈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董事、监事、⾼管⼈员的义务董事、⾼管⼈员不得有下列⾏为:(1)挪⽤公司资⾦;(2)将公司资⾦以其个⼈名义或者以其他个⼈名义开⽴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借贷给他⼈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合同或者进⾏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利⽤职务便利为⾃⼰或者他⼈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营或者为他⼈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与公司交易的佣⾦归为⼰有;(7)擅⾃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为。

(149条)董事、⾼管⼈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管⼈员未尽义务所负担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管⼈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0条)1、违反法律的情形,主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是148条、149条的规定。

此外,违反16条,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向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情形中,董事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向股东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的担保权⼈应当了解担保⼈与债务⼈之间的关系以及应当要求提供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其不构成善意第三⼈,且该担保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效。

但根据《最⾼院关于适⽤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董事私⾃向股东提供担保的⾏为可能与担保⼈(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有⼀定的因果关系,公司因此对该⽆效担保也有⼀定的过错,其仍应承担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3或1/2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中,主合同有效的承担1/2 ,主合同⽆效的承担1/3。

对于公司所承担的1/3或1/2的民事责任份额,公司有权向董事追偿。

作为公司高管有什么法定义务?

作为公司高管有什么法定义务?

If there is a project, first consider whether anyone will do 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作为公司高管有什么法定义务?作为公司高管的法定义务主要有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勤勉义务等,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的集体利益为主,履行自己的相关职责,避免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

一、作为公司高管有什么法定义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高管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对高管的规定。

虽有经营判断不受司法干预的原则,但是公司高管主观上的疏忽、懈怠,或者因欺诈、自我交易,以及重大过失等行为,仍应受到处罚。

既可能受到了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1、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股东应当签字;2、第46条规定,董事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的董事到任前,董事仍需依法履行其职务;3、第49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签字;4、第56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签字;5、第113条规定,董事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且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签字。

6、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不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董事、高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149条)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未尽义务所负担的法律责任。

(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0条)1、违反法律的情形,主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是148条、149条的规定。

此外,违反16条,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向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情形中,董事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向股东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的担保权人应当了解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应当要求提供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且该担保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但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董事私自向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与担保人(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公司因此对该无效担保也有一定的过错,其仍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或1/2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中,主合同有效的承担1/2 ,主合同无效的承担1/3。

对于公司所承担的1/3或1/2的民事责任份额,公司有权向董事追偿。

16条同时也提醒我们:个人对公司负债,公司要求个人提供担保时应注意个人提供的公司担保人与个人之间究竟是不是投资公司与股东的关系,若是此种关系则应要求提供担保人的股东会的相关决议而不是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否则担保合同一旦无效很可能使公司的债务得不到完全的清偿,另外,公司尽到上述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

0227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0227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3.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必须合法使用公司财产,
保证公司资产的使用符合其宗旨所定的范围。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 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经营者违反了此义务,应退还越权使用的资金,并将所得收入归还公司, 如果构成犯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注意义务的豁 免原则
发端于美国——《公司 治理原则:分析和建议》
(1)他与该项交易无利害关系; (2)他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掌握的有关经营信息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妥 当的; (3)他有理由认为他的经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Hale Waihona Puke 1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一)
对公 司 的 责 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承担以民事责任为主的不利法律后果
我国规定无(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年龄上限 未作出规定。
美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公 司法规定董事必须是自然人, 法人不能担任
英国、比利时公司法则规定 法人可以担任董事,但必须 指定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作为常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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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二) 消极条件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的竞业禁止时间,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高管人 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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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五)
忠实义务 诚实义务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1、忠实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

【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48条和149条】2、勤勉义务: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利益不受损害。

比如: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0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股份锁定义务: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

比如:1)证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其他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一五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对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创业板最近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而新增加股东,需遵守一年加50%的锁定规则;普通股东需要锁定一年。

公司管理层的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六)——公司法解读

公司管理层的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六)——公司法解读

公司管理层的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六)——公司法解读公司管理层的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六)——公司法解读公司管理层的诚信义务和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管⼈员的诚信义务,《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管⼈员的诚信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管⼈员的忠实义务董事、监事、⾼管⼈员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管⼈员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利益努⼒⼯作,最⼤限度地倮护公司的利益作为衡量⾃⼰执⾏职务的标准,当⾃⾝利益与公司利益发⽣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利益或者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董事的忠实义务要求董事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董事忠实义务的核⼼在于董事不得利⽤其董事⾝份获得个⼈利益。

董事不得以牺牲公司利益作为代价⽽获得个⼈利益,不得为了个⼈利益⽽将公司机会据为⼰有。

董事、监事、⾼管⼈员的忠实义务的本质要求,应当在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忠诚于公司利益,以最⼤的限度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执⾏职务的标准,全⼼全意地为公司利益服务。

(⼀)董事、监事、⾼管⼈员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董事、监事、⾼管⼈员违反忠实义务的⾏为主要表现为:董事、监事、⾼管⼈员将⾃⼰的利益置于股东和公司利益之上I董事、监事、⾼管⼈员利⽤职权为⾃⼰谋取私利。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1.不得因⾃⼰的特殊⾝份⽽获取不当利益董事、监事、⾼管⼈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权,他们的职务决定其拥有的权⼒如被滥⽤就会损害公司利益。

因此,应当禁⽌董事、监事、⾼管⼈员获得任何由于其职务⽽取得不当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公司向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提供借款。

00227 公司法 第五章 董监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00227 公司法 第五章 董监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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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知识点2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消极条件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
大陆法系 委任关系说
英美法系 信托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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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知识点2 义务的内容--注意义务 ★★★☆☆
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又称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 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 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纵观各国的公司法,对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两类: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答案】D 【解析】“无能破产吊销三年,欠债犯罪夺权五年”。D选项中郑某虽个人负有较大的债务, 但是还未到期,故不符合上述法条第5项的规定,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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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重点:忠实义务 +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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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的出资额
认购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股份
网红直播有限责任公司
大口烤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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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知识点1 法理基础 ☆☆☆☆☆
法律上的权利(力)与义务是相对并存的概念。义务作为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必要性,对权利(力)构成制约,与权利(力)形成一个对立统一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是指基于其与公司的关系,或在公司所处的法律地位, 而对公司所承受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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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主席的特殊权力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保障监事会的 正常运作。
(三)监事会副主席的特殊权力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 信义义务

1、注意义务 董事、监事的注意义务,也就是勤勉义务, 是指董事、监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 董事的权力,且履行职责的方式必须是诚 实信用的,即必须是他合理地相信为了公 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 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美国法 中“一位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应 有的合理程度”,大陆法中的“善良管理 人”的标准。

与董事一样,监事的权力也是通过其参 与监事会实现的。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 设立监事会,集体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会的权力

1、财务检查权。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 包括检查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检 查和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 度的规定。 2、监督和罢免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 主要看他们是否履行了对公司的义务。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4、关于过错的证明问题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前 提是履行职责时有过错。对于过错有两种 不同的规则原则。 第一,过错原则。该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 般原则,是指原告对被告有无过错承担举 证责任。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过 错,被告就没有过错。具体到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责任,就是原告证明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有过错,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不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权力与权利的不同:第一,行使权力是为 了他人的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行使权 利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第二,权力人拥有 的权力是指一种职权,权力人负有为他人 利益而行为的积极义务。权利不是必须积 极行使。第三,权力不能放弃。权利人享 有的权利,对其来说是一种利益,可以放 弃。董事、监事的权力是法定的,他们负 有积极履行权力的义务,而且不能放弃, 因此,叫权力,不叫权利。如果董事、监 事行使权力是有过错,还要承担相应的责 任。从这些角度,权力也是职责。
公司法第21条 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 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证券法第69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 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
(一)董事会的权力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 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董事会据此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并组织实施,是董事会经营决策 权最重要的体现。
3、制定有关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的方案, 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 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董事会 制定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四)一般董事的权力

1、出席董事会的权力 2、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力 4、代行董事长职务的权力
(四)独立董事的权力

1、重大关联交易监督权 2、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力 3、提议权 4、其他权力
三、监事的权力


6、诉讼权。这是涉及上市公司监事的一项特殊 权力。新公司法第152条新增加的规定。该条规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代表公司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7、调查权。新公司法增加的权力。监事会发现 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的责任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有注意义 务和忠实义务。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 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履行职责时,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对公司承担的损害 赔偿责任。

(四)一般监事的权力

1、出席监事会的权力 2、在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3、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力 4、代行监事会主席职务的权力 5、列席权 6、质询权 7、建议权
四、经理的权力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3、纠正权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权、召集权和主持权。监事认 为有必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比如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 公司利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 5、提案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比如提议罢免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

(二)董事长的特殊权力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保障董事会 的正常运作。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保障董 事会决议的实施效果。
(三)副董事长的特殊权力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公司陷入僵局),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3、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公司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上市 公司虚假陈述时,投资者有损失的事实。 第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 第三,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行为与损 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必须有过错。 包括故意或者过失。

第二,过错推定原则。在上市公司存在 虚假陈述时,按照证券法第69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要承担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责任,原告不用证明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有过错。如果,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要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5、关于过错的标准 判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有过错, 就是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尽到了 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管 人员如果违背了忠实义务,使公司利益受 到损害,当然就是有过错,是否违反忠实 义务较为容易判断。由于注意义务,是对 履行职责过程中履行职责方式的判断,因 此较难把握。尤其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时,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 务,要结合个案的情况来判断。实践中要 考察几个方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
(一)公司治理结构:二元制和一元制 (二)关于董事会和董事 (三)关于监事会和监事 (四)关于高管人员

二、董事的权力
为什么叫权力,职责

权利是指一人对他人的一种具有法律强制 力的请求,以此请求他人必须作一定的行 为或不得作一定的行为。对享有权利的人 来说,就是意味着某种自由或利益,对相 对人来说,总是某种限制或不利益,或者 叫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我主张, 你必须”。权力,是指通过做或不做某一 给定的行为,从而改变一种给定的法律关 系的能力。权力与责任相对应。
第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第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业务; 第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第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诉讼权。新公司法第152条新增加的 规定。该条规定,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是代表 诉讼。
6、代表公司行使归入权。 证券法第47条 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可以 通过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行使职权。 比如决定聘任或解聘中介机构,决定一 定额度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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