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讲义(第八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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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 完整版 (2)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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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例1] 中,用“p”替代“年满十八岁”,用“q”替代“有选举权”。我们 就有了该命题的逻辑形式:
• 只有p,才q • 在[例2] 中 用“p”替代“罪犯或是甲,或是乙”。该命题的逻辑形式: • 并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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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合命题同直言命题一样,也有真假问题,真值可以记为:+或1,假值可以 记为:-或0
法律逻辑学
1
• 第一章 绪 论
• 主要明确: • 1、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 2、法律逻辑学的特点和作用。
2
• 第一节 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
• 一、“逻辑”一词的含义

“逻辑”这个语词由英语Logic音译而来,导源希腊文,原意是思想、理
性、言词、规律等。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其含义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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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言命题“p∧q”的逻辑性质可以用真值表表示如下:
p
q
p∧q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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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言命题
• 1、什么是选言命题

选言命题是陈述若干事物情况有一种情况存在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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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 刘某学习成绩不好或者是不够努力,或者是方法不当。
• [例2] 张某伤人要么是故意的,要么是过失的。
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11条) • 在自然语言中,“或者”、“可能”,通常作
相容选言命题的联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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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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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容选言命题的形式是:p或者q。 • 也可以表示为:p∨q (∨读作相容析取)。

法律逻辑学全彩讲义全

法律逻辑学全彩讲义全

法律逻辑学本课程的框架:第一章导论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第三章命题第四章简单命题之性质命题第五章复合命题第六章推理的概述第七章论证第一章导论第一节逻辑学的性质与功能一、“逻辑”一词的含义客观事物的规律思维、语言表达或论证的规律性、科学性某种理论、观点逻辑科学“逻辑”指的主要是研究推理、论证以及思维方法和论辩技巧的科学。

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第一节概念的概述第二节概念的涵与外延第三节概念的分类及概念间的关系第四节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第一节概念的概述一、什么是概念?概念是借助语词反映客观对象的本质或特有属性及其围的思维形式,其表现形式相当于语言中的词或词组。

如河流、犯罪、行为能力、等。

客观对象(事物)的属性:事物的性质事物间的关系客观对象(事物)的属性:偶有属性特有属性二、概念的表达式——语词与词项什么是语词?语词是表示客观事物的一种指号,表现为特定的声音、笔画或手势。

概念与语词的关系:语词是概念的语言形式;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容概念与语词的区别:1、任何概念都要用语词来表达,但并非任何语词都表达概念。

“儿”、“的”、“因为……所以”、“或”、“天”、“地”、“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珠穆朗玛峰”、“二流子”……2、不同的语词可以表达同一概念。

“科学”与“kexue”“kexue”与”science”老师”与“教员”、“先生”3、同一个语词也可以用来表达不同的概念。

什么是词项?在判断中出现的、作为判断组成成分的概念。

三、把握概念与语词之间:关系的实践意义(见教材20页)第二节概念的涵与外延一、概念的涵及其确立式概念的涵:就是指概念对思维对象特有属性的反映,它涉及的是概念反映的对象“是什么”的问题,即概念的“所谓”。

“法律”的涵是什么?“人”的涵是什么?概念涵的确立方式:1、认识性涵:是通过对象间性质的比较而确立的,是人们关于概念所指称的那类对象认识的成果。

如:四边形鸟2、规定性涵:是人们根据实践需要,通过人为方式加以确立的涵。

法律逻辑学课件

法律逻辑学课件

法科学生从法学院学到什么?

合格大学生应有的综合思想素质(外语、 计算机、文字能力)
(在同事眼中,你是合格的大学生吗?)


从事法律职业必需的法律思维方法(对 公平、正义、秩序的追求)
(作为律师,你从屠刀下救下过受冤的人吗?作为法官,你办过错案吗?作为法律工作者, 你陷害过好人吗?)

什么是公平价值?

推理

所有的金属都 是导电体 水银是金属 -----------------------------------水银是导电体
推理的分类



(根据思维方向) 演绎推理 归纳推理 类比推理 溯因推理

(根据结论的可靠性)
必然性推理 或然性推理


重点!
3思维形式的结构



(三)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逻辑形式
(常项 变项 )
基本规律 同一律 不矛盾律
简单方法 限制 概括 下定义 划分
概念 判断
推理
论证
排中律
寻求因果关系
回溯方法
本书结构一览表



词项逻辑(=概念) 命题逻辑 直言命题 复合命题 推理逻辑 演绎推理(=直言命题推理、=三段论) 归纳推理 类似推理 论证逻辑 逻辑规律 论证方法
逻辑学这一工具是具有全人类性的,它不以任何民族、阶级、阶层、政 党、集团的意志所转移。它所提供的知识是全人类进行思维的一种共同 的、必要的工具,它的规范作用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
3逻辑学是一门基础性学科

作为一门给人们提供思维工具的科学, 逻辑学本身并不能直接提供任何具体的 科学知识,但任何科学知识都需要借助 思维形式结构来承载具体的思维内容, 所以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在其他科学里被 当作是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和方法。从 这个意义上说,逻辑学是各门科学建立 的基础,或如列宁所言“任何科学都是 应用逻辑”。

法律逻辑学定稿讲义

法律逻辑学定稿讲义

法律逻辑学定稿讲义♦教材:《法律逻辑学教程》(第二版)张大松蒋新苗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章绪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性质,搞清学习法律逻辑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为进一步学习法律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做好思想准备。

了解该课程性质、考核考试要求及前置学习要求。

♦教学重点:♦本章的教学重点是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和意义问题。

♦教学难点:♦本章的教学难点是法律逻辑的定义问题。

♦教学时间:3学时♦参考书目:♦《形式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逻辑学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形式逻辑》人大出版社出版♦《法律逻辑学》(雍琪)法律出版社♦《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王洪)时事出版社第一节逻辑学的研究对象逻辑学是一个多层次、多学科的庞大体系,主要成分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两大门类。

在形式逻辑中又分传统的形式逻辑和现代形式逻辑。

我们所讲的逻辑实际上是形式逻辑的一个分支——法律逻辑。

♦法律逻辑学的性质: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的分支学科,也叫“法律逻辑”或“法学逻辑”。

法律逻辑并不是法学的一个部门,而是形式逻辑学下面的一个层次的逻辑分支学科,同语言逻辑学、教育逻辑学、医疗逻辑学、经济逻辑学等并列的逻辑分支学科。

一、逻辑的含义1.含义在现代汉语里是一个多义词,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 .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2.思维的规律;3.某种理论、观点;4.说理透彻、令人信服;5.关于思维形式及规律的科学,即逻辑学。

2.研究对象♦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人们的思维现象。

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一方面研究涉及法律思维活动中的一般的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另一方面,研究法律思维活动中的的特殊的逻辑理论。

如:侦察逻辑、法律规范逻辑、法庭辩论逻辑等。

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定义:它是一门研究涉及法律思维活动的逻辑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的逻辑学科。

即是一门介乎于法学和逻辑学之间的边缘性学科,是研究法学和法律工作中的逻辑问题的应用逻辑。

司法考试法律逻辑学复习课件-演绎推理

司法考试法律逻辑学复习课件-演绎推理
三段论的省略式
四、省略式三段论 省略三段论是这样一类推理,就逻辑关系来看,它是三个词项间关系的推理,但就语言表达而言,它依据特定的语境省略了其中作为前提或结论的某个命题。直观地看:它既不同于直言命题的直接推理,因为出现了三个词项;它又不同于标准的三段论,因为它只表达了两个命题。 例如: 1、该合同是以欺诈手段订立的, 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省略大前提)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试题) 109.我国的佛教寺庙分布于全国各地,普济寺是我国的佛教寺庙,所以普济寺分布于我国各地。 下列选项中所犯逻辑错误与上述推理最为相似的是: A.父母酗酒的的孩子爱冒险,小华爱冒险,所以小华的父母酗酒 B.文明公民都是遵纪守法的,有些大学生遵纪守法,所以有些大学生是文明公民 C.寒门学子上大学机会减少,大学生小飞不是寒门学子,所以小飞上大学的机会不会减少 D.现在的独生子女娇生惯养,何况他还是三代单传的独苗呢
三段论的省略式
2、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省略小前提) 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而该合同是以欺诈手段订立的。(省略结论) 五、倒装三段论 水银是有弹性的, 因为它是液体, 而液体都是有弹性的。 结论、小前提、大前提
三段论的格和式
(1)中项在大前提中作主项,在小前提中作谓项的是第一格; (2)中项在大小前提中都作谓项的是第二格; (3)中项在大小前提中都作主项的是第三格; (4)中项在大前提中作谓项、在小前提中作主项的是第四格。 三段论的式指作为它构成部分的命题(A、E、I、O)依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样的顺序排列的命题形式。这些式并非都是有效的,依据三段论规则,只有24个有效式。
三段论的特点
2、三段论的特点: (1)三段论的思维进程方向是从一般到特殊; (2)三段论是必然性推理,其前提蕴涵结论,前提真,推理形式正确,则结论必真。 3、三段论的格和式: 三段论的格是指因中项位置不同而形成的三段论结构形式。三段论有四个格,由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出现在主、谓项的位置决定。

法律逻辑学

法律逻辑学

法律逻辑学论法律推理、事实推理与判决推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解决三个问题:其一,确认事实;其二,寻找法律;其三,将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之下即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司法判决结果的获得,必然要进行三种不同意义上的推论: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

(一)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有五种推理模式。

一,解释推导。

所谓解释推导,是指在遇到“法无明确之文”时,根据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的界限、限定法律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混和疑问。

二,还原推导。

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反差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法律条文增加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真实意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之间的反差,避免出现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合的结果。

三,辩证推导。

所谓辩证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冲突”时,根据法律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寻求一种选择或平衡,解决或化解法律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四,衡平推导。

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一旦发生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是,如果将该规定或规则直接适用于本案,就明显有悖于情理,会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对法律历史、社会习惯或惯例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利益或社会效用的衡量,以及法律公共政策或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选择或价值判断等,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找一个正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个别案件平衡公正,实现个别公平。

法律逻辑学讲义

法律逻辑学讲义

第三节 法律工作与逻辑学 一、法律工作与逻辑的关系 1、法律的发达总是同逻辑学的 发达相伴随; 2、逻辑方法作为一种基本的方 法在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 中一直被广泛运用着。
对法学专业学生,逻辑学具有 更重要的作用:

不仅在立法中法律条文力求准确、严谨需要 运用逻辑学知识,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无论 是侦查、检察、审判,还是法律文书的写作, 都要运用逻辑学知识。它是法律专业进行集 中思维清晰化训练的课程,具有较强的思维 实践性.对于准确理解、把握其它专业课程 的知识结构、体系、脉络有着较大的指导作 用。因而,作为法学专业的课程之一,本课 程具有更强的应用性和现实性。
逻辑的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 逻辑的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律工作的实际, 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 点的科学。 是“供法学家、特别是供法官完成 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论工具或 智力手段”。 (佩雷尔曼,比利时法学家)
2、 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与形式逻辑的具体对象相同, 只不过必须结合法学及法律工作
狄更斯忙反问:“那你知道我是谁吗?” 陌生人惊讶之际,狄更斯直言不讳地说: “我是作家狄更斯。你不能罚我的款, 因为虚构故事是我的专业。” 问:如果你是执法者(故事中的陌生人) 能否罚到狄更斯的款?为什么?
例3:
故意杀人者应处死刑,行刑
者是故意杀人者,所以,行刑者 应处死刑。

在古希腊,有一个“有角的”诡辩。 这个诡辩是这样说的:“你没有失 去的东西,还在你那里;你没有失 去角,所以,你有角。” 试问:在这个诡辩中,诡辩家 使用的诡辩手法是什么?要害在哪 里?

刑事判决书
1.犯罪事实 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3判决依据及判决
第二次世界大战“一只猫导致一场战争胜 负”:

法律逻辑学全彩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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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本课程的框架:第一章导论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第三章命题第四章简单命题之性质命题第五章复合命题第六章推理的概述第七章论证第一章导论第一节逻辑学的性质与功能一、“逻辑”一词的含义客观事物的规律思维、语言表达或论证的规律性、科学性某种理论、观点逻辑科学“逻辑”指的主要是研究推理、论证以及思维方法和论辩技巧的科学。

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第一节概念的概述第二节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第三节概念的分类及概念间的关系第四节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第一节概念的概述一、什么是概念概念是借助语词反映客观对象的本质或特有属性及其范围的思维形式,其表现形式相当于语言中的词或词组。

如河流、犯罪、行为能力、北京等。

客观对象(事物)的属性:事物的性质事物间的关系客观对象(事物)的属性:偶有属性特有属性二、概念的表达式——语词与词项什么是语词语词是表示客观事物的一种指号,表现为特定的声音、笔画或手势。

概念与语词的关系:语词是概念的语言形式;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概念与语词的区别:1、任何概念都要用语词来表达,但并非任何语词都表达概念。

“儿”、“的”、“因为……所以”、“或”、“天”、“地”、“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珠穆朗玛峰”、“二流子”……2、不同的语词可以表达同一概念。

“科学”与“kexue”“kexue”与”science”老师”与“教员”、“先生”3、同一个语词也可以用来表达不同的概念。

什么是词项在判断中出现的、作为判断组成成分的概念。

三、把握概念与语词之间:关系的实践意义(见教材20页)第二节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一、概念的内涵及其确立式概念的内涵:就是指概念对思维对象特有属性的反映,它涉及的是概念反映的对象“是什么”的问题,即概念的“所谓”。

“法律”的内涵是什么“人”的内涵是什么概念内涵的确立方式:1、认识性内涵:是通过对象间性质的比较而确立的,是人们关于概念所指称的那类对象认识的成果。

如:四边形鸟2、规定性内涵:是人们根据实践需要,通过人为方式加以确立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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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上不能
虽然对象的数量有限,但由于条件不允许或无必要, 也不能运用完全归纳推理考察全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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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1.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inductive reasoning by simple enumeration) :根据某类事物的许多 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且未遇反例,从而概括 出关于该类事物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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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果联系与因果推理

(1)因果联系的涵义
相互联系的许多现象中,若一现象的出现 必然引起另一现象的出现,则前一现象为 原因,后一现象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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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果联系的特征
因果联系的显著特征是:时间上的先后相继 性,即前因后果。 “以先后为因果”(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直译:“在此之后,因此之故”)的逻 辑错误,它是“轻率概括”的一种表现形式。
5 .怎样提高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性
(1)如果可能,应尽量增加考察对象的数量; (2)如果可能,应尽量考察可能的反例; (3)如果可能,应尽量增加考察对象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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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轻率概括”(以偏概全)的错误
轻率概括(hasty induction):运用简单枚 举归纳推理时,仅仅依据少数几个极不充分 的事例,仓促地概括出关于该类事物的一般 性结论,并将该结论视为完全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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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弥尔方法(Mill’s methods)
Mill’s methods,国内通称“穆勒五法”或 “弥尔五法”,是探求因果联系的最简单的 逻辑方法,也是传统归纳逻辑的主要内容。 弥尔方法最早是由英国逻辑学家l在其 《逻辑体系:归纳与演绎》(严复译为《穆 勒名学》)中总结概括出来的。

2.1.契合法的涵义
契合法(method of agreement),亦称求同 法:就是在被研究现象出现的若干不同场合 中,只有一个相关因素相同,进而确定这个 惟一相同的相关因素与被研究现象之间具有 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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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契合法的运用过程(公式)
相关因素 场 合 (不同的场景) (可能的原因) 被研究现象 (已观察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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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差异法要求只能有一个不同的相关因素, 而此例却有两个影响小麦产量高低的不同 相关因素,即: (1)土质不同(甲、乙两地) (2)小麦品种不同(A、B两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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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变法 (method of concomitant variations)
4.1.共变法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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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完全归纳推理的逻辑特征
(1)由个别(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2)结论必须是全称概括(全称命题) (3)必然性推理(只要前提都真结论就必然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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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完全归纳推理的局限性
完全归纳推理的运用受制于各种主、客观条件:
(1)客观上不能
当考察的对象无穷多时,根本不可能运用完全归纳 推理穷尽所有的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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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归纳推理的逻辑形式
S1具有P属性 S2具有P属性 S3具有P属性 或者 …… Sn具有P属性 S1、S2 …… Sn都是S 所以,所有S具有P属性 S1—P S2—P S3—P …… Sn—P (S1-Sn)都是S ∴ S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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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推理的逻辑形式,也可表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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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休谟问题(Hume's problem)
休谟问题,亦称“休谟疑难”或“休谟栅栏”。
其一:由事实推不出价值(由“is”推不出“ought”)。 其二:归纳的前提无法保证其结论的可靠性。 休谟指出:单个的观察陈述不管数量多大,他们在逻 辑上不可能蕴涵无限制性的普遍陈述。因此,该“休 谟问题”亦称为“归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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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于探求因果联系的归纳推理
(因果推理) 因果推理(causal reasoning):就是 确定某一现象是另一现象的原因(或 结果)的推理。 因果推理属不完全归纳推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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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讨因果联系的目的
①希望取得某种预期的效果(有利结果); ②防止某种事情(不利结果)的发生; ③弄清楚谁应对某一行为负责任以及应负何 种责任; ④满足人们的好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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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纳、完全归纳与不完全归纳推理
(1)归纳推理(inductive reasoning):根据 一类事物包含的许多对象的共同情况,从而推 出关于该类事物的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2)完全归纳推理(complete inductive reasoning):根据一类事物包含的全部对象的共 同情况,从而推出关于该类事物一般性结论的 推理。 (3)不完全归纳推理(incomplete inductive reasoning):根据一类事物包含的个别对象的 共同情况,从而推出关于该类事物一般性结论 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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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差异法的逻辑要求
在被研究现象出现和不出现的两个场合 中,除一个相关因素不同外,其余相关 因素都必须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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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若要在甲、乙两块土质不同的地里播种 小麦,并运用差异法来确定小麦品种A的 产量是否比小麦品种B的产量更高,应如 何安排播种?为什么要这样安排?
所以,所有S具有P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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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分类归纳推理
(1)界定 分类归纳推理:就是借助于分类的方法,将 包含有许多乃至无限个体对象的一类事物分 成若干个有限的小类,通过考察这些小类, 从而推出关于该类事物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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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归纳推理的逻辑形式
S1具有P属性, S2具有P属性, S3具有P属性, …… Sn具有P属性, S类只有S1、S2……Sn种可能情况, 所以,所有S具有P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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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全归纳推理及其局限性

5.1.完全归纳推理的类型
•5.1.1.穷举归纳推理
•(1)界定
穷举归纳推理:就是通过考察一类事物的全 部个体对象,从而推出关于该类事物一般性结 论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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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穷举归纳推理的逻辑形式
S1具有P属性 S2具有P属性 S3具有P属性 …… Sn具有P属性 S1、S2……Sn是S类的全部个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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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推理依据
(1)某种现象在一类事物中不断重复出现; (2)未遇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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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结论为什么不可靠
(1)一类事物中部分对象具有的属性,只 是可能、而并不必然为该类事物的全部对 象具有; (2)未遇反例≠没有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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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逻辑形式
S1具有P属性, S2具有P属性, S3具有P属性, …… Sn具有P属性,
S1、S2……Sn是S类的部分对象,且未遇反例,
所以,所有S具有P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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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逻辑形式,也可表示为: 被观察到的S1、S2 …… Sn, 每一个既是S又是P, S1、S2 …… Sn只是S类的部分对象, 且没有观察到是S而不是P的对象, 所以,所有S都是P。
(2)不同点:
契合法只考察被研究现象的出现; 共变法在此基础上,还要考察被研究现象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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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并用法
(joint method of agreement and difference)
某甲 (1)
某乙 (2)
A B C
A D E
食物中毒 x
食物中毒 x
某丙 (3)
……
A F G
……
食物中毒 x
……
(n) 第N个人
所以,A是x的原因
A Y Z
食物中毒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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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契合法的运用特点
契合法的特点:排异求同(或异中求同)。 契合法是通过被研究现象出现的若干场合的 比较,排除其中不同的相关因素,寻找其中 惟一相同的相关因素来判明因果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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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共变法与差异法的异同
(1)相同点:
二者考察的都是被研究现象发生变化的场合。
(2)不同点:
差异法考察的变化是“有”与“无”的变化,即质 变; 共变法考察的变化是不同程度的变化,即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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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共变法与契合法的异同
(1)相同点:
二者考察的都是被研究现象出现的各种场合。
某甲 (1) 某乙 (2) 某丙 (3) …… 第N个人(n) 所以,A是x的原因
相关因素 (可能的原因)
A1 B C A2 B C A3 B C …… An B C
被研究现象 (已观察到的结果)
轻微的食物中毒 一般的食物中毒
x1 x2
较严重的食物中毒 x3 …… 特别严重的食物中毒 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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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推理论
——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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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纳推理概述


二百多年前,德国数学家哥德巴赫发现,一些奇数分别都等于 三个素数之和,例如: 25=13+7+5 77=53十17十7 79=53+19+7 461=449十7十5 哥德巴赫从少数例子出发提出一个假设:所有大于5的奇数都 可以分解为三个素数之和。他把这一猜想告诉了欧拉,欧拉肯 定了他的想法,并简化了这一猜想:4以后的每个偶数都可以 分为两个素数之和。例如: 10=3+7 14=7+7 24=17+7 38=19+9 这一命题与前一个命题是等价的,这两个命题,后来被合称为 “哥德巴赫猜想”,即: 偶数=素数+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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