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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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意识差犯罪案例(3篇)

农民法律意识差犯罪案例(3篇)

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

然而,在一些偏远农村地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农民群众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本文将以一起农村法律意识淡薄引发的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剖析其背后的原因和教训。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县某乡发生了一起因土地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受害人李某,男,35岁,系当地村民。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45岁,也是当地村民。

两人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矛盾逐渐升级。

2019年5月某日,张某酒后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

三、案例分析1. 犯罪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张某和李某均属于农村居民,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导致在处理纠纷时无法依法行事。

(2)情绪失控:张某酒后持刀伤人,说明其在情绪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均未保持冷静,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3)调解机制不完善:在农村地区,土地纠纷、家庭矛盾等常见问题往往需要通过调解来解决。

然而,由于调解机制不完善,导致一些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2. 教训(1)加强农村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完善调解机制:建立健全农村调解组织,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质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3)强化情绪管理:教育农民学会控制情绪,遇到纠纷时保持冷静,依法维权。

本案反映出农村地区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

要有效预防和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必须从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完善调解机制、强化情绪管理等方面入手,为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农村法治建设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第2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地区,由于历史、文化、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

青少年犯罪的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案例1、公共场所肆意挑衅、争强斗狠案件多发,应强化逆反心理疏导。

案例一:小孔、小建与小鲁、小刘等人在北京某中学上学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

小孔向大东和小张提议购买刀具报复小鲁等人,三人购买刀具六把。

买完刀后小孔分别给小鲁和小刘打电话约架。

后小孔和大东伙同小张和小孙持刀与小建纠集的三十余人持棍、棒等共同来到某立交桥下,在桥两侧分头等待小鲁等人前来殴斗。

当小鲁、小刘纠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达时,双方互相持械殴斗。

其间多人受伤,轻重程度不等。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参与斗殴者大都已经成年,小孔和大东是未成年人。

小孔、大东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东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均应予惩处。

小孔与大东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刑事处罚。

普法提示:目前中学生犯罪大多为“激情犯罪”,以聚众类犯罪居多,他们模仿“黑社会”、“古惑仔”等非法形式,往往不考虑后果,三五成群、拉帮结伙,对于正常的交往矛盾习惯采用成人化的暴力手段解决。

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逆反心理所致。

这些学生大多家庭并不富裕,而且学习成绩较差,在之前的学习经历中可能长期受到学校、家长的批评与指责,使他们养成蛮横任性、逞强显能、遇事冲动等不良性格;加之这些学生对自己也往往持否定态度,意志消沉,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具有违法犯罪的易感性。

建议学校重视和加强对学生逆反心理的疏导,增设相关课程,定期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

2、个别案件恶性较大,犯罪手段成人化,应增强法制教育和学生管理。

案例二:小毛和小夏两人均为北京某职业高中学生,一天,两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离小毛家不远的荒僻处遇到了大明。

小毛说大明跟他一直以来都有矛盾,提议一起打大明一顿。

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铁管殴打大明的头部等部位,持续追打致使大明死亡。

当天晚上,小毛返回事发地点,确认大明死亡后,将大明掩埋。

法官说法:小毛和小夏两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

法律犯罪案例_杀人犯(3篇)

法律犯罪案例_杀人犯(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复仇之刃”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犯罪案例,涉及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持刀将妻子陈某杀害。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二、案件经过1. 家庭纠纷刘某与陈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生活的压力增大,两人关系逐渐恶化。

陈某长期遭受刘某的家庭暴力,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2. 案发经过2019年3月,陈某再次遭受刘某的殴打。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陈某向当地妇联求助。

然而,妇联介入后,刘某并未收敛,反而变本加厉。

陈某意识到,如果不采取行动,自己和孩子将无法生存。

3. 谋杀妻子2019年4月,陈某在好友李某的介绍下,购买了刀具。

在决定复仇之前,陈某多次与李某商讨,确保计划万无一失。

4月10日,陈某趁刘某熟睡之际,持刀将其杀害。

作案后,陈某将现场清理干净,并试图自杀未遂。

4. 自首归案案发后,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侦查过程中,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迅速将刘某杀害陈某的犯罪事实查清,并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三、案件审理1. 庭审过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陈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陈某系受家庭暴力长期摧残,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因家庭纠纷,持刀将刘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陈某系自首,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案件评析1. 家庭暴力问题严重“复仇之刃”案暴露出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身心造成伤害,还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陈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值得我们深思。

2.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本案也反映出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陈某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未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选择报复。

这说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刻不容缓。

大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犯罪案例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其犯罪现象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大学生犯罪案例,探讨大学生犯罪的原因、特点以及预防措施。

案例一:网络诈骗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

某大学生小张,因沉迷网络游戏,为了获取游戏装备,通过非法途径购买,结果被诈骗团伙利用,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小张的案例反映出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中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二:校园暴力校园暴力是影响校园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大学生小李因与同学发生口角,情绪失控,对同学进行了暴力攻击,造成了严重伤害。

这一案例揭示了部分大学生在面对冲突时,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容易采取极端手段。

案例三:盗窃行为大学生小王因家庭经济困难,为了维持生活,选择了盗窃同学的财物。

虽然小王的行为是出于生存压力,但这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

此案例说明,大学生在面对经济压力时,缺乏正确的应对策略和求助渠道。

案例四:考试作弊考试作弊是大学生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行为。

大学生小赵在期末考试中,为了获得好成绩,选择了作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小赵的案例反映出部分大学生在面对学业压力时,存在侥幸心理和诚信缺失。

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大学生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容易在不经意间触犯法律。

2. 心理问题:大学生正处于心理成长的关键时期,面对学业、就业等压力,容易产生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若不能及时疏导,可能会走向极端。

3. 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中的不良风气,如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等,可能会对大学生的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其行为偏离正轨。

4. 家庭和学校教育缺失:家庭和学校在教育过程中,若忽视了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可能会导致学生在面对诱惑和压力时,缺乏正确的判断和应对能力。

大学生犯罪的预防措施1. 加强法律教育:通过开设法律课程、举办法律讲座等方式,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法律的底线和界限。

十个大学生犯罪的案例

十个大学生犯罪的案例

十个大学生犯罪的案例1. 学生贩卖毒品。

在大学校园中,一些学生利用自己的社交圈和便利条件,贩卖毒品获取暴利。

他们利用学生群体中对毒品的好奇心和尝试心理,通过各种方式将毒品销售给同学,甚至扩大到校外社会。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校园的安全环境,也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2. 学生网络诈骗。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些大学生利用自己的计算机技术知识,参与网络诈骗活动。

他们通过虚假信息、网络欺诈等手段,诱骗他人财物,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犯罪,也损害了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3. 学生暴力斗殴。

在校园中,一些学生因为个人矛盾或者其他原因,参与暴力斗殴事件。

他们可能是因为情绪失控,或者是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采取了极端手段解决问题。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氛围。

4. 学生盗窃行为。

一些大学生因为经济压力或者其他原因,参与盗窃行为。

他们可能盗窃同学的财物,甚至是校园内的公共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校园的安全形象。

5. 学生涉毒违法行为。

一些大学生因为好奇心或者其他原因,尝试吸食毒品或者参与毒品交易。

他们可能因为不了解毒品的危害性,而轻易接触毒品,最终陷入毒品的泥沼。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6. 学生酒驾违法行为。

一些大学生因为酒后驾车,造成了交通事故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他们可能因为酒后失去理智,而采取了危险的驾驶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7. 学生校园暴力。

在校园中,一些学生因为个人恩怨或者其他原因,参与校园暴力事件。

他们可能以欺凌、恐吓等手段对待同学,甚至造成了身体伤害。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氛围。

8. 学生性侵犯行为。

一些大学生因为性冲动或者其他原因,参与了性侵犯行为。

他们可能通过各种手段侵害他人的性权益,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社会的道德底线。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治安问题中的一大隐患,近年来,随着社会变革和家庭教育方式的改变,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现出逐渐年轻化和多样化的趋势。

以下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展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些典型表现,以期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案例一,未成年人盗窃案。

小明,17岁,家境贫寒,父母离异,长期由奶奶独自抚养。

由于家庭经济拮据,小明在学校成绩不理想,缺乏自信和自尊心。

在一次偶然机会下,小明结识了一伙青少年犯罪团伙,他们经常在放学后聚集在一起,进行盗窃活动。

小明受到团伙成员的影响,也参与到了盗窃行为中。

在一次盗窃行动中,小明被抓获归案,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未成年人吸毒案。

小红,15岁,家境优渥,但父母长期在外忙于工作,缺乏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

小红在学校成绩优秀,但因为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关怀,她逐渐迷失了自己。

在一次校外活动中,小红结识了一些吸毒的同龄人,她受到他们的诱导和影响,开始接触毒品。

渐渐地,小红沉迷于毒品之中,甚至因此产生了违法犯罪行为,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案例三,未成年人暴力伤人案。

小刚,16岁,性格孤僻,长期受到同龄人的欺凌和排斥。

在一次校园冲突中,小刚因受到同学的侮辱和挑衅,失去了理智,持刀对对方进行了暴力伤害。

这一举动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也给小刚自己的未来蒙上了阴影。

这些案例反映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些普遍特点,家庭教育不善、心理问题、社会环境影响等。

面对这些问题,社会应该重视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和心理健康,加强家庭教育和校园教育,提高对青少年的关爱和关注。

同时,也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为青少年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让他们健康成长,远离违法犯罪的泥沼。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定罪(一)案例案例一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

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

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

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

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

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

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案例二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

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

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轧左右腿)(三)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

共犯是指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

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2.组织犯(犯罪集团)3.教唆犯4.帮助犯(四)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

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乌鲁木齐黑帮团伙乌鲁木齐黑帮团伙是一起典型的扫黑除恶案例。

该团伙的头目是一名叫李某的犯罪分子,他曾经是一个打工者,后来因为经济压力大,开始参与黑社会组织,迅速崛起为团伙的领导人。

这个黑帮团伙以勒索、敲诈、绑架、贩毒等各种非法手段为生。

他们在乌鲁木齐市区内多个地点设立了赌场,通过赌博牟取巨额利润。

在这些赌场中,他们经常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打击赌客,收取高额保护费。

此外,该团伙还与外地一些大型黑社会团伙勾结,共同进行毒品交易。

他们以乌鲁木齐为中转站,将大量毒品运往当地和周边地区,严重毒害了社会治安和青少年群体。

针对这个黑帮团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展开了一系列的打击行动。

在专案组的密切配合下,警方收集到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各种现场监控录像、赌场账目、赌客证言等。

根据这些证据,警方制定了一套完整的作战计划。

他们先是逮捕了一些在赌场充当保安的黑帮成员,然后追踪到了赌场负责人,进一步打击了他们的经济来源。

同时,警方还展开了一次大规模的打击行动,将李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

在警方的全力配合下,这个黑帮团伙最终被成功摧毁。

李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赌场被彻底关闭。

警方也在抓捕行动中缴获了大量的赌资和毒品,有效地切断了他们的财务来源。

这起案件的侦破结果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也因此次行动获得了多项荣誉。

这个案件不仅打击了黑社会势力的嚣张气焰,也对维护当地社会治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扫黑除恶行动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全力支持和协调配合。

只有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的公正与安宁,才能有效地摧毁黑社会团伙,提高社会的安全稳定水平。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人们要警惕身边的黑社会势力的渗透和影响,共同为净化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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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通州区房广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005年9月以来,北京市公安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通州区以房广成为首的犯罪团伙横行乡里、为非作恶。

市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直接侦查。

经过缜密侦查,11月6日,专案组调集大批警力实施公开抓捕,一举抓获包括房广成在内的52名涉案成员。

经深挖细查,破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案件41起,冻结、扣押了一大批涉案赃款、赃物。

经查,1996年至2005年,房广成(男,1963年5月生,原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副镇长)网罗一大批刑释解教和社会闲散人员,结成以房广成为首,以孙果、王万喜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通州区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该组织还以房广成名下的经济实体为依托,采用非法经营等手段牟取经济利益,对通州部分地区的村镇土地开发、房地产建设及部分娱乐场所形成了非法控制。

案件侦办过程中,由于房广成社会关系复杂,作案跨度时间长,涉案人员众多,案件侦办工作难度很大。

为加大侦办工作力度,全国“打黑办”将该案列为专项斗争重点关注案件,从各地抽调10多名打黑办案专家指导侦办工作。

市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加强配合,确保案件顺利诉讼。

2007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8项罪名,判处组织头目房广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86万元。

其余3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

2007年11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河北省邯郸市李发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006年7月,全国“打黑办”接到多名群众举报河北省邯郸市李发林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后,直接派员赴河北走访举报人、组织明查暗访。

河北省公安厅、邯郸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专案组,经过一年多的艰苦侦查、抓捕,成功打掉以李发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抓获涉案人员25名,破获各类违法犯罪案件30余起,挖出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1名,缴获各类枪4支。

李发林,男,1977年3月出生,曾3次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3年刑满释放后,李发林纠集2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结成以其为首、以白文龙等人为骨干、以任春光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邯郸市区及邯郸县的饭店、医院、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此来壮大名气,先后作案30余起,致伤22人。

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敛取钱财,仅强迫交易工程项目款就达300多万元。

2008年5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7项罪名,判处组织头目李发林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名,判处其他24名成员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不等。

2008年8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辽宁省宋鹏飞、任世伟、郝万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005年6月,辽宁省沈阳市“中国鞋城”内“盛强航空货运站”发生一起致2人死亡,4人重伤的持枪杀人案,调查发现该案系黑恶势力为争夺地盘、垄断市场所为,幕后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

2006年4月,辽宁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从全省各地市公安政法部门抽调精干警力开展侦查。

公安部对此案进行挂牌督办。

经一年多缜密侦查,从这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成功打掉以宋鹏飞、任世伟、郝万春为首的3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缴获各类枪78支、子弹1987发、手榴弹3枚,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400余人,破获刑事案件2 00余起,缴获涉黑资产2亿多元。

1993年以来,宋鹏飞纠集赵文刚、柴宝金等一大批社会闲散、刑释解教和犯罪在逃人员,结成犯罪组织,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垄断从广州市至沈阳市货运运输线路和部分物流市场,逐渐从一名广州货运站的打工仔发展成打手众多、实力雄厚的“黑老大”。

1997年以来,任世伟纠集杨成斌、李勇等30多人,结成犯罪组织,大肆进行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案50多起。

2000年以来,郝万春网罗凌立发、马国玉等20多人,结成犯罪组织,盘踞在沈阳市皇姑区、于洪区,采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等手段,聚敛钱财。

同时,大肆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14项罪名,判处宋鹏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名,判处其他95名涉案人员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2008年1 2月23日,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15项罪名,判处任世伟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名,判处其他43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缓刑。

2008年11月12日,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14项罪名,判处郝万春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罪名,判处其他2 4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缓刑。

四、黑龙江省绥化市陆宝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006年2月专项斗争伊始,全国“打黑办”收到群众反映黑龙江省绥化市陆宝义等人在安达市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举报材料,发现举报犯罪事实触目惊心,即列为重点督办线索。

在黑龙江省公安厅的支持下,绥化市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集中封闭办案,经近一年的艰苦侦查、抓捕,成功打掉以陆宝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抓获涉案人员100余名,破获各类违法犯罪案件300余起,挖出一批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缴获各类枪5支及一批子弹、刀具、毒品等。

陆宝义,男,1957年7月生,黑龙江省绥化市人,在兄弟陆宝林、陆宝成、陆宝有中排行老二,外号“二哥”。

1992年后,陆氏兄弟开始网罗一批刑释解教和社会闲散人员打打杀杀,逐步形成以陆氏4兄弟为首、刘铁峰等为骨干、黄家军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奸、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致死1人、伤18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为敛取钱财,该犯罪组织成立了陆义物业公司、桂林宫洗浴中心等10个经济实体,并以此为依托,以形式上合法的经营活动作掩护,进行诈骗、偷税、赌博、组织妇女卖淫、抽逃出资、放高利贷、强迫交易等活动,聚敛了上千万的非法资产。

为寻求庇护,陆宝义等人以金钱、物资等形式,引诱、贿赂安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郝文权等19名国家工作人员,帮助逃避打击。

2008年5月9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等罪名,判处组织头目陆宝义、陆宝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等罪名,判处陆宝林等其他54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缓刑。

五、河南省南阳市白玉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006年9月底,河南省公安厅收到群众举报南阳市白玉岗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后,迅速组织成立专案组,抽调精干警力,全力开展案侦工作。

公安部多次派员督办。

由于白玉岗系刑释解放人员,多次被打击处理,反侦查意识很强,同时,迫于这伙人的淫威,群众不敢举报、作证。

专案组克服重重困难,历时一年多时间,获取了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的确凿证据。

2008年7月31日,专案组抽调200余名警力,集中抓捕,一举抓获包括白玉岗在内的团伙成员27人,并查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31起。

白玉岗,男,1966年10月生,河南省南阳市人。

2004年底,出狱后的白玉岗不思悔改,纠集“狱友”和其他负案在逃人员结成犯罪组织,继续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在组织内部,白玉岗被推举为“大哥”,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由刘保敬、周正文等人组织实施。

为敛取钱财,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当地霸占矿山开采,非法控制垄断河道采砂,并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

2009年6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7项罪名,判处组织头目白玉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名,判处其他26名组织成员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管制等。

六、广东省阳江市林国钦、许建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006年2月以来,广东省阳江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立专案组,经过两年多的调查,查清了在阳江市欺压残害群众、垄断市场的林国钦、许建强犯罪组织主要犯罪事实。

公安部多次派员对该案进行指导、督办。

2007年11月,专案组调开展统一抓捕行动,先后抓获包括林国钦、许建强在内的56名团伙成员,成功摧毁以林国钦、许建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破获各类刑事案件94起,收缴枪支12支、子弹36发。

林国钦,男,1957年1月生,绰号“卤味钦”。

许建强,男,1967年5月生,绰号“锤头笠”。

上世纪90年代初,林国钦、许建强以赌相识后,纠集一批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高利转贷等聚敛钱财、发展势力,逐步形成以林国钦、许建强为首,以佘建辉、黄勃等人为骨干,人数多达50余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先后实施赌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案近百起,致死7人、伤20余人。

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以开办经济实体为掩护,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垄断、控制了当地煤气、鹅苗、海产、河沙开采、花鸟市场、客运物流、水泥等多个行业,已查明涉案金额达4.35亿元,严重破坏了阳江地区的经济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打掉后,阳江市老百姓拍手称快,社会媒体积极宣传,在互联网上成为热议话题,数万名网民对此发表正面评论、跟贴。

在该案的侦办过程中,全国“打黑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派员前去指导案件侦办、诉讼工作,共同派员参加旁听庭审,确保案件顺利诉讼。

2008年10月19日,阳江市公安局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24项罪名将林国钦、许建强等46人移送审查起诉。

2009年4月20日,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提起公诉。

2009年6月16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近期将做出宣判。

七、重庆市渝中区陈明亮涉黑案件2009年6月3日凌晨,重庆市渝中区居民李明航在江北区爱丁堡小区门口,被一名陌生青年男子持手枪射击死亡。

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高度重视,重庆市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

案件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该案与黑恶势力有关,同时发现以陈明亮为首的犯罪组织在重庆市主城区恣意欺压群众,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经查,2001年,陈明亮、马当在渝中区大世界酒店开办了云梦阁俱乐部以来,通过参股分红、共同经营的方式,笼络、吸纳了一大批社会闲散人员,结成犯罪组织,进行组织、介绍、容留卖淫和容留他人吸毒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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