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为人民服务,承担起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责任。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的公务员。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经过选拔、培养、考核和使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保持廉洁奉公的高尚品质,坚决抵制和纠正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玩忽职守,不得违反职责。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公开地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不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勤勉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懒散怠工,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工。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和工作要求,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评价,不得以身份、关系等非法因素作为选拔和任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实行岗位竞争制度,通过综合评价确定最佳人选。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忠于职守,遵守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公务员职责,服务人民群众,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勤政务实,公正廉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秉持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综合素质评价,注重选拔优秀人材,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专业化和高素质。
第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工作应当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倡导公开招聘,加强考试、考察、面试等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选拔和录用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工作应当注重考察公务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通过考试、考察、面试等环节综合评价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加强对选拔和录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选拔和录用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章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第九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提供公平的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激励公务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的评价和考核制度,注重综合评价,突出绩效考核,激励公务员勤勉工作、创新工作。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应当鼓励公务员参加培训学习,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机会,为公务员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履行公务员职责,遵守公务员行为准则,保持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性、组织纪律性、廉洁纪律性和工作纪律性。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公民道德修养,具备与担任职务所需的学历、学位、资格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公务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忠诚履行职责,服务人民。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依法享受公务员待遇和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
第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公开择优的原则,注重考察和评价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考试、考察、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按照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结合公务员职位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选拔和录用办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实行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考试内容、方式、程序和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资格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根据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确定相应的招录范围、招录条件和招录程序。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注重公平竞争,打破地区、户籍、性别、年龄等限制,保证择优录用。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建立健全公务员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现代化。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履行职责,勤勉工作,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纪。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忠实履行职务,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国家秘密谋取私利。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收受贿赂,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礼品、服务等。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其人民服务,尊重人民,关心人民,解决人民的实际难点,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适应工作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的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面试、考察等方式,综合评价考生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竞争上岗原则,倡导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公务员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恪守公务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工作。
第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选拔任用优秀人材,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诚履行公务员职责,服从组织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择优录用的原则,注重考察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通过综合评价、考试、考察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出适应岗位要求的人材。
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程序应当规范,包括招考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
第十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按照成绩排名确定,录用后应当进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用。
第三章公务员的培养第十一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培养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和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通过集中培训、轮岗锻炼、实践实习等方式进行,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加强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提高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章公务员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既要激励优秀公务员,又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效能,加强公务员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是指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服务人民,履行职责。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勤勉奉公、服务意识、团队合作和创新精神等基本素质。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积极参加政管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自觉遵守公务员廉洁自律准则。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维护公平正义,依法公正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能力标准。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按照择优录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充分考虑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等要素。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遵循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公务员的管理和培训第二十二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依法担任行政管理、专业技术、执法监察等职务,以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为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奖惩、考核、培训、晋升、离岗离职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行职责,服务人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符合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考试、考核、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其他保密事项。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依法享受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应当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采取考试、考核、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应当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对申请人的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应当根据招考计划,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应当公示招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考核、面试等评价机制,确保选拔与录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应当建立健全招聘程序,确保招聘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信息管理系统,便于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公务员的管理与培训第十九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公务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工作效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职,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依法行政,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等基本条件,经过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优质化、专业化、现代化。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公务员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注重学习和提高,不断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适应工作发展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获取他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不得有腐败行为和不正当行为。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败,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保选拔和录用公务员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采取综合评价、综合考察、综合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坚持人才选拔导向,注重选拔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人才。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特殊处理。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确保选拔和录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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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de of con duct for civil servants
编订:JinTai College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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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行为,建立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中的公务员和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治坚定。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模糊认识,听信、编造、传播政治谣言;
(二)散布对党和政府不满的文字、言论、图片和视频等;
(三)印制、张贴和传播非法宣传品,参与或纵容他人参与邪教组织。
第四条勤于学习。
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获取知识和营养,努力提高工作技能。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二)经培训仍达不到职位要求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考试;
(四)不善于学习和应用政策,不善于借鉴成功经验、用新思路、新办法解决新问题。
第五条心系群众。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认真落实“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工作机制,坚持“一线工作法”,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深入基层,不掌握民情,不了解民意,脱离群众;
(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漠然视之,随意处置;
(三)不接受群众监督,扣压、销毁举报信件,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玩忽职守,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第六条依法行政。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二)违反规定办理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拍卖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费用或
收取财物;
(四)对服务对象咨询事项不按规定答复、办理,或不
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明确告知当事人;
(五)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材料齐备的申请事项,不按照
规定时限办理;对材料不齐备的申请事项,不一次性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第七条保守秘密。
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
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获取、持有、买卖、转送或未经批准转借、
摘抄、录制、复印、传真、携带、传递、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二)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在接受新
闻采访、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涉及国家秘密;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
国家秘密信息,或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四)未经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在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泄露工作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八条务实创新。
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力弘扬“崇尚创新、宽容失败、支持冒险、鼓励冒尖”创新精神,培养创新思维,运用科学方法,深入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察实情,不说实话,不办实事,不求实效,搞不计成本或牺牲长远利益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二)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意夸大或缩小统计数字,编造假情况,误导、欺骗上级领导和群众;
(三)思想僵化,墨守陈规,不求上进,所承担工作受到通报批评;
(四)对创新工作不支持、不参与,甚至人为制造障碍。
第九条讲究效率。
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遵守工作纪律,注重工作效率。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于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拒不执行,变相或消极抵制,执行有偏差;
(二)工作懈怠、办事拖延、效率低下;
(三)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从事个人娱乐活动或网络经营行为;
(四)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办事敷衍塞责。
第十条团结协作。
顾全大局,团结和谐。
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甘当配角,多补台不拆台,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各行其是,个人利益、部门利益至上;
(二)不能主动配合他人工作,推诿、扯皮或拆台;
(三)拉帮结派,搞小团伙活动。
第十一条品行端正。
时刻注意自身道德修养,作风正派,生活严谨,情趣高雅,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涉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二)酗酒滋事,酒后驾车,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
(三)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
(四)遇到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
退缩;
(五)不遵守社区管理规定,影响和阻挠社区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文明礼貌。
办公场所整洁卫生,言谈举止文明
礼貌,饰戴着装得体大方,规范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
服务中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声您好问候”、“一杯热茶相敬”,主动征询“您有什么事吗”、“需要我帮您做什么”,提倡讲普通话。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耐心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以“不知道”、
“不清楚”、“不归我管”等理由推脱责任或敷衍对方,讲
脏话或训斥对方;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故意
刁难前来办事的人;
(三)因服务对象的民族、性别、年龄、身份、地域、宗教信仰等因素的不同而给予偏袒或歧视;
(四)工作时间穿着奇装异服。
第十三条廉洁自律。
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克己奉公,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违反公款公物管理使用规定;
(二)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二职业,违反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参与用公款或企业资金支付的娱乐性消费活动;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五)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公车私用、公车私驾、私车公养,利用职务之便借用或占用其他单位车辆。
第十四条勤俭节约。
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认真执行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规定,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铺张浪费、大吃大喝。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爱惜公物,浪费水电燃油,浪费办公用品;
(二)用公款相互宴请;
(三)要求或接受超标准食宿安排;
(四)在会议、礼仪、庆典等公务活动中挥霍浪费。
第十五条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等对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其他规定的,仍应遵守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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