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构成第三章建设规模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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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09年北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件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专科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流程科学、运行经济、安全环保。

第五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七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宜分为70-199床、200-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类型。

第九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精神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满足重性精神疾病急性期服务需要的床位规模宜为每万人1.48张。

第十条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工娱、保障、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设施用房;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污水处理、供电、垃圾收集等。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项⽬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切实加强和进⼀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或者项⽬),是指国家发展改⾰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实⾏审批制,包括审批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的项⽬,需要审批开⼯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作深度达到项⽬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的项⽬,可以直接编报可⾏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建议书。

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由国家发展改⾰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项⽬由国家发展改⾰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按照⾪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国家发展改⾰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时,⼀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程咨询机构对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进⾏评估。

特别重⼤的项⽬实⾏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在可⾏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发展改⾰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资源、环境保护、⾦融监管、⾏业管理等部门建⽴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公开的直接投资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甘蔗糖厂建设标准

甘蔗糖厂建设标准

甘蔗糖厂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工艺与装备第四章配套工程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甘蔗制糖工业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甘蔗糖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甘蔗糖厂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甘蔗糖厂,必须在国家发展制糖工业和甘蔗种植长远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各地制糖工业发展计划,结合所在地区的总体规划、建设条件和工程特点等具体情况,选定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五条甘蔗糖厂的建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切实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保护环境和安全卫生。

第六条甘蔗糖厂的建设,应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制糖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开发食糖新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回收率,降低消耗,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和高效化。

第七条甘蔗糖厂应积极发展综合利用,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综合利用工程项目,与糖厂建设同时规划与实施。

第八条甘蔗糖厂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新建的甘蔗糖厂应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发展;改建、扩建的糖厂应充分挖掘潜力,尽量利用既有的设施,全面平衡,合理确定改、扩建规模。

第十条根据我国农业的发展趋势和甘蔗制糖工业的特点与条件,新建甘蔗糖厂的建设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一、日处理甘蔗1 OOOt; 二、日处理甘蔗2000t; 三、日处理甘蔗4000 to第^一条制糖工业属于季节性生产,按地区的气候差异,各地新建甘蔗糖厂生产期的生产天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

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确定。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

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客流预测可参照执行。

向的换乘客流。

(六)出入口分向客流预测:对各个车站出入口高峰时段的分担客流进行预测(可在初步设计阶段补充)。

(七)客流特征分析:绘制客流年递增曲线,进行敏感性分析、客流特征分析和风险评价,合理确定需求规模,推荐设计采用数值。

指导运营组织、票价研究、国民经济和财务效益评价。

第二十条线路建设规模应按不同设计年限的设计运量,分别合理确定。

初期建设规模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初期建设线路正线长度不宜小于15km。

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桥梁、隧道、路基、轨道等土建工程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

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条件下,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

部分:一、工程基本设施,包括线路运营总图和土建工程设施。

(一)线路运营总图,属工程设施的基础项目,包括线路、客流预测、运营组织、限界。

(二)土建工程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以及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的土建工程部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法律出版社2010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8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司法部组织编制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司法业务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的要求,司法部组织编写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制定下发调查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分析论证了大量的业务用房建设统计资料,在认真总结我国司法业务用房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行政业务特点和发展趋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完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了审查会议的审查,形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2008〕51号)

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2008〕51号)

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2008〕51号)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促进国家档案馆建设,提高国家档案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水平,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编制《档案馆建设标准》。

《档案馆建设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以坚持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充分发挥档案事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宗旨,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实用,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

《档案馆建设标准》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对企业投资的可参考适用。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及时反馈。

有关意见及资料请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l号,邮编100032),以便今后修改时考虑。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五章建筑设计附录一省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附录二市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附录三县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附录四档案馆建设标准用词用语说明档案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国的档案馆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制定本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的通知⽂号:财建[2002]338号颁布⽇期:2002-09-01执⾏⽇期:2002-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及内涵第三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的编报程序第四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的执⾏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检院,⾼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途并编制细化预算,逐步实⾏基本建设⽀出国库集中⽀付和政府采购,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现予印发。

我部将选择部分项⽬在编制2003年预算时试点,并请各部门、各地区参照试⾏。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管理,逐步实⾏基本建设⽀出国库集中⽀付和政府采购,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出预算管理办>)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将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并编⼊部门预算。

项目管理工作规范

项目管理工作规范

咨询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 3第三章项目运作前期管理 4第四章项目运作中期管理 5第五章项目运作后期管理 8第六章项目形象管理 9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 10第八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1. 目的1.1. 降低咨询项目作业风险,形成咨询项目管理工作标准。

1.2. 规范咨询项目管理作业内容和程序,有效引导咨询项目管理工作。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道然咨询全体咨询作业人员。

3. 职责本规范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实施及修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4. 咨询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机构咨询作业开展前,应建立咨询项目管理监督机构。

分三层行政管理组织,第一层,决策层:咨询项目指导委会;第二层:管理监督层:项目经理(咨询项目小组);第三层:咨询运作层:咨询小组成员。

第三章项目运作前期管理5. 人员组织与管理5.1. 项目运作开始时间规范:项目经理,经与品质经理沟通后,项目经理与公司内部签订目标任务书开始,咨询项目既行开始运作,同时由公司(品质经理)对外(客户方)对内(公司各部门和项目组成员)公布任命信息。

5.2. 项目经理一经任命,项目经理结合公司资源支持实际情况,根据项目运作要求,明确项目需求人员的任职标准和人员初步工作分工以及安排计划,在项目成立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品质经理提出人员申请,并经公司管理层通过,甄选合适人员予以人员配给,并明确项目角色和任务分工。

5.3. 咨询作业核心人员在项目运作中,无特殊情况,需保持人员稳定和一致。

6. 问题范围界定在商务洽谈期间,(准)项目经理既可参与咨询项目的问题界定以及初期诊断工作。

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品质经理提供相关建议。

7. 总体规划与任务分工品质经理负责咨询项目总体规划和重要时间节点目标的确定,项目经理负责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细化工作具体分工与时间安排,并在项目成立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公司管理层通过。

(规范用表参见附件)第四章项目运作中期管理8. 工作计划与总结8.1. 咨询项目小组根据总体规划、人员任务分工,拟定详细的各阶段工作内容以及完成标准,项目经理将计划和阶段总结内容并在规定时间上报,项目计划和总结根据时间段分成:月度工作计划(任务安排),周工作计划和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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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设规模的确定
第四章 工艺与装备
第五章 第六章 附加说明
环境保采油工
指标。

第七条新建油田的油气集输工程,一般由采油井、计量站、接转站、油气集中处理站、矿场原油库和油气集输管线构成。

第八条采油井由井口装置及相应的采油设备构成。

第九条计量站由分离、计量及加热设施构成。

第十条接转站由分离缓冲、输油、加热及控制仪表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油气集中处理站由油气分离、缓冲设施,原油脱水、加热、稳定设施,天然气脱水、轻油回收设施,原油储存、油气计量、输送、控制中心及其他辅助设施构成。

本建设标准不包括含油污水处理、注水、35kV以上变电三部分工程内容。

第十二条矿场油库由原油储存、输油、加热、计量及其他辅助设施构成。

第十三条油气集输工程建设,可根据需要组合成多种功能和不同规模的各种站库。

第十四条油气集输管线包括出油管线、集油管线、集气管线、输油管线、输气管线。

第三章建设规模的确定
第十五条油气集输工程的建设规模,应按油田地质开发设计的最大产能确定。

其建设的集输能力,应按油田产液量预测经综合分析比较分步确定实施;第一期工程适应期应与油田地质调整改造期相协调一致,宜为5~10a。

第十六条计量站应设在所辖采油井组的适中位置。

计量站管辖采油井数宜为8~16口。

第十七条站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单井原油日产量、生产总井数、油田开井率或年生产天数确定。

第十八条采油井的集油距离大于5km时,宜设接转站,其转输的液量不应大于7000/d。

当接转站所辖的最远采油井,距集中处理站(或脱水转油站)的距离大于10km时,该接转
t/a且油田面积
程。

/d,
加热单管流程。

第二十七条高含蜡量、高凝点、高粘度的中质原油、重质原油,且单井原油日产量不高的油田,油气集输系统宜采用井口掺水双管流程。

对于稠油,当有条件时,也可采用井口掺轻质油的双管流程。

第二十八条凝点高于集输系统环境温度的轻质原油、中质原油,单井原油产量小于10t/d,
且生产气油比小于30/t的油田,油气集输系统宜选用井口热水伴热三管流程。

第二十九条采油井口压力不能满足集输系统总压降的要求时,油气集输系统宜增设接转站。

第三十条接转站宜采用密闭流程,事故停电时依靠采油井口压力自压越站。

单管流程接转站,宜用于井口加热或不加热的单管流程;双管流程接转站,宜用于井口掺液双管流程,掺入介质根据工艺需要确定;三管流程接转站,宜用于井口热水伴热三管流程。

第二节油气处理站与矿场油库工艺流程
第三十一条油田建设应配套建设原油稳定、轻油回收等油气处理设施。

原油稳定和轻油回收工艺应力求简单适用,经济合理。

宜采用负压闪蒸分离原油稳定工艺和压缩与浅冷处理轻油回收工艺。

第三十二条原油稳定和轻油回收装置所需动力及热源应综合利用,充分利用上游装置的位能和压力能,宜采用“一热多用”技术,提高能量的利用率。

第三十三条油气集中处理站可根据油气分离、原油脱水、原油稳定、天然气脱水、轻油回收、原油储存、计量与输送等不同工艺过程的需要建设不同功能的处理站。

第三十四条油气分离及原油脱水工艺流程的一般形式宜为:原油自油气分离器经沉降脱水,加热后再进入电脱水器。

第三十五条负压闪蒸分离工艺流程的一般形式宜为:含水合格的原油经泵送入负压闪蒸塔,自塔顶经负压压缩机抽出的富气送至轻油回收装置,自塔底经泵抽出的稳定原油送至原油储罐。

第三十六条甘醇吸收天然气脱水工艺流程的一般形式宜为:甘醇的贫液在吸收塔中与天然气对使用。

油)
轻油。

第四十二条输油泵应按高效率工作区运行选用:排量大于80
5%;排量小于或等于80/h的油泵,泵效应大于65%。

同时运行的泵不宜超过3台,设备用泵1台。

应采用井、站、库分区域的集中控制。

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四十五条油气集输工程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生产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站场的建设规模,所处地区环境条件确定。

第四十六条井、站、库的生产厂房,应采用砖混结构或预制大板结构。

建筑抗震宜比国家规定设防烈度高一度。

对于大功率机泵还应考虑减振、隔音和消声的措施。

大型站场的值班、化验、库房及维修等辅助设施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300。

第四十七条油气集输系统埋地敷设钢质油气管道的防腐绝缘,应采用石油沥青防腐绝缘涂层,严格控制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保温和聚乙烯防水结构的采用;地上设置的钢质油气管道和容器,应采用常规材料保温。

第四十八条各类井、站、库的永久占地应严格控制,站库内的生产管理及生产辅助设施,宜合
理联合建设。

中小型油气站场的土地利用系数应为45%~50%;大型油气站场的土地利用系数应为60%~65%。

第四十九条采油井场建设用地,包括井场固定设施用地及油井作业场地。

井深小于或等于3000m的井,其建设用地不应大于1200,井深大于3000m的井,其建设用地不应大于1
600。

第五十条计量站的建设用地包括计量间、水套炉及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接转站的建设用地包括分离缓冲罐、加热炉、输油泵房、事故罐、天然气干燥器及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集中处理站建设用地包括原油脱水、稳定、加热、储存、外输,油田气干燥、供热锅炉房、消防及其他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占地,不包括轻油回收装置的用地。

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
地质
第六十六条油气集输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能耗,每集输1t原油的自耗天然气量不应大于15。

第六十七条油气集输系统密闭率,新油田不应低于100%,老油田不应低于90%;原油损耗率,新油田不应大于0.5%,老油田不应大于0.8%;天然气利用率,新油田不应低于95%,老油田不应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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