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能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
山东省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能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制度

能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及物资、设备等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及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是规范物资采购管理行为,明确招标单位管理职责和工作关系的基本依据。
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要求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政府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单位及职责第四条总公司企管部负责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程序管理及监督,其职责如下:(一)监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参与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方法的审定。
(三)参加评标、定标过程,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对招标合同的签订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
第五条总公司根据招标项目成立招标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主要由招标单位主管领导、总公司有关领导、企管部相关人员、招标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各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招标工作,其职责如下:(一)做好评标方法的编写、招标公告等招标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三)接受投标报名,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日程内的答疑及投标书。
(五)负责组织招标工作组成员召开开标、评标会议,并做好会议的服务与接待工作。
(六)在开标会后,按照招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投诉,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要求中标单位及时提交履约担保金。
(七)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八)对招标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六条公司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二种方式。
第七条公开招标。
由招标工作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公司的相关制度、流程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邀请招标。
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由招标工作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总承包施工招投标技术要求

总承包施工工程技术要求鲁能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工程概况 (3)二、工程内容 (3)三、总体部署要求 (3)1.总平面布置 (4)2.劳力和机械供应计划 (5)四、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5)1.安全目标 (5)2、安全管理 (5)五、进度控制要求 (10)1.总体工期目标 (10)2.工程总控计划 (10)3.施工进度管理 (11)六、质量控制要求 (12)1. 质量目标: (12)2. 现场质保条件 (12)3、重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12)七、工程施工与验收 (18)八、成品及半成品保护 (18)九、总承包人管理及配合内容 (19)十、项目管理机构要求 (20)1.承包方组织架构和人员 (20)2. 本项目各种会议制度要求 (20)3. 发包人特殊制度安排和流程要求 (21)十一、工程款暂缓支付及索赔 (21)1. 工程款暂缓支付 (21)2. 索赔 (21)十二、工期及节点要求、考核办法25 十三、重点、难点及危险点提示和要求 (246)注:本技术标文件及所附文件将作为合同正式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单位认真阅读并在投标报价时予以充分考虑,所涉及条款非甲方原因一概不做洽商变更调整。
一、工程概况1. 项目名称:XXXX项目总承包施工工程2.项目地点:结合各项目实际说明。
二、工程内容1.施工内容及范围:基坑和桩基工程、土建、安装、小区内市政道路和雨污管网等工程。
2.甲方分包:燃气、电力、热力、自来水、有线电视、通信等垄断工程。
3.甲方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参与招标,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与施工总承包方签订合同的工程:幕墙、精装修、园林景观、智能化工程及泛光照明、厨房、洗衣房、泳池系统、会议系统等特殊工程。
4.甲供材:电梯、空调、卫浴洁具、开关面板。
5.乙供材:各种结构材料、装饰材料、专用材料和设备。
其中涂料、门窗五金和型材、水泵、防水材料、电线电缆、配电箱等采取甲指乙供的方式。
三、总体部署要求投标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该标段工程进行总体部署,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标准层 X天一个标准层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保证质量措施、保证安全措施、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措施、劳动力安排计划、主要材料、构件用量计划、主要机具使用安排、施工重点难点分析及保证措施、合理化建议等,部分内容要求如下:1.总平面布置1.1总承包人须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园林市政等不同阶段分别绘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电力公司生产系统物资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

山东鲁能物资集团公司生产物资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鲁能物资集团公司生产物资的集中采购配送活动,实现专业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运作,加强统一采购管理,适应集团公司生产和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鲁能集团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试行)》,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生产物资采购配送管理实施集中计划、集中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原则,实行有计划的集中采购和按需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采购配送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同时坚持保证供应、降低成本、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规模、物资规模、工期要求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必须进行招投标。
招投标管理执行相关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鲁能物资集团公司生产物资集中采购配送领导小组(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配送领导小组):是生产物资集中采购配送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生产物资集中采购配送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鲁能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政策,领导、协调和监督生产物资集中采购配送工作;(2)审定物资集团公司集中采购配送的方针、原则、制度;(3)协调和决策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山东鲁能电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送公司):是生产物资集中采购配送的职能管理部门,在集中采购配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各单位的生产物资集中采购配送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根据配送公司管理项目、内容和范围,鲁能物资集团公司物资人(2005)46号文件决定,配送公司设立综合部、计划部、发电部、供电部、储备中心、超高压物资部。
其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鲁能集团公司、鲁能物资集团公司有关生产物资集中采购配送的规定、办法、程序;制定并组织实施生产物资集中采购配送的实施细则等。
国企投标管理制度规定

国企投标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投标行为,提高投标管理效率,确保国企投标工作的合法合规性和公正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企在国内外进行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投标前的准备工作、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的资格审核、评标和定标、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环节。
第三条国企领导应当高度重视投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投标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投标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国企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参与投标的项目,制定详细的投标计划,并明确投标的目标、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在确定参与投标的项目后,国企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市场调研等工作,全面了解项目需求和竞争情况,以便合理制定投标方案。
第六条在进行投标前,国企应当对投标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投标资质和相关经验,并明确投标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国企应当建立与投标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的情况,为制定投标策略和方案提供依据。
第八条国企应当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做好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确保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第九条国企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价格等内容,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投标文件应当清晰明了,言之有物,避免模糊不清或夸大其词的情况发生,确保投标文件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做到合法合规,不得存在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涉及重点项目或敏感领域的投标文件,国企应当加强科技安全审核,确保投标文件中不泄露国家重要技术或商业机密。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格审核第十三条国企应当依法对投标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投标资质和相关经验,不得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招标投标】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WORD5页)

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资格审查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资格后审和资格复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复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并出具评标报告以后,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或签订合同前对预中标人进行的资格复核。
第三条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项目的公开招标,或其他准备详细的投标文件成本很高不利于竞争的情况;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资格后审。
第四条潜在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信誉和业绩能力的企业。
第五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仅在评标过程中的符合性审查阶段对投标与资格预审结果是否发生变化进行复核,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必须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进行资格预审,并可在满足规定的最低资质条件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对资格后审的不合格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六条资格审查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资格审查工作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第七条资格预审,由资格预审小组负责,按照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的要求和条件,对各单位推荐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或从合格供方名录库中选取,并推荐合格投标人名单,报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定。
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审查开始时进行。
【招标投标】招投标管理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招投标管理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关键过程的控制,规范各类项目招标评标管理办法,减少人为因素,择优选择合格供方,努力控制成本造价,实现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公司、代管公司所属的全部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各类招投标项目原则上均采用网上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组织和操作。
第三条严格坚持“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公司实情”的设计、建设、设备选型与评审原则,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同等条件下最低价中标”的招标评标原则。
第四条利用制度和市场化手段,通过网络信息平台,逐步建立集团公司各产业的战略联盟合作企业和长期供需“诚实信用”关系。
加强对投标人资格和合格供方的管理,提高对投标人的资格入围门槛,严把资格审查关,根据实际业绩,择优评选优秀的投标人和合格供方。
第五条招投标工作实行“行业对标”管理,不断完善和推广以工程量清单为主的招标方式,规范和强化招投标的市场化行为,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科学合理降低造价。
第二章评标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评标管理要结合网上招投标的特点,严格编审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作为招标评标的基础性文件。
第七条评标阶段及其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重点:主要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技术和商务偏差,以及商务分项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合同授予条件,进行严格评审并推荐预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即“同等条件下最低价中标法”)和综合评标法。
第九条评标方法使用范围:项目招投标原则上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评标。
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复杂或特殊、高新或专利技术的招标项目,无法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评标的,按有关规定,并经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招评标。
采购管理流程

6.6.1标前澄清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截标之前,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一个工作日内经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报代理机构发布。
项目单位提出实质性澄清及修改的,应填报标前澄清审查表,应在开标前15日提交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不足15日的应顺延。顺延时间超过原截标时间三天的,推至下批次。
招标文件审查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工程、成本、设计、发策、科信、营销、外联和客服、法律、安全与企业管理部等部门按管理分工参加,履行《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部门职能);项目单位代表(含设计、咨询等单位代表)、从专家库中选取的专家组成。
6.2.5审查委员会:
1)审查委员会主任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派人担任。审查委员会设法律顾问,由集团公司法律合同部派遣。
6.3招标文件审查程序参见《鲁能集团公司招标工作细则》。
6.4招标文件的审批
1)招标文件审查完成后,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经成本、工程、法律、监督等有关部门代表会签,并报招投标管理中心。
2)招标文件中如有资质业绩调整等重大事项,应报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批准后的招标文件,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批。
6.6.2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从集团公司专家库中抽取,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按抽取流程为:物资部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每批招标项目的数量确定评标专家人数,使用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抽取专家应当在每批招标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6.7开评标
6.7.1评标地点
4)评标地点应具备基本的医疗条件,有良好的后勤保障,能够满足评标专家的日常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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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能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附件1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管理范围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五章招标管理第六章投标管理第七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管理第八章工作纪律和监督与考核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适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生产和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效益最大化,加强对外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实现专业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以下各单位:(1)集团公司各子集团、子公司;(2)集团公司独资、控股的各单位;(3)集团公司代管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各单位。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及代管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和项目单位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对于集团公司所属产业公司及项目单位实行总承包建设的项目,其总包及分包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投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合适方式提出有关实施方案,分管产业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并对实施情况及时报送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2)审定集团公司招投标的方针、原则、制度和规定等;(3)协调和决策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4)审定重大招投标项目的发承包方案和预中标方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各产业公司、项目单位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2)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直接组织、授权产业公司、项目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监督和备案各产业公司及项目单位自行负责或组织的各项招投标活动;(3) 负责研究各产业招投标项目是否设置限额及限额的数目;综合管理各产业及项目单位上报的招投标工作计划;接受和审定各单位限额以上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4) 审批项目招标申请;审定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和合格预投标人;审定项目发承包方案、招投标条件、公告等;(5) 审定一般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和预中标方案;对重要招标项目,对预中标方案审核后,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6) 审定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库名单;负责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库的集中动态管理;组织对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库的年度资格评审工作;(7) 协助处理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或纠纷;定期汇总通报项目招投标情况。
第八条集团公司经营考核与审计部(以下简称经审部):作为集团公司纪检与监察、经营考核与内部审计的职能部室,负责对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公平和公正性进行全过程监督;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产业公司和项目单位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单位及人员提出考核与处罚建议,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相应考核和处罚。
第九条产业公司:明确本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产业和项目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归口管理。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和制度;负责参照制定并组织实施所属产业和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等;(2)对集团公司授权、委托和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组织和协调;自行负责或组织的招标项目,接受招投标管理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及时上报备案、备查;(3)指导、协助和监督分管产业、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招投标活动、合同的技术和商务谈判与签订等;(4)审定分管产业和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招投标工作计划、内容、范围及预案;提出和初审招标实施方案;审定招标文件;(5)推荐和初审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和合格预投标人;审核招投标条件、评标办法、标底、评标报告和预中标方案等。
(6)负责推荐和预审所属产业各项目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对所属产业合格供方和评标专家提出年度资格评审考评意见;(7)负责协调和处理所属产业和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重大情况及时报招投标管理中心。
第十条项目单位:是本单位各类项目招投标的管理主体,应明确本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全过程负责。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及所属产业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和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招投标管理的相应实施细则等;(2)负责对授权、委托和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组织和协调;自行组织或负责的招投标项目,接受招投标管理中心和所属专业公司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及时上报备案、备查;(3)根据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的实际需要,定期编制和上报本单位项目招投标工作计划;提出招投标草案、预案或申请;(4)负责编制和组织审定招投标文件;推荐和初审合格预投标人和代表本单位的评标专家;初审评标报告和预中标方案。
(5)按照中标通知书,负责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签订相应的合同;负责管理和监督有关合同的执行;(6)推荐和预审与本单位有关的项目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负责对所属评标专家和项目承包商,提出年度资格评审的考评意见;(7)负责协调和处理本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受业主委托从事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在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代理招投标的项目进行具体组织和服务,并对招标项目的委托方负责。
第三章管理范围第十二条招投标的管理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所属产业公司及项目单位的工程、物资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其中:(1)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地基处理、土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他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以及附带服务;(2)物资招标范围:包括设备、材料和全部进口物资等货物及大件运输等附带服务;(3)服务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调试、概/预算编审、咨询、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内必须招标的范围:(1)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全部设备和适宜招标采购的材料;(3)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要求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直接负责组织的招投标项目范围:(1)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2)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基建、技改工程所需的全部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和适宜集中批量招标采购的材料;(4)全部进口设备、材料及相关服务;(5)生产性项目所需的物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建设和生产性项目所需物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6)各工程、物资和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要求低于上述(1)-(5)项的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五条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实行有计划的集中招标和按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
各单位应强化和规范项目招投标计划的管理。
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集中管理各产业、各单位具备招标条件的各类项目招投标计划。
按照管理范围和限额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要求,招投标管理中心直接组织、授权产业公司、项目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落实或实施招投标计划。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将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或需上报进行统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各单位自行负责或组织招标的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而规范进行。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及时上报备案、备查。
第十七条对虽在规定招标限额以上,但不适宜进行招投标的各种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出实施方案的申请,分管产业公司初审,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招投标:(1)国家、省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投标的;(2)只有二家及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没有引起有效竞争的;(3)在有效期内可资共享招投标成果的;(4)不可预见、非项目单位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八条招投标组织管理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1)推荐入围或参与评审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审查入围投标单位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或审查投标单位和评标工作。
(2)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需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批准;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得交叉担任,特殊情况下,须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投标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有关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①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②监督部门人员;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④曾因在招投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处罚的。
第十九条在项目招投标准备阶段,组建招投标项目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定;特殊情况,经招投标管理中心同意,可不设资格预审小组,其资格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一般在开标后进行);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小组:负责按照项目招投标的具体要求、招投标条件和有关标准,对推荐或从合格供方名录中选取的各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综合评审,推荐合格预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候选人,提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审定。
资格预审小组一般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业务部门、产业公司和项目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