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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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绿色企业补贴标准

各地绿色企业补贴标准

各地绿色企业补贴标准作为工业制造过程的核心单位,绿色工厂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绿色转型升级的核心对象,也是绿色改造的重要抓手。

企业要想在未来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走绿色工厂之路,否则将会面临淘汰。

因此创建绿色工厂为大势所趋,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中国制造2025》提出要在2020年完成千家绿色工厂的创建。

在绿色发展主旋律的大背景下,绿色工厂创建便成为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迈进的重要标志。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开发银行共同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合作协议》中提到,“十三五”期间国开行将提供不低于3000亿元融资支持,并提供贷款、投资、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

目前,从北京、天津、河南、广东、浙江、江苏等多地工信部门了解到,除了中央级别的资金支持,各地也根据各自的产业禀赋和经济转型升级目标,对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

各省/市绿色工厂补贴相关政策如下。

北京市:《北京绿色制造实施方案》出台部门:经信委出台时间:2016年6月补贴方案: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统筹整合利用转型升级、节能减排、污染防治、产业退出等各类财政支出政策,重点向绿色制造技术改造倾斜。

对接国家绿色制造工程实施,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本市绿色制造重大项目的支持。

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加大对绿色制造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

完善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等支持政策,落实相关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

并提供绿色金融支撑。

天津市《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部门:工信委出台时间:2017年12月补贴方案:市节能专项资金对备选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对市级绿色工厂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国家级绿色工厂给予60万元资金奖励。

重庆市《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部门:经信委出台时间:2018年9月补贴方案:授予“重庆市绿色工厂”称号并授牌。

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绿色工厂与国家绿色制造专项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3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3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且登记地址和活动范围在我市辖区内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民政局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工作的牵头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二)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并负责日常相关工作;(三)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四)指导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编制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拨付;(五)组织专项资金宣传工作;(六)遴选、指导并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评估及督导工作;(七)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审核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结果;(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以及相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审定专项资金评审方案及评审指标;(二)审定项目(活动)绩效评估方案和指标;(三)审定评审专家小组名单,监督专项资金奖励认定和项目(活动)评审工作;(四)审核确定项目(活动)资助评审结果;(五)审核专项资金奖励认定结果;(六)审核项目(活动)绩效评估结果;(七)审核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的函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的函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粤工信技改函〔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的函粤工信技改函〔2024〕2号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云浮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下达你们(详见附件)。

本批次下达2024年省级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预算额度77633万元,现就做好资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对象及标准根据各地市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省财政按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核算奖励资金额度,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

二、资金用途(一)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由各地市政府围绕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评审遴选后予以事后奖励,资金使用主要范围如下: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科研投入、产业园发展、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设备奖励、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用工或职业技能培训、“工改工”等。

(二)投资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固定资产。

政务信息化项目 资金管理

政务信息化项目 资金管理

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政务信息化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如何进行有效的资金管理,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的关键。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管理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体系。

在项目启动之初,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需求,制定详细的项目预算。

预算应包括项目的各项费用,如硬件设备采购费用、软件开发费用、人员培训费用等。

预算编制应符合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合理合法。

预算的编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需求,避免过度浪费或不足的情况发生。

资金管理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和制度。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支出都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审批流程应明确,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限,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控制。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管理需要加强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是项目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资金管理来说尤为重要。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成本控制机制,及时跟踪和监控各项费用的发生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成本的增长。

同时,还应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争取更优惠的价格和服务,降低项目的成本。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管理还需要加强风险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如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

在资金管理中,应充分考虑这些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

例如,可以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及时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对项目资金的影响。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机制。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对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评估的内容可以包括项目成果是否符合预期、资金使用效益如何等。

评估结果可以为后续项目的决策提供参考,并为项目的改进和优化提供依据。

资金管理是政务信息化项目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管理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体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和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机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东府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2日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的范围、条件和方式第四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五章事前资助资金管理第六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第七章配套资助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提升科研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示范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

各镇街(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街(园区)财政支持的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体现一定时期内科技发展规划的目标要求,遵循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品开发有机相连的内在规律。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照依法依规、权责明确、规范管理、赋能创新、突出绩效、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是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执行及管理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9•【字号】东府办〔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9日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和专业管理,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完善电子政务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3〕111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包括应用软件系统开发、智能化系统及改扩建弱电、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产品、机房及配套设施、信息技术专业服务(含系统集成、监理、咨询、测评、托管服务、云服务、数据服务等)及其他政务信息化设施等新建、续建或改建项目。

项目按照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项目和非涉密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导向、资源共享、协同应用、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节约、共享”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联合会审制度第四条本市实行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联合会审制度,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包括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家保密局等。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联合会审成员单位职责如下:(一)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承担全市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资源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非涉密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东府办〔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包括:(一)完善路网、航道、物流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三)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四)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五)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十)优势的传统产业项目;(十一)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要求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引进人才环境,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07〕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07年起由市科技东莞工程财政资金专项安排用于鼓励高层次人才、留学人员等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或创业的各项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其他相关项目的预算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人员依据《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认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事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编制项目资金计划;编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人事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项目资金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审核市人事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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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行定制化生产新模式、鼓励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商转变、提高产品设计创新能力、促进供应链协同管理和云平台服务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引导带动、突出重点、科学监管、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市经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44—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条件第七条专项资金具体资助范围包括:(一)“两化”融合应用项目我市工业企业围绕战略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全面融合所实施的项目,具体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供应链管理(SCM)等项目。

(二)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通用软件与信息服务,根据我市企业所提交的需求,免费提供适用的软件产品与信息服务。

(三)信息化认证项目—45—我市获得省级软件认定、软件产品登记、通过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CMM/CMMI2或以上认证的企业。

(四)云平台服务项目我市工业企业以云平台服务方式实现信息技术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全面融合所实施的项目,具体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供应链管理(SCM)、人力资源管理(HRM)、业务流程管理(BP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项目。

(五)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与设计机构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或直接购买工业设计成果,经后续开发实现产业化的成果转化项目。

(六)重点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对为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业设计机构与系统集成商,根据其服务我市企业的规模、质量、效果和企业评价等情况,给予奖励。

(七)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通过物流或供应链服务外包的方式,实现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或通过设备租赁、服务外包、管理咨询等方式实施供应链标准化设备及技术应用,提升供应链协同管理水平。

—46—(八)信息化重大项目对信息化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两化”融合应用项目要求企业实施该项目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金额按照国家《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GB/T23020-2013)核算达到50万元以上。

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的核算范围为:企业在IT设备、软件与系统等构建、使用和运行维护过程中,用于购置、租赁、项目实施、咨询、培训、服务外包等费用(硬件设备购置费占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50%)。

(三)申报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要求企业应用设计成果实施新产品开发或原产品的升级改良,实现产业化(产业化是指单个产品产量达5000件以上或销售额达50万以上),且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

(四)申报重点工业设计机构资助和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要求主营业务为工业设计或信息化系统集成的专业服务机构(营业收入总额占比达50%或以上、成立3年以上、专业设—47—计人员或技术开发服务人员10人以上、营业收入200万以上、纳税10万元以上)。

(五)申报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要求工业企业供应链协同管理服务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七)符合年度申报文件所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资助方式和标准第九条“两化”融合应用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一)拨贷联动(贷款贴息)方式。

资助标准: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经批准的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金最低1: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投入额。

市财政按项目投入总额20%给予立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市财政按实际贷款利息给予补助,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立项资助金额,最长不超过2年。

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立项资助金额扣除贴息金额的余额部分拨付给企业作为奖励资金。

除拨贷联动外,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参照拨贷联动方式进行利—48—息补贴。

(二)事后奖励方式。

资助标准: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两化”融合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20%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每年分行业分领域根据项目情况(包括IT设备和软件与系统投入、信息系统的先进性、以及行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认定一批重点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150万元。

每年认定重点推广应用项目数量不超过年度资助项目数量的10%。

以上两种资助方式,单个项目只可选择其中一种。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应用项目。

对计划制项目,建立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管理模式,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资助。

第十条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由市经信局和专家组根据企业需求,划定采购范围,评审确定采购名录并公示,具体操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专项资金每年用于单个项目采购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用于购买项目的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9—第十一条信息化认证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专项资金对全市信息化认证项目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软件认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纳入东莞市软件产业统计并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软件企业,在取得国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后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对通过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CMM/CMMI2或以上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一)通过CMM/CMMI2级认证的,奖励15万元;(二)通过CMM/CMMI3级认证的,奖励20万元;(三)通过CMM/CMMI4级认证的,奖励25万元;(四)通过CMM/CMMI5级认证的,奖励30万元;(五)获得更高级认证的,按差额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云平台服务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对经认定的我市云服务平台(平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市财政对使用云平台的我市制造业企业自投入的租赁服务费用,前三年分别按实际发生额的40%、30%、20%的比例以发放服务券的形式逐年给予补助,共补三年,每家企业三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对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成果或服务、实施后续开发,并实现—50—产业化的项目,按设计成果实际转让金额的20%(如转让方为我市注册的研发设计机构,按转让金额25%计算)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重点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对为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按上年度服务我市企业的规模、质量、效果和企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定额奖励。

第十五条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工业企业按上年度服务合同实际成交额20%(如合作方为我市注册的物流或供应链服务商,按上年度服务合同实际成交额25%计算)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和额度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20%和10%执行。

第十七条对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方式按照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51—定最终资助额和奖励额,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第十九条对已获该专项资金支持但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五章申报和审核第二十条市经信局制定和发布年度信息化专项申报文件,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文件有关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以年度申报文件为准)。

(二)重大项目须提供立项批复或备案表。

(三)“两化”融合应用项目还须提供:1.项目投入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软件供应商提供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验收报告复印件;2.申请事后奖励的项目须提供项目验收确认凭据;3.企业“两化”融合效益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销售收入增长、成本降低、利润增长等与企业经济效益相关的情况,以及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降低率、单位产品综合排放降低率、安全生产持续时间、安全事故损失率、社会贡献率等与企业社会效益相关的情况。

—52—4.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银行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划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和其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

(五)年度申报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项目审查通过后由市经信局组织验收认定或由市科协组织专家评审,具体流程方法另行制定。

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和购买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经信局根据认定或评审结果拟定资助名单和额度,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东莞日报、市经信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经信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六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第二十四条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53—第二十五条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

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申报单位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一)申报企业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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