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办案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识别判断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区别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的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甄别:一、根据我国刑法列举的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可以看出,下列情形属于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这种形式主要是通过伪造、盗取单位公章、介绍信、合同章与他人签订合同,或使用作废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
这种情况一般是以小骗大、放长线钓大鱼。
4、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这里一般要求行为人有主动躲藏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二、以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
如果个人或单位企业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财物的,以合同诈骗罪论。
如果个人或单位有部分履行能力,只是夸大或事后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后来合同无法履行的,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三、从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
1、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
认定为合同欺诈行为主要看行为人采取欺诈行为的目的是否以欺诈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且要考虑到诈骗行为与合同未实际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后无实际履行能力。
3、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
剖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剖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佚名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现象由来已久,屡禁不绝,早已成为公安执法办案中难以克服的痼疾,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是产生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的重要起因,极易铸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严种形式。
1“以收代侦”和“退款放人”现象比较普遍,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权力和经济效益大得惊人。
在执法环境日益规范的今天,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变相获得被害单位好处的办案创收现象并未根绝,至少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会在办案费用上大大得益于报案单位的经济支持,远远超过刑事犯罪侦查部门的有限经费。
有的办案人甚至在发现难以认定经济犯罪时舍不得撤消案件,受经济利益驱动仍千方百计收集有罪证据以图将案件最终符合犯罪条件诉出去。
与此不同,刑事犯罪侦查部门对于所立的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一旦发现有非正常死亡等无罪方面的证据,首先考虑的就是尽快撤案,担心留恋于刑事犯罪案件深挖细查仍破不了案而影响破案率,经济犯罪案件与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态度不同不能不承认有经济因素作怪。
有的经济犯罪侦查单位立案侦查后并不急于抓紧收集证据确定案件的真实性质而是热衷于追缴所谓的赃款赃物,在案件尚未得到相应证据佐证或得到检、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可就急于返赃。
在案件诉不出去时拒不撤消案件,或勉;有的场,就与报案者和法院私下沟通,由法院把查封扣押的财产直接从公安机关划走,继续维持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形成的不正常财产占有状态;有的千方百计给被扣押财产者寻找可予以处罚的劣迹,紧紧抓住把柄以堵住其申请赔偿和申诉上访之路;有的强调案件即使不符合立案条件,也仅仅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长期列为在侦案件以逃避错案赔偿责任;有的办案人在羁押当事人期间并不积极侦查案件,而是故意长时间不结案,恶意运用公安权力,企图通过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施加压力,采取类似绑架人质的手段达到为报案人索要欠款的目的。
插手经济纠纷有时还与地方保护有关,有的公安机关从狭隘的局部利益出发,违反公安机关办案权限和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违法抓人,为本地企业追款讨债。
怎么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武汉经济纠纷律师咨询

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很多民事活动,都需要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预防纠纷的出现,但在实践中很多人签订合同后还是有纠纷出现。
这种纠纷有的就是本身合同存在诈骗,有的是其他纠纷。
在法律上,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属于刑法的范畴,而合同纠纷则属于民事法律中合同法的范畴,两者性质截然不同。
然而在实践中很难区分两者,那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界限该如何区分?下面武汉律师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合同诈骗和民事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主观目的不同(1)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务,行为人没有履约的能力或者诚意。
(2)经济合同纠纷,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进行经营,行为人有履约的诚意和一定的履约能力。
2.客观行为不同(1)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事实的基本内容或者主要内容是虚假的,对方当事人因而陷入重大错误,并作出处分自己财务的决定,行为人从而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款物(财务)。
(2)经济合同纠纷,存在当事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但行为人只是对其履约能力或者服务质量、性质等有夸大或虚构、隐瞒,但其中仍有真实的民事内容,行为人通过民事活动取得经济利益,而不是依靠欺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款物。
经济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一、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三、经济权属纠纷案件;四、企业破产案件;五、交通运输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
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经济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因为国家所认可的盈利机构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及不当的违法经营和商业舞弊、商业间谍,依据《经济法》的相关章节,可以由当地政府和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案件。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1、和解当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分歧意见,当事人在充分协商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合解。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4.2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形势的迅速发展,反映在经济领域中,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大量发生。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发生的交叉如何处理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虽然联合下发过法(研)发〔1985〕17号、法(研)发〔1987〕7号两个通知,但有些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1998年4月21日下发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笔者就《规定》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的理解谈以下意见。
一、关于《规定》解决的主要问题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在处理经济犯罪嫌疑案件与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常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甚至发生争议:一是在定性方面,对同一法律事实,有的认为是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已涉嫌犯罪,应按经济犯罪案件处理。
有的则认为属签订或履行经济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应按经济纠纷案件处理;二是在案件审理方面,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有的认为依法应当分开审理。
有的则认为应当先刑事后民事,即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三是在诉讼程序方面,应当依民事诉讼程序另案处理的,有的认为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四是在涉案财产方面,有的认为应当通过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返还财产。
有的则认为是赃物,应依法予以追缴。
司法实践中较难区分的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性质问题,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作了具体的规定,为正确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的性质提供了法律依据。
期货商品交易模式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期货商品交易模式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分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期货商品交易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关注,同时也引发了诈骗和非法经营的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区分。
本文将从定义、判定标准、判定要素等方面阐述期货商品交易模式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一、定义在期货交易市场上,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均属于犯罪行为。
诈骗罪指的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使他人误认为事实而取得财物的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关资格或者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在期货商品交易中,投资者可能会面临上述两种犯罪行为,因此需要明确区分。
二、判定标准1.客观标准判定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标准不同。
诈骗罪需要证明的是犯罪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使用了欺骗、隐瞒等手段,使投资者误认为事实而受到损失。
非法经营罪需要证明的是犯罪主体没有获得相关许可或者资格就从事期货交易活动。
2.主观标准判定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标准也不相同。
诈骗罪需要证明犯罪主体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意图,即故意或者过失地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获得投资者财产。
非法经营罪需要证明犯罪主体有营利目的,并且知道自己没有获得相关许可或者资格就从事经营活动。
三、判定要素1.诈骗罪的判定要素(1)欺骗手段欺骗手段包括虚构或者歪曲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
(2)误导对象投资者被欺骗或者误导,导致经济损失。
(3)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犯罪主体有使用欺骗手段的意图,并且知道这种行为会导致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2.非法经营罪的判定要素(1)从事期货经营活动从事期货经营活动,包括期货交易、期货资讯服务、期货投资咨询等活动。
(2)未取得相关许可或资格未经批准、登记或者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期货经营活动。
(3)有营利目的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有明确的营利目的,并通过非法手段牟取利益。
四、结论综上所述,期货商品交易模式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判定标准、判定要素均有区别。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签订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进行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
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需要进行界别认定。
下面将对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进行分析。
罪名界别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骗取数额在刑事界别的认定中,骗取数额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骗取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属于轻罪;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普通罪;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罪。
因此,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被诈骗人的损失金额。
2. 合同的内容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内容。
如果诈骗行为只是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了某些情况,那么属于合同纠纷。
但如果虚假的陈述或隐瞒情况涉及到合同的核心内容,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进而产生财务损失,那么就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3. 恶意程度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骗取人的恶意程度。
被告人是否存在对被害人有恶意的故意犯罪行为,如是否存在串谋、胁迫等恶意手段,是判定罪名界别的重要因素。
具体案例以下是两个合同诈骗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
案例一某公司在签订一份合同时,对合同的某项条款作了虚假陈述,致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误解,随后又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导致对方产生了20万的经济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普通的合同诈骗罪”。
因为骗取数额在20万以下,但是虚假陈述涉及到了合同的关键内容,导致对方产生了经济损失,属于合同诈骗罪。
案例二某公司为了获得技术合作,采用虚假陈述的方式,骗取了对方公司的信任,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
随后,该公司却违反合同协议,使对方公司遭到了500万的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重大的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概念不同: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骗子想必我们大家都非常的恨。
我们国家对于诈骗有着非常大的处罚措施,对于骗子我们国家严惩不贷。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分想必我们对于这一方面的了解还是不足够,对于诈骗罪和经济纠纷我们一定要有一些了解,因为这样才可以更不会被骗。
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双方的核心差异是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一般来说,两者比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钱不还的问题借了钱,债务人打了欠条,然后没钱还,如何界定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真的很难说。
但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在无法区分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且没有证据证明诈骗时,应当以经济纠纷来定论。
在借贷中,如何确定是否为诈骗呢?其实这个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可以区分的例如:A向B借了十万元,说是生意投资,打了欠条,但实际上却用于归还赌债并自己消费,到期无力偿还,这种情况下,A在一开始就没打算归还B这笔钱,只是为了侵占这笔钱归自己用,于是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而向B借钱。
这种情况下,即便有欠条,A的行为也构成了诈骗。
但如果A确实是借钱投资,但因为生意不顺血本无归,那么即便到期后A无力偿还,也不能认为A诈骗,只能是经济纠纷另外一个关系,就是经济纠纷中,双方各有权利义务关系,而诈骗中则没有一、合同诈骗和民事经济纠纷中民事欺诈行为基本概念及认识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像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表现形式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
某某公司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合同并没有真正履行,某某公司没有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但某某公司却以第13小区“合法使用权人”的身份申请办理建筑项目登记备案证手续,这是虚构事实。
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应具备项目概算已经批准、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等条件。
但是,某某公司连根本的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都没有完成,又没有资金来源,根本不具有发包“金沙大厦”项目土方工程招投标的资格,却隐瞒事实真相,以同一土方工程骗取了多人签订承包合同收取定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客观上符合我国《刑法》第224条第5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page]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而某某公司要求交纳的定金却大大超过了这一规定。
因此,从主客观的表现上,某某公司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特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侦办案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识别判断经侦办案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识别判断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化,使得有些案件民刑属性时常出现争议。
对这类案件作出正确的识别判断,不仅是公安经侦部门一项重要的执法责任,而且也是对办案主体业务素质和侦查能力的考验。
、全面理解立案审查的主观条件
立案审查是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前的调查活动。
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以及办理经济案件的法律、法规,都
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达到追诉标准并归本单位管辖的应予立案。
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要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立案审查在某种意义上更有赖于主观条件。
因为审查时的客观条件不充分而存
在局限性。
受举报人目的或认识上的影响,举报材料不一定能够反映事实全貌
; 初步调查收集的材料证明力也可能是比较低的,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对客观真相判断
准确程度。
有关法律、法规此时对证据材料的要求是相对放宽的。
所以强调立案审查的主观条件,防止立案门槛过高,既切合实际又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
强调立案审查主观条件是相对而言的。
主观是客观的反映,任何主观判断都要有一定的客观依据,立案审查同样要从已有的调查材料出发。
这些已有的调查材料应当是可以从中作出判断的调查材料。
不然的话,要么继续补充调查,要么就是主观臆断。
一定的质,是通过一定的量来显现的; 一定的调查材料数量,必然会显现
定的案件性质,把握这种质和量的最先交汇处,进而作出正确的判断,才是强
调
立案审查主观条件的真正意义所在。
这种立案审查的主观条件实质是主观责任。
审查后的决定不仅关系后续公安经侦工作是否进行,也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决定不当,甚至会影响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立案后撤案也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但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撤案应该是原有证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新证据可以否定原认定事实。
那种先立再说,不行撤案的潜意识是要不得的,其他客观上的不当影响亦须去克服。
防止应当立、撤案而不予立、撤案,或者不应立、撤案而予以立、撤案的情形出现,以免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充分把握合同诈骗的客观要件
合同诈骗犯罪如其他犯罪一样,由四个方面要件构成。
合同
诈骗与合同纠纷有时所以比较难辨别,就是因为两者在许多方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
不同的除主观故意外,主要在于客观行为方面,而易于引起争议的,也多在被举报人实施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的客观要件上。
同样是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就是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五项具体规定行为,就可断定是合同诈骗,否则就是合同纠纷。
有比较,才有鉴别; 依照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来进行比较,是区分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最直接的方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第五项规定是: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显然立法考虑的是难以列全而设的一项兜底规定。
刑法分则中此类兜底性规定不多,原因是这类规定可操作性差,也容易在实践中产生认识争议。
对于“其他”的认定,应当由立法或司法机关作出解释或对具体案件请示作出回复等,才便于操作。
至少公安机关要与同级检、法机关取得共识,一般情况下应慎用“其他” 表述的规定条款。
合同诈骗罪是从原一般诈骗罪分离出来的。
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将财物自愿交出是诈骗类犯罪共有的本质特征。
刑法分则
对诈骗罪表述采用的是简单罪状,没有也不可能对这一特征叙明,因其属于法理的范畴; 对合同诈骗罪的表述采用了叙明罪状的列举式,所列行为的前提是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自然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含义。
因此,识别判断是否为合同诈骗,不能不着眼于这一诈骗类犯罪的共有特征,另外不具备这一共有特征,就不存在认定采取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前提。
三、善于积累办案实践的有益经验
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能力的目的是实践; 实践又是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实践中,许多有益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如下面几个案例:
一是邓某中止民事诉讼,举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某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案。
经查,邓某等人的辽宁某房地产公司设立的另一沈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沈阳市浑南开发区有三百亩土地,因无后续资金进行开发,协议由王某收购邓某辽宁公司42%的股份,即将沈阳公司100%的股权和该处地块共作价一亿元,在王某支付转
让款四千二百万元后,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但王某变更工商注册登记后,没有继续支付余额五千八百万元,却将沈阳公司42%的股份和土地同样以一亿元价格转卖港
商,港商支付转让款四千余万元后因举报人出面干涉而停止支付余款。
被举报人净得沈阳公司58%股权,同时将转让款挪作他用。
该挪用行为属于公司而不是个人,
不能认定挪用资金罪。
审查认为案件属经济纠纷,经呈市局批准决定不予立案。
后由人民法院主持三
方达成举报人邓某退款,被举报人王某退股等合解协议。
二是沈阳两家国有投资公司等举报港商孙某合同诈骗案。
经查,根据多方协议,沈阳两公司拟由港方收购,议定在完成收购前对资产先行托管但不得处置等。
港方托管后借实际控制之便,违约擅自将举报方51%和对外投资占85.6%总价共二
亿九千余元股权转让给大连一家知名企业。
因该企业收购了沈阳一家银行对举报方享有的三亿六千余万元的债权,通过被举报人港商孙某实现了该债务的
部分偿还。
鉴于被举报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和相应其他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立案后呈市局批准撤销案件。
举报反映出来的经济纠纷问题由有关各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办理,双方接受了对此作出的处理意见。
三是王某举报辽宁顶锐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京武合同诈骗案。
经查,张京武通过合作项目、出让股权、设立公司等一系列活动,先后获取举报人一千八百余万元投资,举报时项目和企业都已陷入停滞状态,案情复杂难以认定,只能根据查明的挪用资金事实先予立案,对张京武逮捕开展大量工作后方认定其合同诈骗行为。
所谓合作项目、出让股权、设立公司等均为骗取投资的手段,举报人投资和经他方担保从银行贷款两千万元资金的绝大部分去向不明,其中一千余万元可以证明被其提现; 在同举报人签订合作项目、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对外负债近三
千万元以及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真相。
最终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京武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销毁隐匿会计资料罪等,数罪并罚,其中合同诈骗罪即被判无期徒刑。
四、正确运用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
正确的逻辑思维形式能够帮助人们提高对事物认识和进行论证能力,对某些具体案件的认识和论证也是如此,反之则不然。
有时争议不在于问题本身,而恰恰在于思维形式。
例如,概念混淆。
概念是对某种事物的定义。
内涵与外延不同,是一事物和他事物的区别,界定的概念也就不同。
将一事物的概念用于另一事物上,以此定义进行判断自然是不妥当的。
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假证据的主观故意,是以取得胜诉判决为目的,内涵与外延均不同,因此不能将民事诉讼中的主观故意与刑事犯罪中的主观故意混淆使用。
又如,判断不当。
肯定或否定的判断都是依一定相互条件进行的,这种条
件关系往往被忽视,从而出现判断不当。
合同诈骗一定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的行为,但不能就此判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一定是合同诈骗。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只是合同诈骗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经济纠纷同样存
在这种行为,所以正确的判断只能是: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不一定是合同诈骗。
再如,推理错误。
利用两个判断关系,得出一个新的判断结论是常用的的
推理方式。
这种方式运用正确,得出结论必然正确,相反则必然错误——合
同诈骗是公
安机关管辖,合同诈骗是侵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所以,侵害社会主义
经济
秩序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管辖显然这是一个错误的三段论推理方式,属于小项不当周延或小项扩大。
因为小项“侵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在这里是周延的,包括属于刑事、行政、民事、道德等在内的调整范围,按照这一三段论
的第三格要求,结论只能是特定或限定的,正确的结论是——有的侵害社会
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