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经营性房屋租赁纠纷的典型案例

经营性房屋租赁纠纷的典型案例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房地产公司,乙方是一家餐饮公司。
双方于2024年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为3年。
合同约定,乙方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并提供相应税单和水电费凭据作为证明。
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
然而,两年后,乙方开始经营起楼下的小卖部,违反了原本的经营范围。
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停止违规行为,乙方却置之不理。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甲方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据此,甲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同时乙方也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认为甲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理由的。
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阶段:法院审理认为,乙方经营小卖部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对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条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2.二审阶段:乙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甲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理的,乙方经营小卖部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扰乱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秩序。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乙方仍需支付违约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对于此案,乙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审理该案后,裁定驳回乙方的再审申请,维持了二审判决的有效性。
案件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乙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并且经营行为不符合原本的经营范围,给甲方造成了损失。
基于这一事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法院根据事实和合同约定做出了相应的判决,保护了甲方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性房屋租赁纠纷通常涉及到双方的权益保护问题,特别是在租赁期限内,对合同条款的履行和约定的经营范围的严格执行非常重要。
甲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并且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采取合法的维权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官司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官司案例甲方(出租方):张三乙方(承租方):李四案件编号:123456789法院名称:XX市人民法院案件概述:甲方张三与乙方李四于2023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XX市的商铺,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10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商铺使用规定、维修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条款。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方自2023年7月起未能按时支付租金,且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商铺进行了装修改造。
甲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以及恢复商铺原状的费用。
争议焦点:1.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擅自装修改造商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3. 甲方要求的违约金和恢复商铺原状的费用是否合理?法院判决:1. 乙方自2023年7月起未支付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乙方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方需支付自2023年7月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改造,违反了租赁合同中关于商铺使用和改动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乙方需承担恢复商铺原状的费用。
3. 考虑到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带来的实际损失,法院认为甲方要求的违约金数额合理,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指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商铺恢复原状的费用进行评估,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案件启示:本案例提醒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租金支付、商铺使用、装修改造等方面的规定。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租赁合同应包含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为解决争议提供依据。
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案例

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
小张和小李签了一个租赁合同,小张把自己闲置的一间商铺租给小李开奶茶店,合同约定租金每月5000元,一签就是两年,小李得先交半年的租金,然后每个月月初再交当月租金。
小张呢,是个实诚人,把商铺打扫得干干净净,按照约定的时间把商铺交给了小李。
小李刚开始也是干劲满满,交了半年的租金,然后就风风火火地装修起来,准备大干一场。
可是啊,天有不测风云。
小李的奶茶店刚开业没几个月,就遇到了竞争对手在街对面开了一家超级大的连锁奶茶店,而且还经常搞促销活动。
小李的生意那是一落千丈,连着两个月都没交上租金。
小张就有点担心了,他心里想啊:“这小子不会是要跑路吧?我这后面的租金可咋办呢?”这时候啊,小张就想到了租赁合同里的不安抗辩权。
小张就开始调查小李的情况,这一调查可不得了。
他发现小李不仅奶茶店生意不好,而且还欠了供应商不少钱,供应商天天堵在店门口要账呢。
小张这下更慌了,他觉得自己的租金很可能打水漂了。
于是,小张就根据不安抗辩权,给小李发了一个通知。
他在通知里说:“小李啊,我看你现在生意不好,还欠了不少钱,我很担心你后面交不上租金。
按照咱们租赁合同里的不安抗辩权,我决定暂时停止把商铺继续租给你,直到你能给我一个合理的保证,证明你能按时交租金为止。
”小李收到通知后,心里也很委屈啊。
他就找到小张说:“张哥啊,我这是遇到点困难,但是我正在想办法呢。
我打算把奶茶的口味重新调整一下,再做一些新的营销活动,我肯定能把生意做起来的,你再给我个机会呗。
”小张想了想,说:“行吧,小李,我也不是不讲道理的人。
但是你得给我写个承诺书,保证在一个月内把欠的租金补上,而且后面每个月都按时交租,要是做不到的话,你就得提前搬走。
”小李没办法,只好按照小张说的写了承诺书。
小张呢,看到承诺书后,就继续把商铺租给小李了。
从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来,在租赁合同里,不安抗辩权就像是一个保护房东权益的“盾牌”。
当房东发现租客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就可以拿出来这个“盾牌”保护自己,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1034字)原告承诺于2007年9月3日开业,且达到90%的开业率,没有为被告的经营提供条件与氛围,被告要求更换铺位也未能得到满足。
故本案是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79号上海##商业广场内二楼C237号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被告经营。
用途为服装。
租期为2007年5月28日起至2009年8月29日止,共计两年三个月。
该营业用房总承包金额为58000元整。
承包方式为先付款后使用,承包金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付原告。
被告除向原告支付承包金外,还应另行向原告交付本合同的保证金1000元整,合同到期归还被告。
合同并约定,承包期间,被告不得随意关门或停业,故无故拖延开业或关门停业一次/天,原告有权给予被告贰佰元处罚;被告连续或累计十五天不营业,原告有权收回承包摊位,终止合同,承包金不予退回。
承包期满未能续包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终止的,被告应当在合同终止将承包的营业用房(摊位)及原告提供的配套设施以正常使用的状态交还原告并退还保证金,拒不交还的,原告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
合同签订后,原告告向被告交付了铺位,但被告在经营了一个月后即未再经营。
此外,被告向原告交付了58000元的承包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进行经营,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经营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营业摊位,并要求对被告支付的58000元承包金不予退回,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的原告未达到承诺的90%的开业率,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公司闵行分公司与被告蔡##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返还原告承租的C237号市场营业摊位;三、被告支付给原告的58000元承包金不予退回。
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案例大全

案例一:20XX4月15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将原告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某一铺面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自20XX4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止。
租金为每年17000元,被告须提前一个月,即每年的3月15日前交给原告,不得拖延。
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还约定,被告在协议签订的同时向原告缴纳保证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规定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
被告在缴第二年房租(2011—20XX)时,曾出现无故拖延现象。
被告在缴纳第三年房租(即2012—20XX)时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按时交纳租金的义务。
原告曾多次提醒被告,但被告始终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租金,一直拒付租金至今。
原告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责令被告立即将位于温江区某一铺面房腾空返还原告。
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XX4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按原合同每年租金17000元计算)。
经调查取证、认定以与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XX被告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五年,自公历20XX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租金为每年17000元,被告须提前一个月,即每年的3月15日前交给原告,不得拖延;租赁保证金为1000元,被告必须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原告缴纳。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每年提前1个月”向原告缴纳20XX-2013的房租17000元,原告向被告送达通知,通知书送达后,被告亦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租。
期间被告与原告又协商房租涨价事宜。
20XX5月6日,原告又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通知被告解除20XX4月15日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20XX5月15日前将租赁原告的铺面房腾清并交付原告,并补交4月15日至5月15日房租费1417元。
因被告继续使用租赁原告的房屋,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原告汇款17000元,附言载明:20XX4月15号至20XX4月15号房租。
家乐福商铺租赁合同纠纷

家乐福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家乐福作为一家大型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家乐福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为例,分析合同纠纷的起因、解决过程及法律后果。
一、案例概述甲公司与家乐福超市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租赁家乐福超市内的一个商铺,用于经营餐饮业务。
合同期限为5年,租金每年50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家乐福超市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欠缴租金及违约金。
二、合同纠纷起因1.甲公司迟延支付租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迟延支付现象严重。
2.家乐福超市催收租金:家乐福超市多次向甲公司催收租金,但甲公司始终未能支付。
3.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甲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三、解决过程1.家乐福超市提起诉讼:在家乐福超市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欠缴租金及违约金。
2.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甲公司支付欠缴租金及违约金。
3.甲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甲公司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四、法律后果1.甲公司支付欠缴租金及违约金:根据法院判决,甲公司需支付欠缴的租金及违约金。
2.甲公司信誉受损: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信誉受损,可能对其今后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家乐福超市权益受保护:法院判决体现了家乐福超市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五、启示1.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加强经营管理:商家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确保按时支付租金。
3.合法维权: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经营状况,确保合同履行。
综上所述,家乐福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反映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问题。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双方,甲方为商铺出租方,乙方为商铺租赁方。
案情简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在租
赁期间,乙方发现商铺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导致店铺内部设施和商
品受损。
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维修要求,但甲方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导致双方产生了纠纷。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
保证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的完好
状态。
对于商铺租赁合同而言,商铺的基本设施和建筑结构应当保
持良好,不得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者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
因此,甲方有义务对商铺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确保商铺的正常使用。
解决建议:
针对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建议乙方首先与甲方协商解决漏水问题,并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如果协商无果,乙方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
同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因漏水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减免租金。
总结: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双方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
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商铺的维修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某市民李某于2020年1月租赁了一栋位于市中心的商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0000元,逾期一天将按每天租金的2%支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果房屋没有损坏,租金不再支付,房屋归还给房东。
然而,在租赁期满前的第一年,李某突然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理由是生意经营不佳,租金支付已经成为他的负担。
房东王某表示不同意,要求李某履行合同。
于是,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他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此案,得出如下判决。
首先,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明确的租赁合同,合同有效。
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支付和违约金的条款,李某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虽然李某声称生意经营不佳,但这并不能成为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
租赁合同是一种具有稳定性的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就要履行合同。
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或者出现了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最后,李某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条款,李某应该支付违约金为每天租金的2%乘以未履行合同天数。
假设李某提前解除合同时,还有300天未履行合同,那么李某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为10000元×2%×300天=60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60000元。
此案例中,租赁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提前解除合同是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等,来判断是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应该依法进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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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1034字)原告承诺于2007年9月3日开业,且达到90%的开业率,没有为被告的经营提供条件与氛围,被告要求更换铺位也未能得到满足。
故本案是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79号上海##商业广场内二楼C237号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被告经营。
用途为服装。
租期为2007年5月28日起至2009年8月29日止,共计两年三个月。
该营业用房总承包金额为58000元整。
承包方式为先付款后使用,承包金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付原告。
被告除向原告支付承包金外,还应另行向原告交付本合同的保证金1000元整,合同到期归还被告。
合同并约定,承包期间,被告不得随意关门或停业,故无故拖延开业或关门停业一次/天,原告有权给予被告贰佰元处罚;被告连续或累计十五天不营业,原告有权收回承包摊位,终止合同,承包金不予退回。
承包期满未能续包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终止的,被告应当在合同终止将承包的营业用房(摊位)及原告提供的配套设施以正常使用的状态交还原告并退还保证金,拒不交还的,原告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
合同签订后,原告告向被告交付了铺位,但被告在经营了一个月后即未再经营。
此外,被告向原告交付了58000元的承包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进行经营,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经营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营业摊位,并要求对被告支付的58000元承包金不予退回,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的原告未达到承诺的90%的开业率,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公司闵行分公司与被告蔡##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返还原告承租的C237号市场营业摊位;三、被告支付给原告的58000元承包金不予退回。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只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篇二: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3179字)原告:张小姐。
代理人:杨生顺律师。
被告:昆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昌路。
原告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租金29400元、押金2940元和物管费1260元,支付违约金2940元,赔偿装修费损失428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为7934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报纸上看到被告“昆某之春”服装商城的招商广告,经协商遂与被告于2005年11月21日签订“昆某之春”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租用被告4103号铺面专用于“服装”经营,租金每月2940元,租期三年,先一次性交纳2005年12月22日-2006年12月21日共一年租金,并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第一年租金35280元、商铺保证金2940元、商铺物管费1260元一次性足额交给了被告。
并经被告同意进行装修,于2005年12月10日开张营业专卖“法国·西域威龙“品牌男装,虽因被告管理经营原因造成原有大部分租户撤走市场凋零情况,原告服装店生意却还不错,月净收入达5000余元。
然被告于2006年1月23日向原告等“昆某之春”剩余所有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至此整个市场被迫关门停业,原告等租户血本无归。
此后,原告及律师多次找到被告提出退还已交款项并赔偿损失。
被告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原告能够在9月份规划改造完成重新招商时续租该铺面,若不愿意续租同意全额退还已交租金、押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和赔偿装修损失。
因被告重新规划的经营项目与服装经营大相径庭,续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一开始就说明不愿意续租,但被告除愿意退还收取款项外,仅同意赔偿壹万元装修损失费。
2006年8月30日原告代理人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承认争议事项并书面告知已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此事,经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联系,被告律师不愿意协商,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亮点:出租方格式合同对其非常有利,其合同义务仅仅为将面积相符的商铺交给承租方使用即可。
本案中被告的违约点为:第一、未保障服装经营氛围,造成原告的仅仅拥有铺面但没有顾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次,出租方拟将商场改为花市,在花市里卖衣服,显然不合适;第三、被告的违约行为如何>证明的问题。
律师通过拍照证实商场大部分铺面空虚,部分已经改成花市;通过证人证实出租方曾经发出过商场改行花市的书面表示,但原告仅仅持有复印件;第四、原告的装修费用损失如何>证明,律师通过装修方出具的发票证实;第五、原告停止经营的时间如何界定,律师认为是出租方在招租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上当受骗,而签订该合同,而当原告将房屋装修完毕后,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招商不足,且原有大部分商户却撤出。
第六、格式条款的认定,要求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一审判决概括:五华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霸王合同对原告不利的前提下,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举证转被动为主动。
出租方上诉:出租方认为其根本没有违约,违约的是原告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
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经昆明中院主持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当即支付赔偿款,在此情况下同意在一审判决的款项基础上做出稍许让步;被告当即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当即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原告的装修款、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被告承担的违约金全部得到了支持。
附:一审原告律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张小姐诉昆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在您已充分注意的前提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厚望采纳:一、被告招租行为存在欺诈,且合同生效后不能保障商场正常经营已经构成违约。
证人证实早在2005年7、8月份,就因为被告经理等人管理不善殴打租户等综合原因,造成“昆某之春”租户撤走三、四十家,并停业几天,之后,被告与租户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并一直得不到解决,被告在非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又再一次广告招商欺骗原告入租。
被告欺诈原告得逞签约收取款项后,仍管理不善再一次造成大部分租户撤出商场,至2006年1月左右,商场凋零。
被告已经无法保障原告等剩余租户的正常经营,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违约。
二、被告无法经营状态下决定重新规划改行并“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违约事实非常清楚。
被告为了改变经营不善造成的商场无法经营状态,决定重新发展新的行业,故于2006年1月23日发出书面通知(证据四)给原告等剩余租户,“通知”第三条:“租期未满的商户愿意继续经营的,公司将提供方便,按新的租金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招商期内免收三个月的租金;不愿意继续经营的……”,第四条:“同意留下的原有商户必须服从今后商场统一的规划调整。
招商期内停止营业……”。
上述条款足以证实被告违约,首先证实被告不能保证商场正常经营;其次证实被告强行解除合同后,原告无论续租与否都要停止营业,重新签订合同;其三、依商场状况及被告重新改行花市事实,原告除接受解除合同外别无选择,故被迫于1月28日搬出铺面。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也承认经过七八个月的改造装修,“昆某之春”已改成花市,很明显,原告租用此铺面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实际上发出通知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就已经向原告说明要改成“花市”,建议原告改做花,原告善于经营服装却不会经营花草,故随即要求被告退还租金、押金及物管费并赔偿装修损失。
被告同意退还相关费用,装修费也同意退给,但要求原告出示装修费用发票,经原告将装修票据相关材料交予被告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希望原告能够少一点,原告做了让步后被告最终只愿意赔偿1万元装修费。
律师也进行了多次协商,被告蛮不讲理,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找出种种理由要求降低赔偿数额。
三、原告主张赔偿数额事实、法律依据充足,理应全额支持。
根据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被告违约应退还未满租期的租金,赔偿装修费用及承担已付剩余租金10%违约金责任。
1、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原告经营不到两个月,扣除两个月租金5880元,应退还剩余租金为29400元。
合同签订于2005年11月21日,而合同期限为2005年12月22日-2006年12月21日,原告装修完成后2005年12月22日开业经营不到两个月时间,即1月28日被迫撤走。
2、押金2940元和物管费1260元应全额退还,被告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并造成10余万元的损失,依合同法的规定应予退还。
3、依约违约金为剩余租期内租金的10%,剩余租金为29400元,违约金为2940元。
4、原告支付铺面装修费42800元,依约被告也应该全额赔偿。
被告企图以装修未“书面同意”推卸承担装修费赔偿责任,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
考虑到装修时间,双方签订时被告就给出1个月时间装修,原告装修时请示了被告,被告并没有要求办理任何手续,原告企图伪造间接证据证实装修需书面同意没有合同依据,主张更无合理性,合同第七条5款虽然约定经同意,但并没有“书面”字样,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此合同被告单方提供为了重复使用而制作的,属于格式合同,既然同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从法律上将只能解释为口头同意。
实际上被告也口头同意了,相反,被告若有议异,早在装修时提出来了,也不至于等到纠纷引起才提出来。
综上,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保证原告正常经营并实现合同目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且被告无法经营研究改行情况下“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行为证实其应该承担违约全部责任及纠纷期间铺面闲置造成的租金损失责任。
原告诉讼事实法律依据充分,请求法官给予全部支持,以维护合法的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关系中的受害者。
>篇三: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727字)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某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出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53号大都会西侧裙楼西楼商厦五楼商铺,将该商铺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38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