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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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防雷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防雷检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雷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防雷设施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防雷设施检测是指对各种建筑物、设施和设备的接闪器、接地装置和避雷针等进行定期检测,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维修,以保障防雷设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防雷设施检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考相关行业标准。

第五条防雷设施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的单位进行。

第六条本制度由防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检测程序第七条防雷设施检测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检测周期。

根据防雷设施的实际情况和使用环境,确定相应的检测周期。

(二)选择检测单位。

经过评估和比选,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三)组织检测。

被检测单位应协助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四)整理报告。

检测单位应及时整理检测报告并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

(五)制定整改方案。

针对检测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被检测单位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六)复检。

经整改完成后,检测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出具复检报告。

第八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防雷设施检测,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检测程序,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检测内容和方法第九条防雷设施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接闪器的性能检测。

包括接闪器的启动电压、引雷电流容量和接地电阻等。

(二)接地装置的性能检测。

包括接地电阻的测定和接地系统的有效性评估。

(三)避雷针的性能检测。

包括避雷针的锈蚀、变形和连接情况等。

(四)接地网的性能检测。

包括接地网的连接性、接地电阻和漏电流等。

(五)防雷设施的外观检查。

包括防雷设施的外观情况和周边环境的调查。

第十条防雷设施检测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检测仪器。

使用具有相关资质和准确性的检测仪器进行检测。

(二)实地测量。

防雷检测工作制度

防雷检测工作制度

防雷检测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雷检测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场所的防雷安全管理。

第三条防雷检测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排查治理防雷安全隐患,确保防雷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防雷检测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防雷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防雷检测机构与资质第五条从事防雷检测工作的机构应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防雷检测活动。

第六条防雷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和工作场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保证防雷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防雷检测机构应对检测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防雷检测工作内容第八条防雷检测工作内容包括:防雷装置的检测、评价、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防雷检测机构应对下列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一)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二)易燃、易爆物品和火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三)重要公共场所、大型建筑物、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的防雷装置;(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防雷检测的场所。

第十条防雷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评估其性能和安全性,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防雷检测机构应向受检单位提供规范的防雷检测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等内容。

四、防雷检测工作流程第十二条防雷检测工作流程分为:申报、预约、检测、整改、复检等环节。

第十三条受检单位应按照要求自主选择有防雷检测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主动申报防雷检测。

第十四条防雷检测机构应根据受检单位的申报,合理安排检测时间,并与受检单位签订检测合同。

第十五条防雷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完毕后及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

企业防雷检测规程制度范本

企业防雷检测规程制度范本

企业防雷检测规程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防止雷电灾害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防雷检测活动。

三、防雷检测要求1.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每年一次,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2. 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应积极配合防雷减灾机构的工作人员做好本部门的防雷减灾安全工作。

3. 对已安装的防雷装置应主动接受防雷减灾机构的年度检测与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各单位应及时整改。

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防雷检测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经防雷检测机构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 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通知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质量跟踪检测。

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四、防雷检测程序1. 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向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企业申请防雷装置检测。

2. 防雷检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测。

3. 检测机构应在接受检测任务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并向企业出具检测报告。

4. 企业对检测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测机构提出复测申请,检测机构应在接受复测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测。

5.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报告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五、违规处理1. 企业未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防雷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未按照检测报告整改防雷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防雷现场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防雷现场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防雷现场检测工作安全、有序进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防雷现场检测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现场检测、设备操作、数据采集、现场管理等。

第三条防雷现场检测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防雷现场检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制度,对现场检测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防雷现场检测安全责任,确保责任到人。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六条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熟悉防雷现场检测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了解现场安全风险,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检测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确保检测人员安全。

第九条检测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静电服、防护手套等。

第十条检测现场应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如急救箱、灭火器等。

第十一条检测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检测人员应遵守现场作业规范,不得擅自更改作业程序。

第十三条检测现场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时,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迅速组织救援,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防雷现场检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第十九条定期对防雷现场检测安全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在防雷现场检测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防雷检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防雷检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防雷检测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防雷检测工作,包括防雷系统设计、施工、检测和维护等环节。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防雷检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防雷检测安全生产工作。

2. 防雷检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防雷检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编制防雷检测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3)组织开展防雷检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监督、检查防雷检测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5)处理防雷检测安全生产事故,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 防雷检测部门职责:(1)负责防雷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制定防雷检测工作方案,明确检测内容、方法、标准和责任人。

(3)负责防雷检测设备、仪器和工具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4)负责防雷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和存档。

(5)负责防雷检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防雷检测安全生产措施1. 防雷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2. 防雷检测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检测人员安全。

3. 防雷检测设备、仪器和工具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防雷检测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静电服等。

5. 防雷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6. 防雷检测现场应做好防雷、防静电、防火灾等措施,确保检测工作安全进行。

7. 防雷检测报告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公司应定期组织防雷检测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 防雷检测人员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

3. 公司应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年度考核计划,确保培训效果。

六、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1. 公司应定期开展防雷检测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防雷检测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防雷检测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防雷检测工作,确保检测过程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防雷检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防雷检测安全工作。

2. 设立防雷检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防雷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三、防雷检测安全管理制度1. 检测人员要求(1)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2)检测人员应熟悉防雷检测安全操作规程,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3)检测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检测现场安全(1)检测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2)检测现场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

(3)检测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雷接地线、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3. 检测设备安全(1)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检测设备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避免人为损坏。

(3)检测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上报,不得擅自处理。

4. 雷电防护措施(1)检测现场应安装防雷装置,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2)检测人员应穿戴防雷服装,使用防雷工具。

(3)检测现场应避开高大建筑物、树木等易受雷击的物体。

5. 应急处理(1)检测过程中如遇雷电天气,应立即停止检测,迅速撤离现场。

(2)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责任与奖惩1. 防雷检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 检测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在防雷检测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防雷检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防雷检测室管理制度

防雷检测室管理制度

防雷检测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防雷检测室的工作,提高检测质量和效率,保障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防雷检测室的工作管理,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防雷检测室是专门从事防雷设备和系统的检测和评估工作的单位,其任务是对防雷设备和系统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提供专业的评估和建议。

第四条防雷检测室负责人为检测室主任,全面负责防雷检测室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防雷检测室包括技术部、质量部、仪器部、资料部等部门。

技术部负责检测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质量部主要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仪器部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资料部主要负责资料的整理和管理。

第六条防雷检测室设立专门的检测小组,由多名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检测工作。

第七条防雷检测室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防雷检测室接到委托后,应当根据检测要求和标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测。

第九条检测小组根据不同的项目,选择合适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的准确和全面。

第十条检测小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一条检测小组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上报给主管部门和委托方,并做好相应的归档和汇总工作。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防雷检测室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

第十三条防雷检测室应当定期对检测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四条防雷检测室应当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五条防雷检测室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防雷检测室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排查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防雷检测室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救援队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八条防雷检测室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和机构的合作和交流,提高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

电站防雷检测规程制度范本

电站防雷检测规程制度范本

电站防雷检测规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站防雷检测工作,确保电站设备安全运行,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电站的防雷检测工作。

第三条电站防雷检测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电站防雷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各级气象部门负责电站防雷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电站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防雷检测工作。

第二章防雷检测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电站单位应设立防雷检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防雷检测工作。

第六条电站单位应根据国家气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防雷检测,确保防雷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站单位应建立健全防雷检测档案,保存防雷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阅。

第三章防雷检测内容与方法第八条电站防雷检测内容包括:防雷设施的设置、接地电阻、防雷装置性能、防雷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等。

第九条电站防雷检测应采用国家气象部门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电站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存在问题的防雷设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防雷设施的可靠性。

第四章防雷检测周期与要求第十一条电站防雷检测周期应根据国家气象部门的规定和电站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每两年一次。

第十二条电站单位在进行防雷检测前,应向当地气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气象部门的要求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电站单位应按照检测报告的要求,对防雷设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当地气象部门。

第五章防雷检测费用与责任第十四条电站防雷检测费用由电站单位承担,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气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电站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防雷检测费用,逾期不支付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电站单位未按要求进行防雷检测、整改的,由气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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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设施检测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设施检测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防雷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防雷设施检测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实施防雷行政许可时,委托具备防雷设施检测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对防雷设施进行技术检测的行为。

第三条具备防雷设施检测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防雷检测技术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义乌市气象局为防雷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

第五条义乌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义乌市防雷设施检测所为防雷设施检测的实施机构。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对下列事项作出防雷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之前,应当进行防雷检测:
(一)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防雷检测的事项。

第七条申请人设计或者建造的防雷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标准: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二)爆炸物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三)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1995)
(四)民用建筑安全设计规范(JGJ/T16—92)
(五)国家颁布的其他51个有关防雷技术规范标准。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防雷检测技术规范予以公布,并接受公众查阅。

公众要求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说明、解释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防雷检测应当按照以下规程实施:
(一)申请人递交防雷检测申请书或气象主管机构送达防雷检测通知书;
(二)防雷检测技术机构实施防雷施工监督,防雷现场检测;
(三)防雷检测技术机构出具防雷检测报告书;
(四)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检测报告书进行审核。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雷检测报告书》提供的技术结论作出防雷行政许可决定。

对防雷检测技术结论不需要作进一步技术分析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作出防雷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告知申请人享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防雷行政许可决定及防雷技术检测报告予以存档,并接受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申请人拒绝防雷检测的;
(二)出具防雷检测技术报告的机构或组织不具备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检测资质等级的;
(三)从事防雷设计、施工的机构或组织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
(四)从事防雷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的;
(五)申请人涂改或者伪造防雷检测技术报告的;
(六)防雷检测技术报告认定防雷设施不符合标准的;
(七)依法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设施实施年检制度。

第十五条义乌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义乌市防雷设施检测所为防雷设施年检的实施机构。

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实施防雷年检的七日前向被许可人送达《防雷设施年检通知书》。

第十七条被许可人应当依法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设施年检,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实施防雷年检后七日内出具《防雷设施年检报告书》并加盖公章送达被许可人。

第十九条防雷设施年检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行政许可,有违法行为的,由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如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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