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
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
《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和管护单位的管理职责,做到建设与管理的无缝衔接,及时发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能,根据《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直管区实际,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会同审计局、应急局、发展和经济运行局、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和城管局、统筹城乡局、交警七分局等部门制订本办法。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13条,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涵盖的项目范围、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对移交流程、移交质量保证、管护费用、移交监管责任进行了规定;第三部分对过渡期管护、移交争议解决及办法解释权、有效期进行了明确:一、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涵盖范围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直管区政府投资(含成都天投集团投资)、土地出让协议中约定由社会投资商代建以及由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的市政工程。
二、对各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结合实际情况,在参照成都市既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对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理边界进行详细划分。
三、对移交流程及移交责任进行了明确:“市政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移交申请表,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管护单位对市政工程进行移交检查,并同步签署移交书。
”与此同时,“移交检查中涉及需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管护单位整改通知后立即安排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若涉及完善相关资料的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与其他整改工作同步完成。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0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二节城市桥涵第三节城市综合管廊第四节城市下穿隧道第五节城市排水设施第六节城市防洪设施第七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活动。
城市给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人民防空、园林绿化、轨道交通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交桥、跨河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下穿隧道: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下穿隧道(含下沉式道路)及其排水、通风、消防、电力、照明、监控、专用通信设施设备等附属设施;(五)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泵站、净水厂及其检查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六)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闸坝、防洪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涵的灯杆、灯具及其专用变压器、配电箱、工作井等附属设施。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颁布日期:2007-8-22实施日期:2007-9-1文号:成建委发[2007]511号发布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2010-8-26五城区及高新区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拟定《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按此规定加强对本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移交工作的管理,实现城市建设与管理上的无缝衔接,避免管理缺位。
附件:《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及管理养护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管理主体)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道桥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并负责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以下简称市管设施)的接收管养;成都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的管理;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受市水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直接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市管排水设施)、隧道的接收管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成办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14〕3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5日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责任,强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由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维护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下穿隧道(含人行下穿通道)、城市防洪、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等主体工程,城市环卫、绿化、照明、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排管、电力浅沟、电力隧道、公交(出租车)站点、交安设施等附属设施工程。
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园林、经信(能源)、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4.18【实施日期】1993.04.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污水处理厂及窨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河坝、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公共广场、街头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与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施可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
市政工程设施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及管理养护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管理主体)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道桥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并负责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以下简称市管设施)的接收管养;成都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的管理;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受市水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直接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市管排水设施)、隧道的接收管养。
各区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市管设施除外,下同)的接收管养,各区城市道路、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的具体接收管养。
第五条(登记)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市城管和水务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各区的,应明确该项工程管养单位及管养责任。
竣工移交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交付和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
第三条竣工移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二)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三)质量优先,安全第一;(四)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竣工移交主体及职责第四条竣工移交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二)负责编制竣工资料,确保资料完整、准确、规范;(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移交工作,确保工程顺利交付;(四)负责监督、指导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做好竣工移交工作。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一)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二)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参与竣工移交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三)参与竣工验收,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一)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工程量;(三)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移交工作。
第八条设计单位职责:(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和技术支持;(二)参与竣工验收,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竣工移交程序第九条竣工验收(一)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邀请相关单位参加;(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三)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关单位发出竣工验收通知。
第十条竣工资料编制(一)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二)监理单位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完整、准确、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及管理养护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管理主体)
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道桥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并负责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以下简称市管设施)的接收管养;成都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的管理;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受市水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直接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市管排水设施)、隧道的接收管养。
各区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市管设施除外,下同)的接收管养,
各区城市道路、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的具体接收管养。
第五条(登记)
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市城管和水务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各区的,应明确该项工程管养单位及管养责任。
需要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给市、五城区市政部门的,应当填写《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登记表》(见附表1、2)和《成都市城市排水及下穿隧道工程移交登记表》(见附表3、4)。
涉及移交给各区的,市城管部门收到按规定登记的《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登记表》后,在十日内抄送相关区市政部门;市水务部门收到按规定登记的《成都市城市排水及下穿隧道工程移交登记表》后,在十日内抄送相关区市政部门。
第六条(移交条件告知)
市城管、水务部门在受理移交登记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告知以下移交条件:
(一)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工后,应当完成人行道上的树池、绿带栽种植物工作;
(二)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应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
(三)应当移交城市道路、桥梁及下穿隧道的清扫保洁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及下穿隧道工程应按无缝对接的管理原则无条件移交道路、桥梁清扫保洁工作;
(四)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并将“工程保修书”提供给接收管养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
(五)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按最终设计的配套附属设施应当实施齐全完毕,若遇房屋拆迁等障碍问题,短时间内暂时无法按照设计实施部分道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暂缓实施并同意进入工程验收程序的意见。
(六)排水设施工程非建设单位原因不能投入正常使用或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又确需由排水管理单位管养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部门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与排水管理单位签订《城市排水设施临时管养协议》。
待整改完成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移交资料告知)
市城管、水务部门在受理移交登记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告知以下资料移交要求:
(一)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设计要求,并已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向接收单位提供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必须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提供给接收管养单位,工程竣工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
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
Ⅰ类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接管单位同时按本规定的(附件一)做检查验收。
第八条(移交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竣工移交前10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提供给接管单位。
(二)建设单位在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同时提供《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建设单位组织现场移交。
(四)经建设单位、接管单位等单位现场检查,严格核对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共同签署《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和《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及下穿隧道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工程即移交接管单位管理。
第九条(竣工验收移交期限)
自工程完工初验之日起30天内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包括现场整改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应完成移交工作。
第十条(移交前的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及隧道工程部分完工,暂时向社会开放交通的,可将道路护栏、桥梁及隧道栏杆清洗保洁工作的移交与道路桥梁主体设施移交分别进行。
对于未移交给管养单位的在建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必须负责道路、桥梁、排水及隧道设施的清洗、保洁和疏通等日常的维护管理,其日常的清洗保洁及维修应按照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日常清洗保洁统一要求实施。
在竣工验收移交期限内,移交前的工程费用可纳入项目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移交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及排水、隧道工程验收、备案、移交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在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建成通车前,建设单位告知市城管、水务部门通车及完工的时间。
市城管、水务部门将工程移交的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工程根据需要部分开放使用后,不及时完成收尾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程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暂扣工程尾款、将工程竣工移交率列入项目管理单位信誉业绩并纳入招投标管理等有效措施制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行为。
第十二条(接管后的养护维修费用)
凡是各级政府及社会投资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和排水设施增加的设施量,由市级管理部门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增补道桥、排水设施及隧道日常养护经费;区管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增加的设施量,由区级管理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增补道桥、排水设施及隧道日常养护经费,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政设施量及养护标准,落实养护日常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市城管、水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协调解决,协调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
市城管、水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管、水务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行业管理)
成都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应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管理,实现城市管理上的无缝衔接,避免管理缺位。
五城区(含高新区)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的内容和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适用于本地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解释)
本暂行规定的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城管、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工程移交登记表编号(200)号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计划竣工时间200年月日
计划移交养护管理单位时间200年月日
是否移交城市道路管养单位在相应的词语上划“√”:是否
道路(桥梁)长度(m)
道路规划宽度(m)
道路(桥梁)面积(m2)
附属设施数量
拟移交部门或单位
(由市城管局填写)
备注
登记时间20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