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起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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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起诉

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起诉概述

1.起诉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意义

(1)起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方式。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履行这一职能的方式,也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个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于这一基本方式。

(2)启动审判程序。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是以起诉为前提的,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划定审判范围。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要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这一要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起诉类型

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与之相应,起诉权也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1.公诉

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2.自诉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1)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

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即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

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确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纠正违法情况;

④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的意义

①体现了慎重起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公诉活动的严肃性。

②对侦查成果的检验。

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④履行控诉职能的准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案件,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和材料,为下一步出庭进行支持公诉的工作做好铺垫。

⑤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保证了起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交付审判,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节约诉讼资源。

2.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初步的程序性审查,对于符合预定条件的案件予以接受,即为受理。主要步骤是:(1)指定承办人。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初步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装订成卷,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等。

(3)处理

①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正式受理;

②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3日内补送;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装订分类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③犯罪嫌疑人在逃影响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则不受影响、照常进行。

④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

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3)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4)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6)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7)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8)是否有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9)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如有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解除。

(1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2)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4.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1)审阅案卷材料

(2)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起诉的法定必经程序。

(3)听取被害人意见

(4)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在处理案件中加以参考,其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满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口头提出意见,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5)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6)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审查

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7)复验、复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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