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起诉)【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主体(圣才出品)

第五章刑事诉讼主体【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理论上被称为刑事诉讼主体。
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中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承担着控诉、辩护、裁判三种基本诉讼职能,是主要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是一般诉讼主体。
1.国家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同时,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国家专门机关概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审判组织概念及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和义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义务被害人的概念及诉讼地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特有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单位当事人单位被害人刑事诉讼主体保卫部门、海关系统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和监狱在办理特定范围的刑事案件时,是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
2.当事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诉讼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并对诉讼进程或诉讼结果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作用的参与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参加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任务是维护社会和治安秩序,预防犯罪,侦查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政权,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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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 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
(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 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 但绝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权利和自由来捍卫和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法律一方面应要求专门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还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 护其实体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所需的程序性权利。具体而言包括: ①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各种程序性权利,确保个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把个人 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延伸到刑事诉讼中; ②对侦查、起诉权力的行使以及各种具体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程序以法律的形式明 确限定,对政府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动用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 ③以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等手段限制审查权的启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以审判 程序对政府的强制权力的行使进行终局性的审查,并通过人事、财政等资源配置措施和法律 职业的专门培训程序以及辩论、公开、陪审或参审、言词直接原则等广泛的系统化、制度化 的措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在诉讼民主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中,必须既重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又重视被害人的权 利保护。其具体内容包括:①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②赔偿;③补偿;④援助。 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外,
刑事诉讼的价值 过程价值观
刑 事 诉 刑事诉讼的认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强制措施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强制措施笔记一:概述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决,法律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介绍了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的笔记和课后习题,重点探讨了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笔记二:强制措施的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常见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这些措施的适用情况不同,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比如,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如果存在逃避刑事追究的危险,可以采取拘留措施;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对其进一步了解,可以执行逮捕措施。
樊崇义在笔记中详细阐述了每种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笔记三:拘留的适用条件与限制拘留是一种低限制措施,适用于较轻罪行或初次犯罪的人员。
樊崇义在笔记中指出,拘留的适用条件包括:存在逃避刑事追究的危险、可能对证据进行破坏、可能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等。
同时,拘留的期限有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樊崇义还提供了一些课后习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拘留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笔记四:逮捕的程序与要求逮捕是一种较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于较严重罪行或有重大逃避刑事追究危险的人员。
樊崇义在笔记中总结了逮捕的程序和要求。
逮捕过程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逃避追究的危险,同时也需要配合法定逮捕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笔记五: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特点与限制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相对轻微的强制措施,适用于一些案件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
樊崇义在笔记中介绍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特点和限制。
取保候审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监管,但不需要羁押在看守所。
监视居住则是指被告人需要在指定地点居住,接受公安机关的监控和管理。
习题一:请解释逮捕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习题二:列举并分析拘留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习题三:比较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异同点。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3~15章)【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证明13.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证明概述1.证明的概念诉讼证明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诉讼证明有如下特征:(1)证明主体的特定性①证明主体必须有自己的诉讼主张。
②证明主体必须实际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行为责任。
③证明主体有可能承担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结果证明责任,即证明主体未能充分履行证明责任以说服事实裁判者相信其诉讼主张时,需承担败诉或对他不利的诉讼后果。
(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①证明的法律性。
证据法学上的证明是一种法律活动,因此,这种活动的进行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即具有法律性。
证明的法律性表现在:a.证明的主体由法律规定。
b.证明的对象由法律规定。
c.证明的标准由法律规定。
d.证明的主要程序由法律规定。
e.证明的方法和手段由法律规定。
②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
证明主体是依法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
证明责任与证明主体不可分离,谈到证明责任,必然涉及证明主体。
③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对司法人员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属于违法;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④证明方法。
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
逻辑推理是最重要的证明方法。
⑤证明程序。
证明程序通常表现为诉讼程序。
证明程序是证据法与诉讼法密切联系的集中表现。
2.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1)证明的真理性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保证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证明的结果总是与案件事实真相存在着差距,出现这种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①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又称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逃匿不能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予以处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这一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1)在性质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只是处理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问题,不涉及刑事责任。
(2)适用对象特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理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4)监督救济机制完善,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意义(1)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追缴流入境外的财产。
(2)有利于预防、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
(3)有利于挽回国家财政经济损失,维护涉案财产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内容1.适用案件的范围和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有两种情形:(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依据刑诉法第2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正式启动主体,具体而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处理①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刑诉法第280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特别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特别程序概述1.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别程序,在概念上是相对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而言的,指的是区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诉讼程序。
在我国,特别程序就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的四种程序:(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特别程序的特点(1)适用于特殊的诉讼主体。
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别程序概述特别程序的特点特别程序的意义概念和特征①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②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特别诉讼权利内容和要求③办案工作必须更加全面、细致④应严格限制适用强制措施⑤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⑥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念和特征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内容与要求:适用条件、操作流程概念与特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内容与要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内容与要求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特别程序(2)程序结构上存在特殊性。
(3)诉讼标的上存在特殊性。
3.特别程序的意义第一,彰显对特殊诉讼主体的权利保障。
第二,实现特定的司法政策。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适用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适用的刑事诉讼程序。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一套完整的诉讼流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和要求(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只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而适用,这是其程序启动和适用的前提条件。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与要求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工作必须更加全面、细致;③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特别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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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目的1.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刑事诉讼目的为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并设定了界限和范围。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3.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统一在现代一些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有关刑事诉讼的讨论往往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个是实体真实,另一个是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为双重目的,就应当将它们统一起来,在各个制度和程序之中加以贯彻。
原因有:(1)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司法专横,从长远的效果看,达不到使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2)如果只注重人权保障,忽视惩罚犯罪,势必导致犯罪猖獗、民众失去安全感、社会动荡、社会秩序紊乱,同样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
(3)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在许多案件中可以和谐一致,不出现矛盾,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有时却会发生直接的冲突,出现此消彼长、此存彼亡的状态,因此需要加以选择和协调。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1.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对于刑事司法价值,可以开列出如下价值清单,即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和效率。
社会秩序是法治的基础,社会秩序若陷入崩溃,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维护社会秩序并非刑事法律的唯一价值,个人自由同样是法律——特别是刑事法——的重要价值。
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在诉讼中表现为符合公正标准的程序被严格遵行。
在司法活动中,正当程序理念包含了严格执行程序的要求。
公平体现为法律的平等适用,即要求法律无偏倚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做到使人们不感到自己受到的对待与和自己地位相似的人不同。
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法律纠纷,如何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是立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乃至一般民众都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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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起诉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概述1.起诉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意义(1)起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方式。
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履行这一职能的方式,也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个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于这一基本方式。
(2)启动审判程序。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是以起诉为前提的,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划定审判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要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
这一要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起诉类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与之相应,起诉权也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1.公诉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2.自诉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1)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其内容主要包括:①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即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确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纠正违法情况;④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的意义①体现了慎重起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公诉活动的严肃性。
②对侦查成果的检验。
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④履行控诉职能的准备。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案件,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和材料,为下一步出庭进行支持公诉的工作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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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起诉
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起诉概述
1.起诉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意义
(1)起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方式。
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履行这一职能的方式,也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个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于这一基本方式。
(2)启动审判程序。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是以起诉为前提的,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划定审判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要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
这一要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起诉类型
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与之相应,起诉权也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1.公诉
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2.自诉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1)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
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即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
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确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纠正违法情况;
④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的意义
①体现了慎重起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公诉活动的严肃性。
②对侦查成果的检验。
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④履行控诉职能的准备。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案件,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和材料,为下一步出庭进行支持公诉的工作做好铺垫。
⑤对司法资源的节约。
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保证了起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交付审判,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节约诉讼资源。
2.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初步的程序性审查,对于符合预定条件的案件予以接受,即为受理。
主要步骤是:(1)指定承办人。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初步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装订成卷,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等。
(3)处理
①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正式受理;
②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3日内补送;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装订分类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③犯罪嫌疑人在逃影响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则不受影响、照常进行。
④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
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3)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4)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6)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7)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8)是否有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9)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如有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解除。
(1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2)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4.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1)审阅案卷材料
(2)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起诉的法定必经程序。
(3)听取被害人意见
(4)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在处理案件中加以参考,其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满足。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口头提出意见,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5)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6)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审查
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7)复验、复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