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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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完整版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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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三)起源于夏代说(四)“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三)“律”字及其含义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二.夏代的《禹刑》:(一)关于《禹刑》的由来(二)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四.夏代的监狱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商代的立法概况:1.《汤刑》2.《汤之官刑》3.“弃灰之法”(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三.主要罪名及刑名:(一)主要罪名:1.不吉不迪2.颠越不恭3.暂遇奸宄4.不孝5.巫风6.弃灰于公道(二)刑名: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1)炮烙(2)醢(3)脯(4)断手(5)罚丝(6)劓殄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1)墨刑(2)劓刑(3)刖刑(4)宫刑(5)死刑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二)婚姻制度(三)继承制度五.商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二)监狱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西周的立法概况: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2.《九刑》3.《吕刑》(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1.礼2.刑3.誓4.诰5.命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一)礼的渊源(二)礼的性质与作用三.礼与刑的关系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二)“罪人不孥”(三)“罔厉杀人”(四)罪疑从轻(五)同罪异发(六)宽严适中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的转变(二)契约关系:1.买卖关系2.借贷关系3.租赁关系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二)婚姻关系的缔结(三)同姓不婚的原则(四)“六礼”(五)“七出”、“三不去”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二.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一)起诉(二)审判(三)判决三.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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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夏、商法律(一)西周契约制度(三)西周的刑法与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和统一法律)(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四)司法诉讼制度(五)法律形式四、汉代的法制(思想:汉初是“黄老思想”;后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一)西汉(中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汉律的儒家化(四)汉代司法制度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二)《晋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思想:“礼法合一”、“一准乎礼”(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二、宋代的法制(一)宋代立法(三)宋代民事法规(四)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五)宋代诉讼制度三、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一)明代立法(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五、清朝的法制(一)清代的立法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的法制变化(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第四节世界主要法系概述及主要问题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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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论述题]试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答:(1)《晋律》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的处罚原则。

(2)解释“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

2:[论述题]试述《法经》的内容。

参考答案:答: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刑法典。

分为六篇: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3:[论述题]试述西周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答:(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4)宽严适中(5)同罪异罚夏朝的监狱称之为囹圄。

参考答案:错误9:[多选题]周礼中婚姻制度的“三不去”是指A:有所娶无所归,不去B:与更三年丧,不去C:前贫贱后富贵,不去D:生子传宗接代,不去参考答案:ABC10:[多选题]奴隶制五刑除死刑外还包括:()A:墨刑B:劓刑C:剕刑D:宫刑参考答案:ABCD11:[多选题]西周时期,三赦之法的对象是A:幼弱B:老旄C:惷愚D:贵族参考答案:ABC12:[多选题]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包括有A:纳采B:请期C:纳吉D:亲迎参考答案:ABCD13:[多选题]下列属于夏朝时期罪名的是A:醢B:昏C:墨参考答案:BCD14:[单选题]西周时期的婚姻实行A:“同姓不婚”原则B:“异姓不婚”原则C:“异族不婚”原则D:“同姓可婚”原则参考答案:A15:[单选题]西周时期,起诉要缴纳诉讼费,民事案件要交A:质剂B:傅别C:束矢D:钧金参考答案:C16:[单选题]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A:事断于法B:无为而治C:明德慎罚D:重典治国参考答案:C17:[单选题]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法律是A:禹刑B:汤刑D:吕刑参考答案:C18:[单选题]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是A:刑事制度B:民事制度C:行政制度D:诉讼制度参考答案:D19:[单选题]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后,又逐渐实行了A:嫡长继承制B:兄终弟及C: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D:诸子均分参考答案:A20:[单选题]把犯罪者晒成肉干的刑罚称作A:脯B:醢C:墨D:劓参考答案:A21:[单选题]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A:夏朝B:商朝C:周朝D:春秋参考答案:A22:[单选题]夏朝有乱政,而作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参考答案:A1:[论述题]简述汉朝的法律形式.参考答案:答:1、律;2、令;3、科;4、比2:[论述题]简述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答:汉文帝时期:废除肉刑制度;改革劳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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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资料题型:判断10、单选10、名词解释5、论述1【导论】一、中国传统法制主要特征1、法自君出,君权至上(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拥有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自身却不受法的约束,不承担法律义务。

)2、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将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合并制定在一部法律中,以“律、令、格、式”作为法律的基本形式。

法律以刑法为主体)3、礼法结合(源自于商周时期的“礼”论体系被注入法律体系中,成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合理论基础。

如唐代时的“一准乎礼”、“引经决狱”)4、法政合一(司法与行政职能由同一行政机构的长官所掌控,司法从属于行政。

)【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一、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1、刑始于兵(1)原始社会部落与部落间的战争产生了法律(氏族战争--氏族融合,古人认为,战争也是一种刑罚。

据《国语·鲁语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陈之市朝。

”)(2)军事长官同时亦为司法长官(据《尚书·舜典》,舜命皋陶说:“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

”){二、夏朝法律制度}立法思想:确立了以“天命观”为核心的“天讨有罚”、“恭行天之罚”等奉天罚罪的立法思想主要法令:1、《甘誓》:最早的军令2、《禹刑》:《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尚书大传》:“夏刑三千条。

、《周礼·秋官·司法》:“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三、商朝立法制度}立法思想:1、“君权神授”的法律思想(《尚书·召诏》:“有殷授天命。

”、《史记·夏本纪》:“汤修德,汤乃践天子位,代夏朝天下。

”)2、“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礼记·曲礼》:“敬鬼神,畏法令。

”)主要法令:1、《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两次修刑;条文数2、《官刑》:惩治官吏犯罪的法律《墨子·飞乐上》:“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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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复题1.名词解释XXX: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XXX建立汉朝之后颁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XXX适应新形势依照XXX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前六篇大体与XXX相同,源于XXX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

XXX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

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

XXX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是XXX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XXX辅佐XXX期间就开始了。

当时XXX、XXX等人参考汉律、XXX开始编纂,到XXX树立西晋后不久完成。

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

《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首要特性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

开皇律:《开皇律》是XXX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验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XXX:《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

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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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2.2刑罚的原则:(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2.3 罪名夏-不孝,违命,昏,墨,贼商-乱政,疑众,巫风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1.“五过之疵”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

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2.周礼与吕刑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

以孝和忠为核心。

l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1】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2】婚姻的成立l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l 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l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l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l 同姓不婚l 良贱不婚l 哀丧不婚l 其他限制(秦律和唐律的娶人亡妻;不得娶所监临女)【5】婚姻的解除与限制l 政府强制离婚: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义绝;l 夫家强制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l “和离”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l 但七出受“三不去”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夫妻协议离婚:4.五听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

中国法制史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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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BC21世纪―BC11世纪)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国家的出现尧——舜——禹——启(夏朝)奴隶制国家建立的标志:1、王位世袭制确定;2、公共权力机构确定;3、按地域划分公民;4、税收制度建立(贡赋制度)二、刑起于兵三、法源于礼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刑是以礼的名义出现。

把礼的精神力量转化为国家强制力,还有许多道德直接转化为具有国家意志力的法律。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国家法律中的刑罚起源于战争,所谓“刑起于兵”。

2、中国法律的起源有礼法结合的特点3、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宗法统治的特点4、中国法律的起源有民族融合的特征5、中国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沦为统治者实施专制统治的工具6、中国法律的产生具有“由裁判到立法”的特点7、中国法律的起源有早熟性。

第二节夏朝的法律制度二、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

1、“《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2、昏:“己恶而掠美为昏”。

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

3、墨:“贪以败官为墨”。

贪婪败坏官纪为墨(不洁)。

4、贼:“杀人不忌为贼”。

肆无忌惮的故意杀人为贼。

三、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1、夏朝:大理(中央最高的司法官)——士(地方)——蒙士(基层)(二)监狱:1、夏的监狱:圜土。

“夏台”、“钧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第三节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1、神权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以天命而自诩。

2、塑造“上帝”,王权神授。

将王罚和天讨、天罚结合在一起。

3、卜辞,请示和祈祷的记录二、主要法律形式1、誓,商朝君主在战争前,发布的誓言和命令。

2、刑书(不公开的),“商有乱政,而作汤刑”3、命令、文告,具有规范性质与法律效力的命令和文告的汇编。

《盘庚》、《伊训》4、诰三、法律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律1、罪名:不孝、违反天命、不遵天命、乱政、疑众等,对扰乱社会,动摇、蛊惑、瓦解民心的犯罪给予严厉的惩罚,确保思想舆论与贵族奴隶主的正统思想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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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1.刑事司法 (2)1.1法律程序 (2)1.2事实确认 (10)1.3法律典籍 (12)1.4刑事规则 (13)1.5据法断罪 (15)2.民事司法 (17)2.1规则礼俗 (17)2.2准请酌理 (18)2.3好讼社会? (19)3.政法模式 (22)3.1政府结构 (22)3.2先秦之辩 (23)3.3定于一尊 (24)4.余绪不绝 (26)4.1中西冲突 (26)4.2近代之变 (27)4.3现代适用 (29)绪论一、怎样理解法制?中国有法制吗?本课用法学视角讨论了历史问题二、规范教义、概念法学:从法条出发研究;社科法学:把法学作为社会的一个分支去研究三、中国的法制为何会形成、演化杀人:谋、故(不是故意,是被激起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杀人)、戏、误、过失(不是意外事件,是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清代: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曰故唐代:及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曰故。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移植西方的产物】1.刑事司法1.1法律程序一、命盗重案,自理词讼→审转复核→庭审·清代诉讼分类:不是现代的刑法、民法、诉讼法,而是按照案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其统治秩序危害性的大小)来分,“细故”与“重情”。

命盗重案需要经过州、县长官审理并作出判决后,无论当事人是否上诉,都必须将案件报送上级官府复审。

而细故中的小的涉伤、盗窃,以及婚姻家财田宅债负等,州县官员可以终审。

而且“小事即时发落赶出,大事从容细审,不可一概将人收监”。

而且,小事更倾向于责令当地里长、户首负责传唤当事人,一方面避免衙役因小事向当事人索要钱财,另外里长户首更了解纠纷。

但是命盗重案需要细心研审。

在清代官方行文中,词讼主要涉及田土户婚等纠纷,而且这些不能赴京控诉(越诉)。

案件则是比较重的。

除维持治安外,清代州县官员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征税与司法,而且司法与维持治安关系密切,因此司法审判成为对官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上级对词讼与案件的考核与重视程度不同,因此州县官对词讼与案件所化的时间与精力有差异,以至深刻影响他们对待不同诉讼的审理方式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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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法律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我国法律起源的特有途径是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我国是农业文明发源的国家,农业文明的特点导致我国早期法带有以下特点:(一)重天,敬天,崇天(二)重经验,忌变革(三)重组织,重权威(四)重伦理关系(五)重宗法家族夏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奴隶制五刑1 来源于原始社会苗族部落的五虐之刑黥劓刵椓死2 奴隶制五刑为墨劓剕宫死(二)司法审判中的神明裁判商朝君权神授的思想:为统治需要,提出君权神授,进一步提出天讨天罚的法律思想开始把上天崇拜与祖先崇拜结合神权至上更加绝对化实质是借助神权来强化王权刑事法律制度主要罪名:主要包括危害统治安全类,职官犯罪类,具体罪名见教材主要刑罚种类:仍以奴隶制五刑为主,死刑执行方式多样且残酷刑罚残酷是商朝法律的重要特征民事法律制度婚姻采一夫一妻制商王和贵族实行媵嫁制度,即把妻的随嫁女收为妾。

继承制度先是兄终弟及为主,后为嫡长子继承制司法制度:遇到疑难案件时仍采取神明裁判的方式,注意商朝的神明裁判与夏朝的区别西周周公制礼周公制礼的含义:周公在原有礼的基础上,结合西周的情况和统治需要,制定了一套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称为周礼.周礼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诸多方面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周礼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周礼的影响:对巩固西周的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影响后世深远.西周的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则入刑西周的法律思想为统治需要,提出“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含义:统治者要注重自身道德的修养,要做到敬天、敬宗、保民。

对百姓要以道德教化为先,刑罚惩罚在后,且刑罚要轻缓,适用刑罚要谨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意义:为后世礼法结合,德为本,刑为辅的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原则:1.老幼犯罪免除刑罚:七岁以下,八十,九十以上的人犯罪,不施加刑罚处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罪虽小,但是故意犯罪,且经常犯罪,必须要处罚.罪虽大,但是过失犯罪,且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3.罪疑从赦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4.定罪量刑上强调宽严适中5.八辟原则: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犯罪可减免刑罚二刑罚种类1.奴隶制五刑2.徒刑(圜土之制):新刑罚,重点掌握3.拘役(嘉石之制):新刑罚,重点掌握4.赎刑与流刑三主要罪名违抗王命不孝不友寇攘奸宄群饮违背盟誓失农时\四三国三典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三国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和法律的轻重要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和统治的需要加以适当的调整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制度西周初期,是土地国有制.在分封制下,周王对土地和奴隶享有最高的完整的所有权,周王可以分封土地和奴隶,被分封者享有不完全的所有权,缺少处分权.随着经济的发展,被分封者实力的增加,私有土地开始出现,到西周末年,土地已经可以用来流通,打破了早期的土地国有的局面.二契约制度西周时,契约关系比夏商时期有了长足的进步,主要的契约形式有借贷契约和买卖契约.1.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2.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将契约内容写在一片简牍上,把简牍从中间分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契约形式的发展,不仅有利于经济活动的进行,也为司法机关审理此类经济纠纷提供了证据.三婚姻制度(一)婚姻成立的条件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同姓不婚:既有利于人口的繁衍,也有利于增强自身的政治实力.3.最低婚龄: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二)婚姻成立的程序结婚需遵循六礼的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周礼》记载:中春之月,会令男女。

于是时也,奔者不禁。

(三)解除婚姻的条件丈夫掌握解除婚姻的主动权,在七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称为七出或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四)解除婚姻的限制丈夫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得休妻,称为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最终审判权掌握在周王手中,中央设立了一套司法机关,且分工较细,比夏商时期进步很多,地方也仿照中央建立了相应的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一) 1 刑事案件:称为狱,受害人自诉为主,诉讼费青铜三十斤(钧金),三日后,由司法官审理.2 民事案件:称为讼,受害人自诉为主,诉讼费一百支箭(束矢),三日后,由司法官审理.3 起诉须遵循一定原则:(1)父子不得相讼,尤其子不得起诉父.下级领主不得起诉上级领主.否则起诉者受到处罚.(2)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二)审判过程中采用五听的方式判断当事人口供的真假.五听为辞听,色听,目听,气听,耳听.(三)证据制度:西周抛弃了神明裁判,重视证据的使用.设专职管理案件中的证据.当事人间的盟誓也可成为证据.(四)案件审理完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五)死刑执行制度:第一,公开执行死刑,但贵族和妇女除外.第二,顺应时节,死刑在秋冬季节执行.春秋战国: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1 事断于法2 刑无等级3 重刑轻罪4 布之于众秦朝秦朝的法律制度一、秦朝的法律思想以法家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事皆决于法,轻罪重刑等。

二、秦朝的法律形式特别注意:廷行事、法律答问三、秦朝的刑事制度(一)主要罪名挾书罪、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二)刑法原则1、以身高判断刑事责任能力2、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加重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5、自首从轻。

消除犯罪后果的,减免处罚。

6、诬告反坐7、连坐原则包括同居连坐、职务连坐、邻里连坐等(三)刑罚方式:具体见教材1、多种死刑执行方式2、肉刑3、徒刑:形式多,劳动内容多,且没有固定刑期4、羞辱刑:髡、耐5、财产刑6、专用于官吏的废刑:免除官职,且不得重新启用免刑:免除职务,但仍可重新启用收刑:免除职务,且降为奴婢四、秦朝的民事制度注意:秦朝在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方面,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小。

1、婚姻的缔结和解除都要经过官府登记才有效。

2、对夫权有所限制。

丈夫不能随意殴打妻子。

妻子当场抓到丈夫通奸,杀之无罪。

3、对父权也有所限制。

父亲不能随意殴打子女。

五、秦朝的司法制度(一)中央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地方实行行政、司法合一制度,地方行政机关代行司法审判权。

(二)起诉方式的变化起诉-自诉公室告(受理)非公室告(不受理)或,公诉(三)仍然限制子告父母、奴婢告主人。

(四)审讯中实行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六、监察制度秦朝开始创立御史监察制度,监督百官的违法行为。

在中央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首;各郡设监御史,隶属于御史台。

汉朝立法思想及主要的立法一汉初统治者采纳道家无为的思想,实行约法省刑.二汉武帝时期,经济得到恢复,内部有诸侯的叛乱,外部有匈奴的入侵,已不适应用无为的思想。

汉武帝采纳儒家思想,实行德主刑辅.这一思想随后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三主要的立法包括:1、西汉建立前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具体含义是:杀人行为处以死刑,伤人行为处以肉刑,盗窃行为处以笞刑.2、西汉建立后的<九章律>,是西汉最主要的法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了<户律> <兴律> <厩律>三篇刑事制度一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一) 背景:经济恢复, 约法省刑,缇萦救父(二) 内容1 文帝的改革(1)废除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五岁刑);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2)对正在服刑的犯人给予减刑处理,明确徒刑的刑期.文帝的改革结果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2 景帝的改革先是两次减少笞数,最终减为当劓者,笞一百;当斩左趾者,笞二百.后又制订专门法规,规定笞刑所用刑具的规格,执行笞刑时只能击打犯人的臀部,行刑过程中不得换人.(三) 意义1 废除了部分肉刑,使刑罚减轻,也有利于保留劳动力,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恢复.2 改革提高了笞刑的地位,进一步规范了徒刑,为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二、刑制改革后的主要刑罚种类1、死刑2、肉刑,宫刑没有被废除。

3、徒刑,沿用秦朝的徒刑,并确定明确的刑期。

4、笞刑5、禁锢刑,是国家对犯罪官吏终身禁止作官的刑罚。

6、赎刑三、刑法原则1、矜老恤幼的原则2、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贵族官僚犯罪后,司法机关无权处理,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决定如何处理。

3、先自告除其罪原则:自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造意者即使自首也不能免除其刑罚。

4、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互相隐瞒犯罪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除谋反大逆外。

具体是: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上请廷尉以闻。

亲属容隐的原则一直沿用到清朝,且亲属范围逐渐扩大。

民事制度一、婚姻制度方面,确立夫为妻纲的原则,基本沿用西周关于婚姻制度及夫妻关系的规定。

二、家庭关系方面,维护父为子纲的原则。

首先,定不孝为大罪,构成不孝罪一律处死。

减轻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人者的刑事责任。

(复仇的问题)其次,提倡同居共财,保障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所有权。

再次,严禁内乱行为,以卑奸尊,要处以死刑。

而一般人的奸非行为只处以徒刑三、继承制度方面有所发展身份继承仍是实行嫡长子继承,财产继承允许诸子均分,而且庶子、女儿都有继承权。

在继承的形式上出现遗嘱继承。

司法制度一起诉方面: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自诉中,一般不准越级上告(越诉)除谋反大逆外,严禁卑幼告发尊长。

二传复:审讯中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以考察口供是否与之前相同。

三死刑执行仍遵循秋冬行刑的规则,但谋反等犯罪行为是“决不待时”.四春秋决狱汉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直接引用<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义,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这种现象称为春秋决狱或经义决狱.春秋决狱的原则是论心定罪(根据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主观条件来定罪量刑.而衡量动机目的是否正当,标准就是儒家倡导的伦理道德.)封建法律儒家化一封建法律儒家化开始于西汉,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成熟结束于唐朝.二封建法律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不断被吸收到法律中来,成为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和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三汉承秦制,西汉初期的法律是体现法家思想的.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被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思想和法家的法律如何结合是统治者必须解决的问题,于是出现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运动.四先祖制订的法律不能随便更改。

所以,汉朝汉武帝以后法律儒家化的方式是一方面通过儒生解释旧有的法律,另一方面在审判案件中运用春秋决狱.在新制订的法律中则贯彻儒家的思想.力求儒家思想融和于国家法律当中.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体例结构的发展(一)三国时期的魏国,在<九章律>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制定了<新律>,<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并置于法典之首.(二)西晋时期制订<泰始律>,此法典在刑名篇后增加法例篇.(三)北齐时期的<北齐律>把刑名和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篇.<北齐律>共十二篇,体现刑法总则内容的名例篇置于篇首,<北齐律>的体例结构为隋唐的法典结构奠定了基础.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三国时期的魏国将八议入律,八议来源于西周的八辟制度.(二) 西晋创服制定罪之新例服制定罪是指,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要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五服制度见教材)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亲量刑越轻.反之, 卑幼杀伤尊长,关系越亲量刑越重.奸非罪不论尊卑长幼,关系越亲量刑越重.盗窃罪,关系越亲量刑越轻.(三) 南北朝时期创立存留养亲制度和官当制度.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直系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犯人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刑罚.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后来发展到流刑也可以实行官当. (四) 北齐创立重罪十条制度重罪十条是指:统治者将十种犯罪行为定为最严重的犯罪,作为打击的主要对象.这十种犯罪行为是:1 反逆2 大逆3 叛4 降5 恶逆6 不道7 不敬8 不孝9 不义10 内乱刑罚的变化发展一封建制五刑的初步确立(一) 北魏和北齐将流刑定为法定刑(二) 北齐最终废除宫刑,北齐确定的五种法定刑是1 死刑 2 流刑 3 徒刑 4 鞭刑 5 杖刑(三) 北周继承了北齐的五种法定刑,进一步对每种刑罚划分等级,初步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的体例.二改革妇女从坐制度(一) 三国时期的魏国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这一规定缩小了妇女从坐的范围,开创了从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二) 梁律规定:反逆等重罪虽然缘坐妇女,但母妻姐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免于死刑,没为官奴婢.这一规定开创了从坐妇女免于死刑的先例.司法制度的发展(一) 西晋开始确立直诉制度直诉是指不严格按照审级,而将冤案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机构上诉.直诉制度有利于缓解地方的冤案,但统治者实际是不希望直诉的情况太多,所以随着封建制的发展,对直诉开始进行限制.(二)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处决权严格由皇帝控制,实行死刑复审制度,经皇帝批准后,死刑才能执行.宋元宋朝法律思想的变化:宋朝初期重视用法律强化中央集权.宋朝中期,要改变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增强国家经济实力, 国家需要法律来推动封建经济的发展. 于是,在思想方面,出现对传统的重义轻利思想进行批驳,提倡利义均重,利义相辅.宋朝刑事制度的变化一加强对贼盗罪的打击1 仁宗时,制订”窝藏重法”,加强对窝藏贼盗犯人这类行为的处罚.并且颁布<重法地法>,划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贼盗罪的,加重处罚.重法地的范围不断扩大.2 英宗时,强调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 神宗时,颁布<贼盗重法>,进一步加强对贼盗罪的打击,规定凡犯有<贼盗重法>所定罪名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处罚.4 军事镇压和招安是宋朝镇压贼盗罪策略上的重要变化二刑罚的变革1 折杖法:除死刑外,笞杖刑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换成脊杖,杖后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配役三年.折杖法对缓解宋朝初年的社会矛盾有一定的作用,但对谋反和贼盗等重罪不适用.2 配役刑:是一种混合刑,包括决杖和刺面及流配三方面.3 增加凌迟为死刑的法定执行方式.4 管置: 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类似于当今的管制刑,主要适用于被除名和停职的官吏.宋朝民事经济法律规范的发展宋朝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措施:1 针对田宅买卖,实行红契制度.红契是由官府在当事人已纳税的契约上加盖公章而得名.它是田宅私有权的法律凭证,又可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2 发行纸币,促进商品的流通.3 取消设置商铺的地点和商铺营业时间的限制,允许街面到处可以开设商铺.我国古代商业经营中的”面街而市”和”夜市”是从宋朝开始的4 促进乡村的墟市和草市的发展.5 提高商人的地位:(1) 允许商人的儿子参加科举考试.(2) 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当商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允许商人越诉.6 制定禁榷法,实行严格的专营专卖制度.7 制定市舶条法,规范海外贸易宋朝继承制度的发展一、一般遗产的继承第一顺序:儿子(亲子和养子)、未嫁女诸子均分,未娶妻者多分聘财,养子有的视同亲子,有的分亲子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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