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8号——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8号——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10.31•【文号】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2019年10月31日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一、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0200万吨。
二、申请条件(一)近2年(2018年-2019年10月,下同)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可使用进口原油的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函。
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公司基本证明材料。
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逐步放宽民企原油进口权的建议

逐步放宽民企原油进口权的建议推进石油管理体制改革,放开原油、成品油进口权,是落实“非公36条”呼声很高的一项建议和提案。
然而,可行与否有所顾虑。
1999年清理整顿石油市场混乱秩序取得了很大成效,现在又放开的话,担心会不会一放就乱,尤其是会否对抬高进口油价产生推波助澜的副作用。
我国入世以来,民营油企虽然获得了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但根据现行“排产证”和审批限制等政策很难进口到原油。
有条件放开原油进口权可解决何问题有条件放开原油进口权有利于满足我国石油进一步增长的需求,全面建立我国公正公平有序的石油市场,落实“非公36条”,维护和巩固我国石油安全。
可解决民企炼厂无油可炼困局有利于利用和发挥好民企炼厂之有效炼化能力;同时,也可增加市场成品油供应新渠道,有利于降低成品油价格,化解高油价民怨,也有利于解决不时出现的“油荒”问题;有利于提高石油行业竞争度,形成良性市场竞争环境。
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民间资本进入石油行业炼化环节,至今已成为国内一个重要的成品油供应来源和补充力量。
2011年底,全国民企炼厂数量114家,平均炼油能力到116万吨/年,总炼能约8800万吨,约占全国炼化能力16%。
就民企炼厂较多的山东而言,目前产能超过600万吨/年的炼厂有四五家。
另据有关数据显示2011?D2014年,民企炼厂累计将有5640万吨的新产能投产。
但是,民企炼厂原油配额至今仍是按照1993年的基数执行,造成其原油原料紧缺,原油配额有限,主要依靠进口燃料油,如山东21家民企炼厂,年加工能力5000万吨,但排产计划原油配额只有179万吨,造成民企炼厂开工率低下,有的不到30%,设备装置闲置情况严重。
有利于推动民营油企“走出去”海外寻油,同时,可克服和弥补大型国有油企“走出去”的不足我国大国企海外石油资源勘探开采已被西方大国不当抵制,如中海油收购优尼科的失败,而民营油企参与国际油气投资易避免东道国的政治抵制,以及东道国民众和社会舆论的抵触,容易很快以自己的方式拿到更多更便宜的石油资源。
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石油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商贸函[2015]407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5]407号 2015年)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和《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文件精神,拓宽原油进口渠道,形成参与主体多元、公平透明、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经营体制,现将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申报材料(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需具备法人资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
2.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
3.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成品油等炼油产品符合申请时企业所在地施行的国家或地方最新标准。
4.具备与加工能力、原油品质等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且运转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编制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5.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历史安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定价销售成品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定价销售成品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3.23•【文号】计办价检[1998]173号•【施行日期】1998.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定价销售成品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1998)173号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深圳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定价销售成品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深物价〔1998〕18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成品油价格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26号)规定:“外资、合资企业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成品油,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执行。
所有经营单位和加油站,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成品油销售价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成品油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计电〔96〕205号)也规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油品价格的管理,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有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上述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国家定价销售成品油的行为应当进行查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定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定性处罚。
商务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35号提案答复的函

商务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3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35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放开成品油非国营贸易出口权限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有关承诺,我国对成品油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
2020年3月,国务院批复《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支持浙江自贸区适度开展成品油出口业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改革完善成品油出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成品油出口先行先试,赋予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品油非国营贸易出口资格,成为民营企业中首家开展成品油出口业务的企业。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坚阶段,也是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的关键阶段。
成品油生产环节的碳排放量较大、排放强度较高,是石油化工行业控制碳排放的重点之一。
同时,我国成品油产需过剩与乙烯等高附加值化工产品短缺并存,石化产品生产结构亟待优化,原油进口比例过高也不利于保障能源安全。
为落实石油化工行业碳达峰目标,同时倒逼石化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有关部门将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研究完善成品油出口管理,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企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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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110号
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1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用进口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
用进口原油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发改电[2016]48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18
【实施日期】201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用进口原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16]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石化联合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妥善解决地方炼厂(包括已被中央企业收购炼厂)的原油供应问题,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2月,我委商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
文件印发以来,各地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及核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申报条件。
各地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要按照发改运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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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2018年9月26日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一、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0200万吨。
二、申请条件(一)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五)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函。
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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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信息的
统一答复》
9 月13 日,商务部网站发布《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称,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出口业务,须由经商务部授权的企业经营。
截至目前,国内所有交易场所未申请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商务部未核准任何交易场所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
商务部称,今年以来受理了大量自然人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资质的信息公开申请。
多位业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当前国内的交易场所很多都不太正规,不少是打着各种旗号来蒙骗投资者,声称拥有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出口资质就是其中一种方式。
商务部未核准任何资质
卓创资讯分析师高健认为,商务部会出台这份文件,肯定是有很多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场所的业务中利益受损,去向商务部举报,想知道目前交易场所是否有相应的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资质。
据卓创资讯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拥有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资质的企业,在2014 年为22 家,均为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和石油产业链上的企业,而在2015 年之后陆续批复进出口资质的企业,也都是地方性石油炼化企业,与交易场所无关。
商务部发布的上述文件提到,统一答复是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共信息服务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
不过,一位业内资深人士指出,全国性的交易所归证监会监管。
而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