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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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1]19号各市、县(市)土地管理局: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二00一年九月三日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实施工作,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为实施土地规划而进行的土地规划公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核、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审核、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和调整土地规划。

第二章土地规划公告第四条实行乡级土地规划公告制度。

乡级人民政府应在本级土地规划经依法批准之后三十日内在辖区内各村公告。

规划公告期限不少于1个月。

第五条土地规划公告内容:批准机关和时间、地块用途、规划目标、期限和范围。

第三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六条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容为农用地(含耕地,下同)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把存量土地纳入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依据土地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三)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规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提出本地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张家口宣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张家口宣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张家口市宣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二○一七年九月目录前言 (IV)一、自然与经济社会情况 (1)(一)自然状况 (1)(二)社会经济状况 (2)(三)土地利用现状 (3)(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源潜力情况 (6)二、规划实施评估情况 (9)(一)主要规划指标历年修改变化情况 (9)(二)耕地保有量情况 (12)(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与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13)(四)建设用地规模执行情况分析 (13)(五)生态用地变化情况 (14)(六)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15)(七)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15)三、规划调整完善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17)(一)规划调整完善的指导思想 (17)(二)规划调整完善的原则 (17)(三)规划调整完善依据 (18)四、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优化 (22)(一)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调整情况 (22)(二)农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调整优化 (24)(三)建设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调整优化 (26)(四)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调整情况 (30)五、“三线”划定 (31)(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 (31)(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 (31)(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33)六、土地利用分区调整优化情况 (35)(一)允许建设区调整情况 (35)(二)有条件建设区调整情况 (35)(三)限制建设区调整情况 (35)(四)禁止建设区调整情况 (36)七、对本轮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错误纠正情况 (37)八、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38)(一)对规划目标的影响分析 (38)(二)对土地利用布局变化的影响分析 (38)(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39)(四)对经济发展影响分析 (39)(五)结论 (40)九、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1)(一)行政保障措施 (41)(二)经济保障措施 (41)(三)优先盘活存量土地利用措施 (42)(四)加强规划宣传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42)前言《宣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宣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自批准实施以来,较好地发挥了战略引领和宏观管理作用。

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张家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颁布时间:2004-3-10发文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基础上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市容环境、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张家口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对桥东区、桥西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及宣化区、下花园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业务接受张家口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第六条市和县、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建设、房管、公用、公安、工商、教育、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㈣拆迁计划、补偿安置方案及拟拆迁房屋情况调查表;㈤输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80%的存款证明;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2023年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推动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三)接受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四)监督管理维修资金的提取、使用等有关事宜;(五)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依托居(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占用和毁坏绿地,擅自伐移树木,临街建筑物私自张贴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或者材质,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四)公安机关负责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防范,推进智慧平安社区建设,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六)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八)规划、财政、行政审批、应急、人防、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张家口土地结构现状及土地利用对策研究

张家口土地结构现状及土地利用对策研究

张家口土地结构现状及土地利用对策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张家口地处华北平原西部,是河北省北部的一个重要城市,具有丰富的土地资源。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利用不合理导致土地结构出现问题,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

对张家口土地结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制定有效的土地利用对策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张家口的土地结构主要以耕地、林地、草地和水域等类型为主,但存在着耕地减少、草地退化、水资源短缺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粮食供应,也给生态环境保护带来挑战。

研究张家口土地结构现状,探讨现有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土地利用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发展价值。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政府部门制定土地管理政策、规划土地利用布局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张家口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张家口土地结构现状及土地利用对策,指导当地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分析现有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促进土地结构调整和优化,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研究张家口土地结构现状,可以为相关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支持,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张家口及其他类似地区的土地资源管理与规划提供借鉴和参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

1.3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张家口是河北省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而土地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土地利用对策探讨则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

通过研究张家口土地结构现状及土地利用对策,可以更好地解决现有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农业增效和乡村振兴的目标。

研究结果还可以为其他地区的土地资源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提供借鉴和参考,推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增长。

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积极的意义。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冀政字〔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张政呈〔2023〕3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张家口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建设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打造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世界冰雪运动休闲胜地,发展成为京冀晋蒙交界区域中心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张家口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41.0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268.9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729.9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省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9.24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冀建城[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城〔2013〕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改善“两个环境”要求,加快园林城创建步伐,我厅研究制定了《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3月12日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加快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步伐,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总体目标:到2015年,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廊坊、邯郸市力争达到一星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沧州、衡水市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所有县级市建成省级以上园林城市,60%以上的县城建成省级园林县城,创建工作向城镇延伸,形成冀东、冀南和环首都园林城市群。

已建成的省级园林城进一步提高标准,向国家园林城、省级生态园林城迈进。

分阶段目标:2013年--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廊坊、邯郸达到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力争新增国家园林城4个,省级园林城15个以上;省级重点镇启动省级园林城镇创建。

2014年--重点对2010年省政府命名的省级园林城进行复查,着重提升创建水平和质量;继续推进省级园林城创建工作,并向城镇延伸。

2015年--石家庄、唐山市、秦皇岛、廊坊、邯郸市力争达到一星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承德、张家口达到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沧州、衡水、辛集、鹿泉、三河、霸州、涿州市,清河、大厂、肃宁、玉田等市县力争建成国家园林城;继续开展省级园林城复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办字[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4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21日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规划执行力,严格依法管理,提升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全面开展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自查、评估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一批城乡规划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推行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制度,理顺城乡规划执法体制,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强化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主动有效的城乡规划实施新机制。

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水平,切实发挥规划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监督检查。

1实施动态监测。

加强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6个城市的遥感动态监测,首次在承德、廊坊、沧州、衡水、邢台等5市采用遥感技术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逐步向有条件的县级市推广。

完善全省数字规划空间信息数据,开展全省城乡规划实施统计分析。

自2013年起,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统计分析半年报告制度和动态监测年度报告制度。

各设区市要参照省的做法,对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跟踪。

2开展执法专项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对各设区市开展执法专项检查,抽查设区市所辖县(市),具体工作方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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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公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公建3~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日照分析和建筑方案时,范围应符合城市坐标的且包括周边相邻地段50米以上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

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七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委会审批。

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根据中心城区实际建设情况,将中心城区划分为两类建设区域,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具体划分如下:(一)第一类建设区:范围为外环线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即旧城区)。

(二)第二类建设区:第一类建设区未涵盖的其他区域(即新城区)。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表一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建筑物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一)第十二条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插建。

第十四条住宅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旧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新城区未达到20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五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二)为城市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库)、公厕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宽度不小于5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三)全天候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建筑物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在一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二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7倍。

(二)垂直布置:1、山墙位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0倍。

2、山墙位于被遮挡建筑非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

3、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一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4倍,二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6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视觉卫生间距。

多层居住建筑不小于20米,低层居住建筑不小于15米。

(五)侧墙间距。

居住建筑的侧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

当此间距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线埋设时,由规划主管部门依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的东(西)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临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侧墙间距,应按本条(一)、(二)、(三)、(四)款执行。

(六)建筑间距计算时采用的建筑物高度:1、多层居住建筑:方案阶段四层按13米计算;五层按16米计算;六层按19米计算。

规划许可阶段建筑间距按实际高度计算。

2、楼顶跃层建筑:1当跃层阴影未出建筑物屋面,按相应多层建筑高度计算,不计跃层高度。

2当跃层阴影已出建筑物屋面,按相应多层建筑高度加跃层高度计算。

3、建筑物顶部附属设施长度累计超过屋顶总长度的1/3时,建筑物高度算至附属设施顶端。

4、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计算。

相邻居住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差的,高差等于或小于0.5米时不计高差影响。

大于0.5米时,计入高差后按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计算间距。

(七)当居住建筑阳台的累计长度和非居住建筑突出部分累计长度大于建筑物长度的1/2时及建筑错接距离大于3米时,建筑间距应自突出部分边缘算起。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的正面最小间距在符合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应符合下表规定:中高层、高层建筑在做日照分析时应考虑周边相邻地块不少于50米以上范围内既有建筑的影响;若相邻地块为待开发或未开发区域,应按本地块规划方案对相邻地块布置模拟多层居住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其间距及退线距离按照所处区域位置要求执行,且建筑面宽不小于60米。

第十八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其间距应满国家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平行布置时,当新建建筑处于遮挡位置,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当新建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新建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二)非平行布置时,新建建筑处于原有居住建筑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控制参照第十六条第二款及本条第一款点式建筑最小间距控制标准执行。

新建建筑处于原有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第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

第二十一条有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建筑物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物长边退界距离:迎光面16.5米。

背光面按遮挡相邻建筑所需间距减去16.5米,且低层、多层不小于6米,中高层、高层不小于10米。

(二)建筑物短边退界距离:多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35米以下高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6.5米;35米及以上高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10米。

(三)建设用地界线外原有建筑未退足其用地界线的,新建建筑应退足全部间距。

(四)建筑背光面相邻城市道路的,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时,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道路红线;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或等于40米时,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建筑控制线。

(五)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不小于10米,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标准遮挡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六)有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安全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除满足本条前六款的规定外,还须退足由其自身要求所产生的间距。

(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允许相邻双方协议解决。

(八)地下建(构)筑物退界距离原则上不得超出地上建筑控制线;当地上建筑退界距离超过10米时,地下建(构)筑物退界距离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表四)注:城市道路红线外侧有绿化带的后退距离按绿线退让。

有道路绿线的后退最小距离可在表五的基础上减少5米。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第一类建设区不得小于20米,第二类建设区不得小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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