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暂存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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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库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贮存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我公司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法处理需超过一个自然年贮存,需向当地环保局进行申请。

第七条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第八条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场所内堆放。其余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内贮存。

第九条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第十条危险废物贮存容器要求: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贮存前应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贴符合规定的标签。

第十三条贮存场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场所只可堆放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标签统一使用醒目的橘黄色为底色,标签上必须所记录的内容必须包括危废种类、有害成分、危险性质、数量以及生产日期,且必须与管理台账吻合。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规范建立危废出入库制度。入库出库需得到库房管理人员的许可后,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做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受单位名称,并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六条必须定期(每周)对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要有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环保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每月对贮存场所进行检查,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贮存场所地面作硬化及防渗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险废物管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第十九条如需向公司外转移危险废物需要有环保局认定的五联单才可进行转移。

第二十条库房门窗在不进行搬运时应保持关闭状态。

第二十一条库房应有保证库房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未执行污染环境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及库房管理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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