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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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3.09•【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0.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3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含摩托车)维修以及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的公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省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公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管理第四条各级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的运量、动力、道桥、油料供应情况和社会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车辆发展的具体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的营业性运输包括:(一)专营或兼营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与雇主发生业务活动,采用各种方式结算费用的;(二)采用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代客送货等形式,以自用运力为客户运送本单位出售的产品和生产资料,与客户结算费用,货价与运价并计的;(三)同一系统、同一部门、同一经济联合体和企业集团内各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的公路运输业务活动,采用各种方式结算费用的;(四)工程承包单位以自用运力为承包工程运送所用物资,采用工程费用包干结算或直接发生运费结算的;(五)雇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力、劳力,为本单位内部生产和生活服务,采用各种方式结算费用的;(六)以自用运力和自有维修能力实行租赁经营、外部承包经营或其他承包经营后,对外发生的业务活动采用各种方式结算费用的。

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持有合法证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二)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三)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要设施和经营场所;(四)车辆应符合国家和省汽车运行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篇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9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下同)是全省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出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确保农村公路畅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养护目标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以县级人民政府为管理主体,落实管理养护责任、资金、人员,2012年实现县、乡、村道全面管理养护;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2014年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实现有路必养、养必优良,有路必管、管必到位。

二、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养护资金,指导管理养护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监管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养护工作。

(二)市(州、地)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监管养护资金,指导、监督管理养护工作。

市(州、地)公路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所属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编制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管理养护任务,检查验收管理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黑交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交规〔2020〕11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章计划统计管理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不含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服务工作,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相关行政辅助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经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六条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组建项目法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6【实施日期】2018.04.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桥涵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管理、建管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履行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垦区、重点国有林区、厂(场)矿系统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规划的农村公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业务上接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文号】黑交发[1999]89号【法规分类】公路【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交通厅【颁布日期】1999-05-11【实施日期】1999-05-11【失效日期】【密级】0【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分资本金投入和省自筹资金安排的国道新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以及省地自筹资金安排的省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预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的各阶段管理。

其它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家交通部部分资本金投入、省地合资、中外合资或以BOT形式建设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的重点工程、独立的特大型桥梁新建、改建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管理。

(二)除省文通厅负责管理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及特大型桥梁新建。

改建项目新建,改建外,其它的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负责管理。

(三)县及县以下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行署)交通局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省公路局负责行业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制度(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资本金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贯彻监督执行国家、交通部及省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二)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前期工作应具有一定数目的储备项目,前期计划的下达必须具备一定的超前性。

第七条省交通厅主管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新建改建项目要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省厅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与管理;省厅工程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与管理。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4月15日黑龙江省公路条例(1999年4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加快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农垦、森工、厂矿系统的专用公路,由其主管单位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除公安、交通、林业按规定上路检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七条公路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一)国道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批;(二)省道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市人民政府(行署)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三)县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四)乡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人民政府(行署)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浅谈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措施

浅谈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措施
20 年 08
第 l 期 1
黑 龙 江交通 科技
HEIONGJANG I L . l JAO下ONG J KE l
No. 1,0 8 1 2 0
( 总第 17 7 期)
( u o17 S m N .7)
浅 谈 农 村公 路建 设 的管 理 措 施
尚云 龙
( 黑龙江省 国道 G l 线工程建设指挥 部 ) ll
2 招投标 的推进管理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 招投标的推进管理排路基 路 面基层 的施工顺 序 , 到 做 路 基完成验收后 , 基层施 工尽快 完成 , 形成 一个 良性循 环工 艺, 避免 因前后 工序脱节 而造成 不必 要 的强 度破坏 , 导致 工 期 与造 价的提高 。
中图分类号 : 4 5 1 U 1. 文献标识码 : C 文章 ̄ -10 3 8 (0 8 1 0 7 一O :0 8— 33 20 ) 1— 1 1 1
1 计划 申报及前期工作 计划 申报及前期工 作是关 系 到农 村公 路建设 能 否顺 利
开展的头等大事。在 申报计 划时 必须做 到实 事求 是。积极 鼓励积极性高、 条件好 的乡镇村优先安排 的原则。加大农村 公路建设的宣传力 度 , 大农村 公路 建设 的影 响力 , 扩 积极 吸 纳广大农 民群众参 与到农 村公路 建设 中来 。计 划 的 申报要 与秋季农村公 路路 基整修 储备 与备料结 合起 来 。各 推进组 要切实掌 握 所 负 责县 区农 村 公 路 的基 本 状 况 , 与 各 县 要 ( ) 市 区农村公 路建设 指挥 部及 时进行 沟 通 , 助指 导各 县 帮 ( ) 市 区做好农村公路计划 申报及前期工作 。
4 2 路 面基 层 工程 .
根据各县 ( ) 市 区的实 际情况 , 乡必须 公开招 标 , 通 通村公 路 可采取公开招标、 邀请 招标 、 议标 等多种 形式 。建议 通村 路 面基层与面层的施 工单 位应具有公路施工经验 的队伍 , 基 路 施工可结合秋 生路 基整修进行。 招标文件中要 明确提 出适 用 于农 村公 路建 设 的技术人 员与相应 的施 工设 备 , 具有可操作性 的施 工组织安排 以及 必 要的资金保证 。招投标过程应有 乡镇及村干部 、 村民代表参 加, 增加招投标的透明度 , 招投村 划分要结合工程 的实际 , 可 采取分项 招投标 , 或只进行工艺招标 。

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28•【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二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1991年9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二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建设管理,创造良好的乡村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不包括建制镇,下同)和乡、镇所辖的村屯。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制定和实施乡村规划、建设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以及管理乡村规划区内的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乡村建设应当贯彻“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改造和新建相结合,以改造为主,以集镇为重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五条乡村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当地发展经济,扩大积累,自筹解决。

依法在乡村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乡村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费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并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专款专用。

第六条省、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本乡(镇)的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具体管理事务由乡村建设管理机构或建设助理员负责。

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乡村建设管理工作,由省国营农场总局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乡村建设管理人员,有权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建设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所有乡村必须制定规划,作为乡村建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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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农村公路办~各市农村公路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农村公路办~省林业厅农村公路办~省监狱管理局农村公路办:现将《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村公路办工程部。

二,,九年一月七日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公路建设“决战三年”建设目标~规范全省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加强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村公路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列入中央投资计划的商品粮基地项目、农垦、森工等专用公路比照农村公路执行。

各地市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县道、乡道、独立大中桥或国家和省单项补贴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农村公路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业主责任。

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并接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不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承担项目业主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农民出资出劳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国家和我省“决战三年”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广泛开展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储备和“路基工程”储备~为农村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基础。

第五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需要调整的~应报省农村公路办公室审批后~抄报省发改委及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农村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七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八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所在地的市,行署,负责组织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九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车购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省补贴资金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拨付~工程项目完成验收后全部支付。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安排必要的地方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建设组织管理第十三条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农村公路的各项工作~制定农村公路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检查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四条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和农垦、森工等专用公路管理单位要分别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配套资金落实、组织实施、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和协调服务。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长和村长“五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省政府将定期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评比表彰~对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公路建设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项目要根据招投标法~并结合农村公路的建设特点进行招投标。

,一,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三,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

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乡,镇,组织当地农民实施。

,四,监理队伍的选择上~有条件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其他项目采用以县,市,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

,五,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可以对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

第十七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十八条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报告由市,行署,级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计划~按照批准的工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缩减建设规模。

第二十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府监督、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一,农村公路建设的政府监督由各市,行署,级交通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单位要求必须在施工的关键环节、步骤上进行抽检检测,各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人大、政协、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在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立标有主要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和监督电话的告示牌~便于沿线农民群众随时进行监督和举报。

,二,各级建设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制定规章制度~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制~明确各关键管理环节的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注重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抽查和检测。

,四,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自检体系~制定工程施工质量岗位责任制~对工程施工实行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商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生产安全合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坚持以预防为主~确保廉洁工程。

各级建设责任主体要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五条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注重能源节约~制定并实施节能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编制节能规划、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各项能源的消耗要严格执行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保的规定~注意环境保护。

第五章工程验收第二十七条县道或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桥、特大桥工程项目完工后~按照交通部现行验收办法由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组织验收。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由地,市,级农村公路办组织~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农村公路办组织验收~验收组织成员必须有乡,镇,和村代表人员参加~地,市,级农村公路办按项目数的50,进行抽查验收工作~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

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上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县道,含商品粮基地项目,、大桥、特大桥一般按项目验收,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并预留质量保证金。

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有较严重质量缺陷的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可延长至2年~质量保证金可预留施工合同额的10%。

第三十条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对农村公路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按项目30%的比例进行~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内业档案资料由工程所在县,市,负责保管~内业资料整理工作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并保证资料的真实、齐全、准确、规范和清晰。

第三十二条“以奖代投”的奖励资金~省农路办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规模和各地验收及抽检结果~对各市,行署,及县,市、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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